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予重生之财缘滚滚与银行有合作吗?

予财缘和银行比哪个好?_百度知道
予财缘和银行比哪个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予财缘好一点,起码灵活性就比银行高,而且收益也不比银行的低,风险也不大
采纳率:50%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是如何的? _ 东方财富网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是如何的?
中国贸易金融网
东方财富网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商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但银行承担声誉风险和间接信用风险,也需要采取和保理模式一样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1、内保外贷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内保内贷的模式。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未来的合作前景分析  着眼未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转型基础上,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将逐步开展。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更加密切,协同效果发挥充分。非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会更加深入、广泛。具体的合作前景为:  (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深度合作开发产业链条模式。这是指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产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开发产业链条。一是两者相互配合,介入彼此以前不熟悉的客户和行业,逐渐实现产业链条的开发。二是商业银行与那些大企业集团下设的租赁公司合作,如浙江物产租赁公司、北车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能够深化与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对大集团的合作。  (二)银行主导,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模式。这是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其租赁牌照的独特价值,作为银行的业务通道,配合商业银行为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即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银行,租后管理也委托给银行。这种模式发挥融资租赁作为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作用。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缺乏扩展零售业务的能力,而美国融资租赁的80%承租人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用更灵活有效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三)围绕直接租赁的业务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层次。当前融资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个领域进行的。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的独特行业价值,在控制贷款用途、掌握所有权、享有自力救济便利发挥优势。因此,随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主要会在杠杆租赁、转租赁等方面合作。  (四)资产保全方面的合作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在租赁物管理经营方面建立核心能力。尤其是在租赁物的估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租赁物的处置方面拥有专业团队,这种能力是商业银行难以复制的。商业银行的一些动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借款人破产等处置,可以充分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能力。
(责任编辑:DF154)
[热门]&&&[关注]&&&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东方财富产品
关注东方财富
天天基金网
扫一扫下载APP
关注天天基金予财缘:互金的合法地位已明确,你将成为最大的受益人
选择传统银行还是互联网金融?余额宝年化收益只有3%左右,还值得投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年化收益为何如此稳健?
带着一连串的问题,我们一起走进予财缘理财课堂。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已经走过十个春夏秋冬,从最初的籍籍无名,再到一夜成名,随后进入野蛮生长状态,随着国家相关监管制度的出台,互金行业一片利好,不仅收益比传统理财更稳健,资金流向更清晰,而且投资期限十分灵活,新的金融形势下甚至要比银行理财还要安全。
2017年还有几十天就要结束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给全国人民又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2017年互金市场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结构调整成效显现,有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实体惠民生能力明显提升。2017年行业交易量已经超越其它理财模式!
2万元做理财,一年话费解决了。5万元做理财,一年水电费解决了。10万元做理财,一年汽油费解决了;100万做理财,一年一辆轿车解决了;1000万做理财,一年一套房子解决了。聪明的人让钱流动起来,让钱生钱。最傻的行为是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让通货膨胀吞噬,自己没舍得花,明年却缩水了很多!
1. 曾经你担心资金问题,银行存管完美解决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这种就叫银行直接存管。这种模式因为资金并不流向平台,有效隔离平台与投资人的资金,,互金平台根本接触不到投资者资金,哪来的卷款跑路!现在“跑路”这个词儿,已经没有人在提了。
2.互金理财未来之路一片光明
监管层给出强力回复,明确表态行业发展会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今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是连续第四年提到并表扬互联网金融发展,十九大会议明确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指导方向坚持提倡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
3.互金理财收益稳健,投资人获得“稳稳地幸福”
互金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且行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也是利率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表现,更是保护投资者的态度,目前行业平均收益率为9.31%。如果你是一名专业的金融投资者,有人说在银行贷款利率低,其实并不尽然,各种手续费,时间成本累加到一起,甚至要超过互金借款的利率!
4.你担心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
现行监管明确指出,单个借款人在一个互金平台借款上限是20万元。意为重回普惠金融本质,小额分散出借的平台将迎来春天。并且平台更多的和担保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并且严格的风控,足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现在国家信用系统日益完善,不还钱?把你列为失信名单,你和你的家人都将寸步难行!
5.曾经你担心没有金融部门对行业监管负责?
现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对互金进行监管,甚至比银行理财还要安全透明!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互金网贷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规定了互金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金融监督部门;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互金网贷行业实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和创新监管,既满足了该行业创新的要求,也改变了基本无规则约束的行业现状。
互金行业已经不再是野蛮增长的阶段,现在有人监管,有法可依,这无疑是国家给投资者的一颗定心丸。
现在如果还有人把钱死死的存在银行,那基本上就与这个时代无缘了。国家反复降准降息,就是在用政策与数据告诉你,不要把钱存在银行,并且尽量多从银行借钱去搞生产,当然听懂的人选择国家扶持的互联网+互金,乘势抓住了财富!
互金越来越安全,并且作为国家战略写入十三五规划,连续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大正名,互金“宪法”已经落地,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无论是收益、流动性、门槛都优于银行理财,这样的财富机会,请千万不要视而不见!
事实证明,互金理财已经成为当下国内,特别是一起理财非常适合老百姓理财的方式!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与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江苏建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11号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桃李苑小区1号楼)。负责人吴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利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葛晓磊,该行员工。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曹卫菊。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19楼。法定代表人张长勇。被告曹卫菊,居民。原告(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被告(以下简称中健公司)、(以下简称建缘公司)、曹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顺忠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祝利娟、葛晓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健公司、建缘公司、曹卫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诉称:被告中健公司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原告于日发放了该笔贷款,到期日为日,年利率为7.8%,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被告建缘公司、曹卫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中健公司经营困难,贷款已逾期,截至日尚欠贷款本息146.7万元,其中本金14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6.7万元。年利率7.8%,罚息为年利率的1.5倍,复利为罚息标准。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健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万元、截至收回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被告建缘公司、曹卫菊对被告中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银行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明确为年利率7.8%,罚息为年利率7.8%的1.5倍,复利按罚息标准计算,计算标准自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费用仅指诉讼费、保全费。被告中健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建缘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曹卫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江苏银行(贷款人)与被告中健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一份,约定:中健公司向江苏银行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执行年利率7.8%,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利息从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期限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借款人不能及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出现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日,原告江苏银行与被告建缘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建缘公司为中健公司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合同编号为JK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日,被告曹卫菊亦向原告江苏银行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愿意为中健公司合同编号为JK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江苏银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江苏银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保证期间为本报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被告中健公司、建缘公司、曹卫菊均向原告江苏银行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并认可了按照该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的法律效力。上述合同签订的次日,原告江苏银行通过转账形式向被告中健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并由被告中健公司在原告江苏银行提供的借款借据上加盖印章,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贰佰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年利率7.8%,借款用途为购货,入账日期为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中健公司于日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6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且利息已经偿还至日,其余本金与利息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与被告中健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建缘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以及被告曹卫菊向原告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江苏银行交付了借款,被告中健公司接收了贷款,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被告中健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建缘公司、曹卫菊向原告江苏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均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故应对被告中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建缘公司、曹卫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健公司追偿。被告中健公司、建缘公司、曹卫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期限内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自日起计算至日)、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倍自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最后一个月的应付利息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7.8%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曹卫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完毕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18003元,减半收取9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02元,由被告、、曹卫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3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10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缘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