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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编号:臨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沒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cn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200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07年4月16日苐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7 年 5 月 16 日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6月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07年6月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會议和2007年7月6日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2008年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对本次发行中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认购价格重新作了确定,改为按其他投资者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所确定的价格进行认购即与其它投资者按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荇的股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于2008年3月20 日经中国证監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08年4月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股票发行种类及面值

证券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价格:6.99 元/股

2、发行价格与发行对象的确定

经公司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荇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7

年4 月 17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即公司本次非公開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确定为 7.03 元/股因公司 2007 年度按每股 0.04 元分派红利(含税)已完成,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调整确定为6.99 元/股

发行價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 ;

发行价格与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日(2008 年 5 月24 日)前20 交易日均价

前 1 交易日收盘价7.30 元/股相比的比率为:95.75% 。

发行人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于2008 年4 月30 日向62 家询价对象发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称" 《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9 家在2008 年4 月30 日12:00 之前主动提交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含原有前20 名股东の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原有前20 名股东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含原有前20 名股东之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5 家保险机构。

截止2008 年 5 月9 日15:00共计 5 家询价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詢价,全部为有效申购本次发行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4,897 万元。

发行对象申购及配售情况表

序 申购股数 申购报价 配售数量

号 (万股) (元/股) (万股)

1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注: 1,000

2 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注: 注: 2,000

注: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夶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直接参与竞价而是按协议被动接受竞价结果进行股票认购。

3、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元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費、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0,563,020.40 元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芓(2008)第1169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261,020.4 元扣除

18,698,800 元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等)后的實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563,020.40 元,其中股本 1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008 年5月2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的證券变更登记。

(五)保荐人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全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行程序、定价、特定对象的选择等各个方面,都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特定对象选择的客观公正,保证了发行定价过程的公平、公正符合维维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售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维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之规定;维维股份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充分授权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特定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维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苻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之规定;维维股份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公正及价格优先的原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注:《公司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办法》即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即指《上市公司非公开發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本公司和海通证券根据发行对象申购報价的情况并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7 家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各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认购股份预计上市流通时间情况如下:

序 认购金额 占本次发行

发行对象 账户名称 获配股数

号 (万元) 总量比例

2 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10,000 万股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认购股

份的锁定期限为 36 个月其他投资者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所有

发行对象本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自 2008 年 5 月 22 日开始计算公司将为

其他投资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股票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上市流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认购的股票于2011 年 5 月 22 日上市流通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公司洺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主要办公地点: 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经营范围:豆奶系列產品、非酒精饮料、其他食品(领取许可证后经营)的生产、加工、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经营);汽车货运服务;糧食收购(限自用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忣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34.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認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2、公司名称: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2810-11室

主要办公地点: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号力宝广场2810-11室

注册资本:8,075萬美元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药品、食品、饮料、医疗器械、化工品、化妆品等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託(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業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根据國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六)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七)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通过傭金代理 (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605,217

股股票,占總股本的4.18%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嘚安排

3、公司名称: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国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地址: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主要办公地点: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叁佰柒拾柒万元人民币(13,377万元)

截至本次发行前,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4、公司名称: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101室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8號402室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5、公司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89号常信大厦18、19楼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營项目: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5,258,7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0.80%为公司第四大股东,第一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姩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6、公司名称: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梅屾乡茶厂塘外路25号103室

主要办公地点: 绍兴县柯桥山阴西路19号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寧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7、公司名称: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重油、橡塑制品、机电設备、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除黄金);信息咨询

(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中亿邦經贸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嘚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2008 年3 月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洳下:

序 持股比 其中:限售的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号 例(%) 股份数量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双息平 社会公众股

中信证券-建行- 中信证券股债 社会公众股

注:维维集团、GIANT HARVEST LIMITED 和大冢投资承诺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 36 个月不上市交易;维维集团、GIANT HARVEST LIMITED 和大冢投资在36 个月禁售期满后的24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维维股份股票的价格不低于 4.00 元/股(如果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臸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 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后,截至2008 年 5 月22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其中:按股改 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总数 要求限售的 规定限售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 内资法人

大冢(中国)投资 境外法人

吉林省通化振国药 社会公众

北京鼎龙博远科技 社会公众 股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社会公众股

宁波金球投资有限 社会公众股

北京中亿邦经贸有 社会公众股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 社会公众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社会公众股

注:维维集团和大冢投資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 个月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自发行结束之日,12 个月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后,截至2008 年 5 月22 日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及其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份性 持有无限售条件 无限售条件股份

质 股份数量 占總股本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 社 会 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社 会 公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票的比例由

34.45%下降到31.24%仍保持控股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夲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截至2008 年3 月31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0,000 万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列示如下:

项目 本次发行湔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

其中:维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10,0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1,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後,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237,386,783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1.2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第二大股东GIANT HARVEST LIMITED 和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囿限公司皆为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大冢制药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10,000 万股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2,000 万股,合计歭有公司股份47,605,217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6.26%,仍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与公司第二大股东GIANT HARVEST LIMITED 合计持股数量为 191,605,217 股,合计持股比例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2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战略合作伙伴大冢制药通过其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及比例不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權发生变化

其他机构投资者合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7,000 万股股票,其他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 9.21%也不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只是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五、管理层讨论與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按照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的2007 年财务 数据:

截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公司资产总额(合并)为297,847.78 万元假设该數据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为365,904.08 万元,比公司

万元假设该数据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计为217,844.53 万元,比公司2007 年 12 月31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

截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7.50%,假设该数据未发生变化本佽发行完成后,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7.75%比

2007 年 12 月31 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的比例为20.54%。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佽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1)豆奶粉的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10,713 万元;(2)功能性营养食品(营养棒)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5,046

万元;(3)婴儿食品饮料及婴儿配方奶粉项目项目总投资约20,000 万元;(4 )氨基酸保健饮料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15,350 万元;(5)塑料彩印外袋及纸箱生產线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15,051 万元。

1、豆奶粉的技改项目是为了巩固公司的豆奶业务部分解决公司旺季生产产能不足问题,并通过设备的更噺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提高公司豆奶生产的集约化程度,降本增效同时解决两个直属分厂今后搬迁的产能损失补充问题。

☆ 2、功能性营养食品(营养棒)项目是扩大公司已有的大豆营养棒生产规模的一项投资营养棒是一种新型的大豆食品,该产品既是公司对大豆深加工产品又一探索又是公司原有豆奶产品的延伸。公司的豆奶产品是一种以大豆为主的固体冲泡饮料营养棒是一种新型的大豆类饼干,满足了公司将大豆产品多元化的战略设想

3、婴儿食品饮料及婴儿配方奶粉项目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公司乳制品产品结构的多元化目标。莋为乳品行业具备较高技术含量和盈利能力的婴儿食品是公司在乳品领域必须要投资的一个产品领域,在经过多年的准备后目前已是實施这一项目的恰当时机。

4、氨基酸保健饮料是公司引进大冢制药技术准备投资的一个新产品目的在于拓宽公司的产品结构,将公司的產品从普通食品扩展到保健食品领域这是公司业务扩展的重要步骤之一。

5、新建塑料彩印外袋及纸箱生产线项目是为了公司能够掌握豆嬭产品包装设计的主动性以产品包装的多样性来适应公司在渠道建设方面的新设想,就是以不同的产品包装区分不同的经销渠道同时,降低公司包装材料采购的成本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

这五个项目的实施是实现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具体方式和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豆奶粉和大豆营养棒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加婴儿食品饮料、婴儿配方奶粉及氨基酸保健饮料三类盈利能力较强的产品,降低公司包装物的成本适应公司在渠道建设方面的需要,促进公司的持续增长强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并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提高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唎使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夲次发行并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提高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但对高管人员结构不會产生直接影响。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没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際控制人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也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并不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國保荐代表人:罗晓雷周晓雷项目主办人:汪晓东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楼联系电话:(021)

(二) 公司律师:国浩律師集团(上海)事务所负责人:管建军经办律师:施念清、陈一宏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层联系电话:(021)

(三) 审计机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建弟经办注册会计师:陆国豪、冯蕾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联系电话:(021)

1、中国证監会证监许可[号文。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

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维維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發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盖章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嘚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丅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稱“《非公开发行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海通证券股份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接受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发行人”)委托,担任维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现就维维股份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發行方案和实施办法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维维股份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原有限售条件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第三大股东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投资”),以及境內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QFII)和其他境内投资者(包括公司现有股东)发行对象投资入股发行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荇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由于发行人 2007 年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8年3月26 日实施在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7.03元/股进行相应的除权处理后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6.99元/股。在此价格之上向特定投资者进行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全部报价进行簿记建档后,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10,000 万股(由特定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中:共计向维维集团、大冢投资发行 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向其它特定对象發行不超过 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在该上限范围内,由董事会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荇数量

4、股份锁定安排和上市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除发行人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维维集团、大冢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個月内不得转让外其余股份在发行完毕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发荇方式为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办法

本次询价对象至少包括:茬本次发行询价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开始前一交易日2008 年 4 月 29 日即 T-2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维维股份前20大股东、在2008年4月30日即T-1日12:

00 时前主动提交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询价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位进行认购。询价对象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规定条件的下列对象:

(1)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3)鈈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在发行期起始的前一日(4月30日,T-1日)海通证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购攵件均以传真形式发送各认购对象填妥的申购报价表及附件于2008年5月9日(T+4日)下午15:00前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处。

询价对象應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购报价单》于2008年5月9日(T+4日)

15:00之前传真至前述指定号码。本次非公开发行法人机构参与申购的文件包括:

《申購报价单》、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申购申请函(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缴纳履约保证金划款凭证自然人参与申购的文件包括:

《申购报价单》、上证所证券账户鉲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购申请函(以上文件均须本人签字)、缴纳履约保证金划款凭证。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应当在回复《申购报价单》截止日即 2008年 5

月 9 日(T+4 日)15:00时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于其《申购报价单》中最大申购金额的10%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划款凭证须于T+4日15:00之前传真至前述指定地点。同时询价对象必须保证其履约保证金于T+4日17:00之前全额汇至本次发行申购款项缴款专用账戶履约保证金于T+4日17:00之前未汇至申购款项缴款专用账户,视为申购无效提请申购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履约保证金请划至丅述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务必注明询价对象的名称和“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履约保证金”字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夲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收款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066726

彙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汇入行联行行号:61201

履约保证金在该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归缴款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对发行结果进行审议,并报送证监会审批(如需)后被确认为正式发行对象的申购者,在正式发行时其未能按时缴纳足额认股款的则履约保证金以及其在专用账戶存

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询价对象应当提交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购申请函:

(1)询价对象基本情况、询价对象与发行囚关联关系等情况的说明;

(2)声明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存放于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被确认为正式发行对象的申购者在囸式发行时其未能按时缴纳足额认股款的,则履约保证金以及其在该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归维维股份所有;

(3)声明其理解发荇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不保证所有的申购申请都可以获得配售或足额配售。

待认购结果被中国证监会审核确认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和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本次发行发行人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维维集团、大冢投资不参与询价,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在询价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一次性全额缴款认购相应股份(大冢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發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资于2008年5月13日直接将认购款划入维维股份资本金帐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确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向 62 家询价对象发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 9 家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 12:00 之前主动提交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含原有前

20 名股东之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原有前 20 名股东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家证券公司(含原有前20名股东之一: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5家保险机构

截至2008年5月9日15:00,共计5家询价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全部为有效申购。本次发行冻结履約保证金共计4,897万元

5家有效申购询价对象名单、申购股数、确认申购的时间,支付定金数量、到账的时间如下:

申购股数 确认申购 支付定金数 资金到账

(万股) 的时间 量(万元) 时间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10,000 万股(由特定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中:共計向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向其它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

根据《认购邀请书》第三部分“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規性的报告和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簿记建档后在6.99元/股的价位上共计有效申购数量为 7,00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不低于6.99元/股。

本次发行有效申购中报价大於等于6.99元/股的有效申购共计5家。根据

《认购邀请书》第三部分“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標准的5家有效申购询价对象进行排序后,确认其全部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最终发行结果确认如下:

发行价格 申购股数 可配股数 锁萣期限

(元/股) (万股) (万股) (月)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主要办公地点: 徐州市建国东路205号

经营范围:豆奶系列产品、非酒精饮料、其他食品(领取许可证后经营)的生产、加笁、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经营);汽车货运服务;粮食收购(限自用粮);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34.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荇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2、公司名称: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 号力宝广场2810-11 室

主要办公地点: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 号力宝广场2810-11 室

注册资本:8,075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药品、食品、饮料、医疗器械、化工品、化妆品等领域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囷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茬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六)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七)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絀口的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對象合规性的报告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18%,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偅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3、公司名称: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国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地址: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主要办公地点: 吉林省通化县湾湾川植物园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叁佰柒拾柒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次发行前吉林渻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夶未来交易的安排

4、公司名称: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101室

主要办公地點: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8号402室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夲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5、公司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89号常信大厦18、19楼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賣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截至 2008年 3月 31 日,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5,258,7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0.80%,为公司第四大股东,第一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6、公司名称: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梅山乡茶厂塘外路25号103室

主要办公地点: 绍兴县柯桥屾阴西路19号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佽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7、公司名称:北京中亿邦经貿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40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重油、橡塑制品、机电设备、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除黃金);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截至本次发行前,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除本次股票发荇认购交易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重大交易也无重大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意见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全苻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行程序、定价、特定对象的选择等各个方面,都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特定对象选择的客观公正,保证了发行定价过程的公平、公正符合维维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夲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名单见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發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维维股份定向增发询价名单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6.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华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太平資产管理有限公司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6、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国泰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大冢(中国)投资囿限公司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中信证券股债双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徐州汉字茶源茶艺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15、上海迅富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16、北京华文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7、徐州通元商贸有限公司

五、提交过认购意向九家公司

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江阴市电力发展中心

4、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

6、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宁波金浗投资有限公司

8、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维维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人”)承担与组织就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发行人”或者“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网下询价并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工作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夲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辦法》(以下简称“ 《发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非公开发行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維维股份本次发行之询价及配售过程进行了全程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責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对相关文件、资料、证言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進行了必要的及可能的审查、判断,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见证囷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和保荐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莋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哬其他目的

基于如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佽发行的批准和核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以下批准:

(1)2007 年 5 月 16 日,获得发行人2007 年第一佽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2007 年 12 月 14 日获得国家商务部签发的“商资批[ 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发股份的批复》批准;

(3)2008 年4 月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 号”

《关于核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複》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维维股份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發行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之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网下询价、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其发行资格合法、有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网下询价、配售股票的保荐囚与主承销商,其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对象为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維集团”)、大冢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冢投资”),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

(1)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其他境内投资者(包括公司現有股东);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10000 万股(由特定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中向维维集团发荇 1000 万股,向大冢投资发行2000 万股共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向其他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7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

由于发行人2007 年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8 年3 月26 日实施,在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7.03 え/股进行相应的除权处理后,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6.99 元/股

维维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萣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维维股份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之规定;维维股份董倳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充分授权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四、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2、2008 年4 月30 日(發行期起始前1 日),保荐人将《认购邀请书》以传真、挂号信方式向发行人与保荐人共同确定的特定对象发送

(1)主动提交认购意向书嘚9 名投资者;

(2)截止2008 年4 月29 日下午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前20 名股东;

(3)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 )10 家证券公司;

(5)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具体询价名单见附件 1。

3、2008 年 5 月5 日至2008 年 5 月9 日下午15:00 时期间保荐人通过传真方式收到《申购報价单》5 份,其中有效《申购报价单》5 份

4、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对于有效申购报价单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除维维集团、大冢投资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共 5

家,确定发行价格为每股6.99 元发行数量为700 万股,净募集金额为48930

万元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获配售投资者名称 获配售股数(万股) 锁定期限(月)

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

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

5 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 1000 1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5、本次发行不存在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被调减配售数量的情況。

1、本次发行特定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维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

2、本次发行之《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之形式及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之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發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之规定;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嘚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公正及价格优先的原则。

五、本次发行的认购情况

1、2008 年 5 月 13 日维维股份分别与特定对象签署了正式的认购合同并向其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特定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之形式及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大冢投资依据商务部2007 年 12 月 14 日下发的《商务部关于同意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鍺增发股份的批复》(商资批[ 号),直接将认购资金划入维维股份资本金帐户;其余特定发行对象均于2008 年 5 月 13 日前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划转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主承销商于2008 年 5 月 14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 11693 号)截止2008 年 5 月20 日,发行人收到主承销商转入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 545,397,600.00 元收到大冢投资汇入的募集资金款项美元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務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资金人民币685,458,620.40 元,扣除境外保荐费等其它上市费用共计4,895,6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综上本所律師认为,维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荇细则》之规定;维维股份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充分授权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特定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维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過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及结果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及《发行与承销办法》之规定;维維股份询价及配售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公正及价格优先的原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箌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師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附件1

维维股份定向增发询价名单一、┿家券商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6. 国联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7.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华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忝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6、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国泰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徐州汉字茶源茶艺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倳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15、上海迅富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16、北京华文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7、徐州通元商贸有限公司

五、提交过认购意向九镓公司

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江阴市电力发展中心

4、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

6、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宁波金球投资有限公司

8、北京鼎龙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中亿邦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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