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如何办理子女,子女能得到所有权吗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房产该怎么过户.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浏览次数:0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如果是双方共有的话则需要双方的,如果有一方无法到场的话则需要写委托书到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和复印件。买房:省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和河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民镇局开单身证明)。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地产权利证书。4、如果是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5、人民法院强...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如果是双方共有的话则需要双方的,如果有一方无法到场的话则需要写委托书到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和复印件。买房:省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和河口本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民镇局开单身证明)。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地产权利证书。4、如果是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5、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6、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7、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具体咨询当地房产交易部门。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1,asku:1,askr:239,askz:19,askd:113,RedisW:111askR:466,askD:111 mz:hit,askU:0,askT:0askA:114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能反悔吗?_曾军周律师_新浪博客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能反悔吗?
&&&&&&&案例一览&&&&&&&&&&&&&&&&&&&&&&&&&&&&&&&&&&&&&&&
  原告余某(女)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某(男)于日在河北登记结婚,日生育一子高x。后因感情破裂于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的房屋一套分割,而是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所有权在被告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x所有。”现该房屋贷款还未还清,该房屋产权也未变更到高x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x,目前还处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状态,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告现在被诊断为右额占位疾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住院做开颅手术,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x,故收回原来的赠与承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被告高某辩称: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都只有居住权,房子双方已经协议给高x了,不能再进行分割。另外,出于为孩子考虑,当时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承担了夫妻的共同债务,购买房子借款4.5万元加上利息被告都承担了,还承担了大部分孩子的抚养费。原告治病的费用还有其他的途径解决,原告和现在的丈夫拥有的房产和保险都可以解决治病的问题。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和原告不能再对不起孩子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在离婚前对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了处分方案,并在诉讼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以生病需要医疗费为由提出分割诉争房屋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余某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余某与高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基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双方离婚后,余某以身患疾病需要救治为由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余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补偿无过错方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离婚协议中出现的夫妻双方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达成的合意。在父母子女之间,构成无偿赠与。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是一个整体,掺杂了身份关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方案,是一个综合的、一揽子的解决问题路径。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高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双方达成该协议时基于如下考量:
1、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基于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如果原告余某提出离婚之时,没有附带将自己对于房屋的份额赠与双方婚生子的条款,被告高某有可能不会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
2、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处理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一种路径。父母离婚,对于孩子而言,其别无选择地丧失了与生父母享受天伦之乐的机会,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弥补离婚对于子女的精神伤害,缓解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如果父母一方单方面反悔,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没有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之义务。
对于此类案件,也可以用合同法上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了特殊赠与与可请求强制履行的效力,在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物权利益的同时,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要求。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属子女的内容,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但一方反悔主张撤销时,可以适用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的条款。
曾军周律师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35,648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17182解决问题总数
手机号码:
[说明来自快车]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反悔要求撤销?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给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第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1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从《物权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原则上是不能予以撤销的。
另外需要探讨的程序问题是,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对于离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领取调解书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显然不是“对方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到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 杜杰锋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作者:
&&&&原告曾香与被告王龙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曾丽亚、儿子王涛。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曾丽亚(14岁)、儿子王涛(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赠与协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