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价出资出资学技术有哪些

【图片】国家出资补贴免费电商培训开班了【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41,110贴子:
国家出资补贴免费电商培训开班了收藏
由政府出资补贴,江西省人社厅、省人才市场主办的第三期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班于1月22日开班,连续8天授课,培训费和教材费全免,免费提供宿舍入住,每期班仅限30人。培训合格后由江西省人社厅颁发《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合格证》,可享受国家创业优惠政策和每年5-10万元免息创业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还可免费参加创业学员交流沙龙和创业项目推荐会。报名咨询联系电话:(吕同学)
报名地点:抚州市临川区金柅大道198号高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2楼聚才咖啡厅
培训结束后
会帮你们介绍工作和兼职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国家出资企业不应包括国家参股企业--《法学》2008年06期
国家出资企业不应包括国家参股企业
【摘要】:正去年底提交人大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法律概念,并对国家出资企业作了专门规定。草案将国家出资企业界定为:第一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第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考察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之前,有必要厘清与国家出资企业类似的几个概念,这对于范围的合理性界定有相当大的帮助。
【分类号】:D922.29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徐树;;[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珊;[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张宇燕;何帆;;[J];管理世界;1996年05期
吴跃飞,夏业良;[J];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02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赖早兴,潘旭;[J];商业研究;2004年21期
张慧;;[J];北方经贸;2011年04期
李春妹;;[J];经营管理者;2009年22期
陈强胜;;[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裘霞;李佑喜;;[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5期
陈萍;;[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02期
董丽娃;[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徐世江;;[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张宇燕;时红秀;李增刚;;[J];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丘海雄;梁倩瑜;徐建牛;;[J];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8年00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钱永坤;郝贵;;[A];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2年
丘海雄;梁倩瑜;徐建牛;;[A];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广东卷)(第六集)[C];2008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梁媛;[D];湖南大学;2010年
张险峰;[D];吉林大学;2011年
李福成;[D];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
邹亚明;[D];复旦大学;2004年
王献锋;[D];华中农业大学;2008年
张蕾;[D];南开大学;2009年
张贵平;[D];南开大学;2009年
牟琪;[D];吉林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珊;[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周玲;[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孙誌君;[D];沈阳理工大学;2011年
姚禹;[D];首都师范大学;2001年
徐尚志;[D];中南大学;2002年
陈倩;[D];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
杨世凡;[D];浙江财经学院;2010年
陈萌;[D];山东大学;2013年
宋帆帆;[D];辽宁大学;2013年
杨姣辉;[D];湘潭大学;2013年
【同被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秦国荣;;[J];法商研究;2006年02期
何志鹏;;[J];法学家;2005年02期
白巴根;;[J];法学家;2005年04期
张宇燕;何帆;;[J];管理世界;1996年05期
马忠勤;[J];工商行政管理;1996年12期
侯珺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01期
孙南申;彭岳;;[J];河北法学;2007年06期
赵立韬;;[J];河北法学;2007年10期
孙南申;彭岳;;[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刘鑫华;[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年1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毛骁骁;[D];复旦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琳;[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丁燕;[D];厦门大学;2008年
【二级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舒慧;[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
廖强;[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张明;[D];兰州大学;2013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刘伟,李庆华;[J];教学与研究;1998年11期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哪些_百度知道
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哪些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迅速地发展,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完全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党的十六大做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条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做了规定,即:“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的含义,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什么是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包括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如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国家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当然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是以公司形式,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他企业。   第二,谁来代表履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权。本条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了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即使经过调整、改制,目前还有十几万户分布在各地。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么多企业是困难的。因此,适宜的做法就是通过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十六大明确规定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分工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的规定是党的有关政策的法律化,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这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   第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依据。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它们都必须在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事。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公司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日公布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出资人职责和权益内容是什么。简单地说,出资人职责就是股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各自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宪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所遵循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干预国家出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经济结构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等。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职责 机构 企业 国家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_会计从业资格考试_中公教育网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5:41:22 & 来源:中公会计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为大家分享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票据记载内容总结,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考频】★★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建议任免: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问题
股东代表 +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规定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有,且不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内部兼职限制
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真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准确把握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_网易财经
准确把握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其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息息相关。遗憾的是,由于该概念在立法上表现出类型化规范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因语境判断、价值取舍等不同出现不少争议。对国家出资企业概念的探讨有必要在类型归纳、资本层级辨析的基础上厘清与近似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立法层面的类型划分。立法层面,可以从组织形式和资产占比两个方面理解国家出资企业。从组织形式看,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涵盖公司在内的全部企业类型。在刑法中,公司、企业既有并列列举的情况,也有单独表述的情况。故从语言习惯看,当企业和公司并列列举时泛指除公司以外的企业类型,而只有在单独表述企业时才特指包括公司在内的全部企业组织类型。从资本占比看,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所有制和资本性质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规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沿用了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的划分标准。这种划分方式不仅从类别的角度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列举,同时也体现了因国有资本稀释带来的所有制层级变化。&资本稀释带来的属性争议。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再次投资的企业能否仍然被视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有观点认为,既然立法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纳入国家出资企业的,就表明只要含有国有资本,就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这种观点主要基于对国有资本稳定性和延续性方面的考虑。但是在现代产权制度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对国有资本参股、控股公司的性质判断似乎更应当集中在投资与产权的关系上。对国有资本的保护不能与“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相悖。国有资本直接投资之后的再投资企业其产权所有者是集合了多种投资渠道的独立法人。换言之,这些再投资形成的企业其投资来源包括含有非国有资本的独立法人资产,这种独立法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出资已经没有直接联系,国有资本和这种企业之间显然也没有直接的产权关系。若强行认定再投资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仅有侵犯私有资本产权之嫌,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并直接导致刑事司法中无限扩张通过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故在刑事司法中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宜以国有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的的公司为限。至于对再投资企业中国有资本的保护,则应当通过严格“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具体委派主体和委派流程实现。&
与两个近似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是内涵既有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刑法在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犯罪主体时对国有公司、企业进行了表述,但是刑事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国有企业予以明确界定。因此就国有企业是否能够和国家出资企业画等号产生过较大争议,这种争议也势必带来司法处断上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差异。根据国际惯例,国有企业一般是指有国家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至于国家股份占比多少才能被称为“国有”则各国规定各异。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企业发展也经历了向现代公司制改制、转型的漫长过程,因此不同历史背景下、在不同的领域对国有企业的理解和适用也有所区别。单就刑事法领域而言,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仍然有必要基于疏通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司法恣意等原因对国有企业作限制性解释,即指所有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从立法的角度看,尽管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已有司法解释将国有公司与国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并列列举。体现出三者间独立的司法含义,显示出国有全资说对立法的影响。因此,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出资企业,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而前者则可能成为后者的投资主体。&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判断不仅要建立在理论分析上,还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具体解析。即在具体案件办理和证据梳理过程中,结合资金来源、工商注册、利润分配、经营决策等来确定企业的实际性质。&(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标题:准确把握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