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养老保险能去市里福利院养老吗

老人怎样才能去福利院养老
  恩施市龙凤镇龙马村村民李昌明: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小组有几个老人,年纪比较大(属于)老弱病弱,请问一下(他们)是不是可以搬到福利院去?养老的问题,提问完毕。
(作者:&&编辑:陈亦帆)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我想开家养老院.怎么办理手续,政府有么扶持政策,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规定?
你可以到所属区民政局去咨询现在有什么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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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提高有利的部门和行业。目前,民间资本进入行业的范围、领域已经广为拓展,教育产业、公用事业部门、公用设施建设等,都可以看到民间资本进入的踪迹。
民间资本能否进入养老产业、法规限制没有,但也没有相关的鼓励、支持引...
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的可行性分析
柴效武
民间资本充斥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出路,社会国家应对民间资本的流向予以适度引导、监控,使其投入到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社会全面整体进步、人民相关信息显著提高有利的部门和行业。目前,民间资本进入行业的范围、领域已经广为拓展,教育产业、公用事业部门、公用设施建设等,都可以看到民间资本进入的踪迹。
民间资本能否进入养老产业、法规限制没有,但也没有相关的鼓励、支持引导的政策激励措施。这里的问题是,目前,养老尚未作为一个大型的产业部门来看待,对养老产业的民间资本进入,尚提不到一个议事日程来看待。我国目前兴办的较大型的养老机构,大都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由民政部门兴办的各种养老福利中心、敬老院等机构。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近乎没有出现。杭州市有几个民办养老机构,但因机构定位、急功近利及未能取得相关政策支持等原因,几近死亡。
养老产业的特色为何,能否允许适度营利,养老产业开办同教育产业开办的共性和差异点,民办教育产业投资可取得适当回报的做法,正为养老产业的兴办投资,打开了一条政策法规的通道。养老产业兴办应当享有举办教育产业同等的待遇优惠。如土地批租优惠、税费减免、贴息贷款、国家适度投资等事项。
养老产业投资的回报应当如何界定与实现,养老机构的投入产出、成本收入、利润的计算。养老产业兴办的积极效应发挥,教育产业兴办具有相当的外部性,养老产业兴办的外部性、公共品效应尚不具备,再加老人一般都有相当的财力积蓄(不同于青少年全无自己的经济来源)。父母可以为自己的孩子接受教育,培养成才,动用家庭的最大资源,不惜一切代价;而对自己的老父母的养老问题却不会这样做。老年人从整个家族的兴旺发达和投资效益做考虑,也不会同意将家中较多的财力用于自己的养老上。养老产业的出资,是个人可以出,也有相当的经济能力。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能够取得相当的投资回报,但却不能指望过多。“在老年人身上发财”,历来为传统风俗道德所无法容忍。
养老产业兴办的社会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市场供应和需求状况,所要冒的各种风险。养老产业的兴办的经济社会环境要求,已经有了相当部分老年人有了这一机构养老的欲望。
机构养老相比较个人家居养老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能否比后者养老带来更大的费用成本的节约和社会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机构养老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有更大的资源配置和选择的范围,使不同养老资源得到重新融会组合,如异地养老靠一家一户式的方法,老人向市郊、县城的搬迁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机会成本和现实成本过高,难以如愿。机构养老则为大家提供了这一便利条件,如来去自由、入住退住都属自愿。机构养老的状况下,异地养老、用房养老等,都变得比较简单而易于推行了。
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还可借助的一大资源是人们的慈善心理。民营企业家当赚取到巨大财富之后,除继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还都会想到将赚取的钱财重新回报社会。回报的方式之一就是兴办慈善机构,包括养老院等。但这种行为并非很多。企业家将钱财无偿捐赠慈善机构,何如自己用这笔钱财直接兴办养老院等慈善福利机构。慈善心理再加“适度回报”相结合,是会激励更多企业家投资于养老产业的。
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开办,最简单的办法可以采用住房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如1992年10月,为完成三亚市丹州小区800亩土地的开发任务,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市政府支持下发行总额为2亿元的三亚地产投资券。发行对象为持有三亚市身份证的居民以及海南的法人团体。每张身份证限购一张地产券(面值1000元),总计发行个人股为1912.4万股,总发行额的9.56%。其余均为法人股。这一房地产投资券的推出,为我国房地产融资证券化拉开了序幕。房地产的销售过程中同样可采用房地产产权的证券化。1994年,某城市一家开发商为将其一栋总面积1万平方米的商住楼尽快脱手,推出别出心裁的销售方案。该方案将商住楼总面积分割成一万个产权单位,每个产权单位代表1平方米的商住楼面积。房产商将该产权单位在当地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这是一种典型的“拆零售房”产权分售的方式。在台湾又称作为“不动产产权持分”,实质上是以房地产项目经营为内容的直接融资(吴福明编著《房地产证券化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应当是不必给予限制。但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养老院的规模过小,设施过于简陋,也会使众多老人对此心存疑虑。民间资本办幼儿园、托儿所,目前已经没有政策的障碍,民间资本办敬老院、养老院,也应完全被容许。大规模的高档次的养老设施兴办,应当受到鼓励,低水平标准、低成本的养老院的设立,也应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扶持优惠。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的某负责人认为,许多老人对私人办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动机、服务质量、信誉等心存疑虑,许多人处于观望状态;二是社会办的养老设施定位不准,投资设施过于高档,如大规模扩大室外运动场地、开设网吧、推广形象标志、工程等,造成资源浪费。高档老年公寓每月收费超过3千元,超出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民间资本的迅速发展,将会带来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一般讲到资本市场,最为明显的就是股票债券的证券交易市场。但除了证券市场而外,这些保险资金是否能够直接投资到有关养老基地兴办,养老山庄设施建造的用途呢?这种投资是否符合保险资金的宗旨呢?以养老保险资金投身于养老保险事业,可谓用的其所。但如这一养老事业的开办,是个资金投入的无底洞,有进无出,显然违背养老金筹措的本意(但如将部分沉淀的养老金的存量、短期内不必动用的养老保险金投资于这一事业还是可行的)。另外,这一养老事业的开办是有投入无产出,有成本无效益,完全没有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同样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进入。
资本市场的投资,要考虑衡量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等基本指标。但保险基金等向养老山庄等房地产产业的投入,是否符合这一衡量要求呢?首先,它作为一种大型长期的投资项目,“流动性”是难以很好体现的。流动性要求进得去,退得出,这在资本上是容易表现的。而在房地产业的投资,显然无法用流动性加以衡量(这一问题可考虑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来给予较好解决)。其次,在收益性指标的衡量上,房地产投资的投资盈利性是很好的,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急剧增长时期的房地产业,更是如此。但作为养老山庄这种以为老年人居住生活提供服务的行业,显然无法将盈利性指标看得过重。但因银色住宅的设立在我国尚处于初期开发阶段,此方面市场容量很大。广阔的市场潜力下,有稳定的投资收益率,必然可得到很好的投资结果。最后,对安全性指标的审视中,规避风险求安全是投资的第一要义,养老住宅市场的市场潜力大,社会需要量大价高,此项产业的推出,是会取得不俗成绩的。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的速度相较其它国家,又是速率要快得多。据专家们测算,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要达到全部人口总量的20%之多,即3亿多位老人。老年人大都是希望自己晚年有个较好归宿的。整个的养老生活中,住无疑是居于第一位的。所以,此方面的投资,是会风险较小的,资金投入是安全的。
个人可以开办养老院的。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相关政策。设施方面,健身房,在健身房里老人可以做腿...
看规模呢。这个我也没有细细研究过,我估算下来,大概10W,一个床位吧(包含配套设施,但是不含医疗设施)。只是有这个打算。可以留个联系方式,大家共同摸索。
你好,国家有优惠政策,具体补贴各地有所不同,可以到民政局咨询及审批补助。
当然可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和鼓励个人举办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等小型养老机构。今年7月1日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
答: 这个是可以的 注册公司的流程: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3、到工商...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的步骤如下:①民主提案。提案分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2种。集体提案由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进村入户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 求村民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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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文44688字,帮助您了解国家及地方养老所有相关政策及补贴,请收藏。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于10月18日上午9:00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习近平指出,这次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习近平作十九大报告:四次提及养老,四次提及医疗,数次提及智慧、健康一、“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解读: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养老问题与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并齐,这是过去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没有过的,意味着养老问题已经乃至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问题,得到优先解决]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解读:意味着正在构建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做了良好的经济支撑,将从源头上解决养老产业老年人养老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三、“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解读: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医疗就医问题,养老问题成为国家民生短板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解读:医疗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民间办医将成为趋势,国家从战略层面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国家的支持、资本的推动、社会的参与,意味着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将获得长期发展]&国家及省市区对养老产业支持政策与补贴汇总一、国家层面&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 人员等方面, 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014.4.17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民政部等十部委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 号/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 30%。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具体而言,提出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有效期内的有关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 (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 (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养老产业相关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老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资本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日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民政部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2016.4.4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号/&日&&(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6年12月23号&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日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地应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提供。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梳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推进连锁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二、北京市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新建、扩建具有护养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 2.5 万元的支持;对新建、扩建普通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 2 万元的支持。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 对利用自有其它用途设施进行改建,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改建投资总额的 3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按床位折算,每张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 1:1 比例配套。但租用他人现有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的,不在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 200 元/人/月提高至 300 元/人/月;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 300 元/人/月提高至 500 元/人/月。对因提高补贴标准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 1:1 比例负担,同时鼓励区(县)政府对属地床位给予额外补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承担集中养老服务职能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运营期间享受同等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的优惠政策;享受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运营期间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 按单床建设成本不高于 20 万元 (不包含土地费用)标准,依据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以及生态涵养发展区分类,以每床 20 万元为基数,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区(县)30%、50%、70%和 90%的建设资金支持。关于支持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通知/京民老龄发〔号/市民政局根据区县申报所属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年度项目情况,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清单,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每个项目 20 万元标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区县一次性项目补助,一个养老照料中心和养老机构享受市级补助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号/建设补助新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采取选址新建方式设立的养老照料中心,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利用其他现有设施改造为养老照料中心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改扩建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现有养老机构采取扩建方式,开展养老照料服务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2万元,最高资助300万元。依托现有养老机构、按照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对机构内部场地进行完善的按照改造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建设补助项目中的改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床位给予扩建补助或者按比例给予现有机构内部改造补助,两者不能同时享受,由建设单位选定其一申请市级补助。配置设备项目。应建未建“空白区”新建的养老照料中心,按照功能辐射要求,按养老照料中心设备购置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本项支持可以与前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补助叠加享受。配置一般大额设备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独规划配置电梯的单项补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补助范围和叠加政策。建设扶持范围包括依托现有政策支持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项目以及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项目。建设补助项目(含新建或改扩建)最高享受补助30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配置设备补助,即一个养老照料中心最高可享受建设补助和配置设备补助共计450万元。但相关补助不得与其他政府补助项目重复享受。运营补贴。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号)所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养老照料中心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辐射功能补贴。依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依托养老照料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京民老龄发〔号)精神,开展居家辐射服务的养老照料中心。依据相关配套的细化规定获得每年资金支持。(3)上海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市政府实事新增养老床位项目建设资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35号 /单床建筑面积达到 40 平方米及以上, 市级补贴标准, 每张养老床位补贴1 万元,各区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额度予以补贴;单床建筑面积达到 25 平方米不足 40 平方米的,市级补贴每张养老床位补贴0.5 万元,各区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额度予以补贴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 号/内设医疗机构奖,已开设且经批准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医疗机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一次性补贴 10万元;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招用持证人员奖,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 10%、15%、20%标准给予补贴;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按人数乘以上年度最低工资的 40%给予补贴。品牌连锁经营奖,连锁经营 2 家以上, 且单个床位 50 张以上, 经过综合评估质量良好以上的连锁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每增加一家机构,奖励 15 万元。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 号/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人,全额补贴;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低收入标准的老人,享受 80%补贴;80 周岁以上,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养老金老人,享受 50%补贴;上两类中无子女或 90 周岁以上,再叠加 20%补贴。2. 根据老年人照护登记确定,由服务时数及服务单价构成。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月服务时数为 30 小时、40 小时、50 小时。2015年,轻度、中度服务单价为 18 元/小时,重度服务单价为 20 元/小时。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 日&“十三五”期间,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具体要求详见附后的《关于本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按照不低于1∶1配比。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养老机构开办、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执行。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4.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5.社区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贴细则另行公布。鼓励区级财力给予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设置的护理站,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护理站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1.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45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2.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根据区财力情况,实行分类补助。对郊区和普陀、虹口、杨浦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对黄浦、静安、长宁、徐汇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床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协议应当明确受助机构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数量、保基本床位的入住程序、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办法、政府监管办法以及受助机构无法履约的罚则等内容。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通过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投入。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理事会等方式,行使出资人对投资、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确保其履行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对区级政府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对于改造投入(不含存量购置费用)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按实计算,不超过改造投资的50%,补助上限按照各区相应的新建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控制。(4)天津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对经过评估,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50 元/月、50 元/月和 200 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可与现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合并使用。合并使用后,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由原每人 100 元/月、150 元/月和 200 元/月,增加到每人 150 元/月、200 元/月和 400 元/月。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4〕57号/按照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平均每张床位建筑面积30平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建筑面积小于30平米的不予补助。由政府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 30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政府投资改扩建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 12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 15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11000 元, 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 2000 元;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 6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 根据收养的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入住的生活自理老年人、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评定标准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和《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执行。对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 1050 元。对收养生活不能自理(介护)和半自理(介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 每年给予每张床位补贴 2250 元。《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条例解读 天津人大第23号/日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电、水、气、热,将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时给予养老机构相应建设补贴。目前,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社会力量投资改扩建的新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此外,根据入住老年人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别化运营补贴,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到2000元左右。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适当给予保费补贴对于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标准是每年每张床位2250元。(5)河北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 号/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床位补贴: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河北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 50 元标准的补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5〕21号/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 4000 元的建设奖补; 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 5 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 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 100 元奖补,按年发放。(6)江苏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 号/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并在土地保障、规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 2014 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 1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 5 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2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参照成本逼近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返还收费的方式提供土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 200 张、500 张和 1000 张以上重点项目,通过“点供指标”提供土地。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改服务发〔号/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院的,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上和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加快护理型床位建设,统一各种所有制性质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对自建产权用房举办和租赁且租期 5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 1 万和 5000 元的建设、改造补助。各地要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办养老机构为社会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与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水平实现统一,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促进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对与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优惠力度。《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7日&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将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老年群体的获得感明显增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应下降至30%。。“十三五”期间,每个设区市至少培育两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一家能连锁5家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10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县(市)至少培育两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一家能连锁3家以上养老机构,一家能连锁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大力发展嵌入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在街道层面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体,承担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护理院以及中央厨房等功能。“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4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6000个。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到2020年底,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50%以上,每个县(市、区)建有1家以上老年护理院或老年康复医院,全省老年护理院达到200所以上。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活动场所。(7)浙江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 号/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 ,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4 〕 16号/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 20 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6000 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 3 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 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 元补助,连续补助 3 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2000 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1000 元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合理利率定价, 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 对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0%(超过 100 人的机构达到 10%)以上,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并可享受 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杭州市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 政 办〔2014〕3 号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 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 150 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50 元。(8)山东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 2012 〕 50号/“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4500 元、5500 元、65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2000 元、2500 元、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 3 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 360 元、600 元和 720 元。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省级分别资助 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按每个 100 万元标准择优以奖代补。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鲁 政 发[2014]11 号/自 2014 年起,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 20 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 4500 元、5500 元、6500 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 7000 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 8000 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 2000 元、2500 元、3000 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 3500 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 4000 元。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 给予 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 6 万元建设补助和 3 万元开办补助。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 / 鲁 民〔 2013 〕 24号/对符合条件的自建用房、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 中、 西部三类地区, 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 4500 元、 5500 元、6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省财政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 2000 元、2500 元、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按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50%的比例下达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完成经过考核评估合格后,清算剩余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考核合格的已完工项目,按省级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对
年省级福彩公益金已资助、达不到现行资助标准的项目,给予追加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改造项目,省财政按东、中、西部三类不同地区,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 2000 元、25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的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每人每年分别给予 360 元、600元、720 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 3 年。年度补助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12 个月每月 1 日登记入住老年人数/12。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43-2010)规定一、二、三类建筑面积(1600 平方米以上、 平方米、750-1084 平方米)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分别给予 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 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 号/日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项目: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由省民政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大专院校或养老机构实施培训,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培训任务预拨相关单位培训补助资金,待培训结束考核后据实结算。(9)安徽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12省级财政原则上对每张床位建设补贴不低于 1000 元,市县财政安排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 个月)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运营补贴将采取分级分档的办法,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的运营补贴,应按照不低于 20%的标准,适当上浮补贴标准。社会力量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 省级财政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各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根据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其供养对象保障其集中供养经费和机构建设经费,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确定。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按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 50%、100%、200%以上。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1.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 1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确定,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 50%、100%和 200%以上。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市、 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 200%以上。安徽省民政厅《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10)江西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 30 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 1 年的,按核定床位每张补 2000 元,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 1000 元,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 10-20 万元。南昌市养老福利机构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 30 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 50%,且运营满 1 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 2000 元进行一次性补助; 租房兴办 30 张床位以上租期 5 年(含)以上入住率达 50%,且运营满 1 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 1000 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 3 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 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 100 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 3 年。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助,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站(点)2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县(区)财政按每个站(点)不少于 3 万元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按规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市、县〔区〕政府负责)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建设农村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经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省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减半补助。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叠加安排建设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鼓励各地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其中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购买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等方式,提高老年人养老消费支付能力。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经营困难时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依法转让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鼓励各地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养老项目供地办法,有效降低用地成本。(11)福建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 3 号/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 、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 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 20000 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 5000 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2014 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 5 年以上) 、且核定床位 50 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 5000 元,分 5 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 2000 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关于印发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 50 张及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10000 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 5 年以上、核定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5000 元,分 5 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 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为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2014 年起,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 2000 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 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 元。(12)重庆市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 见 / 渝 办 发〔 2012 〕 252 号/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 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自 2012 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 100 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 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4000 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 50 张以上、房屋租期 5 年以上(含 5 年) ,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 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张床位。 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 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具体申报、审批、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有关工作的通 知 / 渝 民 发〔 2012 〕 139 号/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2012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一)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 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每个机构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二)租用房屋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房屋租期 5 年以上(含 5年) ,增加床位 50 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张床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 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 元的建设补贴。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市和区县(自治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 要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号/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50 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用房屋 (房屋租期 5 年及以上) 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20 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 1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13)广东省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 号/保障措施:包括各地强化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规划、各地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包括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开展就业工作补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监管机制、推进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开展等内容。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 政府购买服务、 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 5000 元、其他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 3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深圳市养老设施 专 项 规 划()》/对社会投资的经营性养老设施用地, 采用不设竞买资格条件的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限整体转让。鼓励企业利用已出让未建的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养老设施,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挖掘潜在的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同时, 鼓励通过城市更新配套养老设施。养老院、护理院应尽量独立占地。独立占地的养老设施用地,移交给政府的,产权归政府;不移交给政府的,产权归开发主体。对于附建的养老设施,产权归开发主体。养老设施的地价按相关标准执行。《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府〔2014〕114号(一)用于公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或改建;(二)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老人(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托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优抚医院、军休疗养院(所)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和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出,以及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集中供养、照料和护理服务补贴;(三)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等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临终关怀等服务补贴;(四)扶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建设补贴;(五)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训及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支出;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7号日护理补贴(一)对公益性养老机构: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二)对经营性养老机构:  1.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3.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新增床位补贴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14)广西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63号/&2016-11-14&建设补贴针对新增床位,为一次性补贴,按房屋性质分三类,第一类是自建、购置房屋,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补贴,第二类是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含)以上,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补贴,第三类是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房屋等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运营方投入装修和设施设备,类似于租赁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因此补贴标准与第二类相同也是3000元。运营补贴针对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15个档次给以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号)&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总数30%以上。大力发展嵌入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推行‘离家不离亲’的社区养老模式”,“打造便捷、高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0年,创建命名30个以上的自治区级养生养老小镇。打通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提出“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业、民族特色医药产业、老年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形成养老产业集聚区”,以及“将养老服务业打造成为我区战略新兴产业(15)云南开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号/颁布时间优惠补贴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的通知/云政办发/保障措施:组织保障,即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同时,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也需要各尽其责,加强组织领导。政策保障,即由民政、老龄等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资金投入保障,即省级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安排省本级财政资金,省民政厅安排省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省份发展改革委安排既定省预算切块资金,从各个层级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保障,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人才保障,即教育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开设与养老服务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养老服务业从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评定,并积极培育志愿团体,开展志愿服务。监督保障,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多个方面的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 号/自 2015 年起,对全省用自建房新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0 元;对以租赁用房新办的民营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5000 元,省级补助 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 5000 万元(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3000 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 2000 万元),其余 50%由州(市)、县(市、区)承担。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减免行政收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达标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情况下免收排污费。昆明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号/2015 年至 2017 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 5 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 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0 元、5000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 6 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 50 元的运营补助。《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五暠规划》云政办发 暡2016暢91号/日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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