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什么交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建议可以调整其应纳

关联方借款不计利息是否必须进行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鹏飞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企业不提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补提利息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征管法的规定: 征管法第36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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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企业不提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补提利息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征管法的规定:
征管法第36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征管法的规定来看,关联企业间不计利息,税务机关进行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不是关联企业只要不计息,就必须进行调整,如果关联企业间税负相同,是不必进行调整的,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什么交易,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作价;(2) 融通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 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 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 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相应的调整方法,该法第五十五 条有相关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 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此外,在时间上还需要补充明确的是,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 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 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作价;(2) 融通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 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 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 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相应的调整方法,该法第五十五 条有相关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 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此外,在时间上还需要补充明确的是,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 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 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 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 购销业务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答: 有社保医保后,还有经济补偿金,算法如下,一年工龄算一个月工资,最多算12个月,余下超过半年算半个月工资,还有加班费用也要算清。
答: 楼上的大哥,你丫简直是扯淡。“~猪头男生~ ”的id果然很适合你。1、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从你加入公司那天起就视为你已经同意了,除非公司制度里有违法的规定,否则...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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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涉税风险及注意点提醒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近日有许多会员咨询企业间无息借款的涉税问题,本文为您梳理了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风险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二、涉及的纳税风险
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无息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的,需要调整相对应借贷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需区分关联方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且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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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管理规定: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税收征管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关联交易的原则
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三、纳税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调整的方法
纳税人有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纳税调整的时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这里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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