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租赁,保理公司牌照等类金融牌照)归由银监会管理,落地在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相关政策

租赁、保理、典当等或将由银监会指导、地方金融办监管
作者:辛继召@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为什么以前银监会不要呢?因为看不上这几块小肉
“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国内知名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表示。
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
“改革后的监管模式与小贷、P2P网贷等类似,由银监业务指导,具体是金融办来监管。”有接近地方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
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境内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取得执业资格,也即金融牌照。这些牌照一般由“一行三会”审批。其中,由银监会审批的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由央行审批的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由证监会审批的包括券商、公募基金、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由保监会审批的包括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
除以上之外,还包括一批“类金融”牌照,但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指的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但这些公司没有从“一行三会”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这将增加当地金融监管力度。”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表示,除“一行三会”审批的金融牌照外,包括地方AMC、融资担保、小贷等属于地方性金融牌照,由银监会等出具指导意见,发到各个地方,由金融办制定具体试点办法。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归由银监会管理,落地在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交接完成或落地,应该是明年底或年初。”华南某机构人士称。
目前,一行三会或地方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尚未就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下发监管文件。
不过,从金融监管角度,超2万家类金融公司将给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公司分别达6158家、5584家、8280家。而一般省级金融办往往只有十几至几十位编制人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已有地方金融办开始扩编招人,对租赁、保理、典当等成立专门监管科室。
2万亿融资租赁“转行”有待细则
7月以来,融资租赁业内一直有调整监管机构的传言。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审批阶段的差异太大,单独银监会来接,很难操作。要转也是金融办来接合理一些。”有租赁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当前证监对地方交易所的监管一样。
国内融资租赁类公司一共有三种。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目前,由于主管机构尚未发文,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也尚未出台。尚不清楚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外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监管。
这其中,外资租赁企业公司数量最多,增长最快。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业52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1.94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0.93%。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长70.3%,资产总额2.15万亿元,增长32.4%;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速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速73.8%。
若融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指导和金融办监管,则可能解决其融资难题。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
不过,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华南某租赁人士表示,租赁公司事实上监管缺位,在此情况下,中小型租赁公司才有一定灵活性和生存空间。依靠灵活和创新的交易结构、信用结构争取到生存空间。而“严管会死一片”。
“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国内知名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表示,“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
保理、典当行业阵痛
“如果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没有大的影响。打擦边球,为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可能会被严查,受到影响。”对于调整保理监管机构,有保理机构人士认为,中国保理业务是从银行保理开始的,但银行保理做不好,才划分出商业保理业务。如果划归银监会管理,应当如何管理,哪些人管理,有无专业管理能力,都要打个问号。
其原因是,“类金融”公司中,相对于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银行保理和典当行业阵痛,商业保理则快速增长。
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72万亿元,同比下降40.9%。
与之相比,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数量、业务量和融资余额已连续四年实现成倍增长。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达5584家(不含注销和吊销企业数量)。另据测算,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融资余额超过1000亿元,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
21世纪经济报道今年1月10日报道,商业保理发展迅速,但面临繁荣以外的四种“痛”。包括:核心企业占有优势地位,不愿意为保理公司确权;保理企业融资困难;以及税制改革和同业恶性竞争挤压。
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测算,2016年全国已开业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数量将近1100家,开业企业比例达到20%。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曲维玺今年3月表示,商业保理行业业务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才有200到300家。还面临着商业保理市场认知度不高,业务开展难;征信资源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善,风控条件有限;信息交流不畅,阻碍企业间合作;人才短缺,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典当行业则面临资产总额和利润下滑的困境。
根据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典当行业资产总额和典当总额有所下降,盈利水平下滑严重,企业经营风险整体处于较低水平。
具体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280家,企业资产总额1646.4亿元,同比降低2.1%;净利润10.1亿元,同比降低60.2%。
商务部称,典当企业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风险传导性较低,典当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仍然较大。截至2016年12月底,全行业银行贷款余额37.7亿元,同比下降13.7%,占典当企业资产总额的2.3%,仍处于较低水平。典当行业逾期贷款余额122.5亿元,贷款逾期率为12.8%,较上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
对监管而言,庞大的被监管对象数量将考验其能力。
截至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公司数量分别为6158家、5584家、8280家,总计超过2万家,总资产不及2.5万亿。
“地方金融办即使每天跑一家,也管不过来。”有机构人士指出,地方金融办监管能力不足,监管范围扩大,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当前在执行的商业保理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典当公司,收归银监会监管后会不会修订尚未知晓,先看看老条款也好: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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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支持,请按照如下步骤取消屏蔽ABBAO的广告():2万家类金融公司的监管变局:门槛、定位、挑战、去向 | 分享2万家类金融公司的监管变局:门槛、定位、挑战、去向 | 分享愉见财经播报百家号近日,有媒体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对此,业内人士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在不同业务的审核过程中,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或不能发挥最有效作用;也有人表示,在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目前,相关监管细则还未公布,一切还都是未知,对于“类金融”机构的发展,你怎么看?文章来源 | 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侯潇怡 )2万家“类金融”公司监管变局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 改革后的监管模式与小贷、P2P网贷等类似,由银监业务指导,具体是金融办来监管。” 有接近地方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境内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取得执业资格,也即金融牌照。这些牌照一般由“一行三会”审批。其中,由银监会审批的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由央行审批的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由证监会审批的包括券商、公募基金、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由保监会审批的包括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除以上之外,还包括一批“类金融”牌照,但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指的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但这些公司没有从“一行三会”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这将增加当地金融监管力度。”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表示,除“一行三会”审批的金融牌照外,包括地方AMC、融资担保、小贷等属于地方性金融牌照,由银监会等出具指导意见,发到各个地方,由金融办制定具体试点办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归由银监会管理,落地在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交接完成或落地,应该是明年底或年初。”华南某机构人士称。目前,一行三会或地方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尚未就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下发监管文件。不过,从金融监管角度,超2万家类金融公司将给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公司分别达6158家、5584家、8280家。而一般省级金融办往往只有十几至几十位编制人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已有地方金融办开始扩编招人,对租赁、保理、典当等成立专门监管科室。融资租赁“转行”有待细则7月以来,融资租赁业内一直有调整监管机构的传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审批阶段的差异太大,单独银监会来接,很难操作。要转也是金融办来接合理一些。” 有租赁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当前证监对地方交易所的监管一样。国内融资租赁类公司一共有三种。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目前,由于主管机构尚未发文,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也尚未出台。尚不清楚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外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监管。这其中,外资租赁企业公司数量最多,增长最快。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业52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1.94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0.93%。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长70.3%,资产总额2.15万亿元,增长32.4%;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速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速73.8%。若融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指导和金融办监管,则可能解决其融资难题。 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不过,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华南某租赁人士表示,租赁公司事实上监管缺位,在此情况下,中小型租赁公司才有一定灵活性和生存空间。依靠灵活和创新的交易结构、信用结构争取到生存空间。而“严管会死一片”。“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国内知名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表示, “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保理行业或受影响“如果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没有大的影响。打擦边球,为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可能会被严查,受到影响。”对于调整保理监管机构,有保理机构人士认为,中国保理业务是从银行保理开始的,但银行保理做不好,才划分出商业保理业务。如果划归银监会管理,应当如何管理,哪些人管理,有无专业管理能力,都要打个问号。其原因是,“类金融”公司中,相对于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银行保理行业阵痛,商业保理则快速增长。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72万亿元,同比下降40.9%。与之相比,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数量、业务量和融资余额已连续四年实现成倍增长。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达5584家(不含注销和吊销企业数量)。另据测算,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融资余额超过1000亿元,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曲维玺今年3月表示,商业保理行业业务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才有200到300家。还面临着商业保理市场认知度不高,业务开展难;征信资源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善,风控条件有限;信息交流不畅,阻碍企业间合作;人才短缺,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商业保理繁荣背后的“四种痛”而在此前,曾有媒体就商业保理的发展做出相关报道,称商业保理正面临着繁荣以外的四种“痛”。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栗旻表示,保理企业的第一个痛, 就是核心企业占有优势地位,不愿意为保理公司确权。 我国有十几万亿的应收账款,但是保理业务仅有几千个亿。深圳前海道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孙才厚表示,让核心企业给保理公司确权确实存在难度,除了核心企业强势和流程繁琐以外,核心企业也担心是由于自身拖欠应收帐款导致下游企业再去融资,会影响其商业信誉。目前通常做法是,采取邮政送达确权方式,一但融资企业违约,保理商可以走司法程序。栗旻表示,商业保理的第二痛是 资金之痛,
保理企业融资困难 。“目前滇中保理2016年末接近36个亿的资产全部是通过股东借款而来,资金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其他投资者的青睐。”若银行授信能逐步打开,融资成本将更低也更快捷。但恒泰证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陶诗培对保理企业融资提出了创新看法,除了传统针对保理公司存量业务的证券化业务外,还有反向保理模式——基于核心企业的资质申请储架制,市场给核心企业一个大的授信,每次申请授信时资产还未形成,在这个储架额度项下,每次形成资产再发行。目前可以做到2个月的时间操作完成授信,每次发起控制在3-5天之内,在发行之前才需要形成保理资产,大大减少保理商的压力。第三个痛来自税制改革 ,营改增把一些很优质但收益很低的资产挤出了业务范围。“2016年,滇中保理因为‘营改增’的影响,大概失去了六十亿的发生额和十几个亿的余额。”栗旻表示。栗旻还指出, 第四痛是商业保理必将面临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现在已有苗头。“一些企业在改善供应链中得到好处后,就不断压价,一些保理企业也开始采取价格战。”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愉见财经”均已备注了文章来源。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号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愉见财经播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80后媒体人,“愉见财经”专栏作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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