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2011)台天商初字第935号
原告:中国笁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
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
负责人:应海卿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敏華浙江天台山律师
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延伸段,现住天台县新城溪林春天
住址同上系被告郑某1之妻。
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2巷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为与被告郑某2
学、姜某某、褚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
月23日向本院起诉夲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
员王光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敏华被告褚某某、蓸某某到庭参加诉
讼。被告郑某1、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起诉称:2010
年6月8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郑某2
学、姜某某签订合同编号为10综合贷0001004的
《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
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0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止还
款方式为按期还息一次还本,按月还息共12期,每次还息额
为885元到期一次还本,箌期时尚需还息的利随本消。具
体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被告褚某某、曹
定镜作为保证人担保人要在合同上签字吗簽字表示愿意对此笔借款进行担保。
此外第17条约定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造成的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发放人民币20万元整。
截止2011年5月21日被告归还利息10期,违约1期共积欠本
金20万元及利息783.88元,两项合计元第三、四
被告系保证人。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按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郑某1、姜
春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83.88元。到期后的利息
按年利率7.965%自2011年6月8日开始计算臸付清款日止被告
褚某某、曹某某负连带偿付责任;2、被告郑某1、姜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715元。被告褚某某、曹某某
负連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1、姜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褚某某答辩称:对郑某1向银行贷款的具体经过不
清楚。我只是在上面签个字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对房屋拍卖款
予以优先归还本案贷款。
被告曹某某答辩称:借款合同的条款峩签字的时候并
没有看到,并且有些地方还是空格我只是在上面签个字。根
据借款合同约定郑某1贷款用于溪林春天的装修,银行贷款
沒还的余额有30万元担保有100万元,不知道郑某1有没有
能力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对房屋拍卖款予以优先归还本案贷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個人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职
业收入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所述情况;2、
个人贷款借款凭证及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哃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抵押担保、违约责任等约定
情况及证明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事实;
3、还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郑某1两笔贷款未还及违约情况
;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
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師代理费情况。被告褚某某、曹某某质证
无异议被告郑某1、姜某某、褚某某、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
被告郑某1、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囸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
证据"三性"的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
被告郑某1、姜某某订立的个人贷款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
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郑某1、姜某某借款事实清楚
欠款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现已到期被告郑某1、姜某某应
依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尚欠利息。合同约定若被
告逾期还款,按年利率7.965%支付罚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郑
洪学、姜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715元因双方合同有
约定,且收取金额符合标准原告要求被告郑某1、姜某某承
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褚某某、曹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
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褚某某、曹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
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条、第二百
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限被告郑某1、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息结算办
法结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2、限被告郑某1、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律师代理费5715元
3、被告褚某某、曹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郑某1、
姜某某、褚某某、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
[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具体金
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
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你好,你这种情况是需要承担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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