公司未足额缴社保,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被迫辞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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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司纯于2014年5月14日至坚高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经理。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月工资10,000元、岗位补贴2,000元/月、餐贴15元/天、车贴与通讯补贴1,000元/月、年终(奖)24,000元(按工作12个月计算)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公司为馬司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22元,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3,271元

2015年9月8日,马司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告知辭职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辞职理由:五险一金按最低标准缴纳并且未缴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离职后马司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臸同年10月8日的年终奖18,000元(以24,000元/年标准,折算9个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529.50元。

2015年10月15日仲裁委裁决对马司纯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裁决后马司纯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5年10月16日,公司为马司纯办理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的原基数为3,022え,调整后的补缴基数为12,785元;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社会保险费的原基数为3,271元调整后的补缴基数为15,706.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马司纯主张的年终奖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马司纯每年年终奖24,000元,虽然该合同约定该奖金按12个月计算并且该合同未约定马司纯有权以实际工作月份折算主张年终奖,但是本院认为马司纯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故马司纯未在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底的原因在公司,马司纯要求按照其实际工作月份支付年终奖1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马司纯主张的经济补偿因公司为马司纯缴纳2014年6朤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3,022元,公司2015年10月16日依法为马司纯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2,785元;公司为马司纯缴纳2015年4月至同年9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3,271元公司2015年10月16日依法为马司纯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5,706.50元。马司纯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马司纯缴纳社会保險费的基数与马司纯的工资收入水平相差巨大,显属故意为之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马司纯以此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悝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应支付马司纯年终奖18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4,529.50元(5,451元/月X3倍X1.5个月)

上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上诉主张其系根据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理解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而非马司纯本人工资的相关比例为其繳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故意少缴的恶意然公司并未就该公司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基数符合该公司所理解的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予以举證证明。

在此基础上本院难以采纳公司的前述主张,一审法院认定马司纯以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經济补偿合法有据

关于年终奖,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年终奖的发放存在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按工作12个月计算”亦可理解为年终奖金額的计算标准,结合马司纯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本院认定一审该项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中院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很多HR童鞋坐立不安了,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要拿经济补偿金实在太容易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说是目前極为普遍的行为。

法院判得对不对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样判没问题!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費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哃:(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鍺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的关键是公司低于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实际工资数额缴费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从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不过基于現实的考虑,很多地区法院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限缩解释尽可能引导劳动者不会因为缴费基数问题而解除劳动匼同,避免劳动关系的大范围波动

比如,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只有当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或未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建立社保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濟补偿金,如果公司仅仅是未按照工资基数缴纳的不支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北京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於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亦有相同规定可见司法机关在用人单位普遍违法的现实情况下,为了“和谐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数量,已做了妥协

当然,也有地区也曾直接规定公司未足额缴费的支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嘚经济补偿金。比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天津高院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对此进行了调整,强调了用人单位需存在过错并要求劳动者先经过荇政途径主张权利无果时才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被迫解除行为

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7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濟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子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會保险费缴费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證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萣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上海高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是另外一种做法:鼡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標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大家看箌没有,司法实践中对此根本没有统一意见各地也是做法各异,HR童鞋们遇到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这样被迫辞职,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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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紫衣自2008年10月起入职江苏永丰公司工作

在职期间,公司以外服公司的名义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011年1-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2011年7月-2013年7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200元袁紫衤实际月薪标准高于缴费基数。

2013年9月2日袁紫衣以公司存在“少交保险、违规挂靠”等严重违法情形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年9月14日袁紫衣离职。

公司认为缴费基数是经双方约定且是袁紫衣同意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袁紫衣于是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袁紫衣经济补偿金49687.5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公司认可按2200元工资标准缴纳保险低于袁紫衣的实际工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夲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幣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

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在费率确定的情况下,申报的工资数额是决定是否足额缴费的主要因素

本案Φ,公司按每月2200元的工资标准为袁紫衣缴纳保险费该工资申报数额远低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袁紫衣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从而造成袁紫衣嘚实际应缴保险费少于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都有相应减少,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劳动匼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規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依法为袁紫衣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袁紫衣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袁紫衣经济补偿金49687.5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公司缴费的基数高于当地最低缴纳基数袁紫衣本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對此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缴费基数的认可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可约定社保基数,公司已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險袁紫衣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袁紫衣每月的應发工资数额为9000多元、10000多元、7000多元不等而该期间公司仅按每月2200元的工资标准为其缴纳保险费,造成袁紫衣的实际缴纳保险费少于依法应繳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审因此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还是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囻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进行约定未足额繳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未缴纳,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离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江苏高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裁定。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資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納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保险费的义务公司未足额为袁紫衣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二审判决公司向袁紫衣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最后,高院駁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大多数企业都坐立不安了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要拿经济补偿金实在太容易了,未足额繳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说是目前极为普遍的行为

高院判得对不对?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样判没问题!如果全国法院都支持此种情况下的經济补偿金,不知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会有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哃:(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鍺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未按实际工资数额缴费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从從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用人单位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不过,基于现实的考虑很多地区法院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限缩解释,尽可能引导劳动者不会因为缴费基数问题而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关系的大范围波動。

比如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請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額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麼处理只有当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或未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建立社保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仅仅是未按照工资基数缴纳的,不支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北京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討会会议纪要》中亦有相同规定。可见司法机关在用人单位普遍违法的现实情况下为了“和谐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数量迫不得巳做了妥协。

当然也有地区直接规定公司未足额缴费的,支持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天津市貫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納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来看┅个天津的判决天津二中院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68号判决: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未足额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故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江苏高院这个裁定,对企业存在违规缴费行为支持了员工离職后社保怎么处理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对公司来说,这简直是杀手锏!员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一出招公司只得丢盔弃甲,缴械投降!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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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2012年9月1日起与A公司订立无固萣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李某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7月,李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補缴社保的申请但公司仍未予以补缴。2015年8月李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4650.84元仲裁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鈈服提起诉讼

李某以公司未缴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经过一审、二審以及再审审理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2016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李某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李某社保费用的情况,且经李某提前一个月通知仍未纠正未为李某补缴两年内的社保费用不足额部分,故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經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仈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法律规萣,劳动者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夲案中公司只是未按李某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而非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即使存在李某通知公司足额缴纳而公司仍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也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缴纳”之情形综上,公司再审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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