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九年没缴费了还给办理吗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9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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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9月开始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64号)精神,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9月开始。
一、参保缴费时间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仿宋_GB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参保缴费标准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仿宋_GB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三、参保缴费办法
首次参保人员应先到所属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幼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到社保部门委托的邮储银行进行缴费。连续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缴费。
(一)农村居民缴费。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村委会统一收缴医保费,并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镇(街道)做好参保人员的报盘和缴费工作。
(二)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同时,也可通过手机银行、网银在线缴费、代扣代缴等快捷渠道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三)在校学生缴费。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造册,报学校所在地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进行报盘核定,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特殊人群缴费。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规定,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其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给予全额补助。
四、医保待遇调整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仿宋_GB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_巴中市级_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市劳社发[2009]99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9]26号)规定,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二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巴府发[2009]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和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新生婴儿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和对象的城镇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申报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同时参保。
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申报登记、信息录入、传输等基础业务工作。
(二)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费用归集。学校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开设的银行帐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县(区)城区所在学校直接到医保局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手续;乡镇所在学校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到医保局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手续。
(三)市、县(区)医保局负责对所属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城区学校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和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对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予以确认。
第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镇居民户口薄原件、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生、儿童除外);
(三)城镇特殊困难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证明;
4、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城镇居民初次参保的,一次性缴清当年所剩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的,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底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缴费的,可在次年的1至6月补缴,但补缴时间不超过6月底。超过6个月未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时开始计算。
学生和儿童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 参保人员户籍在巴中市境内跨县(区)迁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随之转移参保关系,转入地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城镇居民户籍迁出我市或死亡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注销,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转移、不退还。
第六条&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年的补缴费基数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期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清算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以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增长系数7%逐年递增。缴费比例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计算。
学生和儿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失业后,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换,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同时保留其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从缴费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2009年度每人每年筹资11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0元,县(区)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20元。
低保对象家庭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2009年度每人每年筹资11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5元,县(区)财政补助25元,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2%的比例筹资。2009年度按2008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每人每年筹资27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0元,县(区)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18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110元,县(区)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费80元。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110元,县(区)财政补助80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第十条& 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应补助的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外,下差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全市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管理。
(一)征收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医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以及全市参保人数等因素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收入缴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属地原则,由同级医保局负责征收,直接存入医保局在本城区内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25日前各县(区)医保局将当月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缴到市医保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由市医保局汇总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月末无余额。
(三)政府补助资金收入。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应由各县(区)财政配套补助的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在当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
(一)支出计划。由市医保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金划转。各县(区)医保局根据基金支出计划和支出专户结余情况分月向市医保局报送用款计划,由市医保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市医保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并转拨各县(区)医保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周转金管理。市医保局年初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到县(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年终清算并滚存使用。
(四)基金支付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区)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征收任务后出现支出缺口的,由统筹基金弥补。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而出现支出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县(区)医保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预、决算报表。
(三)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市、县(区)医保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
市、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存储环节的内部审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各县(区)医保局向市医保局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有关情况。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除下列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其余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2、挂床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生理缺陷治疗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健康体检、健康疗养以及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临床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新材料费用;
6、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8、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的医疗费用:
1、诊疗设备中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的,个人自付20%医疗费用;
2、医用材料中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医疗费用;
3、治疗项目中进行肾脏、骨髓等器官移植手术费和各种微波、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的,个人自付20%医疗费用;
4、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医疗费用;
5、按有关规定,部分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十九条 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标准只扣差额;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转市内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标准不再扣减。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住院医疗发生额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50%。
(二)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出院时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计算,并按各年度医疗费用发生额占费用总额比例计算分摊支付金额。
(四)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当次门诊诊断治疗结算,普通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每次为2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一)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十五个百分点。
(二)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两年以上,每增加1年缴费期,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乙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并按55%的支付比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患急症和异地居住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按照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一)2009年启动实施至2010年7月27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0年7月27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和儿童、新生婴儿初次参保的,从参保缴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中断医疗保险关系,重新参保的自重新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预交部分医疗费用,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次月10日前凭出入院证、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向城镇居民参保所在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 市外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和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出、入院证、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和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由所入住医院确认并签章)、转诊转院手续到参保地医保局结算。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病人除外,但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
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出、入院证、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和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由所入住医院确认并签章)到参保地医保局结算。
第二十九条&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患门诊大病的人员,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凭复式处方、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每年12月25日前到参保地医保局结清当年的医疗费用;
(二)患门诊大病的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每年于12月25日前凭复式处方、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第三十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结算。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算,超支自付的原则。参保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因病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医疗机构每季度次月10日前凭复式处方、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向城镇居民参保所在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市、县(区)医保局每年度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保局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局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管理。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参保城镇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二)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凭“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三)婴幼儿凭户口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参保住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传输,以便监管,防止非参保者冒名住院。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因病情需转诊转院的,由所入住的医疗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参保所在地医保局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
第三十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
(一)异地居住人员须在参保地领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经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签章后报参保地医保局备案;
(二)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所在地选择3-4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选1家一级以下(含一级)的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电话申报。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大病,实行申报审核和定点治疗管理。由参保患者凭本人身份证和二等乙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病史资料(近期住院相关病历资料、近期门诊检查报告单等)到参保所在地医保局申请,医保局及时组织由3名以上具有副高相关专业职务资格的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病情鉴定。符合门诊大病的城镇居民发放《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手册》。
第四十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专帐管理,不得超支,结余滚存使用;
(二)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定点服务单位;
(三)参保城镇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在户籍所在辖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门诊基本信息档案,提供符合普通门诊治疗的医疗服务;
(四)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未在户籍所在辖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是指:
(一)低保对象是持有《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所有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指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经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四)“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管理;“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样证,各县(区)制发、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  邮编:636000
版权所有: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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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公告
  依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现就办理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日至11月30日。
  二、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三、缴费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日前或10月20日前以及11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
  凡符合个人免交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
  城镇居民须持有效期限内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北京市低收入救助证》中的一种进行免交费资格审验,其中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交《低保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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