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设立批文下来后分所需要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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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区县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吴兴路225号
  办理时限: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申办对象资格: (1)成立时间满4年;
&&&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附注: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 (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6)总所章程;
&&&(7)总所合伙协议;
&& (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 (9)分所资金证明;
&& (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 (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办理程序: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日修正)《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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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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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登记。事务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成立时间满4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1]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分所的执业场所和资金证明;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由发起人向拟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司法局报送材料,由司法局将材料报送司法厅。省司法厅指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后由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律管处主管副处长复审。省司法厅还将指派专人到现场查看其办公场所、固定资产情况。经律管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③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④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⑤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分所成立后,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进行以下管理:①任免分所的负责人;②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③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④处置分所的资产;⑤决定分所的终止;⑥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3]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职权有:负责向分所律师颁发执业证书;对分所及其律师进行年度检验和注册;负责办理分所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分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分所及其律师进行处罚。
.张峰,李玉成.基层司法行政实务.群众出版社,2008.3
.1.0 1.1 胡志民.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2006年8月
.石茂生.中国律师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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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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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 相关法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事项及其分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事项代码:0286。  分项名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修订)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事项及其分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区县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事项及其分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受理和审查。  (二)审批内容: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三)法律效力:  准予设立的,获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可以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变更的,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按变更后的登记事项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准予注销的,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终止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  (四)审批对象:  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6事项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备注:设在本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分所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规定。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  (2)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变更名称;  (3)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规定的名称。  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变更负责人并向其授权。  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决定解散;  (2)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2.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3.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收到吊销执业许可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可采用行政审批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可在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justice.gov.cn上查询)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  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  上填报后打印出纸  质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  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2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  上填报后打印出纸  质材料。  3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  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和其所在地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为其出  具的符合《律师法》  第十九条和《律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提交下列  证明材料:1.成立3  年以上并具有20名  以执业律师的合伙  律师事务所;2.律师  事务所及其分所未  受过停业整顿处罚  或者停业整顿期限  已满的;3.律师事务  所的分所未受过吊  销执业许可证处罚  的,或者受到吊销执  业许可证处罚已满2  年的。  4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  事务所的执业许可  证复印件、章程和合  伙协议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  无误后退回。  5  拟在分所执业的律  师的名单、简历、身  份证明和律师执业  证书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  无误后退回。    6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  人选及基本情况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提交下列  证明材料:1.拟任分  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  上的执业经历并能  够专职执业;2.担任  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  过停止执业处罚。  7  分所的名称  原件2份  纸质  名称符合《律师事务  所名称管理办法》规  定。  8  资产证明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  无误后退回。包括购  买办公设备的清单  及发票复印件,以筹  建律师事务所分所  名义开列的银行存  款证明。  9  分所住所证明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  无误后退回。属于自  有用房的,应提交产  权证;属于承租用房  的,应提交承租协  议、产权证及相关证  明。  10  拟设立分所的律师  事务所制定的分所  管理办法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11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并愿  意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  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  上填报后打印出纸  质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  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正本原件  核对无误后退回。  3  名称已变更的分所  所属律师事务所的  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4  关于变更分所名称  的合法决定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变更名称  的决定由所属律师  事务所作出。  5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并愿  意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  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3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  更负责人的合法决  定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变更负责人的决定由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作出。    4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执业证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  情况  原件2份  纸质  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拟任负责人符合以下条件作出说明:  1.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  2.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6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纸质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  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1份  及复印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3  关于律师事务所分  所终止执业的合法  决定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注销分所的决定由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作出。  4  清算审计报告、清算  报告及已向社会作  出终止执业公告的  证明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5  业务衔接、人员安  排、资产处置、债务  承担等事务处理情  况的报告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6  执业风险  承担的协议  原件2份  纸质  真实有效。  7  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附录2)。  2.《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录3)。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区县司法局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区县司法局审查15个工作日,市司法局审核8个工作日;  (三)发证期限: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文书,准予设立的,应当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  (一)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附录4、5)。  (二)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邮寄受理。  1.受理审查部门:各区县司法局(详见下表)。  序号  受理审查部门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1  浦东新区司法局  (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合欢路2号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3号窗口    200125  2  徐汇区司法局  漕溪北路336号新楼520室    200030  3  长宁区司法局  长宁路599号9楼    200050  4  普陀区司法局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楼    200333  5  闸北区司法局  新民支路28号15楼    200070  6  虹口区司法局  飞虹路518号15楼    200086  7  杨浦区司法局  平凉路852号    200082  8  黄浦区司法局  重庆南路100号17楼    200020  9  静安区司法局  武定路969号10楼    200040  10  闵行区司法局  莘潭路384号    201199  11  宝山区司法局  牡丹江路616号    200940  12  嘉定区司法局  永盛路1190号金钛怡和大厦8楼    201821  13  金山区司法局  石化卫二路428号    200540  14  松江区司法局  园中路1号3楼    201620  15  青浦区司法局  青松路231号    201700  16  奉贤区司法局  南桥镇气象路139号    201400  17  崇明县司法局  城桥镇人民路8号    202150    2.网上预申请填报网址:http://www.justice.gov.cn。  (二)受理审查部门直接受理接收时间:  工作日的9:00~11:00和14:00~16: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各区县受理审查部门,市司法局行政服务窗口(暂定为吴兴路225号103室)。  (二)电话咨询:  各区县受理审查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029786)。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ustice.gov.cn。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1.市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203室。  邮政编码:200030。  2.市司法局法制处  通讯地址:吴兴路225号2314室。  邮政编码:200030。  (二)电话投诉:  029993。  (三)网上投诉:  http://www.justice.gov.cn。  十五、办理方式(一般程序)  (一)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办理环节如下。  (1)区县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区县司法局分管局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4)审查意见报送。审查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并制作《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审核意见。审批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拟写审核意见。  2)核准决定。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文书送达。审批承办人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准予设立或者变更的,同时制作或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准予注销的,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有关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司法行政网上公开。上海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www.justice.gov.cn。&&当前位置: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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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黑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黑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
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
(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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