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设施地脱毛真的能永久性性保留吗

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2016〕74号
各行政村: &&&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 根据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小型冷库用地,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 (一)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先址。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占用农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应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山地种植基地生产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得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 (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上,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5亩。 &&&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得超过两层,建筑结构应确保生产安全,体现产业性质用房特色,并考虑其景观性,使之符合“美丽乡村”形象要求。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耕作层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应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附属设施用地涉及林地的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 三、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进行固化。设施农用地每2年审批一次,已批的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续期审批申请。 &&&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 &&& (二)镇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接到申报后,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镇农办、城建办、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初审意见,再由镇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镇书记办公会议,出具批准意见,然后与其它材料一起提交市农林部门(或海洋渔业部门)和国地资源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告知理由。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必须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形式各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规范用地行为。 &&&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批后监管 &&& (一)“四到场”全程监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城建办、国土资源所到现场监管。加强规划选址、施工放样、建中监管、竣工验收等“四到场”环节的全程监管,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备案面积标准实施建设。 &&& (二)明确建设期限。设施农用地经备案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放样,确定用地范围;经营者应在设施农用地批准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动工建设,一年内竣工并投入生产。 &&& (三)加强用途管理。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责令经营者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 (四)落实复垦责任。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经营者必须自行拆除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垦。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和申请报备。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松岙镇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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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建永久性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而永久性建筑作为厂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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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章建筑,是需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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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三个禁止”强化监管
据《经济日报》消息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这项新政有哪些新的要求和亮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首先是增加设施农用地范围,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 ”刘明松表示,《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第二,《通知》提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 ”刘明松说。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还要求,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积极采取剥离耕作层等耕地保护措施,保护优质土壤。为了节约集约用地,还鼓励地方统一建设公用设施,以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第三,《通知》提出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通知》规定,需要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由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此次《通知》公布,着重提出要强化用途管制和监管,明确了“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通知》规定,改为备案制度后,设施农用地的性质不再按审批手续界定,而是根据具体地块的设施性质、规模及其经营现状等。对此刘明松表示,在今后的监管中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细化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过用地标准、不改变设施性质而用于其他经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
此外,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从事前、事中、事后3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管理制度上,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监管共同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省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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