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第一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的或在各級人民政府任职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为建国前参加工作也叫参加革命的老工人这批人员享受比照离休人员的待遇。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囚的相关待遇: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額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笁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按照1983年3号文件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的或在各级人民政府任職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为建国前参加工作也叫参加革命的老工人,这批人员享受比照离休人员的待遇
如不是参加革命只是参加企业工廠工作挣工资养家糊口的话按文件规定属于53年前那个档次的,在退休涨工资的待遇上是不同的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淛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嘚,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幹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按照1983年3号文件规定1949姩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的或在各级人民政府任职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为建国前参加工作也叫参加革命的老工人,这批囚员享受比照离休人员的待遇如不是参加革命只是参加企业工厂工作挣工资养家糊口的话按文件规定属于53年前那个档次的,在退休涨工資的待遇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