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媒体怎么评论中国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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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外国媒体如何报道魏则西事件?百度成外媒报道热词
&&& 导读:这两天,&魏则西事件&在国内社交媒体已开始慢慢降温,但外国媒体对魏则西事件仍在持续关注。总结起来,外媒报道的重点首先是&百度&,然后是&医疗&。关于国内互联网广告与医疗行业的乱象,外媒似乎比我们记得更牢。
外国媒体如何报道魏则西事件?百度成外媒报道热词
&&& 整整一周,中国媒体的情绪都被一位名叫魏则西的大学生牵动着。他因罹患&滑膜肉瘤&的罕见癌症于今年4月去世。半个月后,&魏则西之死&把中国最大搜索引擎百度及其竞价排名的大客户&莆田系&,推至风口浪尖。
那么,境外媒体是如何报道魏则西事件的呢?
&百度&成为外媒报道的热词
相比于同处风口浪尖的&莆田系&,外媒对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百度关注度更高。魏则西事件波及了美国的股票市场,百度股价在美国纳斯达克的下滑趋势十分明显。
很多外国媒体首先关注百度下跌的股价。彭博社在《调查组进驻百度调查百度股价下跌(Baidu Slumps as Chinese Regulators Probe After Student Death)》一文中提到,自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就&魏则西事件&展开相关调查后,百度的股价开始一路下跌,百度美股下跌7.9%(截至美国时间5月2日晚)。而路透社则表示,百度股价在此前就曾跌至176.50美元的低位。
图为彭博社报道截图:中国当局在学生死后介入调查,百度股价暴跌
究其股市表现的原因,彭博社援引长江商学院市场营销学助理教授李洋的观点,认为该事件严重损害了百度的品牌,百度自身也并没有作出快速且适当的回应。
其次,一些海外媒体分析了百度受损的品牌声誉。BBC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报道,并认为百度陷入了巨大信誉危机,其竞价排名的广告界定不清晰,有误导用户之嫌。&这个占中国70%市场份额的搜索引擎,近期股价也下跌了7%。&
百度在法国同样引起了关注,为数不多的几篇相关报道都把重点放在了&百度受挫&这一现象上。整体说来,几家媒体对事件本身的描述较为中肯,通过股价下跌、丧失市场信任、受到网络监察部门的调查几方面解释该事件对于百度的打击。
不过,尽管百度作为中国搜索引擎的巨头在纽约上市,但由于很多法国民众并没有听说过百度,几乎所有文章都是用&中国版的Google&来形容这家互联网大企业。
韩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兼门户网站NAVER,目前为止关于魏则西事件的报道仅有42篇,主要以百度不审查医疗机构的资格、百度股价暴跌等后果为观察重点,介绍事件的经过和网民舆论,相关的独立评论比较少。
其三,一些外国媒体对中国官方此次的积极反应表示认同。一些美国专家则对调查组入驻百度表示不解,美国市场研究公司Riedel Research Group Inc.总裁David Riedel对此事评价道:百度成为官方调查的目标让他有点惊讶,因为百度一直是受到国家支持的搜索引擎。
除百度外,境外媒体还重点报道了医疗体制。BBC认为,一旦私营公司进入公共服务体系中,商业问题就会扰乱医疗体系,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中国也没能幸免。&除了中央网信办,还有更多的相关部门参与其中,民意也已经从联合抵抗百度转变到对医疗体制的讨论。&
路透社驻北京通讯员Paul Carsten表示,中国医疗体系覆盖面广,但机制不完善。虽然百度充斥着广告,但依旧是人们获取医疗信息的首选,因为网民们别无他选。
外媒不忘黑医疗利用百度的&黑历史&
除了报道魏则西事件,外媒纷纷翻出了黑医疗行业利用百度的黑历史。一些外媒表示:&魏则西事件&只是百度在医药健康推广方面成为国内监管者及网民&眼中钉&的系列事件之一。不少媒体都没忘提到今年年初的&百度血友病吧被卖&事件。
不过,&旧账&远不止于此。
彭博社就翻出了两年前的事儿。2014年,当时的莆田市委书记梁建勇曾向中国广播网表示,莆田市的私立医院(即&莆田系&)投入近100亿元人民币在百度上做推广。而根据彭博整理的数据,百度在2013年和2014年的总收入分别为320亿元和490亿元。
文中还指出,2008年百度在被央视曝光竞价排名积弊后,对没有资质的医药公司作了下线处理,而当时百度受被曝光事件的影响,股价大跌25%。路透社也在报道中简单提到了2010年央视对百度推广假药的批评。
图为法国《世界报》报道截图: 中国的谷歌&百度&卷入医疗丑闻
法国《世界报》则没有追求所谓的噱头,而是通过把各种细节联系起来,还原悲剧是如何一步步产生的。《世界报》将此事与之前的类似事件比较(今年一月百度已经因为在论坛上发布广告信息而引起争议),探讨百度可能会因为此类事件受到惩罚。
事实上,《华尔街日报》在今年二月份就报道了一位中国卡尔曼氏综合症患者潘龙飞的经历。2010年,潘龙飞为治疗缠身多年的疾病,在百度上搜到了一家广州民营的医院,并花费巨款做了手术。一年后,在一家公立医院接受激素治疗后,潘龙飞才知道之前的手术并没有用。
今年年初,潘龙飞在知乎上发帖声讨百度,并抖出百度血友病吧的吧主被某医院专家团队替换一事。这引起了网友对百度贴吧商业化的质疑。
BBC在对此事的报道中,援引了香港城市大学医学社会学教授Jin Lei的观点,认为该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普遍对医疗体系缺乏信任,中国大陆从八十年代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直至今日,大部分公立医院实际上只有10%的政府投资。医院的市场化直接导致了患者看病贵、医生收受回扣、药物价格过高和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
BBC还认为,当今中国,微博、微信,成为了普通网民获取信息、表达想法的重要渠道。百度贴吧的商业化完全在网友的意料之外,尤其当问题出在医疗这样重要而敏感的领域时,网友更加无法接受。
外国媒体魏则西事件报道多引用国内官方媒体 认同官方的积极反映
从外媒对魏则西事件的高度关注中,我们也看到了国内官方媒体外文报道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卫报》、《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都在报道中引用了来自新华社、人民网等国内重要官方媒体英文版的报道。对于中国官方此次的积极反应,国外记者们都表示比较认同。
《卫报》在报道中称:&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认为,百度的声誉在这次事件中受到了重创,新华社还抨击了百度面对社会批评时的沉默回应。&同时,《中国日报》的观点&打破百度在线搜索的垄断&也被引用到《卫报》的报道中。
《纽约时报》大量援引人民网对此事件的报道:&一旦公司提供的服务涉及人命,该公司就应该十分清楚它的责任。数以万计的网友将百度作为值得信任的搜索引擎和在线论坛,百度就更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 同时,《人民日报》在推特上对此事的报道也被截图插入在文章里。
《卫报》和《纽约时报》都强调《人民日报》是权威的中国官方媒体。一篇报道还专门指出百度掌门人李彦宏受到了《经济参考报》的质问。可见,当我国发生重要的民生事件时,外媒也通过我国官方媒体高度关注中国政府对事件的态度。
在日本,虽然也能够看到关于魏则西事件的日文报道,但却并不是由日本驻华记者撰写的,而只是翻译了彭博社的消息。不过,这可能也是由于正值日本假期。日本的法定假期较为集中在4月29日至5月5日,所以常被称为&黄金周&(4.29昭和日、5.3宪法日、5.4绿之日、5.5儿童节)。这段时间内,报纸虽然也正常出版,但是因为需要配合不同节日的主题,所以新闻内容较平时略有缩水。预计随着本周大型假期的结束,以及魏则西事件的进一步深入,日本各大报纸会梳理该事件并跟进报道。
毫无疑问,搜索引擎是所有人进入互联网世界的窗口。看似免费的优质服务,也有着不经意间便蛊惑人心的力量。魏则西事件之所以再次触动大众的神经,也是因为这是民众和绝对权利的较量。
在无数信息的包围中,我们不自觉地选择了相信搜索引擎为我们作出的筛选。《纸牌屋》中的年轻候选人通过朋友建立的搜索引擎,便能轻易了解选民的想法,从而笼络人心。小小的搜索框,其实暗藏着大千世界。
事实上,不只是百度,Google也一直以来在医疗信息领域饱受诟病。不过,Google和IBM正在推进所谓的网上诊疗,搜索引擎上的信息将作为基础数据,被用于了解患病人数、病人分布等重要信息,通过匹配症状描述与诊断结果,从而实现在线诊疗。
然而,这些手段是否是对隐私的侵犯?即使如此,如何证实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当使用?如何加以制裁?是否会因为对于隐私的过度保护而阻碍了科技的进步?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魏则西事件或许会降温,但对事件背后原因的追问应永不停歇。
整理:卿胜蓝 罗慧雯 张碧思 陈洋 李智渊;审编:江山;来源:刺猬公社;原标题:外媒对魏则西事件紧追不舍,百度成外媒报道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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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主席朱立伦与中共领导人习近平于5月4日举行会谈后,国民党方面认为会谈相当成功,民进党及台联则是大加挞伐,认为朱在国家主权上做了太多退让。
媒体对这些肯定与批评的声音做了忠实报导后,未必能够协助民眾厘清对两岸政策的若干疑惑,关键就在于,若干媒体对于以我国《宪法》为基础的两岸政策认识不清或报导不足,甚至对于基本事实明知不言,故意附和特定政治立场,对两岸政策偏颇发声,为台湾的政治斗争搧风点火,并巩固一己之传媒市场利益。《宪法》是国家运作的基本纲领,也是全体国民在思考当前国家处境与两岸定位时的最终准据。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固有疆域,包括大陆及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政府仍保有对大陆领土的主权,只是目前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而不及于大陆。是在这样的《宪法》规范下,才有「一中是指中华民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中」的合宪论述,也是九二共识的法理基础。所以,朱立伦对习近平阐述的,只是基于《宪法》的事实论述,在这样的论述过程中,提及中华民国,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没有所谓超不超越或敢不敢的问题。而任何政治人物,不论党派,若有机会与对岸领导人会谈,也同样应该阐明我国《宪法》对两岸定位的规范,因为,遵守《宪法》的现行规定,是所有国民的基本义务。日后,民进党若再度成为执政党,也要在《宪法》规范的框架中,处理两岸事务。因为,蔡英文若当选总统,在就职大典上,也要高举右手,向《宪法》宣誓效忠,那她又岂能否认,在领土主权上,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中华民国的一部分?然而,《宪法》虽然如此规范,许多民眾却无此认识。为何?学校教育当然要负责任。除此之外,媒体在报导及评论两岸事务,特别在触及我方与对岸的互动立场时,无论是採访时的提问,或是分析或评论时的角度,未植基于《宪法》的两岸定位规范,致使国人误以为不同党派可以对两岸政策有各种可能的论述或想像空间,是媒体在处理两岸新闻时,最大谬误。媒体如果做点功课,好好读一下我们的《宪法》本文及增修条文,便会清楚了解,说大陆和台湾同属中华民国的一部分,根本不是什么马英九或国民党的独家立场。充其量只能说是国民党对我国《宪法》有关两岸定位的规范照本宣科而已。既无超越,也无退缩,更未矮化我国的领土主权。反倒是不依据《宪法》规范言说或行动,才有损害国格之虑。然而,根据《宪法》说话,真有这么难吗?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作者为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大眾传播研究所教授)(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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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才是重点![时政要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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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放松传媒管制的实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传媒产业逐步实施放松管制。这一政策性的改变,是为了大幅度地吸引私有资本进入信息传媒产业,增强本国传播业的实力,以保证美英等国能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依据美国宪法,美国政府不能对传媒集团发出政策性指令,传媒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人事安排等都由传媒企业自行决定,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手段对传媒施行影响和控制:一是通过和传媒业内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影响作用;二是通过司法手段,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来约束传媒的行为,使传媒在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受到法律的调节。
美国对广播电视管理的规定要比报纸传媒严格。美国国会下设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公共广播公司(CPB)、广播管理委员会(BBG)三个机构,分别管理国有广播电视和私有广播电视以及对外广播。联邦通信委员会管理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电子通信业务。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向各类电台、电视台颁发、更新营业执照,有权决定电台的发射频率、功率和位置,还有权对电台的设备进行检查,对其信号进行监听。对违反相应规定的电台、电视台,联邦通信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6年,美国颁布了新的《电信法》,这实际上成了国际信息传播领域放松管制的宣言。在此之前,美国执行的《电信法》是1934年通过的。该法的内容之一是坚持广播电视是为公共利益、方便和需求服务的,内容之二是规定设立统管各州之间用有线和无线进行的通讯、电话、广播,以及管理国外通讯业务的单一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1941年5月,该委员会规定禁止一家广播公司拥有两个以上的广播网。它还规定,个人和团体拥有电视台不得超过7个,调频电台不得超过7个,电台电视台的所有者不得在所在地区办有线电视系统。1975年颁布了交叉所有制,目的是为了禁止在同一地区同时拥有报纸和电视台。在《1934年电信法》的框架下,美国广播业被分成广播、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三种媒体,对不同媒体的兼营有着严格的限制。
1994年1月,美国政府发表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铺设光缆所需的巨额资金主要从民间筹集,信息高速公路将向一切节目提供人开放,实行“无差别原则”,将之建成任何地区和任何收入水平的美国国民均可利用的普遍服务设施。按照计划的设想,信息高速公路将是一个把电话、计算机通信、传真、无线和有线广播电视、电子出版等多种媒体融为一体的信息网络,即多媒体网络。
1995年广播电视、电子通信业的兼并重组愈演愈烈,加上新技术带来的媒介融合趋势,给联邦通信委员会制造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难题。该委员会要管理21万家广播电台、有线电视、无线电视、陆地移动通讯、私人和城市电台、微波、卫星、蜂窝通信、无线通信等,实在力不从心。鉴于以上情况,美国国会于1996年初通过了新的电信法。这部新的电信法的基本点是大大放宽了对广播电视的限制。新法废除了一家公司最多只能拥有12家电视台的规定;把一家电视公司对全国的观众覆盖率的上限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撤消在同一地区不能同时拥有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系统的规定;撤消一家公司不能拥有两个无线电视网的规定,即允许在已拥有一个电视网的情况下新建一个电视网,但不允许购买现成的电视网。电视台营业执照从5年延长到8年。撤消有线电视收费限额的规定。此外,新法还准许电话公司经营有线电视,有线电视网可以提供电话服务。这个新法一出台,全美所有广播公司、电话公司都闻风而动,立即掀起一股兼并、收购的热潮,ABC、NBC、CBS三大广播公司的易手都是新法的直接产物。
欧洲大多数国家选择由国家委托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从事服务的方式,因为欧洲人从传统上对国家权力及其从事公共服务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认可。因此,面向全国服务的、统一的公共广播电视媒介便在欧洲国家应运而生。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国广播电视具有国家垄断的传统。二战以后,法国建立了唯一的广播电视机构——法国公共广播电视公司(RTF)。公司负责人由内阁任命,向情报信息部长述职,国民议会决定对该公司的拨款,内政部官员直接对广播电视的内容进行监督,由此,媒介官员必须常常征求政府的指示和意见。政府与传媒的关系还通过传媒协会组织进行协调,全法报业联盟、巴黎新闻公会、地方日报公会、省级日报公会、新闻期刊联盟等报刊组织,其任务是维护所属成员的合法利益,代表报界向政府机构、广告界等开展工作。
英国一般不直接干涉传媒的行为,而是通过发布新闻、左右舆论的办法对传媒施行控制,政府还通过经济杠杆来控制传媒。在传媒立法方面,除了诽谤法、版权法等法律和规定外,对报纸和通讯社都没有特殊的立法,而对英国广播公司却不能完全免除来自政府的控制,“皇家约章”和“营业执照”协定规定,英国广播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女王任命;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内政部长有权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英国没有统一的传媒管理机构,广播电视原属邮电部门管理,现在由内政部管;报纸由有关工业部门和其它部门监管;BBC的对外宣传则由外交部管理。
日本政府对报纸的管理,一般也不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而是依靠有关法律加以限制。作为日本新闻界最高级别自治团体的日本新闻协会,制定若干规定,要求各媒体遵守、自律。日本新闻协会还设有审查室,对协会各成员每天出版的报纸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违反协会有关纲领的内容,则向协会的编辑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报告,并对有关会员单位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日本政府为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制定有《广播法》等法律。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放宽了对信息产业管制。1994年,日本成立了“高度信息社会推进总部”,制定了建立高度信息社会的有关政策,确保以民间投资为主导,对开发信息高速公路事业实行融资、优惠税制等扶持政策。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日本信息通信基础建设基本方针》,同时,日本政府还修改了相关传播法,使各类资金能够顺利流向传播媒体的经营市场,以开发各类新媒体产业,如卫星广播、有线电视、软件提供业等新兴行业。此外电信的民营政策,也使整个市场更加活跃。
新加坡政府规定,从2000年4月份开始全面开放电信市场,取消外商在电信业持股不得超过49%的限制,吸引外商扩大对本国信息技术和电信行业进行投资。2000年6月,新加坡宣布重组本地媒体业,发出执照让“报业控股”经营电视频道与电台频道,也让“新传媒”经营报纸。这项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地媒体机构在国内、区域及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也确保它们能以本地新闻与节目吸引本地观众。
通过研究国外放松传媒管制的改革,可以看出,这些改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这些国家都放松了进入管制,允许更多的企业进入传媒行业,从而形成竞争的局面;其次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进行产权改革,除美国外,其他国家都进行了民营化的改革,都不同程度地出售了国家股份;而美国没有进行民营化改革是因为,改革前传媒集团已经是民营性质。再次,为了解决管制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在管制方法上更多地使用了激励性管制,如在价格管制上,从价格认可制改成了价格上限认可制。
二、对我国放松传媒管制的启示
面对全球兴起的传媒产业放松管制的浪潮,即将融入世界经济中的中国应做何反应呢?首先必须承认中国还处于市场化进程的初期阶段,配套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是进行改革必须正视与考虑的问题,这决定了要结合我国国情与制度背景进行改革,而不能盲目效仿国外做法。在这些前提下,对传媒产业政府管制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形成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
在中国传媒产业现行政府管制体制下,传媒产业的主要业务还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而不是基于自然垄断要求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传媒企业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当然就没有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权;垄断经营使传媒企业缺乏竞争活力,相对单一的投资渠道使传媒产业的投资严重不足。显然,消除这些弊端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要把这种“政企合一”的管制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体制。政企分离在传媒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作用表现为:在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下,企业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所必需的经营机制。政府则从传媒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从而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在传媒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后,政府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新设立的专门管制机构来监督、管制企业的市场行为。在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下,政府管制的新职能主要包括:制定与监督执行有关政府管制法规;颁发和修改企业经营许可证;实行进入市场的管制等等。总之,在传媒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政府并不是让企业放任自流,而是通过重新规定政府管制的新职能,由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政府通过控制与监督企业的主要业务,以间接控制企业的市场行为。
(二)放松传媒产业的进入管制,形成有效竞争格局
WTO的所有规则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导向的,中国加入WTO后,将有力地促进传媒产业的竞争。因此,政府应放松传媒产业的进入管制,以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目前,从国家报纸管理法规上看,虽然有正式刊号的报纸原则上都可以在全国发行,但要从事新闻采访或经营广告业务甚至设摊点零售则必须经过审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异地办报、广告支出等方面下放自主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决定。
同时,应取消传媒集团的行政级别,以鼓励平等竞争。由于中国传媒单位是根据行政区域划分来建立的,因此就有了中央报纸(台)、省报(台)、地市报(台)的行政划分,使媒体难以在公平原则上进行竞争。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创办报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二款规定:“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中央应为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单位)、在各省应为厅(局)级以上(含副厅级)、在地市、县市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这一规定无形中确定了各级媒体的级别,行政级别的划分导致了垄断,有些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能既享受着行政级别,又享受着国家的优惠政策。比如中央电视台要求各地省市台必须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的节目,而第一套节目所获得的几十亿元广告收入却没有给地方电视台一分钱。至于报刊发行时以红头文件进行摊派,更是司空见惯。同时,中国目前按行政区划级、四级办媒体,形成媒体建设结构重复,地域分割,资源浪费的局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认识误区已成为省级以上媒体集团化发展的障碍,降低和削弱了中央和省级媒体在地县的有效覆盖和影响力。改革后应取消传媒企业的行政级别,除了极少数负有特殊职能的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机关报,可以特别立法承认其特殊法律地位之外,其他传媒都应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不实行歧视性政策。消除行政性垄断现象和行政性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禁止通过行政方式摊派订报、强制售报,禁止对报业发行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或垄断行为等。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传媒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传媒产业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传媒业的需求有加速增长的趋势;而且,自然垄断产业的科技进步率较高,需要不断更新设备,追加投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传媒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是时间问题。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最重要的就是科技竞争,所有这些都要求对传媒产业不断进行巨额投资。由此,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传媒产业,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传媒产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分散投资风险。
投资和融资能力弱是中国传媒集团面临的突出问题,如何利用好各种资金,同时确保国有产权不转移,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实问题。在确保国有经济在新闻传媒业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应允许探索新闻传播业公有制的新形式,允许新闻传播业既有国有独资的公有制形态,又有国有媒体资本绝对控股的公有制形态;允许一些中央和省级传媒集团和强势媒体优先进入资本市场,鼓励他们通过资本运营筹资融资,壮大经济实力。
我们应该看到,国有独资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要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包括:引进资金和对外投资来搞经营项目,搞股份制企业,资本经营、上市公司等。允许中央和省级主流强势媒体在各自组建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电影集团的基础上,以资本为纽带,打破地方和部门所有制,实现跨媒介、跨行业、跨地区、跨集团、跨级别的媒体兼并,创建综合型传媒航母。在中央级新闻媒体间进行大规模的资源整合,以中央级主要新闻媒体为龙头,组建几个在国际上有强大竞争力的国家级传媒集团。
(四)中国建立独立传媒管制机构势在必行
传媒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技术性比较强,同时,传媒业已不仅仅是一个产业部门,而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已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考虑到传媒业对整个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有必要设立权威的独立机构来进行有效的管制,为传媒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目前,很多国家建立了独立传媒管制机构,传媒管制机构不仅独立于传媒企业,而且应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设置有利于管制者能不受干预地实施有效管制。如果政府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职能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二者管理职能混同于一个管理部门,往往会导致管制无效。
建议在国务院设立涵盖整个传媒领域的政府产业部门,包括新闻(通讯社、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与外宣工作)、出版(期刊、图书、音像、软件)、文化娱乐(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艺术)等,制定相互协调、统一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中央和省级传媒集团通过资本运营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组建跨媒介、跨地区、跨行业、跨级别的传媒航母和联合舰队。同时还有利于规范协调媒体的市场行为,建立起监管媒体国有资产运作情况的有效机制,并逐步完成传媒产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编辑与经营分开、主体业务与扩展业务分开。可以借鉴证监会模式,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传媒管制机构,其至少应具备以下特征:所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与证监会的法律地位类似,具有相当充分的经费预算、人员聘用自主权;管制机构实行集体负责制,主席和副主席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应当强调的是,设立直属于国务院管辖的独立传媒管制机构,仍然是一种过渡形式,最终要建立直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管制机构。
(五)制定新闻法,规范传媒政府管制的界限由于中国没有正式的《新闻传播法》,相关法规也不配套,因而对传媒的政府管制并不规范,在遇到问题时或凭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或以内部红头文件为指南。尽管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但这几年报纸等平面媒体在经营体制、用人制度、资本运营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尤其是面临“入世”和信息传播全球化的挑战,相比这下中国实行的三个管理条例已经严重滞后,很不适应传媒市场的快速发展,由此给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带来很多问题。
中国新闻法从开始草拟到现在仍没有出台。考察国外传媒业立法状况,没有哪个现代化国家不对传媒业实行法治的。在法国、德国等民法法系国家,法律都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存在,都有专门的新闻法。当然,许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齐全,使得政府的传媒管制有法可依。因此,尽快出台新闻法,依法规范新闻传媒业的发展,是中国传媒政府管制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常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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