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最新规定是否能要求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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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法定假期期间被要求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我只是办公室工作职员,但是公司给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写明是不定时工作制,国庆节期间被要求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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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的岗位是否被劳动局审批为不定时公制岗,另外即便是,法定节假日也应该给加班费。
被要求加班,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
您有权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报批备案。
诉讼解决。。
您好,需要根据是否安排倒休以及工作时间确定,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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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知道埋头“加班” 劳动法这些规定你得知道
16:37:28来源:湖南民生网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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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顾名思义,即在国家规定及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俗点,&加班&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和占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加班类型。加班包括法定加班和协商加班两种。法定加班,即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下情形可单方面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协商加班,即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协商加班须经过劳动者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违法强令劳动者加班或者据此侵害其合法权益,当然经劳动者同意也不得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须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形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践中协商加班有明示和默认两种认定方式,前者即有工会和劳动者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实际行为、提供劳动认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即视为默认。
不同工时制下加班的认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目前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是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情形下,加班容易查清和认定,也比较便于举证,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即为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指符合《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一致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标准工时总和的为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处理。也即此工时制下的加班一般只存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外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休息日加班。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指因特殊情形,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不能适用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才能被认定为加班。
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而双方自行约定一般为无效,仍然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加班费的支付。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进行折算。
&被加班&的相应后果。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法定加班,如不服从,用人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协商加班,因其需要经过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故用人单位强令加班,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单位不得据此对其作出解除等处理,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以明示或者默认等方式认可加班,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不能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行为,即当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时(包括超时、强令加班等),劳动仲裁只能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而对该违法行为要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编辑】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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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R咨询:企业某些岗位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劳动合同亦有此约定。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期间个别员工需要回公司上班,现在他们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有义务支付吗?&
劳律通顾问钟永棣回复:根据国家劳动部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部出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后,全国不少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工资支付方面的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与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规章相同,但低于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上位法优先及新规定优先之原则,如果地方有不同规定的,应按地方规定执行。如北京与广东的地方文件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上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上海与深圳则规定“需要支付加班费”。需要补充一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均属于地方性法规,但是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按立法法相关规定,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问题应优先适用深圳市的政策法规。其他地方的朋友,请自行查阅地方文件;地方没有规定的,则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先调休,无法调休的才计付加班费)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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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可主张加班费_网易新闻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可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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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14年4月我进入某物流公司做装卸工,该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上班1年多来,我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甚至法定节假日也得上班,而没拿过一分钱加班费,我找公司讨要时也被回绝。请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读者:崔怀星
崔怀星读者:《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第44条规定。据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日加点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无加班费。不过,有少数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是有加班费的,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你不能主张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至于法定节假日上班可否主张加班费,要看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有规定。
本信箱由潘家永提供解答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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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怎么算做加班?
13-04-06 &
娱乐八卦与科学知识爱好者
可参看劳动法中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1,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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