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是否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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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不可以买卖,公房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广义的公房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狭义的公房则仅指全民所有的房屋。这里的公房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依现行管理体制,我国公房可分为:
(1)直管公房,即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房;
(2)系统管公房,即政府各部门和各部门所属单位按系统自管自用的公房;
(3)单位自管公房,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有自管的公房(包括单位自建自购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公房)。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计划用于出售的公房,称为“商品房”,不在公房之列。
我国公房过去只租不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余缺调剂,用无偿的办法调拨解决。
1979年以后,才改无偿调拨为有偿,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调拨公房,都不是买卖。公房买卖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
1981年,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和房屋管理上的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将少数结构差、管理不便的旧公房出售给居民。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意见》对此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有住房出售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公有房屋出售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意见,公有房屋出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买受人的条件。有资格购买公有住房的是城镇职工。城镇职工一般只能购买本人所在单位住房,干部职工购买不属于本人所在单位住房时,必须由其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还未有过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住房的行为,并且本人在本地无自有住房,再经售房单位审核批准。
二是标的物的限制。可以作为公房出售的限于城镇公有住房,而且,城镇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宜出售:
(1)所有权有争议;
(2)临街公有住房,可以改造成营业用房的;
(3)住房与办公、科研、教学、生产大楼等连接,无法分割的;
(4)具有文物价值或历史纪念意义的;
(5)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不宜出售的其他公房。
出售公房,购买公房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出售。
(2)由评估员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经公房出售单位民主评定和上级授权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
(3)购买房户向公房出售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售房单位对购房户提交的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书、户口簿进行审查。
(4)经售房单位认定购房户购房资格后,购房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前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买卖双方凭协议书、房价评估表及有关证件送房产交易所审查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公有房屋出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理论界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房改的目标是实行住房的商品化,住房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应体现等价交换原则,租赁比价要合理,住房售价要反映其价值;另一种看法认为,确定售房价格应考虑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习惯,在现阶段只能是低价才能推进售房。我们认为,确定房价既不能完全依照目前的商品价,也不能完全不顾房屋成本,应以职工长期住房支付能力为依据,同时考虑历史因素。
根据《决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公房出售价格分为三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测定,并逐步提高,尽快实现从标准价到成本价的过渡。《决定》同时还限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对于付款方式,《决定》规定,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三、公有房屋出售后的产权归属
出售后的公有住房产权归属问题,争议较多,根据《决定》的规定,售房后的产权要依出售价格确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这是考虑出售价较低,优惠条件较多的因素。所谓部分产权,是指某些权能受到限制的不完整的产权,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以继承,在住用5年后也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梳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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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改房 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能买吗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又叫已购,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那么?房改房和的区别是什么呢??一、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又被称之为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二、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是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广大群体出售的。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等。三、房改房和商品房有何区别?1房屋来源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工资性实物补偿。商品房的房屋来源,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建成的房屋,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2价 &格房改房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房。商品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进行交易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是由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决定的。3销售对象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商品房的出售对象是公开面向社会居民群体,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4购房面积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政府等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购买者可根据自己的购买力,随心而定房屋的位置、、结构和面积大小等内容。5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职务或职称、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优惠折扣。购买商品房没有优惠,还要面临限购政策。6出售条件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职工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而商品房出售就没有要求限制了。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和其他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猜您喜欢往期精选▼1.&所有新房最新&2.&多少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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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7.《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的规定,是否仍可享受?  答:这次购买套配公有住房时,这一规定仍可适用。
  8.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何购买?  答: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拆迁户愿意购买,可视同先分后买的政策处理,售房款由动迁单位回收。  9.出售公有住房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区、县房管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系统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需向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11.房屋层次、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的层次确定,以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所在层次为准。房屋的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2.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利用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向亲友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13.职工购房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各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1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上调幅度有否限制?  答: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其上限为每平方米建面积1240元。  1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1994年市场价如何确定?  答:1994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49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178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06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3780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70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620元。实际售价应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16.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房按成本的12%房屋维修基金。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台电梯50万元;按每平方米建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17.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个人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产权转给个人后,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如何解决?  答: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按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执行。  18.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面积8平方米。  19.单位购买的外汇商品房、侨汇商品房和高标准高品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是否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答:这些住房不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我国关于房地产权属、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有着相关法律法规,一切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土地交易都应依法办理。不仅是房子归属的产权纠纷问题,还有其他很多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等。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法律咨询律师为您细心解答。
来源:(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y/fc/778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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