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创业,办养殖低保能贷款吗吗?低保人员可以吗?

低保户可以申请贷款创业吗?_百度知道
低保户可以申请贷款创业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有梦想,把自己的企划书搞到位,把项目选正确,低保户一样。创业就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的。顶
采纳率:81%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申请贷款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你当前所在位置:
郴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对象(一)具有以下身份的人员1.登记失业人员2.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高级班以及特殊学校学生)3.返乡农民工4.复退军人5.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残障人士、享受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职工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烈士家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6.网络商户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备注:1.非郴州户籍人员提供在郴州的居住证;(二)合伙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只要提供足够的反担保,可以按二位以上符合扶持条件的合伙人申请总额5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可以是单独担保形式,也可以是混合担保形式。以上二类,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比例为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郴州市境内,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两年,按基准利率的50%贴息。(四)大学生特殊扶持政策依托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创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的大学生企业(城区范围内经开区、高新区都是省级工业园区)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可申请最长两年、最高1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基准利率享受两年贴息的扶持政策。二、创业担保贷款的限制性条件申请人以及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车辆贷款以外,往上追溯五年,夫妻双方应没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三、再次扶持政策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可以允许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二次贷款不贴息。四、贷款扶持项目1.所有创业带动就业的各类项目,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各类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网络创业企业;2.种植业、养殖业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但需提供场地使用相关证明;3.网络创业企业经实名制注册登记的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五、提供或取消反担保条件(一)提供反担保1.由以下人员的工资收入担保(1)由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2)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企业职工夫妇。2.企业或股东个人提供担保由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私人企业或股东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3.不动产抵押担保(二)取消反担保条件贷款申请人经过承贷银行信用授信的,可取消反担保。六、反担保合同的签订1.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提供反担保的,与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2.由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工夫妇工资收入提供反担保的与承贷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3.贷款申请人以不动产作抵押的,需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并与承贷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4.取消反担保,由承贷银行提供授信的,由承贷银行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出具《贷款授信以及贷款回收承诺书》。七、办理贷款审批程序1.个人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或经授权的商业银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申报贷款材料;2.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身份资格确认和个人诚信记录调查;3.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实地核查;4.三方会审后确定放贷额度并出具审核意见;5.担保中心负责人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6.担保人当面签订反担保合同;7.经办银行对贷款材料和反担保合同进行复核,验证征信记录,签订借款合同,按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八、办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略,详见各项单个宣传单)(一)单个项目需提供的资料(十五类人)(二)合伙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三)小微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四)大学生特殊扶持政策需提供的资料九、办理反担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略,详见各项单个宣传单)(一)单个项目需提供的资料(十五类人)(二)合伙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三)小微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四)大学生特殊扶持政策需提供的资料十、温馨提示借款人逾期未按时还款或恶意拖欠,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将受到如下影响:1.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录入“黑名单”;2.暂停享受一切就业优惠政策;3.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4.财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约定扣发反担保人工资;5.补缴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6.逾期贷款追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负责承担;7.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直接向放贷银行提供担保,本中心只贴息不担保。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十三、办理时限:上班期间随时可以上交材料,当月25日之前受理资料,次月月初参加创业培训,月底可放款。十四、联系电话:十五、办理地点: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25号创业培训中心三楼大厅十六、办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十七、表格领取: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25号创业培训中心三楼大厅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停薪留职,自主创业了?第六条【陇南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15,817贴子: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停薪留职,自主创业了?第六条收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end--&
字体 [ 大 中 小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964 begin--&甘政发〔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日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二、重点扶持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第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以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三、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四、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五、做好自主创业人员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县以上人社部门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七、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归国留学人员在甘肃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直接注册登记,并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出资额的70%。  九、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十、减免对创业人员的行政性收费。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十一、实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县市区政府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难题。由市州人社部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由妇联组织推荐的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有关规定,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其他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初始创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  十三、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设立规模不等的“政府创业创新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各级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照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对担保基金与放贷额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各级政府评选或经同级政府同意有关部门评选的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十四、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创业项目库,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上增设“创业服务中心”,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计划、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过程中,要将创业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其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省内配套投资,创造良好创业就业基础条件。  十六、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对涉及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要转变执法观念,以教育整改为主,审慎使用处罚权。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十七、强化对全民创业工作的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将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和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和提升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十八、此前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天大陇南不锈钢扁钢厂厂专业生产不锈钢六角棒,不锈钢筛网,不锈钢丝绳,不锈钢焊丝等产品.材质有304,304L,321,316,316L,310S等.保证材质,价格合理.电联:.
这是撒时候的文件啊
怎么不落实啊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贷款政策解答
当前共有599人在线
新建网页 1
站内全文检索:
本类热门文章top10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贷款政策解答
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2.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免”是指什么?
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
3.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扶”是指什么?
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4.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补”是指什么?
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有哪些?
凡日后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其他人员(包括残疾人、失地人员、低保人员等)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期限?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大学毕业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妇女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为2年。
7.“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
从日起,贷款发放后第6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10%,贷款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30%,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
8.“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是什么?
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申请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给予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贴息。
9.“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有哪些?
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这七个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立足各自职能,发挥& 各自优势,分头推进个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1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审批程序有哪些?
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⑤各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11.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手册》原件;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凭合同》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12.什么是创业导师帮扶?
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对创业者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13.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哪些程序?
创业者要向具体承办单位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其中,招用人员必须是云南户籍的人员。
14.对未按时偿还“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后,应分期按时还款。对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有关承办单位、农村信用社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对借款人采取措施追索,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违约情况和公布个人信用状况。
文章来源:市就业中心
& 发布时间: 16:09:31& 浏览次数:25681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广告服务&|&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
ynqjrs.cn All Rights Reserved网站维护: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科浏览本网,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不低于滇ICP备号&&&&&&&&&&&
&页面执行时间:23.438毫秒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粤财社109号当前位置: >
> 广东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粤财社109号时间:【导读】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切实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发文字号】:粤财社〔号
【执行时间】:
【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各地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省本级资金需求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
2.联合省财政部门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省本级和补助地市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
3.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
2.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项目及评审论证情况进行复核。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科学引领、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对适应国际和国内需求的质量高、技术含量高、使用效能高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支持创新类补助支出原则上不低于总支出的七成。
(一)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平台开展应用型创新创业,奖励创新创业
1.创业学院奖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围绕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开发及指导服务等,对在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对每个院(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各地推荐的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省对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包括广东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3.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4.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效益导向机制,以优秀创业项目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通过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分配;各地市和有关单位筛选、推荐或者申报一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迎合度高、项目前景好的创新型创业项目。经行业专家团队对备选项目从项目前景、示范效应等角度进行分析,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项目及项目单位给予奖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孵化创新
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重点建设一个省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重点吸纳高新型创业项目入场,鼓励创业项目与产业对接,创业与创新结合。相关手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按规定办理。
2.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发展成片区式、招牌式行业,省每个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扶持已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单位,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事后奖补。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省级创业引导基金。省级创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子基金,重点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初创企业,促进具有较高发展潜力的创业项目落地。以及支持各类以初创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用于各类常规类创业补贴,鼓励大众创业。常规类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支出的三成。
(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流程按照《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号)创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实训补贴。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补贴申领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申请创业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至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4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5、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六)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省和各地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
1.公共创业服务补助。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创业服务补助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2.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常规类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要与各地创业重点人群(特别是创新创业意愿和能力更强的大学生)、有效创业活动(统计工商登记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等挂钩,并结合集体研究的方式安排。
第九条1-6所列项目先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的可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资金申报与审批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至少提前一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方式、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及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9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支持方向和范围、分配办法等)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7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申报项目入库时已细化至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直接审批下达资金,申报项目入库时未明细至二级项目库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
省直有关部门将省财政厅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安排(下达)预算。
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分配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组织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其中,财政省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按年度资金申请指南的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因素方法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按规定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项目评审或认定办法),公布有关项目评审、认定及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评审、认定规定办理。
管理与控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计划确定后,省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政策扶持对象申领各项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户籍、身份等设置限制条件。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操作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审核过程中不再实施事前公示,改由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事后再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经办和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可直接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3项补贴可采取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领取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申报项目时要同时申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有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在广东创办初创企业的,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相关资金补贴项目的范围、对象和标准自本地区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标准核发的补贴不予追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2、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3、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1、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3、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1、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规定执行。
2、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4、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一、如何申请创业就业补贴?
【答】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需要提交的内容:注册营业执照,项目报告,毕业证明,公司股东状况,创业培训证明,创业担保证明,法人资料等。一般情况下是到劳动保障厅先进行创业培训,然后他们会指导你去办理。
二、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答】创业补贴需要以下条件:
(一)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时间: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1、3、5、7、9、11月)20日前向高指中心提出申请。
(四)申领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于日起,新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则提交相应材料是不需分开已经);
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
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在校证明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三、创业政策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帮助?
【答】促进大学生创业要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常见问题【版权声明】:《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粤财社109号》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shiyebaoxian/18145.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广东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资讯
公积金可以用来贷款买车吗?公积金是以工资为基础按比例缴纳的住房公共积累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16项行政许可,条例减少了事前7项许可,同时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了医疗
网站声明:社保查询网刊载内容均来自当地社保机构或网络,主要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问题和政策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处理。创业带动就业栏目推荐失业保险热门信息推荐
最新社保资讯
社保精选导航特色服务广东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 chashe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低保户能贷款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