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德融天下是非法融资吗 村主任有责任吗

村主任非法开山被阻 伙同侄子掌掴村民殴打警察
上个月底,丽水青田县一网友爆料:青田县温溪镇港头村主任徐某利用村长职权,未经审批,私自开挖他人责任山和自留山,将开山采的土方卖给他人获取巨额非法收入。记者提出想了解一下港头村烟墩山被挖一事,王海伟毫不犹豫地回答:“村里的事情你找村里去了解。
责任编辑:AP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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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非法买卖土地没经过村支书,村支书有责任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村支书主要管党建,就算有监管问题也是当地国土所和主任的责任。
采纳率:70%
有去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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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村里有一集体经济,但法人代表不是村主任,村主任趁法人代表不在之际,私自请人打开保险箱,拿走里面公章,是否构成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当事人还有什么办法没有?
问题的疑点:
1、“趁法人代表不在之际”,是主观还是客观?有意无意?其他人是否在场?
2、钥匙从那里来的?还是撬开的?
3、拿走里面的是什么公章?村主任是否有使用公章的权利?
4、拿走公章做了什么?
5、是否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
6、平时有那些人可以开保险箱?是否有出纳、会计?
以上问题如能站住脚,即可构成犯罪,否则,不算犯罪。
根据你的问题补充,忠心的劝你一句,还是息事宁人的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以后还要继续观察是否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协调好各种关系。
1、是有意。村主任好象在集体经济任职,情急之下无奈为之。
2、请锁匠。不排除有第三者在场的可能,至少要看门卫的笔录。
3、这一集体经济公章。集体经济吗,都是集体的。要是假集体,情况可就大不一样,可开除此人。
4、未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有。不立案可能有道理,不必强办。
5、未知。待观察。
6、会计也可以打开。会计为什么也没到场?如果能到场而没到场,值得怀疑,如果到不了场,还得综合分析。
看你不象当事人,还是消消气的好,真的。
其他答案(共24个回答)
角度,这个问题要看结果。
如果此行为对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该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损失的程度来进行评判。
如果并未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甚至还带来了利益,就只能说该行为最多是违规,而并未触犯法律,也就是说他到底拿取公章的目的何在了,反正不会无目的的去拿公章吧,如果是比较紧急的情况,而且对集体有利,必须用这样的手段的话,该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也并不违法。
如果并未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可是却给他带来...
从相关信息角度,这个问题要看结果。
如果此行为对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该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损失的程度来进行评判。
如果并未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甚至还带来了利益,就只能说该行为最多是违规,而并未触犯法律,也就是说他到底拿取公章的目的何在了,反正不会无目的的去拿公章吧,如果是比较紧急的情况,而且对集体有利,必须用这样的手段的话,该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也并不违法。
如果并未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可是却给他带来了利益,那么这也是违法的。
其实这里面最重要的只有3点:1,是否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关键就是这点);2,是否对他自己带来利益;3,是否是紧急情况。
看电影里的高手都是一边转那个钮一边用听诊器听
估计转到正确数字的时候跟不正确的声音不一样
看村民意愿,选举。
打开保险柜,拿走里面的钱了,肯定既遂了。
从五行的角度来看,财务室属金,为了避免产生相克的格局,财务室中千万不能放置会发热的电器,比如电水壶、取暖器等,这些高热量的物品都是火性属性,放在财务室中就会形成...
 保险柜的组成元件,包括以下几种:
  (1)门板。包括门板、机构、锁壳后盖、铰链(摇杆)。
  (2)箱体。包括外壳、后板、底板、槽型钢(或挡条)、隔层板、架...
答: 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
答: 2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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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村干部非法卖地 司法所竟然参与
17:42:53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谢佳旺
今年5月上旬,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国土分局在核对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本市江都区境内一宗土地上,有施工单位在建设别墅楼。执法人员很快进入现场,立案调查工作随即展开。
原来,这块地属于邗江区王集村一块飞地,位于江都区仙女镇江桥村辖区内。这里住了王集村七户农民,种植着18亩耕地。多年前,王集村便产生了将耕地转让给江桥村的想法,但价格一直没有谈拢。2004年12月,商人王某听说了这件事,便提出以3.5万元每亩的价格购买。最终,双方商定将18亩耕地出售给王某,其收益由原7户承包人独立享受,村里其他群众不参加分红,另将飞地范围内的15亩江滩地也出售给王某,每亩价格1.2万元,其收益归村内群众共享。王某和王集村近60户群众在合同上签了字,一桩土地买卖就这么定了。
2005年8月,王某在飞地上建院墙时,遭到了飞地两侧江桥村群众的反对。他们提出,王某用地已经过界。事情就这么搁了下来。
2011年7月,王某找到了王集村村委会的干部,在仙女镇司法所的见证下写了一份土地确权书,内有王某拥有该飞地的所有权,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其用地行为等内容。
2011年10月,王某开始在这块地上建别墅。
今年春天,广陵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通知停工。王某拿着司法所出具的确权书,认为自己没有违法。当听说这块地是基本农田,必须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时,他才低下了头。随后,由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组拆除了全部12幢别墅,当地纪委也对王集村村委会、仙女镇司法所负责人进行职务犯罪调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国土分局)
本案是一起村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小编说两句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王集村村委会负责人出卖集体土地用于修别墅的行为是违法的。
而且,由于本案非法转让、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村干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王某的行为,则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本案中,司法所的角色的确值得琢磨,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竟然得到其见证,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背后动机,故有必要进行职务犯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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