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主要包括防范措施有哪些

  摘要:随着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网络工具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近两年爆炸式增长,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发展迅猛,商业模式上有很多创新,但由于P2P网贷的特殊性,作为新生事物又缺乏规范和监管,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本文根据P2P网贷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对导致P2P网贷风险的因素和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总结,针对P2P网贷涉及的不同参与者,提出了相应防范和控制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Peer-to-Peer);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网贷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P2P网贷在近几年更是野蛮生长,但其中鱼龙混杂,运营模式各异,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应用普及程度也不高,还没有出现品牌知名度高的巨无霸公司,一些小平台更是步履维艰,甚至出现了卷款跑路的情况,对行业信誉造成沉重打击,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通过对P2P网贷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对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概述   11 P2P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又称对等网络,是指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新技术。P2P的运行模式与传统C/S模式有很大不同,P2P环境下,整个网络不依赖集中的服务器,网络上连接的电脑处于对等地位,每一台电脑既是客户端,又是服务器,既充当网络服务的需求者,又充当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由于具有对等性强、自由共享、性价比高等优势、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进步和带宽的迅速扩容,P2P成为近年来最热门的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即时通信、网络文件共享、网络游戏、协同计算、网络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12 P2P网贷   P2P借贷是在2006年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信贷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线下对等信贷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线上并行,形成现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就是P2P借贷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信贷形式,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投资者通过平台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获取利息,所有借款手续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和诚信体系比较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模式的不足,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直接透明、交易便捷、风险分散等优点,迅速为大众所接受,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增值,借款人则可以方便快捷地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最早的P2P网贷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于2005年上线运营,目前每天的线上投资额200多万英镑。于2006年成立的Prosp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拥有98万多会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小额贷款需求的高速增长,国内的P2P网贷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其信贷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模式也各具特色。从运营模式上来看,P2P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1)综合服务模式,将线下及其他交易或数据资源搬到P2P平台上,如:阿里小贷、陆金所;(2)多对多模式,如宜信、人人贷,将债权和投资进行分割组合,一边吸收投资,一边发放贷款;(3)单纯交易平台,如:拍拍贷、红岭创投、168理财网,只作为交易和信息中介,不吸储不放贷,无抵押无担保或者由小贷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由于其他方式的运营风险较大,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主流;(4)复合中介平台,一方面作为交易中介,一方面提供抵押审核、担保、债权转让等服务,如:玖信贷、陆金所等,不同的运营模式,其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不同,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还有一类平台(如宜信)兼容上述两种以上运营模式,已经发展为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借贷方式上比较灵活,各家平台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利率在7-20%之间、期限在1-36个月之间的投资机会,还款方式也有按月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可供选择,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主要采用个人资信认证评估、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保证、提取风险备用金、债权收购等方式。   2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21 P2P网贷的风险因素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当然具有一般民间借贷的风险因素,例如:对借款人缺乏专业资信能力评估、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无力还贷等,P2P网贷因其自身的特性还会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或者放大一般借贷的风险。   (1)P2P网贷的虚拟性。P2P网贷通过网络完成,监管难度很大,借款人的信息都是虚拟数据资料,简单的只是一系列代码,加大了欺诈和欠款不还的风险;转账行为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虽然方便快捷,但其虚拟隐蔽性也加大了资金安全风险,还使得洗钱分子可以脱离监管瞬间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   (2)P2P网贷的跨地域性。线下的小额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同地域的亲戚朋友之间,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借款人基于这种关系,出现困难时赖账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出现坏账,投资人上门催收也比较容易。异地催收清偿是P2P网贷无法解决的难题,目前主要靠电话和短信催收,效果很不好,上门催收和打官司,从成本上看并不可行。   (3)平台经营压力。互联网业务的商业模式一般是低成本规模化,P2P网贷也一样,收入来源主要是手续费收入,即使吃利差也不可能太多,并且吃利差还会加大经营风险,品牌经营与规模扩张的运营成本压力很大,达到一定规模之前很难实现盈利,目前很多平台公司实行本金保障制度更增加了平台的经营风险,平台公司难以为继不但使投资者的本息无法收回,还会加剧行业的信用危机。   (4)监管制度和措施跟不上P2P网贷的发展。目前我国P2P网贷主要靠企业自律,缺乏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层面还没有针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法规,网贷行为只能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民间借贷处理,针对性的金融和网络监管手段更缺乏。   22 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其实质是基于虚拟和便捷环境的诚信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违约风险。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存在这个风险,线下小额借贷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来自于借款人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P2P网贷在虚拟的环境下弱化了道德和信用约束,加上异地催收困难,借款人主动违约甚至欺诈的风险增加。   (2)平台运营风险。P2P网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要先烧钱,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盈利,资金不够雄厚,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关门倒闭的现象已经出现。盈利模式设计不合理也会给平台公司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3)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双方都要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资金转移主要靠账户及密码控制,一旦信息泄露,轻则带来困扰,重则危及资金安全,如运用木马程序盗取账户信息及资金,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平台公司一般不担保此类资金损失。   (4)网络诈骗。这一类风险虽然出现的不多,但危害极大,很多投资者不敢投资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这个,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编造虚假个人信息恶意骗贷,一是制造网络骗局,平台公司通过P2P网站恶意骗钱或者进行非法集资。   (5)洗钱风险。互联网的隐蔽性、虚拟性,平台公司审核不严,通过密码认证就可以实现匿名在线转账,使得洗钱行为可以便捷完成,追踪资金来源非常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和法规比较完善,对P2P网贷反洗钱行为也需要制订针对性的法规,建立有效的防范信息系统。   3防控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机构监管。适应P2P网贷的快速发展,针对P2P网贷的监管空白,政府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将P2P网贷纳入监管范围,将P2P网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针对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次,对P2P网贷实行牌照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方便投资者识别;第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强制的实名制认证,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与P2P网贷进行对接和共享;第四,主导投资者风险教育,运用政府网络和新闻机构,加强P2P网贷的风险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要求网络平台进行强制性风险披露和风险提示;第五,针对P2P网贷存在的反洗钱漏洞,一方面制定反洗钱监管法规和操作规则,另一方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追踪。   (2)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部门积极支持P2P企业建立行业联盟,通过行业联盟,指导企业运作,规范行业收费行为和标准,防止恶性竞争,促进行业规范良性发展;促进平台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为联盟内企业提供司法协助,建立联盟内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防范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   (3)借款人要对自身的负担能力及违约风险进行客观评估,确定适合的借款方式和额度。借款人虽然就借贷行为本身并无太大风险,但是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借款人要对借入资金的用途、投入项目的前景和自身的还款能力有一个客观的判断,防止资金使用不当和还款能力不足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不但会给放贷人造成损失,也会使借款人面临法律诉讼、资产被强行处置、个人信用受损等风险。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平台机构应当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建议。   (4)P2P网贷平台机构要建立适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合适的风控体系应当能够实现运营风险的分散和有效控制,体现收益与成本平衡的原则,通过严谨的交易条款和交易流程防控风险。首先,建立合适的盈利模式,保证可靠持续的经   营现金流,避免风险巨大的资金错配现象;其次,根据平台的盈利模式选择适合的一种或者组合模式进行风险控制,既要保护并吸引投资者放贷,又要控制成本风险,目前流行的风控模式有:投资者风险自担模式(如拍拍贷)、小额贷款机构或者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如阿里小贷、有利网)、风险准备金模式(如人人贷、宜信)、平台保证模式(如红岭创投)、债权转让模式(如陆金所、宜信)、抵押模式(如富二贷、玖信贷)等;第三,设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上限,分散风险;第四,建立实名认证的个人资信管理和评估系统,如果能够实现行业资信共享或者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将会整体降低行业风险;第五,设计严谨的交易流程,投资者账号与个人身份、银行卡、手机号码、个人电脑等实行严格的一对一绑定,通过IT技术防控交易风险,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5)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投资者是P2P网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国家和平台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增强风险意识,擦亮眼睛进行自我保护。首先,投资者要充分分析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使用小额闲散资金进行分散投资,用自己少部分的资金投资网贷,并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网贷平台;其次,选择知名高、运营比较成熟规范的平台进行投资,投资前要查询确认平台公司及其网站取得了相应的执照和认证,为了方便维权,最好选择本地区的平台公司;第三,达到一定资金额度,一定要选择有担保的标的进行投资;第四,注意识别网络诈骗,借款人骗贷一般由平台进行控制,平台骗局主要靠投资者通过查看网页设计和内容链接、查询网站备案认证等方式进行甄别,网上有很多识别网络诈骗的知识,投资者要认真学习;第五,注意个人资料尤其是账户密码保密,如设置复杂的字母数字组合密码、不轻易在网上下载软件、不打开不明来源的链接、安装杀毒软件等。   参考文献:   [1] 夏路华,P2P的发展及前景[J] 科技创新导报,2010(6)   [2] 艾瑞咨询,2014年P2P小额信贷典型模式案例研究报告[R]   [3] 张星,P2P贷款风控模式:拍拍贷最危险陆金所最安全[J/OL]http://wwwlczbnet,   [4] 王继晖 李成,网络借贷模式下洗钱风险分析及应对[J] 金融与经济,2011(09)   [5] 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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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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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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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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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几年在国内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它一方面为散户投资提供了可行渠道,为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其逐渐危及行业发展和市场稳定。笔者首先介绍P2P的发展概况,指出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国内P2P的具体法律关系和本土特征,揭示其在信用上、操作上、流动性和法律方面的各项风险;最后对比美国监管模式,认为我国P2P更适合作为中介平台纳入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市场准入、持续经营、资金管理和市场退出方面加以规范,并辅之征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的强化。
【刊名】上海商学院学报
P2P(Peer-to-Peer lending)用中文可译为“人人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有理财意愿的人可将闲余资金信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而平台自身只是作为一种交易中介,匹配借贷信息、撮合双方意愿,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它是我国民间借贷①的网络延伸,也是影子银行②体系的重要部分,由于市场准入、行业标准和管理机构的缺位,其已成为了当下的讨论热点和监管难题。一、P2P简介P2P首现于英国,2005年3月Zopa的成立宣告了网贷时代的到来;2006年2月Prosper诞生,Lending Club紧随其后,在美国的发展势不可挡;此外,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和韩国的Popfunding等机构层出不穷,P2P这种新型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了迅猛的扩张势头。在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8月成立,随后小额信贷服务机构——“宜信”开始发展线上业务,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市场。短短几年内,各式各样的网络信贷平台在全国各地蜂拥而立,据网贷之家主导发布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统计,去年年末我国的P2P平台的数量在800家左右,贷款余额约为268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量达到了1 058亿元。③(一)中外模式概述P2P在国外主要有三种运行模式。一是以Prosper为代表的单纯中介型,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完全自主交易。借款人提供必要信息,①②③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是指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参见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载《上海金融》2009年第2期.影子银行一般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却不受类似商业银行那样严格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按揭贷款公司、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载体、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投资载体(SIV)等,有时甚至包括表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参见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载《中国金融》2011年第3期.《2013年P2P行业蓝皮书:平台数量呈每年4倍增长》,访问网址:http://finance.takungpao.com/q/689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4·www.sbs.edu.cnProsper据此展开信用评级,出借人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利率竞标,利率最低者中标。二是以Zopa为代表的复合中介型,网络平台除了提供中介服务外还充当监督者的角色。Zopa对借款人严格划分信用等级,一项债权被分割出售,借款人必须按月偿还本息,还必须签署法律责任合同。三是以Kiva为代表的非营利公益型,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企业。Kiva以辅助弱势企业、消除贫困为目的,提供包括集体贷款、住房贷款和农业贷款在内的小额贷款服务。①与此相应,我国的P2P模式也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无抵押无担保模式,拍拍贷是其中典型。网贷公司只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交易的达成由借贷双方通过竞标方式自行决定,出借人承担全部交易风险。二是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此时的网贷公司不再是纯粹的中介结构,同时也作为债务担保人、利率制定人和债权转移人存在,其与出借人签订居间合同及债券转让合同,并通过分散贷款、每月还款和保障金制度减轻了出借人的风险压力。三是有抵押有担保模式,主要是线下交易。比如青岛地区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严控风险。此外还有诸如齐放模式的公益性助学平台。②(二)国内发展现状P2P的产生并非历史偶然,而是社会条件和市场趋势使然。我国2007年至2008年底的紧缩政策助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催生了第一批P2P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和2011年两年间连续12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比率,银行间市场利率飙升,P2P再度掀起发展高潮。货币政策紧缩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通货膨胀持续引发了个人资产的保值问题,加之网络技术条件的成熟和海外P2P发展势猛,我国的P2P市场在供需双方的呼声下应运而生。相较于传统的银行借贷,P2P具有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涉及金额小、期限较短,交易方式便捷、支付速成等优势,③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信息的有效分享。P2P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极大降低了信息的交易成本。此外,银行业的信贷服务匮乏导致民间借贷在地下盛行,P2P的行业化和规模化趋势能够有效抑制高利贷发展,推动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④但与此同时,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网络服务模式和自动化的信贷管理系统,也对授信业务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着监管理念的变革以及风控手段的创新。P2P在我国虽则繁荣,但也风险毕露。2011年7月,自称“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宣布因资金问题关闭,同年10月,成立三年之久的天使计划忽然不能登录,网站负责人踪迹全无,超过600万元的资金无法追回,此外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众贷网运营28天就倒闭。据统计,年间有16家P2P公司关闭,而2013年以来更是有将近90家平台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是运营不善和涉嫌诈骗。虽然相较于银行,P2P在我国的业务总量仍是微乎其微,但是增长极为迅速(据《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测算,网贷平台数量每年的增速达到4.31倍,贷款余额每年的增速达到5倍),对市场的影响不容小觑,且对于整个民间借贷行业来说也是意味深长。但是目前P2P市场在我国仍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⑤对行业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有必要针对P2P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专门探索。笔者将从法律关系入手,揭示平台运行的具体风险,并对照海外模式给予监管上的若干建议。二、我国P2P运行的具体分析(一)法律关系梳理我国P2P平台的运行主要分为借款和放贷两方面,具体涉及了五大利益相关方,包括出资方、用资方、平台自身、担保方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如下图所示)。首先,P2P模式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出资方和用资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其基础。我国①②③④⑤参见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参见张金艳:《论我国“人人贷”的发展现状、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载《西南金额》2013年第3期.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4月.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27页.黄震:《P2P网贷的最佳规范路径》,载《金融日报》日.www.sbs.edu.cn·25·图P2P网贷平台动作模式《民法通则》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合同合法合规存在的情况下,该种关系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时根据《合同法》①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进行依法保护。其次,P2P平台出现的最初理念是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平台与出资方、用资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其核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行为。网贷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出资方和用资方提供信息媒介服务,完成信用审核、协助催收等辅助工作,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然而,目前许多平台已经突破了纯居间模式,其自身也参与到了借贷业务中。比如宜信以其CEO的个人名义将钱出借给贷款人,再将债权转给不同的投资人,这种行为涉及到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对此有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允许、约定排除和法定禁止三种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在此过程中,平台与出资方之间的关系已非居间合同,而更类似理财服务合同。至于CEO的个人放贷行为,目前虽尚未触犯法律,但是其与P2P公司的特殊关系,加之规避法律的目的性,我们是否也应当考虑对此另作解释或加以规范。再者,P2P平台从事的基本上是信用贷款,为了转移违约风险,国内初具规模的P2P平台几乎都会设有担保机制,甚至公开承诺保本保息,这种担保合同关系也是本土模式独有的特征。此外,为了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账户独立性,一些P2P公司与专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起委托关系,由后者进行资金托管,避免平台直接接触或者操作资金。(二)两个突出特征我国P2P在移植过程中也演化出了两个本土性的特征。首先是线上和线下路径的结合。线下模式主要运作于三个阶段:一是在网络平台之外,P2P公司自建销售团队或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推销贷款理财计划,由后者发挥自身优势寻找优质贷款人;二是除了社交网络和电商网站等大数据信息来源,P2P公司还会配备专门的信贷员,负责实地调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一步开展信用审核;三是在寻找投资人过程中,一些平台甚至成立了自己的财富管理公司,吸引大众富裕阶层的资金投入。线下模式的运用虽丰富了P2P公司的经营手段,提升了部分平台的竞争力,但也大大增加了借贷双方成本,推高了贷款利率,有些平台的利率甚至高达30%。其次是担保机制的引入。在更为成熟的市场上,比如美国,担保业的发展日渐式微,在P2P平台上出资方和用资方直接建立联系,而风险控制主要是依靠分散投资来进行,当然这有赖于国外较为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网贷平台的担保机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比如陆金所和爱投资,选择与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合作;二是由平台自身提供担保,使用自有资金或按交易金额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比如人人贷。担保业务需要特殊的经营牌照,一些P2P公司擅自开展该业务不仅有违其中介服务平台的性质,③增加了借贷双方成本,也容易诱发网贷机构以身犯险。从长远来看,如果任何借贷都是保本保息,则利率定价最终会发生①②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6·www.sbs.edu.cn趋同,不利于平台之间的相互竞争,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投资者风控意识的培育都有负面影响。(三)潜在风险揭示2011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①,阐明了我国P2P存在的七大风险与隐患,这也是P2P进入中国以来官方对其的首次正面回应。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再次划定了P2P和众筹平台的两条底线,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根据对上述法律关系和本土特征的分析,我国P2P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信用风险一般信贷业务都会面临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即信用风险。P2P的贷款质量远不如商业银行,所以要求其采取一些特殊的风险管理手段,比如分割资金,形成贷款组合;线上线下审核,补充信用体系;限定贷款额度、按月还本付息,以及建立各种保险、备付制度等,但是其信用风险防范仍显脆弱。②首先是信用评级上的局限性导致借款人的识别困境。当前国内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征信体系不成熟,网贷公司难以便捷地掌控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P2P行业的门槛较低,大部分网贷公司缺乏专业的信贷管理人员,通过外包服务又会徒增成本;银行的信用系统尚未对P2P公司开放,平台之间的数据也不能实现共享,借款人周旋于各家网贷公司之间,违约成本较低,可能因信用叠加而导致风险破裂,却不能被平台及时发现,这些都构成了潜在的坏账风险。其次是平台自身的赢利冲动所招致的利益冲突。P2P平台收费过高,造成借款人的负担过重,增大了其违约概率。据调查,一般网贷公司放贷的平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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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当代科技工具的成熟运用,如今正逐渐衍生出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与传统民间借贷体系截然不同的新型个人金融借贷模式,也就是“P2P”网络信贷(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中文称之为“人人贷”,是个人对个人之间的贷款,由P2P网贷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的借贷服务,让借款人和贷款人借助互联网平台来达到借款和贷款目的的业务。这种模式不但可以为中小企业及个人的借款提供一个新型平台,为社会闲散资金持有者提供多样的理财选择,满足投融资需求,而且还能提高整个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推动资金流动,完善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然而,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P2P网贷也存在民间借贷中广泛存在的风险,加之所依托的互联网平台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使得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化。尽管P2P借贷平台纷纷引入财付通、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以此来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和隐匿的风险,但是由于贷款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式,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或者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出现问题,那么投入资金的收回就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很多表面上运营状况正常的P2P网贷平台随时有可能突然停止运营甚至跑路。对P2P网贷平台而言,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分析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哪些因素和平台风险有关系,从而有效地识别和预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范风险。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对成熟的风险度量、防范体系相比,作为刚刚兴起的新型金融借贷模式,国内学者对P2P网贷风险的研究大多属于定性分析和规则性的讨论,集中于分析其好坏、是非及发展特点、趋势等方面,少量的定量分析则集中在借款者的逾期率等方面,缺乏对整体的风险分类、引致原因分析和评级上的思考。因此,本文试图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采用定量的方式分析影响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的因素,并在剖析各种风险的基础上针对如何有效防范P2P网贷平台风险提出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F724.6;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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