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自留上建房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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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北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宣化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宣化区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根据改造区群众意愿,结合改造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宣化北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第一章 房屋征收计划第一条征收补偿政策依据一、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二、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号)等。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一、东至东城墙,南至钟楼大街,西至皇城桥路,北至北城墙范围内未完成改造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及城中村,具体包括:大北街两侧棚户区、观后街路南棚户区、观桥东路北棚户区、观后村、大北村及后府街路东棚户区、钟楼北21号楼和钟楼北40号院1号楼,各棚户区以划定的范围为准,住户以接到房屋征收通知为准。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第三条过渡方式及期限改造区内住户搬迁需自行过渡,选择纯货币安置的住户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屋的住户按36个月计算(具体期限自签订购房协议起至房屋交付使用为止,多退少补)。第四条 附条件搬迁方式及原则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含一个权证字号下的多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为一户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住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需签订《附条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住户所在区域的签约率达到80%,所签《协议书》生效,征收办公室下达搬迁通知,住户搬迁并办理交验房手续;如住户所在区域的签约率未能达到80%,则征收工作暂时终止。第二章 拟建定点安置房的标准、价格及安置方式第五条定点安置房的标准一、建房地址:根据被征收住户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意愿,征收部门优先在改造区域内确定定点安置房建设地址。二、安置房屋结构、户型:框剪结构高层住宅楼,户型面积为约60㎡、70㎡、80㎡、90㎡、100㎡五种户型。三、建房标准:室外按规划要求建设;单元门为楼宇门,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其余不设门;内墙面中级抹灰,顶棚为腻子找平,地面为混凝土毛地面;塑钢窗中空玻璃;普通照明灯具;暖气、煤气入户,预留有线电视、网线接口。四、定点安置房屋的价格:根据本改造区域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本次定点安置房市场预估价格为5018元/㎡。以上价格仅限对被征收人确定定点安置房屋价格。五、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的购买定点安置房的协议面积,按照搬迁顺序号选择楼层和房号。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格标准被征收各类型房屋的价格标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定:第七条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本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分别采取纯货币化安置和购买定点安置房两种方式。一、纯货币化安置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20%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助:被征收范围内楼房给予800元/㎡的政策性补助,平房给予1200元/㎡的政策性补助。公式: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20%+政策性补助二、购买定点安置房 被征收人如要求房屋安置的,可购买改造区域内定点安置房,在安置户型内,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收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以购房券的形式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购房券交付购房款。第八条征收国有土地私产住户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办法私产住户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去住户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土地面积,按照300元/㎡给予土地面积补偿。第九条集体土地上私有住房(农民房产)补偿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补偿办法执行。第十条征收直管公产房屋1、实行货币化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按砖混结构3200元/㎡、砖木结构3000元/㎡、土木结构2800元/㎡回收承租权,同时给予承租人上述价格20%的货币安置补助和政策性补助(同私产住宅)。公式:被征收直管房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直管公房回收价格+被征收直管公房回收价格×20%+政策性补助2、购买定点安置房,被征收直管公房货币补偿款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折算出应安置面积(此部分为私产),在安置户型内,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70%交纳房款购买为私产,如被征收人无力出资,此部分可按照公有住房计租管理。第十一条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方式一、征收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该房屋前檐高度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保温效果,建筑面积大于15㎡,且用于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按下列方式安置:1、实行货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建筑质量等因素分别给予补偿: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复合彩钢结构800元/㎡、土木结构600元/㎡;为鼓励纯货币安置(不可以再购买定点安置房),在作价补偿的基础上另外增加500元/㎡奖励。2、购买定点安置房屋产权: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购买定点安置房的,只能购买与被征收自建自用房面积相近的户型,房屋售价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收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以购房券的形式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购房券交付购房款。3、安置方式:在有产权住户选择完安置房后剩余的房源中按照签约顺序及签订面积选择。对不符合标准的自建自用房原则上自行拆除,质量较好的可给予工料补偿。二、附属物补偿第十二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托底保障办法(此条仅适用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低收入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必需是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政策给予补偿(不足30㎡按照30㎡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保障。二、购买最小户型定点安置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与定点安置房等值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剩余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均价的80%结清差价;如被征收人无力结清差价,此部分建筑面积可按照直管公房计租管理(与政府共有产权)。第十三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一、征收私产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以房屋产籍档案记载或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按下列方式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上另外增加20%的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二、征收自改非住宅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住宅,经所有权人自行改造为临街门脸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按以下方式补偿: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考虑到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另外按照自改非住宅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的补偿。三、征收公产非住宅用房(房屋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为非住宅)按下列方式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格的基础上增加20%补偿金后分别给予产权人40%、承租人60%货币补偿。第四章 搬迁补助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o月的标准计算,每户不足450元的,按照450元计算,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暂按36个月计算,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二、住宅住户选择纯货币安置,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第十五条搬家补助费住宅住户选择纯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住宅住户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40元/m2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第十六条停产停业补助一、补助对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二、停产停业损失助标准正式非住宅用房按200元/㎡,自改非住宅住户按100元/㎡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助。第十七条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励: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提前签约奖(不含自建自用房住户)。二、搬迁奖(按产权面积,不含自建房面积)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接到搬迁通知3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搬迁奖(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在31日—6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搬迁奖(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第五章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权属面积不一致的处理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征收记载不一致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面积为准,如实际面积大于登记簿记载面积,超出部分由产权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复核,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可提出申请,由房管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后确定。第十九条面积换算比例平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0.8,楼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0.75第二十条自本项目发布入户调查通告日之后,建设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自行拆除。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本方案由宣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省、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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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勉县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勉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为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勉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勉县汉江以北城市棚户区。
(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三年。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以补偿基准价为标准。补偿基准价采用协议补偿基准价和市场评估补偿基准价两种方式。
(一)协议补偿基准价:由征收主体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区域实际情况,按被征收物结构、规格、成新等因素制定补偿基准价。
(二)市场评估补偿基准价:由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进行实物评估,对评估结果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确定值作为补偿基准价。
注:经营性用房原则上进行产权置换,货币安置由评估机构确值补偿基准价为准。
(三)被征收物的物权量确认: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载明的面积或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量确认。双方如有争议,按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面积为准。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由双方现场确认。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补偿基准价进行。补偿基准价按本方案“第三条”的规定由被征收人选择,每户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补偿计算依据。
(一)房屋征收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登记的房屋建筑以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部门认定结果为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的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按“附件10”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提高20%给予购房补贴(见“附件2”、“附件4”、“附件5”)。
(四)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2〕24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五)简易房:墙(檐口)高不足2.6米的附属房、拖檐房、顶层隔热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置换。
(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两者相结合,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不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只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结构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与产权置换房屋按补结构差方式结算。结构差标准见“附件3”、“附件4”、“附件5”。对不愿按补结构差方式结算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与产权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的方式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可以选择置换住宅,也可选择置换商铺(或独立营业用房)。
(1)住房产权置换住房的为新建高层住宅楼,产权置换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房产权置换住房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产权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的,10㎡(含10㎡)以内的面积按2250元/㎡结算,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产权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小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应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部分按225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住房产权置换为商铺(或独立营业房)的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置换商铺(或独立营业房)具体办法详见“附件7”、“附件8”。
产权置换后商铺(或独立营业房)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的,超面积部分5㎡(含5㎡)以内的按2250元/㎡结算。超面积部分大于5㎡的:独立营业房按15600元/㎡结算,内部一层商铺按9800元/㎡结算,二层商铺按7900元/㎡结算,三层商铺按5500元/㎡结算,四层商铺按3500元/㎡结算。
(3)被征收人为住房特困户,选择住房产权置换后面积不足50㎡的,由征收人补足50㎡(含50㎡),且不结算差价。置换后面积50㎡至60㎡(含60㎡)以内的部分按2250元/㎡结算。超过6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房屋的户型、楼层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迁协议、腾空房屋、向征收人交付全部物产后摇号确定。
(5)被征收的临街独立营业用房、其它经营性用房按其房屋使用性质采取等面积房屋产权置换,按结构互补差价。产权置换房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5㎡(含5㎡)以内的按2250元/㎡结算,超过5㎡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临街独立营业房置换详见“附件6”。
临街独立门面房的界定:①具有房屋所有权证。②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③已办理营业执照。④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片区的房屋。⑤营业执照年检证明(为有效营业执照)。⑥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⑦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⑧房屋一层临主街道,且主街道两侧道牙以下宽度不低于10米。⑨范围: 和平路全段南北两侧;民主街全段南北两侧;解放南路(和平路至劳动街北面路段)东西两侧;中山街南北两侧;新华街(和平路至民主街路段)东西两侧;西关街东西两侧;
必须具备以上条件的被认定为临街独立门面房。
(6)改造片区内符合自建房安置条件的农户,可申请自建房安置,由县住建局、国土局及村镇统一规划选址,经审批后划拨安置用地予以安置。安置房用地划拨为100㎡/户,被征收的土地面积(用于建筑的实际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100㎡,按269元/㎡互找差价。凡修新未拆旧的不予划拨安置用地。
选择划拨安置房用地的农户自建房安置补偿办法见“附件9”。
五、国有直管公房、公产的补偿
(一)征收人对区域内的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也可采取产权置换的办法执行。
(二)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征收人支付国有公房管理部门500元/户的补助,并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标准:100㎡以下为1600元;100㎡-150㎡为2400元;150㎡以上为3200元。此标准含迁出、迁入搬家补助。
(三)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承租人,由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优先给予公租房、廉租房安置,并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六、房屋征收补助
(一)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由征收人一次性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标准按以上国有直管公房、公产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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