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集团的下级管理行不行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http://www.zhongcai.com
类型民营/私营公司
地址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6号
行业&其他行业
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简称中财集团),成立于1995年,集团董监事局主要领导来自银行界,具有深厚的银行渊源和背景。
中财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杭州,成员企业包括控股母公司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38(含筹)家全资子公司,分布于杭州、北京、上海、天津、香港、深圳、西安、长沙、成都等地;
集团产业涉足新型建材、担保投资、期货经纪、典当拍卖、私募基金、房地产开发和国内外贸易等领域。
目前,中财集团主营商业架构为化学建材、金融服务、期货私募等三大事业组件。
中财集团化学建材业主营“中财牌”pvc、pe、pp-r、pe-rt管道和“中财牌”pvc型材,系国内最大的管型材制造商之一;产业群覆盖6家大型生产基地,均选址于国家级济技术开发区,占地达1100余亩;营销网络分布全球,08年销售额逾28亿元;
中财集团金融服务业以担保公司、典当行、拍卖行三极组建金融广角,中财金融广角(杭州)、(上海)、(天津)、(西安)(北京)、(深圳)、(武汉)、(成都)、(长沙)构筑了现有金融服务产业基地;
中财集团期货、私募包括中财金融研究所、上海中财期货、香港中财金融投资、浙江中财明利投资,是中财产融商业链延伸的体现,更是中财金融回归的战略举措。
中财集团致力实业发展,坚定金融回归!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成立于钱塘江畔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占地120亩,是国际化、社会化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财化学建材业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
目前,公司拥有百余条国内先进的高速挤出生产线,年产各类型材10万吨。现有平开60系列、平开65系列、平开70系列、推拉60系列、推拉80系列、推拉88系列、推拉95系列等七大系列,两百余个规格品种,通过了20多个省、市的技术鉴定,畅销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及东欧、前独联体、东南亚、北非、北美、大洋洲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级星火计划名优产品、信用等级3a证书、诚信民营企业、浙江省建筑材料与装饰名品等多项荣誉。
2003年,中财型材与美国通用电气(ge)塑料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研制,联合向市场推出“中财真彩型材”,将ge用于汽车领域的超耐候性asa共挤技术引入pvc型材领域,一举突破了型材彩色化与耐候性之间的难题。产品一经推出,即获得用户的普遍好评,并在各类高档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里,中财人奉行“九缺方圆,和而为一”的发展理念,秉承“诚实、认真、谦让”的中财精神,发扬以“正、勤、苦、勇、严”五字诀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勤奋踏实、孜孜以求,为塑料型材行业谱写新的篇章。
凭借雄厚的资金、先进的设备、独特的配方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中财型材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生产、销售连上台阶,销量稳居国内三甲。尤其是中财真彩型材的推出和应用,一举确立了中财型材在塑料型材彩色化领域的领先地位,在同行中声誉鹊起。
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待遇
平均工资/月
最低工资最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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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5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简称中财集团,1995年成立,总部位于中国杭州,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44家全资子公司,分布于杭州、北京、上海、天津、香港、深圳、西安、长沙、成都、南京、长春等地;经营产业涉足化学建材、担保投资、期货经纪、典当拍卖、私募基金、房地产置业和国内外贸易等领域。中财集团化学建材业主营“中财牌”PVC、PE、PP-R、PE-RT管道和“中财牌”PVC型材,系国内最大的管、型材制造商之一;产业群覆盖8家大型生产基地,均选址于国家级济技术开发区,占地达1400余亩;2009年销售额30亿元。中财集团金融服务业以担保公司、典当行、拍卖行三极组建金融广角,在杭州、上海、天津、西安、北京、深圳、武汉、成都、长沙、南京等地,分别陆续自购写字楼,构筑了金融服务运营中心。中财集团金融期货私募包括中财董事局金融研究所、香港中财金融投资、天津中财小额贷款、上海中财期货、浙江中财明利投资、浙江中财强毅,是中财产融商业链延伸的体现,更是中财金融回归的战略举措。中财集团致力实业发展,坚定金融回归!地址:杭州.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联系:人事教育处(20楼A区)&&&&& 邮箱:&&& &&& &&&&&& 网址:www.zhongcai.com公交路线:K96&&& : 杭州解百—晶都路滨康路口K194& : 蒋村公交中心站-滨江区政府K300& : 城站火车站-火车站南站K226& : 城站火车站—城站火车站K225& : 城站火车站—城站火车站K670& : 公交滨盛公交站—马湖村K107& : 火车东站—公交滨文中心站K114& : 公交丰乐桥南站—长河公交站班车:杭州城西线——7:15(世纪联华超市《文二西路与古翠路路口》对面公交车站)—7:35(天鸿饭店《莫干山路》门口公交车站)—7:45(浙江展览馆《环城北路》门口公交车站)—8:20(中财总部)杭州城北线——7:15(欧尚超市《上塘路与绍兴路路口》门口)—7:35(公交总公司《环城北路》公交车站)—8:00(金衙庄《环城东路》公交车站)—8:20分(中财总部)所在地区:杭州单位性质:私营/民营企业单位网址:
招聘岗位:信息软件管理(1名) [毕业生]
部门: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隶属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厂区面积8.5万平方米,生产能力15万吨,是我国最大的塑料管道专业生产企业之一,位列同行三甲。具有PE、PP-R、PVC等十四大系列3000多个品种的产品,产品应用涉及建筑给排水、市政埋地排污、通信电缆保护、城镇燃气输配、低温地板采暖等领域。  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先后获得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众多殊荣。
[工作地点]新昌 [发布时间] 日  [浏览量] 13961[岗位要求]大专 全职 中财集团旗下【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诚聘如下岗位: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招聘联系人:俞竹莺(人力资源部)联系电话:3& 招聘邮箱:1、男,大专以上学历; 2、有一定的计算机软件编程和开发能力,沟通能力强。
该岗位仅允许在线应聘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近的公交站:
美景花场、兴华小区、招商场、花鸟市场、儿童公园、安居小区、武警支队、松园小区、安居小区、石油公司、荷花一路、中立交、市政府、市政府、天润发超市、新世纪学校。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近的公交车:
102路、10路A、10路B、2路、309路、5路、8路、19路、1路、206路、18路、7路、15路、12路、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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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行提醒: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衢州分行附近(西北方向53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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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迹大道356
衢州市相关链接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留笑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局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留笑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明,系被上诉人留笑一之配偶。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留笑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被上诉人留笑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潘越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关于提前解除与留笑一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的判决为“一、撤销原告于日作出的《关于提前解除与留笑一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与被告留笑一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留笑一2015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显然,原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上诉人认为不能将留笑一与李群个人之间的所谓经济纠纷转嫁为留笑一与上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上诉人与留笑一之间除原存在劳动关系外不存在经济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经济纠纷”,并基于此否认了提供的款项计算单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李群、留笑一、孙某、潘瑜峰的询问笔录。但实际上,原、被告不存在经济纠纷,原、被告之间只存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存在经济纠纷”没有依据,而是将丽水办事处李群与留笑一之间存在的所谓经济纠纷,认定为是与留笑一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这显然是张冠李戴的错误认定。三、上诉人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留笑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公司依据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正当。上诉人下属的丽水办事处一直由上诉人进行管理,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均系上诉人发放或缴纳,任何人均无权代表上诉人将办事处对外承包或转让。原审中提供的款项计算单中可以明确反映出,上诉人公司驻金华办事处交上诉人的管理费为3600元,2015年春节前的库存为214166元,到日库存为147464元,上诉人库存减少66702元;到日止应付款为87552元等,这些款项均留置在留笑一手中。更为重要的是留笑一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明确承认“有32102元没有交出”,且有李群、孙某、潘瑜峰等人的笔录及上述款项计算单予以佐证,足以说明留笑一已经严重违反了丙类过失中的(3)损公肥私,侵吞或变相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9)截留、占用、挪用、侵吞客户货款行为的劳动纪律规定。留笑一虽以营销人员身份招入上诉人公司,但留笑一在丽水办事处的工作岗位是内勤,从留笑一入职以来一直从事内勤工作,从未进行过任何变动或调整,但留笑一在2015年3月起开始承包经营上诉人工作范围外的华杰商行,不能正常工作,出现旷工,从2015年7月起就未实际工作,持续旷工,在原审中留笑一提供了营销人员签到表及现场照片、走访记录单用以证实留笑一进行了签到且、11月均在外走访客户,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可,说明留笑一旷工事实成立,严重违反了丙类过失中的(6)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此外,留笑一在华杰商行存在销售非中财产品、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丙类过失中的(7)销售非中财产品。鉴于留笑一存在丙类过失,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根据和制度依据,是合法的、正当的、有效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且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留笑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一审法院判决未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合法合理,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二、不管答辩人和李群个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还是和被答辩人存在经济纠纷都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本案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并非经济纠纷案件,更不是和李群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所以不管彼此之间存在着任何经济纠纷都和本案无关。三、答辩人没有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被答辩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答辩人并没有侵吞或变相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挪用、侵占了公司及客户货款,这完全和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丽水办事处负责人李群此前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并没有将此事立案侦查,如果答辩人有挪用、侵占公司款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公安早就立案开始侦查了,这说明答辩人并没有挪用和侵占行为,只是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一审法院也认定询问笔录只能证明存在经济纠纷,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和侵占被答辩人公司财产的事实。其次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的工作岗位是销售而并非内勤。答辩人自从2006年2月进入被答辩人公司工作,和被答辩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为营销,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时制。而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工作岗位为内勤及工作时间为8小时全日制工时制。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工作岗位为内勤。而且被答辩人的员工工资单上也是非常明确的注明了答辩人的工作是营销。最后答辩人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答辩人从2015年7月起就未实际工作,持续旷工,这完全和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反而答辩人提供的签到表、工资表、走访记录等都能证明答辩人一直在勤勤恳恳的工作,并没有出现旷工的现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关于提前解除与留笑一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原告与被告留笑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工作内容为营销。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从2015年10月起,停发了被告的劳动报酬。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以被告留笑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制度为由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其未提供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制度的具体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已提前解除,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原告诉请不支付被告2015年10月至12月的基本工资300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对2015年股份红利、补缴社会保险、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实物福利的仲裁裁决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据此,判决:一、撤销原告于日作出的《关于提前解除与留笑一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与被告留笑一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留笑一2015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留笑一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提交了公司销售票据账册六本中随机抽取的24份,待证留笑一自入职以来一直到日均负责开票工作,但自日就没有上班并开具销售票据的事实。被上诉人留笑一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入职后负责开票工作,被上诉人工作期间都是做营销工作,偶尔有空开具票据,日之后没有开具票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日之后没有到公司就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留笑一是否开具销售票据及开具销售票据的时间与被上诉人留笑一是否从事销售工作及其在职时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另,上诉人申请证人孙某、奚某、叶某出庭作证,共同待证被上诉人留笑一自2015年7月起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丙类过失的行为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孙某当庭陈述称,日之前,其在上诉人公司看到过留笑一,之后其去过上诉人公司三、四次,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其都没有看到留笑一。其没有特地找过留笑一,也没有特地打听过留笑一是否还在上诉人公司上班,只是听李群说留笑一不做了。但2015年7月的一天,其曾去上诉人公司调解过留笑一与李群之间的纠纷。奚某当庭陈述称,日前留笑一在上诉人公司从事开票工作,日留笑一走了之后,就都是其开了。其是2006年到上诉人公司上班的,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签到考核。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签到表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签的。那段时间,是其经理李群叫其签的,后来就没有签了。叶某当庭陈述称,其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实际上却是在华杰商行从事塑钢制作的。公司没有将规章制度给其看过,其也不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考勤,但华杰商行有对其进行考勤。2015年7月份,其偶尔看到过留笑一到公司上班,7月份后也还看到过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后就没有看到了。其认识王小红和潘瑜峰,在公司看到过他们,他们是不是公司员工其不清楚,但是他们没有来公司上过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签到表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签的。其经理李群办公室基本不来的,一个月见不到几次。对证人孙某、奚某、叶某的证言,上诉人质证认为,三位证人的证言基本客观真实,无论的其他员工存在什么样的情况,或者对其他员工实行什么样的管理,都与被上诉人留笑一无关,且三位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证明2015年7月份开始留笑一就没有在公司作为内勤工作,也没有开具相应的票据,留笑一自2015年7月起存在旷工的事实。被上诉人留笑一质证认为,孙某的证言反映日之后只去过上诉人公司三、四次,且只是没有看到留笑一,不能证明留笑一不在公司上班;奚某、叶某都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其证言却仍然反映出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签到表是真实的,而签到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2015年10月份仍在上诉人公司上班,且这两位证人的证言没有完全证明被上诉人的职务是内勤,仅仅能证明2015年7月之后极少看到留笑一到上诉人公司,每个公司员工的职务不同,上班时间就不同,被上诉人作为营销人员,大部分时间在外面跑业务,并不能证明留笑一已经不在被上诉人公司上班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留笑一的质证意见成立,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留笑一自2015年7月起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丙类过失的行为,对上诉人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涉案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丽劳人仲案字[2015]第087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被上诉人撤销《关于提前解除与留笑一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与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留笑一支付工资300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系针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一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二、关于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劳动合同是否正当的问题。(一)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留笑一不存在经济纠纷,而被上诉人留笑一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又明确承认“有32102元没有交出”,故被上诉人留笑一存在严重违反《中财管道驻外营销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丙类过失中(3)损公肥私,侵吞或变相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及(9)截留、占用、挪用、侵吞客户货款的行为,上诉人有权解除与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劳动合同。对于该主张,因李群系上诉人公司驻丽水办事处的负责人,故李群将上诉人公司业务承包给被上诉人留笑一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群与被上诉人留笑一之间就承包业务产生的纠纷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留笑一之间的经济纠纷,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留笑一双方对承包业务的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无不当。在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实际工作岗位是内勤,且被上诉人留笑一自2015年7月开始就没有到上诉人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中财管道驻外营销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丙类过失中(6)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规定,故上诉人有权解除与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劳动合同。对于该主张,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工作岗位为营销,按照上诉人制定的《中财管道驻外营销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留笑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诉人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留笑一的工作岗位系内勤的主张不予认定。其次,《中财管道驻外营销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一、劳动纪律(一)出勤制度……3、各营销机构必须于当月26日前将《中财集团营销人员签到表》……上报至各市场总部”,按照该规定,上诉人应掌握被上诉人留笑一的考勤材料,现上诉人不能提供系其自身举证不能。再次,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留笑一存在旷工的情况,反而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能证明2015年7月份之后还见到过被上诉人留笑一到公司上班,且被上诉人留笑一提供的2015年10月份的签到表是真实的。综上,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三)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留笑一在华杰商行存在销售非中财产品、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财管道驻外营销机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丙类过失中的(7)销售非中财产品的规定的主张,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小兰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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