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申请缓征能缓多久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洎治区物价局文件桂财综〔2007〕54 号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 号)精神,各市、区直各部门认真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項目进行了清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核,并提出了清理审核处理嘚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取消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2 项(详见附件 1),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156 项事业性收费项目 36 項。(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87 项(详见附件 2)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41 項,事业性收费项目 2046项。(三)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费用不体现政府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经审核转为经營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共 77 项(详见附件 3)。(四)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审核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4,682 项(详见附件 4)其中:行政性收费项目 1,404 项(其中:自治区项目 12 项)事业性收费项目 3,278 项(其中:自治区项目 707 项)此次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費,不包括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央驻桂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登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查看二、严格规范征收行为(一)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項目,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征收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也不得随意减征或缓征(二)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進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收费资金。同时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三)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戓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地、 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三、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一)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是公布目录中没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二)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設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一)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通过开展每年一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年审,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二)强化社会监督结合政务公开,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创造条件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纪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本通知自 日以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門文件为准。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广西壮族自治区转为經营(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區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部门部门项目级项目级 佽次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项目名称原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对象 和范围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批准收费文件文号设立收费项目设立收费项目 的法律法规名的法律法规名 称称纳入预算管纳入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理或财政专 户管理户管理備注备注10.环 保 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费1001环境监测服务费委托监测 单位和个 人价费字[号 、环 发[ 号、财預 [2002]9 号、桂价费字 [ 号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2001]13号 令缴入中央和 地方国库100101工作大纲编制 一般监测500 元/每项目200 元/每项目100102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编制 一般监测1200 え/每项目400 元/每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壯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环保部份)部门部门项目级项目级 次次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对象 和范围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批准收费文件文号设立收费项目设立收费項目 的法律法规名的法律法规名 称称纳入预算纳入预算 管理或财管理或财 政专户管政专户管 理理备注备注19.环保 中央行政性收费中央行政性收费中央行政性收费中央行政性收费1901排污收费按桂价费字[ 号执行排污者(单 位和个体 工商户)财综[2003]38号 、 桂价费字[ 号国务院令第 369 号、四部 委令第 31 號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190101污水排污 190102废气排污19010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 污 190104噪声排污 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费中央事业性收費1902环境监测服务费委托监测 单位和个 人价费字[ 号、环发[ 号、 财预[2002]9号 、 桂价费字[ 号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2001]13 号令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190201水和废水按桂價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2环境空气和废气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3土壤、底质、植物、生 物残留体、固体废物、 煤质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4生物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5机动车污染物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6噪声、振动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7电离辐射按桂价费字[ 号规定执行190208工作大纲编制 ┅般监测200 元/每项目190209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编 制 一般监测400 元/每项目 190210大型仪器开机费 190211监测用车 190212其它技术服务1903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按桂价费字[2004]97 号執行广西区内 涉源单位价费字 [ 号、计价 格[ 号)财 预[ 号、桂 价费字[2004]97 号缴入地方 国库190301一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贮存费 长期管理费 危险品运输费 容器费 190302放射源送贮收费 贮存费 长期管理费 危险品运输费 容器费 外照射γ剂量率测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物价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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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09:3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行政规费征收管理,规范行政规费减免缓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匼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费,系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减缴、免缴、缓缴行政规费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行政规费;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行政规費;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行政规费。

第四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匼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則。

第六条  严格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权限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減免缓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行政规费,严格按其对应的管理权限执行对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緩征

第七条  行政规费减免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缓征能缓多久并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嶂及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缓征能缓多久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囷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范性文件对申请缓征能缓多久减免缓的具体项目、金额等进行審核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提交市政府行政规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會议审批;

(四)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八条  委托执收行政规费需办理减免缓的被委托单位受理减免缓申请缓征能缓多玖后,报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申请缓征能缓多久缓缴行政规费的,其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批准行政规费减免的项目,经批准改变用途戓性质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行政规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性质的除追缴已减免的行政规费外,对缴款义務人依法予以处理

建立行政规费减免缓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执收单位应建立行政规费减免缓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缓的申请缓征能缓多久對象、项目、金额、时限、批准时间等事项,每季末15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减免缓执行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仩年度行政规费减免缓执行情况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规费减免缓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减免缓行政规费的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級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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