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长选举市长居然是选举的,不可以州长直接任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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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旧金山华裔市长李孟贤再次宣誓就职
日13:25&&来源:
美国旧金山华裔市长李孟贤(右)1月8日在市政厅宣誓就职。(人民网&韩莎莎摄)
人民网旧金山1月8日电 (韩莎莎)旧金山首位华裔市长李孟贤 (Ed Lee)8日在旧金山市政厅宣誓就职,开启他的第二个4年任期。
在原市长纽森升任加州副州长一职后,李孟贤在2011年1月被任命为代理市长, 2011年11月赢得首次选举,成为旧金山历史上第一位民选华裔市长。去年11月他顺利连任,继续担任市长一职。九年任期使他成为旧金山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位市长。
在今天的就职典礼上,李孟贤说,自己是移民后代,在公共住房中长大。“我从来没想到自己今天能够站在这里进行第三次宣誓,继续带领这座伟大的城市前进。”
他在就职演讲中提到他将建造更多的房屋,发展公共交通,将最低工资提升至15美元每小时,以及致力于枪支管控等。他尤其强调“我们应该建造更多的房子”。他说,在过去的三十几年里,旧金山在房屋建造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我们必须面对高房价的现实。”他说,截止2020年,旧金山计划建造3万栋新房屋,其中一半是满足低收入者及中产阶级家庭需求的廉价房。
他还不忘在演讲中加入中国元素。他说,2016年是中国的猴年。猴年出生的人乐观且精力充沛。同时,他们又自信、具有创造力且不安现状,这听起来与旧金山这座城市相像。
加州州长布朗、加州参议员黛安娜?范斯坦、美国前国务卿乔治?舒尔茨、旧金山前市长及家属代表、旧金山市政要以及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罗林全等都参加了李孟贤的就职仪式。
但是,这次就职典礼并不顺利。李孟贤以及其他政要的发言数次被示威者的嘘声以及抗议声打断。不止一批示威者站在市政厅二楼,大声呼喊要求解雇旧金山警察局局长格瑞格?苏尔(Greg Suhr)。其中两位示威者手持“停止种族主义 拒绝警察暴力”的标语,大声要求解雇警察局长。不久后,他们被戴上手铐带出现场。还有一些人在市政厅外手举“黑人姓名同等重要”的标语牌抗议。
据了解,这次一共大约有75名示威者。他们抗议去年发生的黑人青年被警察击毙的事件。日,26岁的马里奥?伍兹(Mario Woods)在警擦执法过程中被多次警告放下手中匕首,他因拒绝放下凶器且试图离开而被多名警察连开数枪击毙。
(责编:王政淇、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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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可以任免州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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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所有州的州长不能,还包括5个海外属地的总督都是民选的,而第十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未授予和禁止的权力均属各州或人民,所以任命州长的权力不属联邦政府和总统,依据的是各自的宪法而非联邦宪法
采纳率:51%
只不过后来人民把罢免的权力委托给了人民的代表,也就是各州的议会,这种民主制国家里,人民选举出来的人只有人民才能罢免,宪法里没有列举的事情(权力)联邦政府就不能管。简单说吧不可以,美国是联邦制
不可以,他们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类似一个独立国家,所以每个州都有州旗
美国是联邦制。还用我回答你的问题了吗?
不可以,美国的州长包括镇长都是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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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群:总统不能任免州长,美国州长的权力真的很大吗?&
作者:[张国群] 来源:[网友推荐]
当前,美国总统选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希拉里和特朗普的竞选辩论也已经进行到了第三轮。除了总统选举,实际地方上也有州长市长选举,在美国,州市长不是由总统任命,而是由选举产生,也就是说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不能对合众国各州州长进行任免。那么有人就会问,既然总统管不了州长,美国州长的权力是不是就大到无边了呢?一、美国独立后国家结构形式的转变──从邦联制到联邦制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两种国家结构形式说起:联邦制和邦联制。说完后对于美国的州长有多大权力这个问题就都清楚了。先用苏联解体的事,来初步阐述联邦制与邦联制有何不同。苏联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叫联邦制。后来15个加盟共和国闹散伙,戈尔巴乔夫苦留无果,只好退而求其次,表示可以将苏联由联邦制变为邦联制,即苏联只保留外交部、国防部,只代表各加盟共和国行使统一的外交、国防权力,其余包括财政、人事、经济、司法等等,各加盟共和国完全独立。尽管戈尔巴乔夫可怜巴巴到了这种地步,也未能挽救苏联。与苏联解体之路正好相反,美国统一之路是由邦联制过渡到联邦制。美国独立战争打了8年,英国同意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最高国家机构只是一个大陆会议。这个大陆会议的权力比今天欧盟的权力还小得多,而且成员要么是资产阶级,要么是种植园奴隶主,根本尿不到一壶,所以实际上领导不了当时的13州。13州事实上各自独立。美国虽然独立了,但是并未统一。统一的最大障碍,是13州经济成分差别太大。北部的马萨诸塞、罗德艾兰、新罕布什尔和康涅狄格四州,资本主义工商业发达;中部的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和特拉华,农业发达,有“面包殖民地”之称;南部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五州,则盛行种植园奴隶制。13州的业主们,都是为了追求自由独立才从欧洲来到美洲,所以绝不可能接受一个国王统治。13州也只可能做“国中之国”,不可能做“国中之省”,因而只可能选择松散的邦联制。但是继续松散下去,极有可能再次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因为美国西部有大片可供开垦和掠夺的领土,西进运动势在必行。如果13州各自独立,在西进运动中必然起冲突,形同虚设的大陆会议根本协调不了,彼此开战便不可避免。而英国对同意美国独立并不甘心,一直对13州虎视眈眈。13州如果鹬蚌相争,英国必然渔翁获利。于是,在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美国的精英们经过4个多月的讨论,美国宪法终于出炉了。韦尔斯在其《世界史纲》中概括道:当邦联条款草拟时,人们想到的是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及罗德艾兰人民等等,但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合众国人民”。新政府,包括行政首脑的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和现在新设立的最高法院,被宣称是“合众国人民”的政府,是一个综合体而不仅仅是一个集合体。它自称“我们合众国人民”而不称“我们各州”,它应该是一个“联邦”政府而不是一个邦联政府。二、制度制衡——州长权力其实并不大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核心,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是总统、议会、司法三权分离,相互制衡;二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与由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相互制衡;三是无论大州小州,在参议院有同等的代表权,这样小州就可以对在众议院中有较多代表名额的大州起制衡作用。人们谈起美国的宪法精神,往往最津津乐道的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美国人民选举了当权者而又同时制衡权力,使政府既是权力中心又必须为人民服务,而这才是民主国家政府最基本的特征。按照美国宪法,美国州长也由选举产生,并非由总统任命,总统因此无权免其职,其是否就有点像独立王国的国王,权力大得无边呢?不是。美国的州长其实比中国省委书记的权力小得多。美国各州虽然享有独立性的自治权,但依照宪法又是合众国的一部分,与其它各州是统一的联邦成员,而不是松散的邦联成员,所以州长必须遵循宪法,接受联邦政府的领导。上述是对上。对下,美国的州长也没有人事任免权,因为县长、市长也都由选举产生,县、市也都享有地方自治权。州长只对本州机关人员有任免权,但是本州的财政预算和工程招标等大权,却掌握在州议会和议员们手中,政府只能按预算开支和负责对工程施工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这就是州长和议员们的相互权力制衡。三、民主制度成为垄断资本维护利益的合法外衣——泡沫经济使美国极端扭曲美国的联邦式民主制度看上去完美无缺,美国的官员们因为权力相互制衡也确实很难贪腐。那么,美国是否就是世界上最公平、最清廉、最规范的国家呢?恰恰相反,美国正日益变成。起因是美元变成了世界货币。美元把美国变成了金融帝国。因为金融帝国的经济总量泡沫经济占七成,严重扭曲,只能靠美元支撑,所以美元成了美国的核心利益。既然是国家的核心利益,美元的铸币权应该掌握在国家手里才对,偏偏美国是一个彻底私有化的国家,美元的铸币权掌握在美联储手中,而美联储是由华尔街12家私有银行行长组成的,所以美元的铸币权实际上掌握在私人手中。再者,美元还得有强大的军力打场子,美元的铸币权还得有私有化的军工集团帮忙维护,所以,美元实际上控制在由华尔街金融集团和军工集团组成的垄断资本手中。这样一来,更扭曲的怪事发生了:美国政府必须维护美元这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其表面上是在维护美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际上是在维护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美元是泡沫经济的核心密码,垄断资本因为掌握着这个核心密码,所以每笔投资总是大赚不赔。久而久之,美国贫富日益严重两极分化,1%的人拥有了全国42%的财富,另4%的人拥有了全国20%多的财富,其余95%的人则只拥有不足38%的财富。当然,垄断资本对政府官员并非没有回报。华尔街与美国财政部亲如一家,军工集团与国防部亲如一家,对议员们则由大大小小的游说集团花钱搞定。对总统早在其竞选时就搞定了,否则,天文数字的竞选经费,总统候选人还真能够自掏腰包?政府官员们或直接或间接得了好处,并非要直接为垄断资本牟取私利,而只要继续齐心维护美元这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垄断资本就可以披着合法的外衣,大肆大赚合法美金。于是乎,表面上清廉的美国政府,实际上在为垄断资本打工;表面上是世界首富的美国,实际上经济总量是虚的,而且因为美元、美债发行太多而成了世界第一欠债大户;表面上是世界领导国的美国,实际上为了美元正在世界各地制造分裂、对立、仇恨、动乱和战乱。我们并不怀疑美国的州长都在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也并不怀疑美国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可以杜绝官员贪腐,但是,当大节出了问题后,再好的州长,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阻挡美国日益扭曲。( 张国群,曾任职海南省海口晚报社副总编辑,现为北师大海南校友会副会长、天人对话网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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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的选任和选举制度
演讲人:?美?辛西娅·奥登 主持人:胡建萍
&&发布时间: 11:54:51
  主持人:今天的主题是美国法官的选任和选举制度。大家知道,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与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目的应该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关于美国法官选任和选举的问题,在前两天的交流中已有所涉及,今天奥登女士将向我们做一个更深入的介绍,以便我们全面了解美国亚历桑那州的法官选举制度。这对于我们在观念上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是非常重要的。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亚历桑那州检察院的首席律师奥登女士为我们做演讲。
奥登首席律师:很高兴能够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交流。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亚历桑那州如何选任法官。亚历桑那州州一级法官的选任与联邦法官的选任是不同的。在美国建国时,宪法没有赋予联邦的权利及于州一级,所以,州在法官选任方面是完全独立的。亚历桑那州法官的选任也是根据州宪法的修正不断地变化着。亚历桑那州是在1912年建州,建州时,法官是通过竞选产生的。事实上,尽管从1846年到1959年联邦和各州都有通过任命产生法官的考虑,但是各州都还是采取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法官。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通过选举产生法官的这种方式开始产生了怀疑。竞选涉及很多因素,如法官的长相怎么样或者是他演讲的才能怎么样都可能影响到他当选。在1959年之后,公众认为选举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治,法官的产生是政治的延伸,因此当制度未发生变化的时候,大家对法官的选任就不大再有信心了。所以,很多州,包括亚历桑那州就开始采取法官任命制度,即由司法委员会提名,由州长任命的制度。
亚历桑那州现在有两种不同的方法来选任法官。1、在人口达到25万以上的县(在亚历桑那州只有两个这样的县,曼尼科巴是其中一个)采取法官由州长任命的方式。之所以采取这种任命的制度,是因为如果一个县的人口多的话,选民就不可能很了解候选人。2、小一点的县有的采用直接选举制度。因为他们的选民认为自己确实很了解候选人,自己愿意直接选举。尽管如此,在这些县如果法官在选举之前因退休、生病、死亡等原因出现空缺的话,还是由州长来任命。一个法官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就要推举一些人来参与法官职位的竞争。这个制度的目的,一是要选举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来担任法官职位,以便法院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二是尽可能不让政治因素参与到法官选任中来。当然,这个制度肯定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政治的因素在里面。因为州长是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他肯定是美国民主党或共和党,或者其他党派中的一员。州长不是随随便便地选人,须先由司法委员会提名,然后由州长来任命。下面我们将具体谈谈州长参与法官任命的过程,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我们州的法官推荐委员会是由15个人组成的,委员会的成员并不是由州长来任命,它是由另外一个委员会产生的,这个委员会的委员由州长任命,然后由州议会最后确认,因此整个法官的选任制度还是从州长开始的。该委员会由9个委员组成,其中不能有5个以上的委员属于同一政党。由这9个人组成的委员会选出15名法官推荐委员会的委员。具体步骤是,先从公民中选出一个长长的名单,然后再决定15个人的一个名单,这个15人的名单也要通过州议会。如此一来,就对州长的权力进行了制衡。法官推荐委员会的15个人中有10人是一般公众,而且这10人中不能有5个以上的人属于同一政党;另外的5人可以是律师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这5个人中不能有3人以上属于同一政党。这是因为要排除法官选任中的政党因素。法官推荐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4年,这4年中并不是每时都在履行职责,而是有事才来。担任法官推荐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一定要在州居住5年以上,选出来的委员都是散布在州内各地的,而且这些委员不能在政府中任职。这些人在退下来以后1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司法职务。其原因在于,我们不希望出现下面的情况,即委员会的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与其他人已经比较熟了,在4年期满后,如果允许他马上担任司法职务,熟人当然要照顾熟人,所以他就能利用熟人关系当上法官。法官推荐委员会的职责就是选出好的法官候选人,然后向州长推荐。如果有法官职位空缺的话,委员会必须在60日内向州长提交空缺职位候选人的名单供州长任命。在这60天内,委员们都比较忙。他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公众宣布有一个职位空缺,然后看一下有没有人报名参加候选。报名期限过了之后,委员们就要将收集的申请拿出来一起讨论。他们先讨论基本方面的情况,要符合亚历桑那州州宪法的规定,如居住5年以上的亚历桑那州居民,居住1年以上的当地居民,年满30岁等这些基本要求。然后由这15个人投票筛选出一组候选人进行面谈。一旦投票选出,他们就进行进一步的筛选。
申请成为法官候选人的申请内容是非常详细的。委员们还要广泛地与申请人进行接触,考察他们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是否符合法官的要求。还要听取审理过他代理的案子的法官对申请人的评价。然后委员们将这些意见汇总给委员会。在考察中,他们还要向公众收集申请人的情况。这些程序都是公开的,公众都是知道的。如果有人对申请人的情况有所了解,愿意向委员会提供的话,也可以把他们所知道的告诉委员会。经过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之后,每一个候选人都要与这15个委员一起进行面谈。委员会有4到5个问题向申请人提问。通过申请人对这些问题的问答,可以看出申请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水平。因为亚历桑那州适用的是案例法,法官做出的判决对后面的案子都有约束力,所以在面谈时,他们通常给申请人15分钟的时间,让申请人对一个案子进行分析,以考察他们的法律推理能力。申请人在分析案子时不能与其他任何人讨论。面谈之后,15个委员就要投票,将名单确定下来报给州长。州宪法规定,委员会投票时要考虑不同的人种问题,白人和黑人都要占一定的比例。举例来说,亚历桑那州的西班牙裔人占的比例大,要多考虑。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申请人自己本身的品格和能力。考虑的因素包括他们的品格、法律知识和职业经历,还要考虑他们的司法倾向和意识,以及对公众服务的经历。一般来说,委员会要与10至12个申请人进行面谈,起码要报送3个候选人给州长。3个人中不能有2个是同一政党的。如果决定要报送3个以上的候选人的话,这个名单中不能有60%的人来自同一政党。整个过程中,律师、法官、民众都通过不同的方式来介入。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我是一名候选人的话,我会让人给我造声势,叫我的亲戚都去写信或发E-Mail,说我是一个好人。当名单交到州长办公室时,州长办公室的人会对这些人做一个调查(我有幸成为州长的顾问,介入法官遴选的程序)。名单一旦产生,就会有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其工作量非常大。州长有两位法律顾问,对每一位候选人,这两位法律顾问都将做大量的工作,包括和律师、法官和法官推荐委员会的人进行非常频繁的联系。所有这些联系的结果都要报告给州长。在报告给州长之前,我通常会认真阅读这些材料。显然,这些材料中包括重要的文件,如申请人的申请。州长会认真倾听他们的顾问对任命谁为法官的意见,所以顾问的意见通常至关重要。刚才说的和所有候选人见面是非常频繁的,在州长办公室进行沟通也是非常频繁。所有有必要与州长见面的,我都会安排在日程上,以便州长决定与候选人见面。这样的见面大约20分钟。州长会和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一起去见法官候选人。州长在会见中可以与法官候选人谈任何他想谈的问题。当然州长带的三个人也可以作一些补充,问他们想问的问题。这之后,州长会最终决定从候选人中选出谁作为法官。州长会亲自打电话给有幸成为法官的候选人,通知他已经成为法官。州长的助手通知未被选中的候选人,接电话的人都是非常沮丧的,因为他们没有成为法官。一旦成为法官,就会有一个庆祝得到法袍的活动。这个庆典在法官所属的社区举行,让整个社区都知道他已成为法官。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他所在社区的法官和社区公众都将参加这样的仪式。
其他小县的法官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这种情况下,通常没有政治因素的介入,但是其所在社区都知道他是哪个政党的。然而,如果法官中途辞职了或生病了,出现职位空缺,但还没到选举时间,就由州长任命。这实际上是直接选举制度下的任命制度。一旦出现空缺,位置就要填,就会有申请人向州长申请。这里没有法官推荐委员会,就直接通过州长或其助手来决定。和刚才讲的任命制度一样,这种任命也有推荐人,这些推荐人内化了法官推荐委员会的工作。显然,这相当于州长直接任命。我们州作了很多努力,尽量排除政治因素对法官选任的影响,但是还不能完全做到。在这些小的地方,他们直接选举1年之后,又会在这个县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法官是否留任(直接选举每四年会重复一次)。是否留任的选举非常简单,公民的投票表上没有被选举人的政党信息。但是在有的州,在法官留任的选票上标明了被选举人所属的政党。在曼尼科巴,就没有更多的政治因素,我们尽量创造一种无政党的法官选举制度。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像其他州那样让政党因素介入直接选举中的话,政党就会资助属于他们政党的法官候选人当选或者法官留任。当然,社区的人知道法官候选人或在职法官所属的政党。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曼尼科巴法院,曼尼科巴县而言,公民很高兴的是他们没有这样的麻烦,没有仅因政治因素就被任命了法官的。选民们之所以高兴,他们选择任命制而不是选举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喜欢口号,一到选举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政治性口号就充斥着每一个角落,他们不喜欢这种吵闹。大家知道,我们法院有91名法官。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话,可以想象,关于91名法官的各种政治性宣传会充斥着各个角落。就这方面,我也问过坎贝尔法官,他也不喜欢选举中产生的东西。这样选举的做法已经被取代,州法官推荐委员会承担了非常重要的工作。
任命制比直接选举制更复杂,更难以掌握。很多想当法官的律师,在他们的名字真正被法官推荐委员会交到州长办公室之前,他们已经努力过多次了。一名候选人的名字要被送到州长办公室那份名单之中是非常难的。因为,要对这个人的性格、职业生涯、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之后,才能被选中,送到州长办公室。州长非常乐意见到那些真正有资格的人被列入推荐名单之中。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被任命而终身任职的。联邦法院法官任职的终身制是联邦宪法条款所直接规定的。他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然后由参议员认可的。美国参议院是由两个党控制的,法官候选人的任命要受到严重的政治影响。这是联邦法官任命制最大的弱点。这样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如堕胎这一在美国引起重大分歧的问题上,政治的色彩就尤为强烈。共和党一贯坚决反对人工堕胎。在共和党执政的州,人工流产是犯罪,认为其谋杀生命。在民主党执政的州,如加里佛利亚,民主党占主导地位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如果母亲愿意的,流产就是合法的。各个党派的斗争非常激烈,这将影响到法官的任命。所以我可以说即使这个候选人在职业生涯和执行法律的能力上无可挑剔,但是仅仅因为他在堕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这种党派之争的意见,他就可能被美国参议院所否决。正如刚才在介绍中提到的,我们在法官推荐委员会运行的时候,我们是非常努力地尽可能排除了政治的因素。在亚历桑那州,法官推荐委员会要问的问题,都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像如何执行法律、个案的推演能力等,而不去问个人的政治信仰,如关于堕胎的看法。这种具有强烈政治斗争的问题我们都不问。讲到这里,我想我讲得很多了,请问大家有什么问题没有?
中美法官交流
市中院法官:请问奥登女士,曼尼科巴高等法院法官的名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的?
奥登首席律师:亚历桑那州宪法规定,每增加3万人,就要增加一名法官。
市中院法官:法官人选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法学院学生毕业后能否直接当法官?
奥登首席律师:州宪法规定:30岁以上,在本州居住5年以上,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法官职位。同时,全美律师协会对此还做出一些规定,如对县法院的法官,全美律师协会规定必须是律师。大家知道,全美律师协会是对美国所有的律师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此我不能一一列举全美律师协会作出的规定,但是通常会包括非常勤勉地工作、对法律有非常良好的理解。这些规定都会指导法官推荐委员会,影响对法官候选人和谋求留任的法官的评价。同时,还要对候选人的商业信誉,如支付债务是否及时,以及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进行详尽地调查。另外,法官推荐委员会还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人种等的比例进行考虑。
市中院法官:请问奥登女士,刚才您在介绍中讲到亚历桑那州在法官选任过程中尽量避免政党的介入,创造一种无政党的选任制度。这是针对州长任命的制度而言。那么对于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又是怎样排除政党因素呢?因为民众本身就有政党倾向,如何避免民众直接选举中的政党倾向呢?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介绍,法官的选任是四年一次的,那么在当选后的司法过程中,他怎样做到没有政党倾向?因为他可能为了讨好公众,为下一次的当选做准备。
奥登首席律师:虽然直接选举是无政治选举,但是政治影响非常大。之所以采取任命制,就是为了避免政治因素。1912年建州时,所有的县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大一点的县因为选民不了解候选人,采取了任命的方式。亚历桑那州的宪法也规定,除曼尼科巴县之外的其他县也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采取任命制度,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其他的可以选择的方式。宪法也规定,有100年以上历史的县,也可以采取任命制或朝着间接方式改良。县的居民人数也是决定采取哪种选任制度的原因之一。就是说一个县的人口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时也可以采取任命制,但是如果一个很小的县的人口达到了原先规定的10万人,宪法又会将这一数额改为25万以上。我们州现在至少有三个县已经达到了这个数量。现在的情况是虽然他们已经达到了这个数量,但我们正拭目以待看宪法是否又会提高人口数量的下限,以保留他们直接选举的制度。美国人很珍惜他们直接选举的权利,他们觉得自己直接参与选举的话是很自豪的。他们不愿意轻易放弃这种权利,他们要去选举。我认为,当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后,不再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采用任命制可能更好。法官任命之后,有关保留他的职位的制度其实并没有太多的政治因素涉及在里面。我们县采取任命制度。在4年之后需要任命的话,大多数的民众并不知道法官的政治倾向是什么。让法官落选的唯一的危险是在曝光率很高的案件中,法官作出了与民众意思相反的判决或者法官犯了罪。其他的公众不太关心的案子,只有两方当事人,公众也不知道法官是怎么做的,他们也不关心这个。但是也有例外,如有关教育等民众关心的案子,法官就要小心一点。
市中院法官:刚才奥登女士提到你们在任命法官时会考虑妇女法官的比例,但从现实来看,在美国,女法官的比例仍然很低,这里面是不是存在性别歧视?
奥登首席律师:现在白人男性法官占了很大的比例。回顾一下,在20世纪80年代时,法学院的学生中大多数还是男性。我1982年毕业时,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是女性,现在可能这个比例差不多达到50%了。现在有色人种的比例也很高。由于毕业后还要几年的时间锻炼才能当法官,几年以后,可能女性或有色人种法官的比例会高一点。我们的女州长最近在亚历桑那州最高法院任命了两位女法官,任命了这两位之后,最高法院的每5位法官中就有2位是女性。我希望这样的势头继续下去。
坎贝尔法官:我代表男性说几句。我们的法律禁止种族和性别歧视。我理解法律为什么作此规定。30年以前,是没有女性法官,也没有少数民族法官的,只有白人男性法官。为了弥补以前的过失,法律特别要求考虑女性和有色人种的人作为法官。这样的话对白人男性实际上是不利的。现在的法律规定给女性和有色人种特别照顾。但如果女性或者是其他人种达到了规定的比例,我们不应再给他们优惠。我在法学院读书时,我们班有140名同学,只有20名是女生。现在法学院对女性也特别照顾,使她们的数量增加。现在有一半的是女性学生。所以在考虑法官候选人申请时一般不再考虑性别了,女性也就不再享受优惠和照顾了。
伯克法官:我读书的时候,125名同学中有两名是女性,125名同学中只有6%毕业了,但是两名女生全部都毕业了。
坎贝尔法官:对于法官选任制度的话我还想说两句。法官的选任在美国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大家看到的,直接选举弊病很多。在每一个文化里面,公众都有可能被他们自己的情绪所驱动,也有可能被自己固有的偏见所驱动。在我们的文化里面,媒体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不正当地操纵公众的意向。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决定,不是根据公众的意向作决定。法官一旦当选,肯定自然而然想再当选,然后一直当下去。如果根据法律做决定而与公众意向相背的话,我们需要勇气。我们县就有这样一名法官,他根据法律规定做的决定与公众意向相背,在下一届选举时他就没有当选,没有再做法官了。有学者对公众选出的法官与州长任命的法官有关死刑判决的倾向做了一个比较。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民众选出的法官更容易做出死刑判决。这就促使我们州采取任命制而不是直接选举制来选任法官。奥登女士也谈到,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来阻止政治和民众的意向介入法官选任中。因为民众的意向不一定正确,不能影响我们对法官的选任。任命制也是通过委员会的人选出来的,由民众来选的话就不太可能完全将政治排除在外。在任命制中,一个共和党的州长肯定有倾向任命一名共和党的候选人,一个民主党的州长就会倾向于任命民主党的候选人。前任州长是一名共和党人,他声称对于犯罪要严加惩治,他更愿意任命一些保守的人,因为他们很可能对犯罪施以重刑。任命制是一个很好的选任法官的途径。虽然有时任命的程序太复杂,时间拖得太长,但这样选出来的法官比民众直接选举出的法官质量要高得多。当我小的时候,我家旁边就有一个大的广告牌,每到选举时,就有法官在上面贴一个海报,说要对犯罪施以重刑。现在我和伯克法官都不用这样到处贴广告了。
伯克法官:对于选举制度,我想再多说几句。很多优秀的律师不愿意通过大选这样的政治途径来当选一名法官。他们不愿意坐着大卡车,载着大牌子,举着头像,挂着标语,这样一路开过去,让人知道他。如果让伯克法官那样做的话,他宁可不当法官。大多数的律师都认为任命制比较好。
坎贝尔法官:在我对某个具体的案件进行研究的时候,我也知道公众的意见。如果公众的意见带有明显的好恶或偏见,我不会受他们的影响,还是会根据法律作出判断。举个例子,我有一个案子是两个未成年人企图烧毁一座教堂。媒体对此非常感兴趣,希望将这两个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审理。在我们的法律里,青少年法庭的法官有权决定将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审理。通过对这两个未成年人的背景、家庭及父母有关情况的调查,我决定还是把他们当作未成年人审理比较好。这个决定与媒体及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针对公众的反映,我自己写了一个很长的报告来阐述我的观点。我受到了媒体的批评,也收到了许多指责性的邮件。但是绝大多数公众还是通过我的报告理解了我的意见。这就是为什么到现在我还能继续我的法官生涯的原因。法官不可能完全排除公众、媒体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一些冲击和动荡。
  伯克法官:我也遇到过类似事情,而且反对者把对我的批评做为头版头条印在了早报上。无论亚利桑那州的人们怎么批评,我不会改变。我意识到新闻媒体总是寻找争议性大的案件,我们一般不会太多的理会媒体,除非它说的确实有道理,通过案件的处理,我也希望能获得尊敬。我们每年审理10万件案子,绝大多数是媒体不知道的,只有几十上百件案子媒体知道。在大多数情形下我们不需要考虑媒体的喜好。
  坎贝尔法官:有趣的是在我们的一个县只有5个法官。在这个小县中有很多针对政府的诉讼,这类案件都是媒体感兴趣的、公众关注的。由于该县的法官没有人愿意审理这种案子,于是给我谏函,让我派一个法官过去审理。
基层法院法官:州长作为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对三权分立是否有影响?是否会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奥登首席律师:虽然我们是三权分立,但三种权力经常是环环相扣,相互交叉的。比如说,州长确实要任命法官,但法官一旦被任命就独立于州长。即使他选任的是一个他信任的人,这名法官也可能脱离他的控制。州长对于自己的权力非常重视,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推选任命法官。有些州长可能会对他任命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感到失望或吃惊,因为这并不是符合他的意见的。但是他没有办法影响或改变法官的决定。
坎贝尔法官:我们的确也面临这种选出的法官到底有多大的野心这个问题。比如说,有一个州高等法院的法官想成为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必须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政府任命。这时他会想方设法地去影响政府,每一个法官都应该尽量去避免这种行为。
基层法院法官:美国现在的法官选任制度都不能避免政治的影响,有没有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治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选任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奥登首席律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虽然我现在还没有答案,但是我个人认为,法官很难摆脱他一直都想摆脱的政治影响。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更好的办法。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法官由9个人组成的委员会推选,法官候选人在会见州长前由委员会面试选出。面试完毕后,委员会投票选出与州长见面的候选人。我经常参加这个委员会进行旁听,再把他们的意见向州长转达。委员会常常把他们喜欢的候选人推选给州长。有时候名单可能反反复复,多达十多次。就这样他们也可能很难挑选非常满意的候选人,有时只能将就一下。选出的名单通过州长再到议会,议会通过后,他们就独立于州长,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所以说,选出的人符合的应该是委员会的嗜好。这些程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治对法官的影响。亚利桑那州也有一个最高法院,下面有两个上诉法院。这些法院的法官也是按照刚才的程序选出的,也是通过申请,推荐委员会筛选,最后交州长。他们会提交非常详尽的材料,接受非常详细的背景调查,很多人会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会见这些人并把名单交给州长,州长任命。虽然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选任程序都是一样的,但它们各有各的推荐委员会。
  坎贝尔法官:让我就法官选任独立于政治这一点发表一些意见。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联邦政府建立之初,国父们(华盛顿、杰弗逊、亚当斯等人)对这个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辩论的结果是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确认,一旦任命,终生任职。由于法官的终身制,得以保证他在任命之后能不担心自己的职业生涯而几乎完全地脱离政治,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法律裁决。非常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国父们对法官的选任作出了规定,但50个州中只有1个州遵循了先父的规定,只有一个州的宪法模仿了联邦宪法的规定。在我看来,联邦的法官一旦得到任命,他们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政治和政府,虽然选任的过程政治性很强,但任命之后是非常独立的。州法院的首席法官不过是从选出的法官中指定的,这种指定是没有什么政治色彩的。比如说,我被任命为首席法官后,由我决定本院的91名法官各主持什么样的工作。举个例子,我的好朋友伯克法官是共和党人,而我是民主党人。伯克法官已没有什么头发了,但他仍是一名年轻的法官(因为他刚做法官三年)。我推选伯克法官为民事法庭的首席法官,民庭庭长。我考虑的不是他的党派而是他必须有很长的执业经历,伯克法官有经济和法律的双学位,虽然,我知道他和我分属不同的党派。
市中院法官:在美国,法官是不是执政党的人占的比例多?当推荐委员会把名单拿到州长那儿的时候,州长必须从中选择任命还是可以全部否决,另做选择?
坎贝尔法官:我们的法官确实有的是民主党,有的是共和党。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是共和党人执政,我们的很多法官由民主党转到了共和党。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在美国,所谓你是某个党的人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在选举作选民登记时,你只要简单的表明你是某个党的人就可以了。你可以在任何时候从一个党派转到另一个党派,改变你的主意。可能州长是共和党人,法官就可以马上转为共和党人。举个很明显的例子:10年前民主党人做州长的时候,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多数都是民主党人。现在州长是共和党人,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又是共和党人了。在美国你说你是某个党的人是再随便不过的事了。州长应该在60日内从候选名单中任命一人。如果她不能作到,她就丧失权利,而由最高法院院长选择。但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州长总是愿意行使她的权力。
伯克法官:我想补充一下,法官中的一些人,比如我的一个朋友,可能既不是共和党人,也不是民主党人,而是一个很小的党派的人,我们法院有5个这样的法官。
奥登首席律师:在任何一个法官候选人向推荐委员会递交他想申请的职位的申请书时,在申请书有一栏“党派”必须填明。在你填写之前,你都可以改变党派直至最后确定为一个你认为会对你有利的党派。
坎贝尔法官:如果州长说他是共和党人的话,显然有人马上会说他就是共和党人。
市中院法官:如果有两个候选人,一个在政治见解上与委员会的评委们比较一致但法律素养较低,而另一个在法律素养上较高而在政治上与评委们相左,委员会推荐哪一个给州长呢?
奥登首席律师:人性的特点决定了你很难相信这些人心里到底在想什么,所以虽然他们讨论的是司法能力,但可能其判断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制度要规定10个公众成员中不能有5个人是同一个政党,5个律师成员中不能有3个是同一党派。所以这个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刚才你所说的问题。经常你可以发现他们更倾向于推荐属于少数派的那些人。我们的州宪法规定,委员会在投票时必须考虑到法官组成的多样性。如果你有亲身经历的话,你会感觉到这些委员们所做的决定还是基于有利于法官执业生涯考虑的。虽然不能排除委员作出决定是基于执业水平、能力以外因素的考虑,但可以肯定地说,绝大部分还是考虑到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到此为止。在今天的交流活动中,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对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做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并回答了我们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美国法官选任和选举制度的了解。让我们表示衷心感谢!经过四天的交流,我们的交流活动就要结束了。美国客人给我们介绍了四个方面的专题。下面请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对我们的交流做一个简短的评价和总结。
坎贝尔法官: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在我做法官的工作时,我常常在想,我们到底能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我对大家所提的问题有着深刻的印象:你们如此迅速地理解了我们的制度及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你们有如此优秀的法官。对我们美国法官而言,我们知道,你们和我们都在苦苦地努力,因为我们面临同样的问题,都有同样的目标。我们的努力是为了我们的后代,也是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创建更公正的社会,为我们的人民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就我个人而言,我明白了我在美国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我的中国同行所面临的问题。我们所努力的是全社会都努力追求的目标。时光流逝,也许我们的问题也在不断变化。我的艰苦努力与各位同行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公正。但社会的变化对我们是如此重大,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努力。
伯克法官:非常荣幸与大家在成都交流。我们一生都在考虑这些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我们都认为我们的制度是最好的。但是,当我们与外界交流时,才开始以新的目光审视自己的制度。我有三次与大陆法系的法官交流的经历,分别是与墨西哥、约旦和中国的法官交流。我越来越觉得从你们的制度中受益非浅。我收获来自这种直接的交流,有些是你不能从书本上学到的。在亚历桑那州,我对中国的制度有所了解。我到了这儿之后对中国有了更多的了解,印象更深刻:你们处理案件的速度非常之高;你们的法官要去发现事实;你们为法官提供了那么好的条件,如餐厅、多功能厅、健身房等,我们法院却没有这些。我热切地希望并欢迎明年成都有法官到我们那儿去。非常感谢大家!
  奥登首席律师:非常感谢能有这个机会到这儿来。这一周来,我从你们那儿学到了很多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东西。众所周知,地球正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人相互交流。平息纠纷,追求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追求。美国应该向你们学习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学习各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的发展。相互的交流和学习显然会大大地有助于各国的人民。正义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再一次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市中院曲颖院长:尊敬的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中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美国亚历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就要结束了。四天里,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和奥登首席律师围绕着美国法官职业道德、美国民事诉讼效率、美国法院如何为公众提供服务以及美国法官的选举和任命制度等四个专题为我们作了精彩的讲演。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为尊敬的美国同行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交流活动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主题突出。所选的四个问题都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倍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切中了当前司法改革的实际。第二,准备充分。这次学术交流,中美两国法院双方都十分重视,做了认真的准备,保证了活动顺利和如期地举行。第三,层次较高。这是我院首次举办这样的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亚历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坎贝尔首席法官、民庭庭长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不远万里,来到成都参加这次学术交流活动,表明了美国法官对这次活动的高度重视。第四,参与性强。在整个交流活动期间,我市法院参加交流的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参与热情,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勇于提问,将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交流气氛活跃,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们相信这次交流不仅是我们双方法院和法官之间友好交流的开端,也表明双方扩大交流,增进合作还会有更好的前景。这次交流将为解决我们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推进各自的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成都期间,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也了解了成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美丽的自然风光,对成都人民的热情和友谊留下了美好印象。明天,他们将带着难忘的回忆离开成都,踏上归国的路程。在此,让我们衷心地祝愿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一路顺利!最后,祝我们两国法院和法官之间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希望坎贝尔首席法官、伯克法官、奥登首席律师有机会再来成都!谢谢大家!
(翻译:唐前宏、吴涛)
(整理:谌辉、殷驰)
(责任编辑:徐秉晖)
责任编辑: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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