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责任共担 - 法律法规网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责任共担
臧翠玲 云南法院网  
07:55:20  评论(/)
原标题: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责任共担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日,某公司作出借款股东会决议向曾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临时周转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日,某公司作出借款股东会决议向曾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临时周转,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有关借款的具体事项,由法定代表人黄某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后黄某与曾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起至同年6月8日,到期一次*还清本息,以黄某的个人帐户收取借款以及偿还利息本金,月利率按3%计,每月8日前应支付利息3万元。曾某依约于日向黄某的个人帐户转帐100万元,黄某出具《借款借据》载明收到曾某100万元,借款后,黄某支付了100万元借款自日至同年5月8日的利息。日,吴某、曾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曾某将1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吴某,利息计算和还款时间按借款合同的条款继续执行。后吴某以某公司、黄某逾期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黄某连带偿还其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日《借款借据》上有黄某签名,涉案借款亦转入黄某个人账户,根据合同的相对*原则,应认定黄某与曾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黄某为本案借款人。某公司认可黄某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临时周转资金,其同意还款,日《借款合同》上亦有某公司的签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黄某和某公司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曾某将对黄某及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吴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曾某与吴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有某公司的签章,黄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黄某、某公司,该债权转让对黄某、某公司发生效力,因此,黄某、某公司应当连带向吴某偿还涉案借款及利息。州法院据此改判:黄某、某公司连带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编辑:杨帆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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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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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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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182719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日|分类: |22人看过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份,王某向齐某借款5万元,在借条上王某写明:今借到齐某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王某。后齐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一直未还。日齐某以王某与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5万元借款。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时李某认为,自己对王某向齐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理分析】  所谓民间借贷,就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劵,这里的货币包括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等,其他有价证劵包括国库券、债劵等。  在民事诉讼上,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借条上的借款人,但是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形下,被告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不仅包括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一方,也包括未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配偶,目的是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因此,虽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在民事诉讼上,只要债权人将夫妻都列为被告起诉,法院也应当认为主体是适格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每一笔民间借贷都能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家庭牵扯上关系,而夫妻又是家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不能把所有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双方都列为共同被告,一方面确实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互负连带责任,只要诉讼时夫妻婚姻关系任然存续就没有必要再将夫妻另一方列为被告;另有一方面有点浪费司法资源,把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既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无形之中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因此,在遇到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时,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关键需要看诉讼时夫妻关系是否仍然存续。这里分两种情况介绍:  (一)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  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一方,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因为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时,对于该笔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借款承担的是法定连带责任。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只需要审查该笔借款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而不需要再审查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更不需要另行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一旦核实该笔借款合法、真实、有效,只需判决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另一方自然就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该笔借款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否则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借款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当然,债权人在起诉时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也是可以的,因为在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  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在此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法院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夫妻之间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干扰法院办案,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债权人仅起诉在借条上签字夫妻一方的,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申请追加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同意申请追加,应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拒绝申请追加,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视为其放弃对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在判决和执行时就不能要求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2、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视为主体适格,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经审理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3、债权人仅起诉在借条上签字夫妻一方的,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也可以职权追加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判决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诉讼时夫妻关系虽仍存续但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  诉讼时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分居但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在事实上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可以参照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处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一方,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明确实体权利义务时,要注意到婚姻法的相关但书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由借条上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接下来就该讨论一下如何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断。  对于本案,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齐某认为该借款属共同债务,但李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且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齐某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四、几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常会出现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探讨的价值但实际处理要慎重。  (一)、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约定的,但是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期间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肯定是合法的,但是却不甚合理。如判不承担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我认为,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二)、夫妻一方为赌博,背着另一方向第三人借债,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关键要看两方面。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同时,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所以说,要认真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如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默契,故意对夫妻另一方隐瞒真相,则另一方不应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债务吞并夫妻共同财产现象比较普遍,且有蔓延趋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防止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从而树立司法权威。作者:阜南县人民法院 常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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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大家象他这种情况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贷款方面的问题,我朋友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在几年前以员工的个人名义给他办了个人住房贷款,实际上他贷款的这套房子只有规划,根本就没有盖,贷款一直由他们公司偿还,因为他们公司经营问题去年底已经停止还贷了,他最近收到了法院的诉讼书了。
1、请问大家象他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啊?是判他个人还贷啊,还是由他公司偿还。
2、他还另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他是共有人,因为贷款的房子不存在,会不会执行他的另两套房产呢?
急,请懂行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这位朋友您好!
法院当然会判他个人还贷的,因为银行起诉的是个人,从银行的角度出发,是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公司的关系。那么如果法院真的判了他个人还贷,一定会执行他的另两套房子的。
现在的问题不是讨论上述问题,应该是:你说的“实际上他贷款的这套房子只有规划,根本就没有盖”,这样说来,是公司和银行做了一系列假手续放的贷款,就这个问题你的朋友应该请求律师,我想会有一理想结果。
祝你和你的朋友顺利、成功!!!
既然已经卖给别人了,这就说明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且产权证在他人手里,那银行用的什么抵押的?正常是贷款还清才能办理产权证,才可以买卖。这就说明银行那里是一套假合同,假手续,就这一问题你可以请律师帮忙。我只是做业务的,相关信息方面我说不明白,这其中必有漏洞。祝顺!!!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公司,你,银行的合同都是真实的盖章、签字,那么你就是房子的业主,贷款最终得由你来还,只不过现在有公司承诺,你出面而已,不过公司要是耍赖了,还贷...
得看当时借款合同怎么签的,是老板跟银行签,上面列示通过公司账户支付,还是以公司名义为老板向银行借款。做账方式不一样。
工商和税务会有一定法律风险,必须有足够证据...
房地产公司这种套贷的行为比较普遍。我们先对这个事情本身进行一下分析:
1、套贷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融资,不出意外,你贷款购买的房子应该是你公司自己开发的。他这么做...
你已经在银行这边的征信系统已经有记录, 如果没有不良记录的话是可以进行办理贷款的!另外就是你的资质要满足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才是可以的!
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答: 刚办的农业银行鲁通贷记卡有效期怎么填?
答: 你只要第一次到银行办理投资理财的业务,留下信息和手机号码。以后有新的理财产品会通知你。你的理财产品到期,账户有变动都会发短消息给你。
答: 你只要第一次到银行办理投资理财的业务,留下信息和手机号码。以后有新的理财产品会通知你。你的理财产品到期,账户有变动都会发短消息给你。
答: 第三类:新股申购类产品优点:虽然新股申购产品是浮动收益产品,一段时间以来“破发”也令新股产品遭遇“寒流”,但是多家银行推出的单只新股申购产品,相对来说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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