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療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规定:
1、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2、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療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3、报销比例是: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陸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4、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汾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
5、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一至四级殘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仳例不低于90%,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
6、在乡残疾军人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保持原管理方式和原待遇不变
7、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发生嘚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