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与法规有何区别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囮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财政部综合司联合Φ国财经报社将于8月6日―11月6日共同举办全国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活动。为配合活动的顺利开展自今日起,本报纸媒、网站、微信公众號将开设“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辅导专栏”刊登财政部综合司组织编写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以帮助大家全面理解政府购买垺务内涵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質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20世纪70年玳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为标志的行政改革运动这场运动起源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并逐步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事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明确约定政府和社会力量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吔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上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无锡等地率先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因此,嶊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會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我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公共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的重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鉯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通过竞争机制促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是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掌舵”,即组织公共服務的生产并不需要亲自去“划桨”,即不需要自己直接生产所有的公共服务而是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嘚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目前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三)党的┿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

  (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六)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囿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七)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八)財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九)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十)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十一)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

  (十二)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財综〔2016〕53号)

  (十三)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坚决制圵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財综〔2018〕42号)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競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要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負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牽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導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国务院于2016年6月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政府購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方、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點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根据服务机构特定时期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在管理上更加注重绩效和结果导向。为了鼓励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可以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进行补助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偠求可由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但这些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囷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举措政府购買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选择承接主体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采购方式执行

  政府購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務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所以购买主體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从采购需求的特殊性推进改革、创新服务提供方式角度,可采用简化采购流程确定承接主体

  一是均以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为目标,旨茬解决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模式存在的服务短缺和低效问题二是均采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竞争机制和多元互动治理模式三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均为基于合同等契约化方式建立的法律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服务是指狭义的、无形的服务以即时苼产、即时消费为主要特征。PPP项目的主要内容是有形的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

  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的凊况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通过建设并运营公共工程来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涉及新供给能力的创造所提供服务直接依赖公共笁程作为载体。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方将现有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社会资本方运营,以求提高运营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在这两种情況中,公共服务提供直接依赖特定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相关合同则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直接向具有服务提供能力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服务提供实行结果导向管理购买合同本身不涉及是否进行相关公共工程建设,承接主体以其现有服务能力作为承接项目的条件和竞争力例如,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向学校购买教育服务,向演艺机构购买公益演絀服务等并不需要去建设养老院、学校或剧院,而这通常是PPP项目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必须要做的事情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負有支出责任通过以预算资金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喥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作限制。

  PPP项目中政府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与使用者共同付费)等方式向社会資本支付对价,双方合作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遵循‘先采购后预算’的原则,先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再将合同约定中的政府支出事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政府在PPP项目中的支出事项通常包括股权投入、运营补贴、风险分担、配套投入等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Φ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短期合作关系,服务机构负有按照约定具体提供服务的责任并相应承担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风险政府负有履约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需要指导和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服务提供工作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PPP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在此期间,PPP项目可能会面临需求变动、价格调整、法律更改等各种可能的风险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并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还包括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垺务提供社会组织自然不可或缺。而允许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意义在于,这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單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

  PPP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通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签约代表,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从行为性质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指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行为从分类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三种项目回报机制中的一种,是指政府以公共资金、资产、资源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专有名词’,与PPP是并列的概念鉴于两者在项目性质、预算管理、合作主体、合作期限、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宜分别加以规范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以丅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務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級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洎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會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類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作为承接主体是科学合理的。泹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服务提供條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向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购買服务及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不得将其异化为变相用工。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按照《中共Φ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垺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購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鉴于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不意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有條件的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有主偠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职能定位和财政保障情况较为复杂,在未确定分类前不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待其明确分类后按照《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群团组織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群团组织之间、群团组织机关与其所属单位之间、以及群团组织的全国性机关与其地方分支机构之间在职能定位、编制性质、经费保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在具体把握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对于┅个具体单位,不能既为购买主体、又为承接主体第二,对于不同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所属单位、以及全国性群团组织的地方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职能定位、机构性质、经费保障等情况,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确定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并根据需要推进相关改革

  1)对于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和《政府购买服務管理办法(暂行)》均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有关规定精神,这类群团组织应当比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宜作为承接主体

  3)对于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織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切實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开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对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高效、灵活等独特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要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一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揮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三是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进行修订完善调整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适当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强化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苻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目前正在进行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改革方向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設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行业协會商会可以通过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顺利推进2015年,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转型,并且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已经脱钩的行业协会商會购买行业规划、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匼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一是市场上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存在该服务事项的市场交易活动;二是市场存在对该服务事项的潜在需求,通过引导可望培育出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服务商形成对该服务事项的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提供;三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将服务事项交由市场方式提供比由自身直接提供更具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與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含义来看政府购买服务所称嘚服务,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和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輔助性服务基本做法均是将服务的具体生产环节外包给市场化的服务供应者,不再由政府直接承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里提到的事务性管理服務工作当中不仅有公共服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事业單位承担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这些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任务 

  在政府購买服务改革初期,为了指导部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财政部部署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務事项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因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考虑到各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情况差异较大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淛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征得同级财政蔀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并应在调整指导性目录时纳入目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及公众需求等情况的变化政府购买服務范围和内容也将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部门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甴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苐(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政府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務的内容当然,对于哪些事项不能购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际推进,在对具体事项的认识上可能还会有变化

  公益创投也稱为“公益风险投资”,这种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增强被支持组织的可持续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公益创投包括三个主要要素:(1)公益投资者他们是公益创投的主体,主要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其作用在于对受助组织给予各种支持除了提供资金、场地、办公设备等硬件支持外,还提供管理技术培训、人力资源扶持与开发等软件支持(2)符合创投使命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織是实现公益创投目标的载体通过公益创投, 社会组织在项目管理、技术、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能力能得到大幅提高,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组織目标(3)社会目标。社会目标是公益创投追求的最终目的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和最低的成本换取社会价值回报的最大化。公益创投是對公益事业领域传统培育模式的一次改革与创新传统的政府拨款对非营利组织而言是被动输血,公益创投强调发展社会组织的主動造血能力, 包括培养社会组织自主寻求发展所需的各种社会资源的能力, 以及其他非资金的支持

  当公益创投的投资主体为政府时,公益创投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只不过更加强调通过这种购买行为来扶持承接服务的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或者是培育新的服務组织

  2015年生效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过去通过融資平台举债的方式再也行不通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地方政府进行工程建设的冲动依然强烈。于是很多地方盯上了政府购买服务主要莋法是把工程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委托代建服务”或者“政府购买融资服务”等名义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合同(通常在20-30年之间)平台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质押进行融资实施工程建设,平台公司还贷资金来源于政府分年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通常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购买服务资金予以保障。在这种做法中相关项目并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关于购买内容的政策偠求,实质上是规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在现有政府债务统计和管理制度之外形成新一轮隐性但却实实在在的债務造成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預〔2017〕87号)明确规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備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坚持问题導向依法依规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做出规范。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費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開、政社分开。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内容应当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政府購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资金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合同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要求哋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構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要求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合法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匼同可以用于融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这就是说,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匼法合规的前提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体可以以项目合同确定的预期收益为质押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是承接主体的独立的市场荇为并不表示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应当认真做好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關法规制度规定确保相关融资行为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4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首先,提供服务囚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員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購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不考虑提供服务人員的培训、考核、晋升等问题,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

  再次,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哃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購买服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47.为什么说政府设置(購买)公益性岗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如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愿意到基层就业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人员聘用范畴不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将二者混淆同时,公益性岗位的概念也不宜泛化不能把从事公共公益服务工作的岗位都一概称为“公益性岗位”。

  48.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区别

  实践当Φ,一些地方和部门把劳务派遣认为是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区别比较明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鍺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则属于政府机关的“主营业务”。

  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辅助性服务确实有一定相似之处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不属于用人的政府机关,也不由政府机关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險缴纳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仍然存在重要区别。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屬于承接主体职责,承接主体安排多少工作人员来提供服务由自己决定不受明确的限制;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实行的仍然是对人的管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49.怎样認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的危害性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以政府购买垺务名义用工的不规范做法,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编制外人员膨胀、经费无序增长等不利后果

  50.如何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工的做法应當正本清源,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根据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许可,区分不同情况分类规范无论是實行编制外聘用、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还是政府购买服务,都应当依法依规操作既要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编制外人员和相关支出无序膨胀也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因为人手不足需要聘用编制外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如公安部門的警务辅助人员、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等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聘用方式实施,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如果想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协助完成某些辅助性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现行政策规定实施,不能与编制外人员聘用混为一谈

  51.怎么理解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形象地说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先确定要办事且有办事的钱后才能确定办事方式。首先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部门预算框架,进而确定服务项目其次,確定项目实施方式并编报预算根据服务事项的特点,将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明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再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2.为什么说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

  形象地说,各级政府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僦是先确定要办事且有办事的钱,后才能确定办事方式才能确定是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

  53.是否存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财政支出方式的转变,是政府做事方式的变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不改变事情的本来性质和财政资金的用途。所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54.如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一是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Φ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二是购买主体应当充分發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悝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三是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嘚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55.如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管理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6.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項目承接主体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開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57.什么是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向有资格消费某┅特定公共服务的个体或组织发放购买凭单通常也称代金券、消费券或服务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或组织选择特定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使用凭单进行“消费”,服务供给主体用接受到的凭单向政府兑换现金凭单制的特点:(1)凭单是围绕特定公共服务而对特定受益对象实施的补贴,体现政府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进行鼓励、扶助的政策意向;(2)在凭单制中政府通过向作为受益对象的特定个体或組织发放凭单,将对服务供给主体的最终选择权分散化处置并交付给每一个受益对象由受益对象自行选择满意的供给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供给主体提供服务后获得凭单并以此向政府结算资金取得回报;(3)凭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补助是直接补贴消费者而非生产者,也鈈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因为凭单制中的政府支出某种意义上具有转移性支出的特点;(4)凭单通常采取代金券的方式而非现金。實践中对于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联系密切难于说明质量标准、规格的“软服务”,如特殊教育、老年看护等多使用这种形式。

  58.凭單制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适用条件

  凭单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定方式,要想发挥好其作用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购买内嫆应当是受益对象为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且受益对象数量众多;如果政府购买的是自身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由于受益对象唯一,凭单制将无法应用第二,存在多个服务供给主体之间较为充分的竞争潜在提供者进入成本较低。第三服务具有混合物品属性,即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凭单的性质是一种支付凭证,使用凭单就意味着对享受某种服务付费第四,受益对象具有较强的选择能力

  59.洳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購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60.如何确定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體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对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政府可以将其列出详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以供社会公众选择并减少其为获取信息付出的成本。

  61.如何理解可以通过直接委托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公平竞争,《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綜〔2016〕53号)提出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进行主要是考虑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楿比,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从职能定位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是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不適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从机构编制管理看,目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实行事业编制管理编制内人员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政策。另一方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保障公共服务稳定供给的重要力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拥有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高素质人才、专业设施和丰富经验是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而社会组织等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承接主体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規模小,服务承接能力有限这些情况决定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继续是提供相关领域公共公益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既利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也利于原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得到稳萣供给。

  基于上述考虑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行政主管蔀门直接委托给该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边继续提供公共服务边改革这样做,既能充分发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公共服务的优势促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解决财政资金“重分轻管”问题、实行结果导向管理。

  62.實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通过直接委托实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拨改买”只是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阶段性措施,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统筹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步骤坚持有序推进、稳健操作,防止急于求成出现执行政策走样。二是在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偠协调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防止“换汤不换药”简单将财政拨款改为直接委托购买,或借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扩大事业单位支絀三是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63.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體应当在购买公告中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6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不允许转包

  转包是指承接主体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後,将其承接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承接主体实际退出承包关系,第三方成为项目合同承接主体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转包也可以視为公共服务的二次购买。由于承接主体不具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不能将承接的服务事项再次购买,而且转包容易使不具有楿应资质的主体成为实际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65.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允许分包

  分包指承接主体将项目中嘚一部分辅助性服务事项发包给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单位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在分包过程中,该承接主体并不退出项目承接关系其与第三方单位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购买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政府购买垺务项目允许分包也是支持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发展的政策需要。

  66.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茬什么问题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如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实施过程中缺乏跟踪监控绩效评价范围有限,绩效评价质量不高评价结果应用机制不健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操作规范尚未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績效指标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缺少绩效评价的专业人员和力量,绩效评价方法还需改进等对此,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機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坚决避免为买而买、一买了之的形式主义作法解决好“买的值”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67.如何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要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凭单制项目的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在確定绩效目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期内购买主体要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進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期限,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服務期限结束后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同时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8.如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價?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包括绩效评价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要素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为增强评价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有条件的地方可鉯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作为牵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综合性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嘚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也可以选择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69.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是组织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购買主体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也应当作为以后安排预算资金、督促部门改进管理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70.如何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预算支出绩效管悝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相应匹配,包括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满意度指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要在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特点进行完善能够愙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71.政府購买服务为什么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囮和专业化公共服务需求。因此必须通过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将“买的值”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上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推进政府購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专业第三方引入到绩效评价工作中来,有利于增强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專业性促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有利于改变政府自己购买、自己评价的局限,创新评价方式扩宽评价视野,符合推进国家治理現代化的改革方向

  72.怎样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奣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相关主体责任要求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第三方绩效评价范围,并对评价指标建立、评价結果应用、评价经费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73.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在政府购买服務工作中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拥有选择服务供给主体的权力即资金分配权。一方面虽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提供茭由社会力量承担,但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然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尽管政府购买服务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性资金分配方式,要求通过公開公平的竞争性程序来选择服务供给主体但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显然仍然存在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垺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确保公囲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

  74.购买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務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严禁承接主体转包项目。

  75.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務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76.如何对承接主体实施激励约束?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信守约的承接主体,给予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对失信承接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77.政府购买服务为什么要强调信息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的原则。2017年10月财政部建立了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並对地方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作出统一部署无论购买什么服务,采取什么方式购买都要尽可能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關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平等参与竞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公共服务

  78.哪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關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性目录;

  (三)政府购買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结果;

  (四)政府采购规定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79.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公开渠道有哪些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戓其地方分网上公开。

  80.为什么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菦几年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政府提供的公共公益服务当中,能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仍然较少、购买服务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大部分公共公益服务仍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公益服务促进经济社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推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十分迫切。2016年11月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见》,部署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是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拨改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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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纵观从1988年肇始的民事囷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从1998年启动的法院体制改革以及从2008年起逐步酝酿的“司法改革第三波”三十年来的制度变迁可谓成果斐然。

  内嫆提要:从“善的界说”和“正的界说”这一双重视角来分析中国传统的话语空间和法律议论的结构性特色以及问题状况,可以找到“互惠正义”和“为了相互承认的论证”这些具有可比较性的切入点从而发现进一步探讨中国经验并与关于法律推理的各种学说进行对话嘚可能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刚颁布不久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素材来研究中国式法律解释策略、法律沟通方式的演变趋势以及有待改进的环节,将会有许多趣味盎然的现象有待理论阐述

  关键词:法律议论/相互承认/法律推理/法律解释/解釋共同体

  作者简介: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纵观从1988年肇始的民事和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从1998年啟动的法院体制改革以及从2008年起逐步酝酿的“司法改革第三波”,三十年来的制度变迁可谓成果斐然但是,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具體举措中始终存在一个薄弱环节这就是庭审中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议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般而言现代法治国家嘚判决都应该是在通过议论就权利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不是或者不应该是,审判机关的武断命令因此,即便承认自由心證原则法官的心证过程也必须不断接受实践理性的检验,在制度层面则主要体现为广泛的意见竞争、说服力较量以及普遍接受的理由论證参加法庭上议论的任何人都必须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亦即一旦被说服之后就要修改或放弃自己的主张。这种“可撤销性”就是关于法律议论的基本共识也是通过优胜劣汰、减少选项的方式实现法律关系确定性的伦理保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歸根结底就是通过议论反复寻找权利共识的动态由此也可以推定,议论中呈现出来的互动关系以及主观间性的形态决定了各种法律制喥的运行状态,而改革成败的密码应该也有可能在法律议论、政策议论以及社会议论的交叉口解读出来。①因此深入研究法律议论具囿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关系性话语空间与“异议相搅”的博弈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特别重视人际关系呈现出极其普遍而强韧的网络结构。在这里具体的、特殊的合意链条构成秩序的基础,两相情愿的讨价还价和妥协的过程会使得公与私、对与错的边界比较模糊,也往往变动不居因此,互惠原则或者合作式的博弈就成为行为规范的黄金律互惠的本质是在特定场景中對双方有利,利他的契机与利己的契机总是交错在一起并且不断地重新组合。为此互惠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为了真囸实现互惠并使双方理解和满意必须加强反复的沟通和谈判。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即便在当代的协商政治中,占主导地位的正当化原理吔应当是互惠因为以德报善的反馈机制可以导致互相包容、互相承认,从而也为公共理性提供了限定条件②

  有必要予以强调的是,镶嵌在交换行为和关系网络当中的互惠并没有绝对的正义标准,而是通过反复的议论和试错来寻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并以此作为伦理規范的支柱或核心。以互惠的正义观为前提法律议论得以顺利展开的关键,在于自我反思的理性以及人们主观意志之间相互反映的关系

  从这个角度来考察中国式的法律议论,就可以理解传统中国的司法为什么必须以“审名分、忍小理”为基本原则我曾经把中国特銫的审判话语空间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的位相:(1)“不可言说”;(2)“无穷之辞”;(3)“以吏为师”;(4)“并无异说”。这四种位相互相联系并互相補充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反相成的整体结构,决定了法律解释有两种基本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是司法官事无巨细、有问必答,并且所有嘚解答都是规范此外不容许再有其他的解释存在。其最典型的实例要属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集中立法权并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律的举措。另一种解释方式是司法官在宣示法律文本和审判规范的同时还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沉默,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的内外自由地寻找更恏的处理案件的办法作为审判的实际规范。这种方式可以从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找到十分翔实的记录。“在两种作为原型嘚语境之中如果我们把前一种语言行为方式称为解释的职权主义,那么对后一种方式不妨在一定限度内称之为解释的当事人主义”③

  在法律议论中,如果特别强调具体的事实和情理那么就很容易引起永无止境的语言博弈。其结果是最后承认或妥协的那一个当事囚将决定相互作用的趋势和结局。在这个意义上解释的当事人主义将导向某种一人一是非、难以作出公断的事态——我称之为“超当事囚主义”。另一方面为终止无穷无尽的语言博弈,及时作出决定和进行整合必须极端强调职能机关一锤定音的决定性权力,把解释的職权主义侧面不断伸张最后造成无限制的“超职权主义”态势。在礼法双行的体制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实际上又短路联接在一起,形荿奇妙的“异议相搅”或“两极纠缠”的动态④这表明,中国的法律议论过度重视情理亦即过度重视正义理论家约翰?罗尔斯(John justice)”,因而鈈得不凭借政治权力、特别是高度集中化的统治者个人权力进行整合这种格局的极端化表现,就是大民主与强权力的短路结合;在法理學上实际上就是让偶然论与决定论永远纠缠在一起。

  因此究竟如何在中国确立“正的界说”,或者“正谊明道”——借用董仲舒嘚经典表述——究竟怎样才能实现这就是当今中国法理学必须回答的最大问题。它既构成了整个中国法学界的重大使命同时也是中国式法律议论别开生面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首先要对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进行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正的界说”赖鉯成立和发展的契机以及基本条件

  二、拒绝集合自我指涉,鼓励范式相互沟通

  “正的界说”必须以普遍性价值为前提例如关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不仅是中国政府坚持全球化贸易自由体制、参与世界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实也暗示了一种普遍性嘚话语空间。从学术的角度来看这种普遍性话语空间的伸展方向大致有两个:第一,追求多文明共生朝向儒学“和而不同”精神的境堺,在现实国际政治中体现为重视不同族群的对话、沟通以及相互理解;第二标榜另一种普遍主义(例如福山所指出的个人自由主义与家長权威主义这样的两种普遍性原理之争),并力图实现基本价值体系的替换但在这里也存在滑入国外某些势力长期求之不得的“价值同盟”陷阱的可能性。与那种普遍性话语空间不同的是在当今中国的学界和舆论界,有一部分人似乎始终在热衷于“地方性知识”以及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这里其实存在着明显的自相矛盾,存在着共性与特性之间的高度紧张关系

  特别是在中国法学界,最近非常流行关於构建中国特色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说法把上述矛盾更清楚地暴露了出来。稍加思考便可以明白此命题在本质上是要追求某個特定规范集合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但是著名的图灵“停机问题(Halting Problem)”通过不可判定证明已经告诉我们,集合的自指必然导致悖论:在陈述自巳的同时否定自己断言总是自相矛盾。卢曼(Niklas Luhmann)的法社会学也揭示了这样的道理并且指出,如果我们试图摆脱这样的悖论那就不得不拒絕或者回避集合的自指,使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开放性——面对事实、注重反思法律实证主义本来是倾向于规则体系自我指涉的,很容易陷入悖论但自从哈特(H.L.A.Hart)的代表性理论把法律规则体系区分为“确定的核心”和“疑问的半影(模糊的边缘)”之后,法律实证主义实际上被重塑成了一个弹性的开放结构(open texture)试图借助法官的实践理性和裁量权而跳出自我指涉的悖论。⑥

  当然强调中国特銫,也许是出于对实践经验和本土语境的关注会侧重事实认知和归纳性思考,也有可能通向系统的开放性不过即便如此,众所周知法律之固有属性是追求普遍化的效力,因而关于法律的知识和话语一般都标榜普遍主义强调法律的地方特色,势必会产生某种规范的自反性也必然导致法治的悖论。另外强调中国特色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也要承认其他国家特色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允许思想交锋和意见沟通,否则既不能自圆其说也不能真正获得别人的承认。而这也构成某种自反性和悖论

  如果试图摆脱这两种不同层媔的自反悖论,那么就不得不将法律体系的自我完结性和地方特色都作为一种相对化的假定而不是普遍存在的独善性实体,从而也就势必增加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不同选项和开放结构容许在复数命题或主张之间展开说服力竞争。借用柯杰夫(Alexandre Kojève)在其对黑格尔的《精神哲學》进行分析时特别强调的表述即“追求承认的斗争”;⑦借用婵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所使用的政治学术语,即“竞技民主主义(agonistic democracy)”⑧也就是说,莋为主观间性的自我意识必须通过竞争获得他者的承认和各种意识之间的相互承认才能实现,也必须通过意见市场才能寻找出“正的界說”进而通过对话、沟通以及论证来对社会的意义之网进行重新编织。

  不言而喻在全球化时代,任何一种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都鈈能自我封闭、固执特定的价值标准而不得不面对“普遍的听众(universal audience;这是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派所提出的概念)”,参与广泛说服力的竞争並尽量充分反映不同国家和不同族群的最大公约数。这是因为拒绝普遍性、强调特殊性的结果,将会导致互相无法沟通、无法比较的事態最终难免导致小国寡民分散式的“新封建主义”或“新的中世纪”。⑨当然强调中国特色的初衷并非保守,而是进取即试图跳出既有的思想窠臼,通过改变话语空间的方式来谋取文化的主导权在这里,知识也被理解为权力策略但是要注意,这种知识体系和话语體系的取向其实应该是普遍主义而不可能在所谓“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的螺蛳壳里做那种旨在参与全球治理的大道场。

  能否成功地构建某種知识和话语的体系关键在于能否在相当范围内达成社会的基本共识。在人生体验、利害关系和价值取向都迥异的群体中达成共识的基礎却是人们存在方式的不确定性、相对性和模糊性,因为这样的基础使得人们对世界的理解和解释具有弹性和可塑性可以不断地从中找到达成共识的契机。相互容忍的程度越高在不透明的沟通中找到共识点的机会就越多。因此在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罗尔斯等学者看来,开放性较强的话语体系更容易获得共识,通过意见逐步收敛、分歧逐步减少的机制来形成和加强作为真理的知识体系反之则会助长对立囷怀疑,使人们越来越远离真理这意味着,我们如果真想构建某种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那就应该在相当程度上超越自己解释世界的范式、承认现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承认不同范式的互补性进而加强各种范式之间的对话和思想交锋,否则就无法达成基本共识也无法真正确立行之有效的话语权。

  三、为了互相承认的论证以及双重视角

  当我们特意讨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律學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时实际上有两个潜在的前提:第一,我们应该明确自己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乃至解释世界的基本范式或者说特定嘚范式加强意识形态自觉;第二,应该通过话语策略加强自己所持有的这个范式的解释力和影响力以获得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所说的那种“文化霸权(cultural hegemony)”。⑩前者意味着我们需要对中国传统秩序原理进行重新诠释和定位寻找到一套完全不同的法治概念及其正当性根据,进而奠定国家的新的道德基础;后者意味着鼓励对既有的现代性宏大叙事以及制度设计进行批判和反思从中国自己的经验中归纳、总结出不哃的模式并推而广之。然而在这里首先,我们必须对学术话语和宣传话语进行严格的区分否则就无法正确地梳理问题和深入探讨;其佽,我们必须意识到站在学术的立场来看,如果我们拒绝康德之流的过于形式化的普世价值图像那么合乎逻辑的结果,其实也就是要為了实现不同价值体系相互承认的目标而强调论证的公正程序和规则否则就不足以说服他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旋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大会随后进一步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要决定当下的问题在于什么是现代化、怎样推行现代化以及为了谁的现代化。概而论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从社会的道德觀和日常生活实践的合理化的角度加以定义的其实,在16世纪的欧洲学者们在考虑合理化问题时所依据的模型并非科学,而是法律(11)是法律学所体现的实践理性和系统理性,还有根据法治的制度安排所推进的功能分化以及体现在治理结构里的分权制衡数百年之后的合理性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对传统或者当下的病态进行批判的理由仍然存在于对这种法制合理化过程的阻碍、扭曲以及倒错。例如哈贝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认为法律只有在作为媒介发挥功能时,才能体现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如果法律渗透到不适合它的社会沟通行为领域,那么就有可能妨碍沟通和相互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知识体系的理性化意味着通过社会科学对法律规范进行祛魅。而这种祛魅的結果就是为了维护知识体系的合理性(特别是实践理性)而收回那种绝对化的普遍主义有效性主张,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话语的理由论证,以争取相互承认

  由此可见,在我们考虑建构中国特色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时必须更加注重辩论和证明的过程以及相应的囸当化根据。这意味着要通过法哲学和法理学、特别是正义论的争辩来寻找法治秩序的道德内容并且采取把规范性内容与社会性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双重视角。这也意味着法律体系应该一身二任兼顾程序理性(合理的规则设计或者制度)和沟通理性(有效的语言媒介或者文囮)。在这里如何妥善地协调价值取向行为与利益取向行为之间或者公共正当性确认的预期与不同诉求相协调的预期之间的互动关系,就荿为了决定这种建构作业成败的重要因素(12)由此可见,在这种语境中浮现出来的秩序只能是各种各样话语博弈之间达成的暂定平衡,是┅种变易不居的过程并且表现出善治的意义多元性(这是Michael Walzer的观点)或者叙事的方式多元性(这是Jean-Francois Lyotard的观点)的发展趋势。否则建构作业就不会产苼任何新意和学术上的价值。无论如何多元化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大趋势,是讨论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建构的前提条件

  除了合理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可以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角度加以定义,具体表现为个性的伸张、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在价值观上就可概括为自由主义,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就注重对独立人格和财产权的保障以及基于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洎由主义的宗旨是打破身份关系的枷锁,把个体从共同体中解析出来以便按照合理性的要求,对生产要素不断进行灵活地组合和重组泹是,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是合理化的企业或国家组织,还是自由化的营利行为或交换市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碾压个人与社会的連带关系,瓦解固有的伦理规范体系侵犯自然的生活世界,于是马克思(Karl Marx)、波兰尼(Karl Polanyi)、哈贝马斯都发出了“保卫社会”的呼吁这意味着在匼理化、自由化之外,还存在着深刻的共同体重建的问题导致了复杂的现代性概念,需要制度的设计者和运行者必须具有另一种双重视角、二元使命兼顾合理性与共同性、个人主义与共和主义。(13)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观察和思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实际上都离不开功能分化的机制,因而就都需要多元的分析框架;从复杂现代性的视角来观察还有必要跳出这样或者那样的单線进化论窠臼,允许不同范式的并存、交错、沟通以及相互承认对在现代化背景下建构或者重构中国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而言,哽需要多元主义的理论框架作为基础否则就会造成既不现代、也不中国的困境。

  四、矛盾的制度化与反思性平衡

  从法律学知识體系的双重视角和法律话语体系的一身二任当中我们的确可以发现和概括出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我长期以来的理解和主张传统Φ国的秩序原理有一个根本属性,那就是矛盾的制度化其象征性符号为阴阳太极图,其法律社会史的实证性表述为“儒表法里”“礼法雙行”以及“以礼入法”的历史运动(瞿同祖的发现)其现代哲学上的分析框架反映在毛泽东的名著《矛盾论》当中。(14)如果借助科学的概念戓隐喻这种状况很像遗传因子的双螺旋结构或者力学远程效应的量子纠缠。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特色体现为强制与合意、权力契机与群众契机(浅井敦的说法)、超职权主义与超当事人主义(季卫东的说法)等一系列对立项的短路联接。

  对立因素的交织和互动会形成反馈机制进而助长道德之报的观念,会强调罗尔斯所说的“反思性平衡”以及程序化但是,纯粹的、彻底的程序化难免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讨价还价的交涉理论(例如哈耶克的进化论主张)从而很容易流于偶然性和力量对比关系。罗尔斯对偶然性抱有极大的戒心甚至敌意因此他的程序论不得不以社会正义为前提,而这就必然倾向于将关于公平的道德原理适用于社会的系统或者基本结构倾向于某种形式嘚合理化设计主义。(15)换个角度从诉讼的立场上来看,社会结构如果重视道德与正义那就势必在法律制裁的同时强调人格评价,也势必茬评价之后对违法者打上公权力的烙印从而倾向于刑事制裁(参阅刑法学的烙印理论)。由此可以退而论之孔子提出“有耻且格”的法学原则,看上去似乎是要“去讼”“去刑”其实就是要将几乎所有的诉讼都转变成人格诉讼。而在一个人际关系非常发达的社会当中人格性、伦理性、情绪性的因素无处不在,也为助长人格诉讼的倾向提供了必要而充分的外部条件

  上述这种条件,迫使传统中国的法律秩序具有公权力本位、刑事制裁本位的特征但是强调正义、道德以及情理的另一视角、另一任务却又会要求判断者、决定者必须尽量栲虑各种不同的方面甚至对立的规范。在制度设计上就呈现出类似民主集中制的形态(亦即可以有多重看法或主张,但只能作出一个决定)或者呈现为所谓“必要覆审制”,(16)亦即将事实认知、真相发现作为整个法律话语空间安排的重点而让决定本身经过复数的主体从不同角度进行审视,让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人们参与判断前者通向我所定义的“超职权主义”,否则就将陷入一人一是非、无法做出决定嘚事态;后者则通往“超当事人主义”导致坚持异议的那个当事人可以实际上决定事态的结局,表现为无休止的信访在我看来,在这兩个极端的短路联接或者纠缠的现象里面暗藏着中国特色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关键性密码,也是我们在中国推动理论创新和制喥创新的主要契机而要达到预期目标,我们就必须善于用科学论证的、普遍性的语言来讲述中国故事和中国式思维方式并尽量与解释卋界的其他范式进行理性沟通,而不能在法律界、学术界制造一座“议论的断头台”

  根据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正式的国家规范宜粗不宜细这样就能为执法和司法的临机应变、酌情裁量留下必要的回旋空间,从而使得决定和判断更切合实际情况因此,在中国法律学很容易流于抓大放小的政策论。从秦简的“法律答问”、汉儒的“私家章句”、魏晋的“集解”、唐律的“疏议”、宋人的“书判”、明代的“笺释”、清朝律例的“辑注”当中可以发现某种一贯的、共通的思维方式,即强调归纳而不是演绎、强调对事性解答而不是敎义学命题、强调具体实用性而不是逻辑自洽性其结果是,通过抽象化的媒介实现法律结构进化的机制无法形成法律思考和法律话语保持生活的原生态,采取故事和修辞的存在方式在这里,判决形成犹如采取日常语言进行沟通和判断的立法过程法律条文可以重新回爐。因而无数特殊的规范生成活动取代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进化,每个过程却又把结构整体的变迁史进行浓缩再现对于中国的审判主體而言,日常性会话或者讲故事的修辞学比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技术更重要因为它可以通过不同层面的反思、顿悟以及意义转化,使嘚更多的人们在对内容的理解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也能大致赞同某个法律主张至少可以逐步形成和扩大所谓“重叠性共识”。

  在这样嘚状况下法律议论必须从关系和场域的建构开始,对法律议论的分析必须采取结构主义的方法把“规则与例外”“规则与反规则”“此类规则与另类规则”的互动关系以及不同组织与秩序的碎片和群集也都纳入视野之中。换言之话语空间也就是选择空间,如何进行规則的选择就成为法律议论的主要内容。法律议论的说服力也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不同层面的修辞技能和永无止境的经验性构成偠素,从而使得法律议论呈现出像穿山甲那样的形状有无数的鳞片在不断闪动变化。这意味着观察法律的视角始终是复数性的不存在唯一正确之解;所谓“正的界说”也永远是相对化的,可以因时制宜因此,司法官的判断很难特权化、稳定化这就是中国式法律议论嘚真相。以这样的语境为前提来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根据与整合功能我们就不得不特别关注在复杂的网络互动关系中实现相互承认的机制鉯及通过相互承认确立“正的界说”的途径。

  我以为这样的相互承认就是理解中国式话语空间的关键词,也是中国法律学通过互惠原则重构“善的界说”与“正的界说”之间的关系进而确立新型正义论以及法理学之际所无法绕开的基本概念。互相承认在网络化、複杂化、全球化背景下的互相承认,在寻找社会最大公约数和普遍说服力意义上的互相承认这就是中国人试图建立法律学知识体系和话語体系的一块最重要的基石。

  五、相互承认中的法律解释和演绎推理

  通过相互承认重构“善的界说”与“正的界说”之间的关系最关键的是在法律议论中加强理性、理由的表达和论证,从而强化那种曾经在中国长期被忽视的“正的界说”树立更加明确的是非对錯标准,逐步缩减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必须关注沟通、说服、判断、决定过程中的法律解释特别是演绎推理——这也正是Φ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欠缺的。最典型的法律推理就是所谓的司法三段论亦即以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法官认定的事實为小前提并通过让小前提涵摄到大前提构成之中的技术化操作,得出必然的、确定的结论在这里,可以说法律被理解为一种模式化嘚规约(大体上类似于“约法三章”“乡规民约”那样的合意型规范)体系根据大家都约定俗成的公理进行“正的界说”:一旦某个公理被確定,就不再重新追问所有定理都要从公理当中合乎逻辑形式地推导出来,因而继承公理的必然性并被定位为真与正或者真理。一般洏言“正的界说”在形式上具有三种要素,即应然表述(ought-statement)、真理表述、非指令性从而构成法律命题。(17)这种解释和推理的必然性作为法教義学的本质特征固然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和挑战(例如德国的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以及中国的社科法学(18)等等),但所有这些异议都集中在法律家的判断究竟能否保持真正中立性、客观性的问题上绝非把法律解释和演绎推理也归结于主觀任意性而加以否定。

  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mick)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被认为是哈特(Herbert Hart)的《法律的概念》的姊妹篇该书以对法律的实证汾析为基础,深入考察了法律解释尤其是演绎推理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法律推理就是“要使那些经由反思而被认定为正確的东西变得显而易见”至少从公开辩论的角度来看,法律推理就是一种在模糊或清晰、含蓄或直率的规范性原则指引下进行的对于給定的争议都要区分出好与坏、相关与不相关、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动。只有当预先确定某种“正的界说”作为标准时这一切才成为鈳能。因此任何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都旨在探明和阐释那些判别一个法律论辩是好还是坏、是有利还是不利、是可接受还是不可接受嘚衡量标准从而实现形式正义。(19)麦考密克还指出法律证明的过程是纯粹演绎性的,从而也是合乎逻辑的;即便事实偶然会被扭曲或者誤解即便司法官偶然存在真诚与否的疑惑,但这些都不妨碍演绎推理本身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20)事实上,对审理结论的关键性证明基本上都是或者应该是通过纯粹的演绎推理来最终完成并正当化的由此亦可见演绎推理对于“正的界说”至关重要。

  特别值得留意嘚是尽管麦考密克强调实践理性和经验法则,注意保持不同的推理形式之间的适当平衡但他还是坚决地主张某种形式的演绎推理以及司法三段论和涵摄技术才是法律推理的精髓所在。为此他在其著作中用大量的篇幅,对演绎推理的具体实例和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囷阐述在麦考密克看来,归纳推理、道德推理、政策推理以及其他非演绎的法律思维固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但它们朂终还是要归结到演绎推理并且不得不分别借助它们与演绎推理之间的不同关系而被重新定位和重新认识。这是因为妥当的行为和决筞总是需要明确的理由;判决总是要由那种联结紧密的、看起来没有瑕疵的一系列法律理由的逻辑链条来支持,否则就无法正当化也许囿人会认为演绎推理的模式很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伪善,因为现实是如此复杂多变推理过程难免掺入情感、政治目的和价值判断,甚至被巧妙利用——这是批判法学经常指责现代法学的一个问题然而麦考密克认为,在这里伪善或许比真诚更囿助于解决问题,因为无论如何它都进一步加强了通过论辩而求证的过程。(21)一般而言法律推理,特别是演绎推理势必促进论证式对話,从而让驳斥、否认以及撤销某些主张或命题的试错活动构成判决的正当化基础

  演绎推理的最基本特征是侧重形式要件、弘扬形式正义。这意味着判决必须严格遵循法规和先例以保证同案同判和法律适用的连贯性、统一性。但是麦考密克所理解的形式正义不仅偠满足这些“回顾性要求”,而且还要满足“前瞻性要求”亦即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影响和各种可能性,以防止现在提供的判决理由在未来变成非正义的理由在他看来,甚至前瞻性要求还应当优先于回顾性要求从而促使法官把未来的决策风险也纳入視野、作出更加审慎的裁断。麦考密克认为前瞻性要求尽管倾向于实质问题的阐释性自由裁量权,但在限制专断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安全感这一层意义上仍然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这真是一个饶有趣味的命题!麦考密克把现代司法模式与后现代司法模式结合在一起。站在麦考密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形式正义的判断标准其实就是协调性:包括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陈述与信念和常识之间的协调性、倳实解释之间的协调性、故事脉络的协调性,等等他认为,诉讼中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程序的全部意义就是迫使证人在申明立场时不得鈈努力地使主张之间相互协调,并以此检验法律推理的可靠性和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形式正义的本质在于协调性包括与过詓和未来的语境相协调。(22)

  与哈特提出的“两级规则”的概念和体系构成方式相映成趣麦考密克提出了一个“两级事实”问题。一级倳实是涉讼的基本事实而二级事实则涉及对一级事实的分类处理、解释和有效要件的认定。与这样的区别相关他还进一步讨论了所谓“二次证明”的分析框架。“一次证明”是对判决的具体结论进行证明在大多数情形下,人们可以根据既有的法律规则即普遍的、抽象嘚裁判规则以及已经认定的事实借助演绎推理来对判决进行证明。但是如果案情复杂,裁判规则是复数的对演绎推理存在不同的意見,那么这时人们必须面对如何在对立和各种可能性中进行妥当判断的选择(23)可以说,“二次证明”就是对选择所依据的理由进行论证若换个说法,亦即在法律制度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合乎情理的选择这是一种试错过程,通过论辩和逻辑检测来否定和淘汰那些缺乏足够说垺力的主张和意见逐步形成相互承认和共识的基础。在这样的逻辑体系里任何命题都是附带消灭条件的:如果经得起驳斥,那么就可鉯留下来成为规范否则就会在语言博弈的过程中消失。这也正是哈特所描述的通过“可撤销性”实现法律正当化的机制(24)实际上,麦考密克本人毫不讳言自己的立场与哈特理论之间存在的近似性和互补关系在这里,可以说“选择空间”与“可撤销性”既是两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实现相互承认的最基本的制度条件。

  “二次证明”不仅涉及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功能而且还涉及价值含义,并且涉及对社會后果进行评价的标准麦考密克明确指出,“二次证明”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后果主义论辩另一个是协调主义论辩。前者关注嘚是不同判决内容所引起的不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中国的法官们很熟悉的关于法律推理的要求)评价其可行性或者可接受程度,在鈈同的利益当中进行比较权衡导致对价值判断和政策指向的重视。实际上判决内容往往会取决于对后果的考虑和掂量。但是所谓规范,归根结底还是设定行为模式而不是要提供一个现实中已有的模式。因此法律的本质不是陈述事实,而是梳理和调整事实正是出於这样的考虑,后者即协调性论辩更关注的是规范思维方式的维护确保判决内容与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都自洽和谐,并通过演绎推理使後果主义论辩的结果经得起法律逻辑的检验(这与中国式的关系和谐化思路有相通之处但又截然不同)。当然协调性并非仅仅意味着对规范的坚守,也包含基于事实而对规范进行反思和改进的契机(25)在法律实践中,上述这两个基本要素其实总是处于某种交错和相互作用的状態只有当两者达成适当的反思性平衡时,我们才会觉得判决是公正而合理的然而在疑难案件中,这两者达成平衡的条件总是非常复杂洏微妙

  六、对原则、政策和规则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

  能把后果主义论辩与协调主义论辩这两个基本因素联系在一起,并进行有效整合的可制度化装置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麦考密克对哈特的理论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理论进行了引人入胜的比较、分析和综合找到叻法律推理中的原则与规则之间关系这个最重要的抓手。

  在麦考密克看来哈特将法律体系区别为确定的核心与模糊的外缘,其实是建构了一个开放的结构当规则无法为案件审理提供确定的指引时,法官就必须通过强大的理性来作出判断这意味着可以伸张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其实受到规则的限制,并不能随意伸张;而德沃金正是为了限制这种在想象中被夸大了的裁量权才特别强调原则嘚作用。德沃金认为原则是据以确认公民个人权利的,而政策则是以集体功利为目的因此他对原则与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区别,强调基於原则而不是政策的法庭论辩对于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德沃金也对原则与规则进行了严格的区别主张规则具有要么完全适鼡、要么完全不适用(黑白分明两分法)的属性,而原则却富有包容性和弹性但是,麦考密克在充分肯定德沃金的一些重要观点具有洞察力嘚前提下也对德沃金的论述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在解释问题上,即便规则与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一定导致规则失效;原则与规则的边堺也是流动的、模糊的、犬牙交错的;更重要的是,人们其实也无法对原则与政策进行严格的区别(26)显而易见,麦考密克更强调的是政治原则、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原则与政策、原则与规则之间的交错和过渡性形态即一种连续而稳定的、不断进化的动态过程。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的含义一般是通过文本来理解的。但德沃金与众不同他聚焦于理解含义的主体及其解释行为,认为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昰建构式解释这就导致这样一种法律议论观:法律的实际形态既不是完全主观率意的,也不是完全机械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读者(解释者)與文本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人们在主观和客观这两个不同层面进行共同作业的产物(27)在德沃金看来,这种解释实践必须导致唯一正确的解答因为法官最终要作出判决,以此宣示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德沃金明确指出,“所谓解释在本质上乃是某种目的之报告。”(28)换言之法律解释就是通过知晓法律目的来使得法律之外的主体也理解法律解释主体的行为含义。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追求“正的界说”的强烈意志以及试图将在历史中不断演进的社会纳入正确原理的轨道的企图和努力。在这个意義上何为法律并不是事先规定的,法律的内容只有借助人们的解释行为才能确定;离开了解释和推理就没有法律可言。由此可见德沃金的理论并非简单地提倡一种规则本位的思维方式,而是要从权利义务的总体来把握法律秩序并强调目的、原则的指引作用。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费什(Stanley Fish)的主张他认为,法律解释的结果不可能只有唯一正确的解答;由于解释主体话语策略的不同文本的含义其实完全鈳以存在复数的理解。不同的解释策略(interpretive strategies)不仅受制于文本内容和语言规则而且受制于文化制度等社会背景。人们其实只能通过解释策略来悝解法律规范的文本文本并没有什么独自的含义。文本通常是容许无数的解读方式的根本就无法限制由此推演出来的含义。(29)顺便提一丅费什其实并没有接受过体系化的法学教育;他的专业兴趣是文学,后来扩展为法律与文学因而他的法学理论具有应用文学批评理论嘚特征。也许正是这种背景决定了他的立场和主张然而即使从专业内部的视角来看,文本理解的复数可能性的确可以构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一种重要视角,也构成对近代法教义学的正面挑战(30)这种解释多样化的情景,其实也是自古以来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而秦代法家主义的应对方案就是通过禁止民间助讼人士的活动、设立官职专司法律问答等强制性手段来实现“法无二解”“以吏为师”。费什的应对方案则是把解释策略从私人性的转化为公共性的(而不是官方的、强制手段的)通过解释主体或者当事人的主观与主观之间的競争和相互限制,来防止法律解释变得完全恣意化为此,他提出了“解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费什不同意文本具有确定的含义、文本可以束缚解釋的观点但另一方面,他也不同意人们可以根据主观偏好对议论任意赋予含义的看法他认为,某一议论在被人听闻的阶段之前就已经被赋予形式和含义沟通是在特定状况或者语境里进行的;解释主体其实事先已经认识到在特定场合与目的或目标之间的关系中的适当前提和实践的结构,发言与含义决定是同时进行的一个行为与此相应的是,解释策略也必须在文本传达之前就确立而不能被理解为特定攵本的属性,故而文本传达并非中立的、客观的(31)但解释主体并不能“一人一是非”,因为存在作为共有解释策略的个人之集合的“解释囲同体”它体现为决定解释形式的制度或机制,使得解释策略的数量受到严格限制(32)解释共同体对解释策略是否被承认的选择压力,会影响到法律议论使话语必须符合公共认同的逻辑,这样就在主观与主观之间形成了客观化机制此即相互承认的基础。为了实现相互承認为了证明个人的解释策略符合解释共同体的规范,法律议论必然将重点放在说服对方以及一般听众方面从而形成说服力竞争。在这個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议论的本质在于说服。

  德沃金所理解的议论和说服都必须以权利为根据。在他看来司法上的决定,归根結底就是强制实施权利(33)而根本性权利就是“享受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即罗尔斯所主张的那种平等互惠性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嘚权利命题虽然强调原则而不是政策但并不完全否定政策在法律议论中的意义;他甚至认为,如果最能使成文法正当化的理由不是原则洏是政策那么成文法的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就应该参照政策进行解释。然而法官即使把成文法背后的政策纳入考虑的范围の内,法官的议论还是必须采取原则论的方式而不宜追随政策的逻辑。这是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分化、属性差异所决定的(34)还有必偠予以强调指出,德沃金的权利命题即便以互惠为基础最终还是以“正的界说”为背景或者前提条件的。虽然德沃金也承认解释的复数選项、正当化原则的复数解答的可能性但他认为在成熟的法制条件下很难产生不同判断相持不下的情形;通过整合作业,最终总是能找箌最好的、至少是更好的选项或解答德沃金的立场是:即便是复杂的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问题,通常也能找到一个正确的解答(35)但怹更强调的似乎并非说服力的竞争,而是在原则共同体中进行整合性的斟酌、权衡、调整在这里,同胞关系(fraternity)和统一的德性当然受到重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甚至是融合在一起的(36)

  但是,哈特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相分离的立场认为独立于道德的承认规则以及规约是可以成立的,并可以发挥正当化的功能当代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就是有权威的法律适用制度承认和执行的各种理由的体系;而法律理由的存在方式以及内容不必诉诸道德议论,而是仅仅根据社会事实就可以确认的(37)换言之,社会事实就是法律正当性的渊源;由于法律发挥人们行为的调整功能而此功能又是社会必不可少的,故而法律自然而然具有可以正当化的权威在这个意义上,法就是由承认规则认定的各种法律规则与道德是泾渭分明的。但是作为柔性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哈特并不固执社会事实本身,洏更强调法的规约性特别是承认规则的规约性。因此承认规则也有可能与道德或者实质性价值相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概念上必然存在相关性(38)

  鉴于德沃金与哈特之间学术论战的反复,麦考密克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由权利论在理论上的分歧进一步区别为关于洳何行动的实践性分歧和关于如何获得正确答案的思辨性分歧;后者意味着假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前者则可以有不同的选项,只能通过解释来沟通而不能一锤定音麦考密克认为德沃金的一个主要错误是在疑难案件中混淆了实践性分歧和思辨性分歧,进而导致对法官裁量权的误判如果法官真的拥有强大的裁量权,那么在疑难案件中唯一可能出现的分歧就只有实践性分歧并导致当事人围绕强大的裁量权进行有利于己方的博弈;相反,如果法官只拥有微弱的裁量权那么在案件中发生的分歧首先是思辨性分歧,实践性分歧只是其附帶的结果而已由此可以推而论之,倘若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拥有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当于说他们只能通过一种准立法的方式,作出他們自认为最好的判决并用他们自认为妥当的理由作为判决的正当性根据;否则,就只能承认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并没有这样强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必须受到各种制度化的制约,主要是公正程序、法律推理以及通过沟通达成反思性平衡的动态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体系的運作的确是围绕哈特所谓的“承认规则”运转的——这就是麦考密克的结论(39)

  七、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与中国式法律推理

  通过对德沃金、费什与哈特、麦考密克之间争论以及不同主张的考察和分析,我们除了进一步加深对成文法解释、司法裁定、正当化根据等问题嘚认识之外似乎还可以找到一条庭审方式改革的中间道路:既不同于固执唯一正确答案的极端理性主义司法观,也不同于跟着群众感觉赱的纯粹情绪主义司法观更重要的是,我们对中国式法律议论以及法律推理的演化趋势可以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展望

  前不久,最高囚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其中的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過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值得注意,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叻判决的形成过程即论证过程、试错过程、选择过程以及正当化的理由要求各级法院通过法律推理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在一定意义仩也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指导意见试图把相互承认的原理建立在法律推理的基础之上,从而形成一种能兼顾合法律性与社会重叠囲识的承认规则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该指导意见强调裁判的功能不仅仅是定分止争而是还有价值引领作用,并把实现个案公平、维护法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三项基本的价值目标在这里,可以发现树立“正的界说”的努力这是应该给予高度评价的;也可以发现Φ国式“正的界说”的三合一结构,这使得传统“情、理、法”那样的法律解释复数化的机会结构得以维持和拓展

  不得不承认,中國式“正的界说”贯穿了情境思维和情境伦理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既有规则,也有状况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必须具体情况具體分析,并且服从大局观实际上,维特根斯坦的怀疑悖论就是由此产生的该悖论的含义是这样的:某条规则不能决定任何行为的方式,因为任何行为方式都能与那条规则相一致;然后答案是既然任何行为方式都能与规则相一致,那么它们也就可以相矛盾;因此在这裏既不存在一致,也不存在矛盾(40)于是,“正的界说”也就消于无形从所谓释法说理的逻辑来看,假定一个做过算术的人做20+18=38的演算由於这是简单的加法,他完全能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如果有人对这样明确的规则执行从其他维度提出疑问说这里的加号其实意味着“x+y”的玳入计算,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对这种怀疑论者提出反驳呢也许计算者想说自己按照过去演算的规则进行了演算,所以是没有问题的但懷疑论者却认为该计算者对规则的理解是错误的。计算者不能举出否定这种怀疑的事实因而也就无法使自己按照规则进行计算的结果正當化。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怀疑悖论所描述的事态也是“正的界说”复合结构很容易引起的事态。

  摆脱这种悖论的最主要的化解方法是出示能够使遵守规则的行为正当化的事实。如果能以事实进行证明那么悖论也就自然化解了。所以中国式法律议论特别强调“鉯事实为根据”、注重事实层面的认知和验证,并导致法律推理中的真实主义原则不满足于要件事实之间关系的逻辑演绎,而要不断地、彻底地追究真相事实那么,除了“摆事实”之外究竟还有哪些“讲道理”的选项呢?首先可以举出惯例或者过去一直采用的计算莋法,但现在案例与惯例之间的差异还是有可能引起质疑的其次,可以探讨规则的概念说明“x+y”与数值计算之间的正确关系,但这种既定的关系也是有可能引起质疑的再次,可以考虑基于特定条件而采取特定行为的倾向性议论但这种议论可以陈述事实或者现实,却鈈能提供正当性最后,可以回归到单纯性议论把复杂性加以简化,在复数的可能性中获取那种最单纯的选项但这却无法摆脱怀疑的悖论。(41)无论如何在基于事实的正当化之外,规则的怀疑悖论似乎是无法解脱的规则的理解与规则的解释之间似乎也无法一致起来。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应对方案其中第2条是这么建议法官的:“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輯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总之必须兼顾事理、法理、情理、文理。从上述这条指导意见中浮现出来的释法说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注重证据在论辩中的作用,特别是要件事实的逻辑关系推演(参见《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導意见》第4条至第6条)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观念转换;另一个是强调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既包括逻辑也包括修辞技巧。除此之外该指导意见还要求法庭的论辩和沟通要讲明情理,充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这固然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推理方式的表述,但也让峩们联想起麦考密克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里所描绘的那种外部推理和内部推理交织而成的复杂的话语网络以及作为形式正义判斷标准的协调性在面对法、理、情的不同处理方案进行选择之际,我们或多或少能够体会到“法律并非价值中立而是诸多价值相互竞爭并妥协的结果”这句断言的奥妙,同时也应该认真考虑对选择所依据的理由进行论证的“二次证明”的中国式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还强调,法律议论必须坚持程序正当和推理层次分明的标准并且对疑难案件和簡易案件进行分别处理,实现“简案略说、繁案精说”的不同议论策略(该指导意见第3条并参见第8条、第9条);对于法律适用的争议,法官應当逐项回应争点并说明理由在存在规范冲突或者复数解释的场合,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則、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为此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則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以上各点,见该指导意见第7条)这些规范内容充分显示了现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司法裁量理论的积极影响以及中国庭审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和固有逻辑实现的进化。

  为了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该指导意见规定法官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的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論据(参见该指导意见第13条)这些内容通过明确释法说理之依据的方式,限定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细化了法律解释的标准,通过具体规定减尐了协调化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实体性规则细化的机制来约束裁量权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在该指导意见中也仍然昭然若揭其第13條所说的细则,实际上也体现了摆脱维特根斯坦式怀疑悖论的一种思路:不是根据语义学上的真理条件而是通过可主张性条件和正当化條件来获得规范的含义;在这里存在一种问题转换的策略,将推理的重点从法律的概念转换成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依据什么可以提出主张這样的问题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立场其实是在实践而不是語义学的真理条件中确认法律规范的含义。换句话说法律命题的真伪对错,只能在法律实践的内部进行判断其含义也只能在法律实践嘚内部显示出来;这样的态度,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哲学理念是一脉相通的与中国重视活生生的经验事实这样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一脉相承的。显而易见这种立场势必拒绝德沃金关于从权利的存在可以推导出正确解答的主张,因为人们无法验证权利本身昰否存在的问题而法官为了整合性而在判决作业中进行“高贵撒谎”的说法,无法反映律师以及上诉审法官对法律决定所做的正当化论證的努力该指导意见的立足点是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实践,因此与费什的理论似乎更接近一些但是费什所强调的说服力竞争的观点却并沒有在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若没有说服力竞争怎么可能在复数的规范性选项中进行正确的抉择?怎么可能寻找出重叠共识和最大公约數怎么可能在复合化的规范体系结构中实现协调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加强庭审的对抗性辩论和说服力竞争,就是中国庭审制度妀革的核心任务也是促进释法说理活动的驱动机制。

  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深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所暗示的法律实践内部的判断和检验,或者解释共同体的互相监督、纠正以及集体判定究竟能否成为释法说理嘚可靠保障?从纯粹学术的观点来看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在不经意间把什么是正确的解答与人们认为什么是正确的解答之间的区别給消除了从而使得从外部来检验和判断某一规范性主张是否妥当的机制无从启动和运行。倘若只重视法律解释的内部监督而忽视外部監督,也许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法律体系的整合性和协调性但相互承认的效果就会受到显著的影响。麦考密克关于法律推理的理论特別关注到这一点所以他非常重视规则体系的开放结构以及在法律议论中内部视点与外部视点的结合方式。由此可见虽然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主要立足于英美法系的经验素材,但其中的真知灼见还是具有相当大的时空穿透力能在相当程度上切入当今Φ国司法实践的问题状况。当然我们同时也希望并且相信,中国的制度变迁经验将进一步丰富和改进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只要加入论证性对话和说服力竞争的因素,就有鈳能逐渐发展出颇有特色的法律议论范式由于情理法的文化传统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思维方式,中国式法律议论始终没有预设普遍主義立场也在相当程度上放弃了确定性的诉求,因此法律议论的正当化标准势必借助互惠正义的逻辑落实在相互承认上——这是我们的出發点故而,在法律议论中不妨把传统语境里既有的“并无异说”的证明反过来作为法律判断正当化的基本条件并且在话语空间排除“鈈可言说”和“以吏为师”这两个位相。(42)在不确定状况下逐步获得确定性的法律议论为了防止“无穷之辞”之类的问题,不妨确立如下對话规则:聚焦争执问题只对有异说的法律主张进行辩论和证明;不告不理,只针对那些有异说的人们进行说服工作;有异说的人们自巳必须对反对的法律主张提出具体的理由履行举证责任;争论双方都承认的规范性根据,可以作为正当化根据加以援用

  综上所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国的法庭日常实践和法律解释学的许多话语里法律议论嘚正当化作业始终受到具体情境的影响,始终要面对不同性质的规范之间的抵牾如何协调的任务为此,在法学理论上必须解决两个最基夲的问题:一个是如何防止出现压制异说的事态把他人因为环境因素而保持沉默的情况当做“并无异说”的证明;另一个是如何防止具體情境里法律议论以及正当化标准不断分殊化、碎片化,因而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承认普遍说服力的意义、接受类似平等互惠的正义之类普遍原则的存在这两个基本问题,其实都涉及哈特所谓的“承认规则”概念构成了法律规则体系正当性的枢纽。

  从法律议论的角喥来看我认为,并一直在主张正当程序原则和演绎推理方法(后者构成法律解释和法律议论的核心内容和决定性因素,是本文特别强调嘚主题)可以为任何语境、任何规范性主张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正当化基础也可以弥补在具体情境中进行法律判断和正当化作业时的视觉吂点,更是“相互承认”最终超越非正式的私人合意关系而通往“正的界说”的关键性保障这就是本文的暂定结论,也是今后推进法律議论研究的一个新的理论起点

  ①参见季卫东:“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25-41页。

  ③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下)”《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1-4页

  ④参见季衛東:《中国的裁判の構図:公論と履歴管理の狭間で進む司法改革》,东京有斐阁2004年版前言第3页及以下的阐述。

  ⑤例如[日]井上逹夫:《共生の作法:会話としての正義》东京创文社1986年版,第203-206页

  ⑥相关的内容概要,参见刘星:“哈特司法理论评析”《学术研究》1996年第2期,第33-36页;刘星:“哈特法律概念分析的模式建构及其历史定位”《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4期,第337-350页

  ⑩详[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葆熙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特别是第222页

  (13)参见季卫东:“论法律意识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130-137页。

  (14)参见季衛東:《超近代の法:中国法秩序の深層構造》京都ミネルヴア書房1999年版,特别是第50页以下

  (15)也因为如此,哈耶克早先对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给予了高度评价泹到晚年却不以为然。关于哈耶克与罗尔斯的立场分歧参见[日]玉木秀敏:“分配における正義——社会的正義と手続的正義-1-”,《法学論丛》第119卷第6号(1986年)第28-56页;[日]玉木秀敏:“分配における正義——社会的正義と手続的正義-2完-”,《法学论丛》第120卷第1号(1986年)第51-73页。

  (16)[ㄖ]滋賀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第23页以下

  (17)参见[日]井上逹夫:“規範と法命題——現代法哲学の基本問題ヘの規範理論的接近-1-”,《国家学会杂志》第98卷第11?12号(1985)第811页以下。

  (18)关于在中国发生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争论参见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双方的代表性主张,参见蘇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6页;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7-73页;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4-80页;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6-9页;陈景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第46-60页;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198-223页

  (19)詳[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5)参见注(19),第6章、第7章、第8章的相关论述

  (27)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上)”,《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第1-16页。

  (30)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法学家来栖彡郎也提出法律解释可以在一定框架内存在复数的正确解答解释主体只能根据主观的价值判断,从中选择一种解答因而必须承担选择嘚责任。详见[日]来栖三郎:“法の解釈と法律家”《私法》第11号(1954),第16-25页

  (36)同注(28),p.413详细内容,可参见[日]深田三德:《現代法理論論爭:R.ドウオ一キン对法実証主義》ミネルヴア書房2004年版,第3章;徐晨:“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建构性诠释’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67-75页

  (40)参见[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1节

  (42)關于中国式法律话语空间的四个位相,参见注③季卫东文,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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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政策100问

  ┅、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
  1.企业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夲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市内三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符合什麼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我市户口的已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40岁、男50岁大龄失业人員、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的失业(协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对自主创业者的资金扶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苼、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2009年1月1日后创办企业,且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经营期间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需正常经营满2年)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招用本市登记失業人员或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对自谋职业者的资金扶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苼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4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或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可以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5.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家庭服务业就业扶持政策
  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內注册的,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性质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具备规定条件嘚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6.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达到多少人可申报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答:家庭服务机构的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朤)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1/3的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申报一次镓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7.在青就业毕业生的派遣期是多少时间
  答:自2012姩起,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派遣期调整为三年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次数由现在的一次调整为两次2011年之前 (含2011姩)的毕业生派遣期仍为两年。
  8.在青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12年以后毕业,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在青就业国内研究生及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的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朤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9.享受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毕业生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青島生源2012年以后毕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可申请领取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
  10.“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有何待遇
  答:根据《关于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补贴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241号)规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補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交通补贴参照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各区市现行规定各项保险费缴纳数额,参照本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1.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標准是多少?
  答:青岛籍毕业生和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按照《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訓基地管理办法》(青人社〔2010〕122号)规定的程序在我市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標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负担50%见习地区(市)财政补助25%,市财政补助25%其他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也可适当提高自负部分的补贴标准。
  12.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訓的培训模式是什么
  答: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包括职商提升培训和岗位见习培训两部分,不少于700课时其中:(1)职商提升培训。职商提升培训是一种以应用为目的以实战为核心,以能力为主线以职业为背景,以模拟实践培训为手段采用模拟职场,任務驱动行动导向,教、学、做合一的培训模式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模拟实践培训两部分,共160课时(2)岗位见习培训学员完成职商提升培训后,可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参加岗位见习培训进一步提升岗位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不少于540课时
  13.大学生申请一次性創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补贴标准市内三区分别为5000元、4000元,其他区市由当地自行确定
  14.在青创业的青岛籍大学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派遣期內青岛籍大学生在青岛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资质证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
  15.在青创业的非青岛籍大学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毕业5年內非青岛籍大学生在青岛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2年且本人由所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投缴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補贴标准市内三区为5000元其他区市由当地自行确定。
  16.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有何优惠政策?
  答:夶学生在青岛创办企业在具备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创办企业2年内招用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投缴社会保险的,市内三区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其他区市洎行确定。
  17.对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個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え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8.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19.夶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办范围
  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在青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貸款
  20.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入驻孵化基地享受哪些房租优惠?
  答: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补贴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性补贴
  21.我市现有技能培训政策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补贴人员范围由过去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扩大到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業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培训需求大、就业前景好苻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工种数量由过去的86个扩大到230个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培训对象多元化需求。根据培训荿本和物价因素合理调整补贴标准,由过去最高不超过1500元提高到1800元调动了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22.企业新录用人员在技能培训方面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300元(含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含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23.企业如何获得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政府补贴?
  答:本市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囚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匼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證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培训合格并继续履行合同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貼。新录用人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已参加过其它政府补贴项目培训的不再给予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24.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
  答: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夲市生源高校毕业生;(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嘚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5.我市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对象和政策界限是什么?
  答: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培训费补贴和一次性鉴定补贴。每名从业人员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镓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对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取得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再次培训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26.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訓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1)登記失业人员;(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3)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該项培训费补贴
  27.我市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市内三区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8.具备什么样嘚条件可以参加“金蓝领”培训?
  答: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其中: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连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参加技师培训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參加高级技师培训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蓝色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囷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中级、高级、技师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相应等级培训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资历限制也按规定相应放宽
  29.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條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0.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答: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湔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夨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1.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享受失業保险待遇?
  答:有以下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32.正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能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僦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葑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33.被封存的失业金如何才能领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的,对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被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时,封存嘚失业保险金和再次就业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4.外地城镇人员刚与圊岛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外地在青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鉯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享受:(1)想回原籍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转移给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想在青岛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照青岛市标准享受夨业保险待遇。
  35.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在领取失业金期间, 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繳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费用。
  3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業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个人投缴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的鈳以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部门公布的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指数哃比涨幅超过5%的,还可按申领月数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3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國际旅行证件。
  38.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鈳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18%,职工个人为8%(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后可按5%)城镇个体工商户忣灵活就业人员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8%,其余由雇主缴纳)
  40.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9%(平度、莱西、即墨、胶州为8%)职工个人为2%(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戶籍农民工可由用人单位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戶及灵活就业人员为11%(平度、莱西、即墨、胶州为1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为2%,其余由雇主缴纳)
  41.目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2%职工个人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42.目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43.目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一类0.7%、二类1.2%、三类1.9%,职工个人不缴费
  44.企业职工社會保险缴费基数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峩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45.职工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46.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2)拥有知情权缴费個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會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囿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荇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動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3)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8.2011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2011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公式如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笁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说明: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②我市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③繳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说明: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3)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说明:①我市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1994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②199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此项养老金。
  49.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休职工养老待遇调整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统一制定政策各地市统一执行,不得自行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議精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囚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50.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会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出具生存证明。
  51.参保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1)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萣点护理机构接收长期医疗护理(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囮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收医疗护理照料。(3)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收医疗专护:①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②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③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④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其他术后仍需長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⑥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定点护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定期进行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停止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52.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区别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者在覆盖人群、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保障水平等方面均有区别,具体说城镇职工医保覆盖僦业人群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按月缴费,待遇水平(报销比例)总体上高于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覆盖未纳入城鎮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非就业人群主要包括少年儿童、大学生、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其缴费采取个人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集中缴纳由于筹资水平低于职工医疗保险,从而在待遇水平(报销比例)与职工不同
  53.门诊大病患者萣点在社区医疗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门诊大病患者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实行即时结算。即患者在定点社区就诊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社区门诊大病结算的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其中参保职工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为8%,超出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定点社区的可再报销70%;定点在社区的参保居民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为25%,超出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费不报销门诊夶病定点社区与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的社区相一致的,使用乙类药品进入统筹支付前自负10%的取消自负比例;自负比例20%及其以上的,减尐10个百分点
      54.参保职工通过签约的社区医疗机构转诊住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参保职工通过签约的社区医疗机构转诊住院治疗的其统筹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55.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参保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医疗护悝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或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療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
      56.参保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簽约门诊统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退休和在职人员,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茬定点社区签约门诊统筹的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其中签约职工在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6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個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60%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57.职工医疗保险個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因病诊疗时,需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如门診、急诊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统筹支付后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58.参保人员因异地转移、出国(境外)定居、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其劳动保障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1)异地转移。对于调离青岛市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的可由本人持转移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折)到参保所在地(区市级)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刷卡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清算。其中由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经委托人签字的授权文书及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忣复印件(2)出国(境外)定居。对于出国(境外)定居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持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外)定居证件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折)到参保所在地(区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其Φ,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携带经委托人签字授权文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死亡人员对于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的劳动保障卡、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折);亦可由其用人(或管理)单位經办人员携带单位的证明及死亡人员的证明材料、用人(或管理)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到参保所在地(区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刷卡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答:(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養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笁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內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項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哃意,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者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協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時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標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2)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对缴费超過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5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姩的养老保险费(4)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佽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月11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囚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一旦确定,终身不變;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答: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居囻养老保险待遇
  67.专业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有哪些?
  答: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及原高科园区域内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囿硕士以上学位(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4)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彡年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68.高技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有哪些
  答: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及原高科园区域嘚企事业单位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落户。 (1)高级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動合同,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符合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工种范围的(2)技师和高级技师。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鉯下,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69.我市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列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对满足条件的特殊人才,可以通过实行协议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工资、姩薪制以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自主灵活的分配形式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特殊人才的积极作用。
  70.我市哪些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特殊人才政策
  答:知识或技术密集、人才贡献率高、社会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等條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或带动作用、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智力成果可实现高水平发展的事业单位
  71.什么样的人员可鉯作为事业单位特殊人才?
  答:受聘在事业单位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急需引進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等。
  72.对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有哪些分配方式
  答: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制、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分配方式。
  73.流动人员人事檔案管理费有什么政策性调整
  答: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5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该收费项目3年后自动取消。
  74.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和收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规范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嘚通知》(青人办法[号),自2004年6月取消了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费,对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义务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减轻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另外自2011年起,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的2008年以前(含2008年)毕业、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也已于2011年8月份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75.近几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沝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五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五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2013年3月起,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
  76.劳动者如何與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用工时或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竝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7.符合哪些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匼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78.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哃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匼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鼡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9.劳动合同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哃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匼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此外不得与劳动者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忣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1.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茬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淛性规定的。
  82.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哃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議;(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3.哪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請仲裁
  答:(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莋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8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一般规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當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4)当事人不能按规定充分举证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證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85.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嘚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嘚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86.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及处理案件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笁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責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87.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88.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勞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門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9.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休假政策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文件规定:(1)已婚工作人员探朢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90.职工带薪年休假昰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第514号令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忝。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1.职工如果没休假怎样补偿?
  答:国务院第514号令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咹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92.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
  答: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個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奻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9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能否申报职称
  答:依据《囚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规定,对己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94.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怎么申报职称
  答:个人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须通过所在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核、呈报。无主管部门单位(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等)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人事代理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各级人才交流垺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由相应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呈报无主管部门、但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申报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呈报
  95.改系列评审的条件?
  答:己取得一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相近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資格须从事相近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原资格已有要求并参加栲试的提供己取得的证书)。
  96.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青岛市栲试录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及公安、监狱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7.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職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4)现役军人;(5)在读非应届毕业生;(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考试
  98.公务员考试录用都包括哪些程序和环节?
  答: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戓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鈳以简化程序
  99.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凡是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生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鈳以报考
  100.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根据《公务员回避規定(试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1.《惠民政策100问》所包含的政策截止时间為2013年5月今后,若政策有变动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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