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民政局医疗救助助跨年度给救助不?

民政部:去年前三季度共实施医疗救助4550万人次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记者刘奕湛)记者25日从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4550万人次;有442.7万户次家庭获得临时救助。启动5次救灾预警响应和20次应急响应,转移安置受灾群众637.2万人次。
  据介绍,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标准分别达到439元、255元,同比增长9.5%、14.7%;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98元、139元,同比增长12%、15.8%。
  此外,对残疾军人、“三红”“三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比平均提高20%,比“十一五”末增长110%;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经费同比增长48%、41%,比“十一五”末增长110%、160%;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安置对象达到908万人,比“十一五”末增长44%。
[责任编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和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三)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计算公式:(全年家庭总收入-医疗个人年度自付总支出)÷ 12(月)÷ 家庭人口数≤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及范围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所患病种必须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种(符合附件规定的病种),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申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拥有2套(不含2套)以上安置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
2、申请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四)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
  (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情形。
三、医疗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资助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对已参合(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5%。对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
(三)对已参合(保)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需符合家庭财产规定,患附件规定重病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4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
视情实施医前(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五)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重症慢性病门诊及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
(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七)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1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下年度救助。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审批时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及办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有效衔接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是对医疗救助政策的有效补充。
(一) 救助对象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扣除“各种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确实困难需救助者,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执行。
(二) 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对象、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分段按比例,累加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超过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重点救助对象按30%予以救助,非重点救助对象不予救助;
2、2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所有救助对象按40%予以救助;
3、6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所有救助对象按50%予以救助;
4、12万元以上,所有救助对象按60%予以救助;
以上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三)救助时限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时限与医疗救助时限一致。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专项资金补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原则上,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二)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系统数据信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重点救助对象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取消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环节,须持身份证、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等)及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对象可纳入“一站式”救助,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已死亡的病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其家庭成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患者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低收入认定证明等)及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核对委托书,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及县(市)、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并适时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将审计与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各县(市)、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的县(市)、区,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与各种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各县(市)、区年度“一站式”服务救助人次或金额不得低于总救助人次或总救助金额的40%。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市)、区财政须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实施医疗救助所需的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捐赠资金、参与医疗救助。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常住人口,各区遵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生办〔2016〕1号),结合本办法、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该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2015年4月下发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合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伴规定并发症);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血友病;小儿脑瘫。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社会救助政策100问》
一、最低生活保障篇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或者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2.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3.怎样申请低保?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低保过程中,申请人有哪些义务?
  申请人除了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身份材料,还要提供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授权管理审批机关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5.同一市县辖区,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6.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7.对低保申请如何进行审核和审批?
  (1)低保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确认。
  (2)入户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相关人员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评议会审,提出是否保障和保障金额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批准为保障对象,发放低保金。
  8.什么是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界定低保保障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低保补助水平以及安排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必要条件之一。我省目前城乡低保标准分为不低于330元和200元,不同市县的低保标准也有所不同。
  9.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目前,低保标准的制定主要有3种方法,即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和消费支出比例法。我省低保标准的制定采用的是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也就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同时结合全国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来综合确定。
  10.低保标准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低保标准的调整没有固定周期,具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全国低保标准平均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我省1-2年会大范围调整一次。
  11.低保标准由哪个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低保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市县参照执行。
  12.低保金是如何筹集的?
  低保金一般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具体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工会安排的送温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13.低保对象能领取多少低保金?
  低保金的多少是和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没有家庭收入的城乡居民,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有家庭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金。也就是说,人均收入比当地保障标准低多少,就补助多少。
  14.哪些人能按照低保标准全额领取低保金?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乡居民,可批准其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15.哪些情况能提高低保金?
  根据有关规定,能够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在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相应提高其低保保障金额;二是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可以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6.如何发放低保金?
  根据规定,低保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也就是说要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中,不得中转,不得手工发放。
  17.什么时候发放低保金?
  新增低保对象于审批当月发放低保资金,当月确实来不及发放的,要在下个月进行补发;对于续保对象,一般要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18.低保账户存折(卡)、低保金能否由他人代领?
  为了保证低保金安全,申请对象经审批为低保对象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去激活个人账户,不宜由他人代领,确实不方便亲自办理的,应对委托办理人有充分的信任和知情。
  19.金融机构是否收取低保金发放及开户等费用?
  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等6部门《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发【2007】8号)规定,各地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网点受民政部门委托,向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代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时,其低保金专用存折账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小额账户服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同时免收民政部门的委托代发费、手续费。同时规定,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凭其低保金专用账户存折和低保证(救助证)在其开户金融机构查询一年内交易情况时,应免收查询费。如其存折不慎遗失,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救助证)和遗失证明材料,予以补办,并免收挂失手续费,但同一低保账户免费补办存折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20.哪些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1)家庭收入人均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3)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哪些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3)吸毒、赌博、嫖娼的;
  (4)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残疾人能否享受低保?
  根据有关规定,残疾人不是作为享受低保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残疾人及其家庭符合低保相关条件时,才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23.残疾人享受低保能否得到特殊照顾?
  根据规定,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水平。
  24.低保有指标吗?
  根据规定,只要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其他方面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情形,均可以申请并享受低保待遇,低保不能人为设定指标。
  25.低保一般能保多久?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复核。核查后家庭收入仍然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已经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保障待遇。
  26.被取消低保待遇后能否还申请低保?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当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申请重新纳入保障范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27.低保对象的档案一般可以保存多久?
  根据规定,低保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28.低保对象除低保金外还能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低保对象除了按月领取低保金外,还可以被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大病救助;此外,低保家庭还可以享受到每月每户10度电的免费优惠;低保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教育救助;中央财政会不定期的在重大节假日部署为低保家庭发放节假日补贴;省级财政会适时为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29.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到物价补贴?
  根据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连续3个月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4%,就启动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30.低保对象可以领取多少物价补贴?
  根据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CPI涨幅(下同)为4%-6%(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15元(含15元,下同);6%-9%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6元;9%-12%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7元;12%-1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49元。当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31.低保是以什么为单位进行保障的?
  低保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32.因为读书将户口迁移到外地能否和家人一起申请低保?
  根据低保有关规定,家庭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审批后和家人一起享受低保待遇。
  33.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根据低保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中的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4.残疾人能否单独分户申请低保?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的重度残疾人,才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35.城市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下岗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3)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4)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
  (5)储畜存款利息和有价证券的股息、红利;
  (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7)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36.农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1)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2)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3)租金收入;
  (4)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5)其他个人收入。
  37.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2)转业费、复员费;
  (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4)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38.如何计算家庭务工收入?
  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区域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39.如何计算家庭赡养收入(费)?
  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和其他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计算。
  40.如何计算农业生产收入?
  农业生产收入,能确定家庭收入的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照其家庭劳动能力类型及程度和当地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估算。
  41.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享受低保?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就业或劳动所得收入仍无法达到低保保障标准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当地政府介绍就业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2.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低保?
  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应计入家庭人均收入,经核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应笼统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43.拥有多少货币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4.拥有哪些实物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等维持最低生活以外实物财产的。
  45.与村(居)委会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能否享受低保?
  村(居)委会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在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但是申请人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如实申明并由审批部门予以备案。
  46.发现低保违法违规的情况怎么办?
  发现低保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当地市县民政局举报,也可以拨打省民政厅低保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民政部门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47.对于骗取低保金的对象怎样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以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怎样对经办部门低保违规违法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49.如何处理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的行为?
  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相关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如何处理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数据库。
  二、城乡医疗救助篇
  51.什么叫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患病且无力就医的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的制度。目前分类为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
  52.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53.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医疗救助标准按年计算,目前,全省受救助个人最高年救助封顶线从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54.城乡医疗救助有几种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方式。
  55.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的方法?
  对本地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市县政府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等医疗救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救助对象全额资助。
  56.门诊医疗救助的方法?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的方式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门诊治疗及购药,医疗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和户内对象之间调剂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由本市县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核定并发放。
  57.如何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购药,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使用。
  58.大病医疗救助的方法?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民政部门按照标准给予救助。
  59.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申请对象出院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居民户口簿和提供低保证或医疗救助证、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有关医疗报销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明。经村(居)委会验证有关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市县民政部门在封顶线内给予现金救助。
  60.临时医疗救助的方法?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市县政府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医疗救助封顶线内救助后还特别困难的,以及患特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61.如何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凭相关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和低保金领取证或医疗救助证,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
  患特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凭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相关保险补偿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向居(村)委会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居(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
  62.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入院治疗,就医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同步结算,同时兑现,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63.那些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吸毒治疗的;
  (2)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治疗的;
  (3)斗殴事件治疗的;
  (4)有法定单位或个人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工伤和中毒事件治疗的;
  (5)国家规定专项救助政策特定的重大疾病治疗的。
  6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6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
  有儿童简单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二十二类病种。
  66.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是多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部分100%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救助封顶线原则上提高至2万元/年。
  67.申请“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救助低收入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海南省户籍,0至18岁患儿;
  (2)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由省农垦总医院最后诊断确定符合手术标准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4)地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68.申请“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救助疾病的范围?
  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及法勒氏四联症等五种先天性心脏病。
  69.“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救助患儿家庭自付多少费用?
  农村患儿家庭承担1000元,城市患儿家庭承担3000元,父母双亡的患病孤儿不需要承担费用。
  70.申请参加“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的步骤有哪些?
  (1)患儿到省农垦总医院诊断确定所患心脏病属于本项目疾病救助范围,符合手术标准,并由省农垦总医院开出相关证明;
  (2)申请救助家庭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父母双亡的孤儿还应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确认证明;
  (3)申请救助家庭持上述证明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到省慈善总会递交申请书;
  (4)省慈善总会初步审核和确认救助对象后,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慈善总会将通过审批同意救助的患儿名单及有关材料书面通知省农垦总医院;
  (6)省农垦总医院方负责与患儿联系,办理好转院治疗申请及住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供养篇
  71.什么叫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72.哪些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73.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7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是怎么评定的?
  评定程序一般经过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四个环节。
  75.怎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76.怎样进行评议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者作出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评议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7.怎样进行审核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后,在2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78.农村五保供养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
  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79.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能否核消?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程序撤消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80.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8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什么区别?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可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82.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83.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怎样安排的?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84.承包土地收益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85.对贪污、私分、挪用、截留五保款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五保对象提供哪些服务?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
  8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88.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89.如何处罚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损毁、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服务机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如何处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辱骂、殴打、虐待农村五保对象的;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临时救助篇
  9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
  92.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义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特殊情况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93.临时救助能否以个人身份提出申请?
  根据规定,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94.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进城务工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95.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9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97.临时救助一年可以申请几次?
  根据规定,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98.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教育救助?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对城乡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原则上以每年新录取考生救助为重点,兼顾已在校就读的困难学生救助。
  99.申请临时教育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本人或监护人凭孤儿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大专以上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市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救助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救助金。
  100.临时教育救助标准是多少?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一次性提供元资金的临时教育救助,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中列支。一般情况下,已经得到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的对象,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
柘城县艾滋病防治民间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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