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量刑标准他人财务5000以上能判到什么程度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林某1与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相关法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业成,男,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陆丰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吸毒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经检察机关批准于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男,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日出生,汉族,农业,住陆丰市。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业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日作出(2016)粤1581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业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1年7月间,被告人林业成与被害人林某1的侄儿林美信因信贷发生纠纷,认为被害人林某1帮林美信而心怀不满,伺机报复。日14时许,被告人林业成串招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同案人林汉森(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六轮车、摩托车到陆丰市潭西镇水库路养鳖场门口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林某1运载泥土途经该处时,同案人林汉森驾驶“东风土炮”六轮车堵住被害人林某1的去路,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林某1拉下车,持“锄头柄”将被害人林某1殴打致伤。尔后,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1全身见多处软组织挫伤、裂伤,左手食指、中指近节指骨完全性骨折,左胫腓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案发后,被害人林某1于日17时至17日17时,在陆丰市人民医院住院1天,用去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011.6元;日至31日在汕尾市人民医院住院15天,用去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5452元;日至9日因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在汕尾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日接到林某1亲属的报案后,对林某1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日15时许,该局在潭西镇箖投围水库路鳖场门口对林某1被伤害案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被害人林某1被打全身是血,躺在东风运土车旁。案发现场情况已拍照附卷。3.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陆)公(刑)鉴(法)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林某1全身见多处软组织挫伤,裂伤,左手食指、中指近节指骨完全性骨折,左胫腓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4.陆丰市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汕尾市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及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等书证一批,证实日17时至17日17时,被害人林某1因被伤害在陆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011.6元;随后于8月17日至31日在汕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5452元;日至9日因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在汕尾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5.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日下午2时多,我从箖投围水库旁边的山上运泥土到广汕公路边的加油站。运第一车泥土路过水库路时,看见林业州(林业成的弟弟)在打电话,运第二车泥土接近水库路鳖鱼场门口时,我见前面我女婿林色吉和陈少明的车放过,我行至水库路鳖鱼场门口时,林汉森从我对面方向开来一辆自行改造的“土四轮”车将我的车堵住,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和另外二个人持木棍“锄头柄”从两辆摩托车下来打我,林业成先将我的车门打开,把我从车上拉下来,并动手打我,林景棠林某某和另外两人也同时动手用木棍打我全身,重点打我左手指和左小腿,打我有一百多次,致使我左手指和左小腿骨粉碎性折断,打完就带着木棍“锄头柄”离开现场,林汉森等他们打完才开车离开。我与林业成平时没有矛盾,按我想,林业成来殴打我,应该是林业成等人在日晚上到林美信家殴打林美信及其家某日晚上到林美信家殴打林美信及其家人,现造成矛盾,因我是林美信的叔父,林业成等人连我也不放过。被害人林某1在混合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作案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林汉森。6.证人林某2的证言:日下午2时多,我父亲林某1打电话说他在水库路鳖鱼场门口被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四人殴打,叫我马上赶到现场。我开摩托车转进水库路时,看见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四人开着一部黑色“羊仔”和一部红色“太子”摩托车,手上拿着木棍“锄头柄”,林汉森开着一辆自己改造的“东风土炮”六轮车,他们一伙五人从水库路往广汕公路离开现场。我到水库路鳖鱼场时,看见我父亲林某1躺在水泥路上,身、腿、手、脚等部位流着血,左小腿断了,左手指也断了,我马上报警。林业成带人上门殴打我堂兄林美信后,又将矛头对准我父亲。7.证人林某3(又叫林美信)的证言:林业成以其父亲林某4的名向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40000元后久欠不还,我作为该笔贷款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其催讨,但林业成不但不还,对我多次威胁,称今后我再向其催收贷款,就殴打我及我的家某就殴打我及我的家人。日约19时,林业成打电话称要炸掉我家,并威胁问我在哪。我说在养鸡场的家,我责问他为何要炸我家,并问他贷款几时可以还银行。林松霖(即林松林)赶来向我说林业成带人要来打我,劝我赶紧离开。约2分钟后,我在门口站时,林业成开着一辆小轿车向我冲来,一直冲到我场内住宅门前,下来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和林倍平三个人,他们冲到我面前,手脚并用将我打倒在地,致我全身多处受伤。我妻子及其他家某见状我妻子及其他家人见状,赶过来劝林业成一伙,也被殴打。林业成正要殴打我父亲林招银时,林松霖过来劝林业成,我家某王识巧我家人王识巧、曾少丽、林美捷、林楚卿都不同程度被林业成一伙打伤。之后,林业成一伙就开车走了。林业成一伙打我时,林景棠林某某手持一把黑色手枪,林业成没有持械,林倍平是否持械我记不起来了。我叔父林某1因为我被林业成一伙殴打时,有过问此事,赶过来帮我阻止林业成一伙殴打我,所以林业成记恨林某1。日15时许,林某1在本市箖投围水库附近山地载土时被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林汉森一伙人殴打致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8.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业成和林某3的事,是前几年汕尾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到我家追讨所欠贷款时,我才知道林业成私下取走我的户口本向银行贷款。后来我听村里人说,林业成因贷款一事与林某3发生纠纷、打斗。9.证人黄某的证言:日下午2时多,我开车从崔陂村往水库方向行驶,路过鳖鱼场门口20多米时,遇见林某1从水库运泥土的车,我在水库旁装满泥土倒回来,在鳖鱼场门口看见林某1躺在水泥路上,水泥路上流着很多血,林某1身上受伤的情况我没有看清楚。10.证人朱某的证言: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我在鳖鱼场内喂鱼,突然听见场外有人在喊“救命”,我走出场门,看见林某1趴在一辆东风车门上,一只手扶着转向盘,一只手抓住付座椅,我靠近他的时候,他叫我救他,并叫我帮他扶下车来。我扶他下来后,看见他的左手指断了,左小腿也断了,身上流了很多血。隔没多久就来了一些人。11.证人林某5的证言:日下午2时许,我从潭西镇水库旁边装满泥土运往广汕公路边,路过水库鳖鱼场门口时遇见一辆自行改造的无车牌号码“土四轮”车停在水库路中央,拦住我车的去路,我的车行近“土四轮”时,“土四轮”司机向我看了看,然后倒退回鳖鱼场门口让我过。隔20多分钟后,我老婆的弟弟林某2到我卸土的地方告诉我说我岳父林某1被人殴打。我即和林某2赶到鳖鱼场门口,我岳父躺在鳖鱼场门口前的车旁边,身上很多血,左小腿断了,两根左手指也断了,其他地方也有受伤。12.证人林某6的证言:林业成在前几年通过崔陂村的林壮认识了海丰可塘镇的四个年龄都在20多30岁的外省男子,他们居住在可塘镇,在可塘镇当厂工,具体住址我不知道,这四个讲普通话的外省男子曾几次在林业成房间,即在林汉报楼和客厅见过几次面,四个人身材都偏瘦、结实,个子不高,他们具体与林业成做何事我不知道。20.同案人林汉森供述:日下午2时左右,我开一辆自行改造的“土炮”四轮车从水库路入口往箖投围水库方向行驶,我是在练习驾驶车辆。当开车到将近上箖投围水库的上坡路段时,我将车掉头回家。开到鳖鱼场门口时,从我对面方向开来一辆没装货物的东风汽车,我将车开到鳖鱼场门口内侧,让路给迎面来的东风车过。我将要开车上路时,对面方向又开来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小轿车在我面前4、5米的地方掉头后停住。这时,有3、4个年轻男子手拿木棍冲上那辆小车后,小车才往广汕公路方向开走。我看到那3、4个人拿着木棍,我一害怕,就跟着那辆小车后面回家。林某1的侄子林美信和林业成有矛盾,在林某1被他人殴打之前,林业成和林美信有打架过。两人不知因何事打架,林某1是林美信的叔父。林业成是我的外甥,他是我姐姐林阿香的儿子。我听说林某1的腿被人打断。我和林某1是同村人,他认识我。13.被告人林业成供述:2011年初,我用我父亲林某4的身份证向潭西邮政储蓄所信贷员林某3(又叫林美信)办理了人民币二万元的贷款。尔后,分期付还了这笔贷款,但林某3称我贷款是四万元,我实际只拿到两万元,而林某3用林某4身份证贷款四万元,另外两万元被林某3自己使用了。林某3多次向我讨要两万元,我们多次因这事吵。日晚,我与林景棠林某某、林倍平在一起吃饭时,接到林某3电话,向我讨要两万元,我就和林景棠林某某、林倍平三人到林某3在养殖场的家找林某3当面对质。我与林某3对此事争执起来。我见没有结果,准备开车离开,林某3及其家某家人拦住我的小车,不让我走,我与林景棠林某某、林倍平三人与林某3及其家某家人争执并拉扯争斗,双方都受了皮外伤。后林松林到现场将我们双方劝开,我与林景棠林某某、林倍平三人各自回家,我的车弃放在现场,被林某3等人砸烂了玻璃。这事双方都报了警,潭西派出所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因我们双方都受了伤,就各自算了。日14时之后,我在林某4房子里面睡觉。我父亲林某4不知道我在家睡觉。我不认识可塘镇的四个外省男子,也没有银灰色雅阁小轿车,当天也没有与林汉森联系过。我也没有殴打林某1,林某1不是我打伤的。14.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供述:林业成与林美信因信贷问题发生纠纷,我和林业成及林信平三人去找林美信,在林美信的家与林美信及其家某家人发生打架,林某1是林美信的叔叔,林某1帮林某3讲话,林业成生气,林业成决定要对付林某1。日上午,我与林某6(绰号“细牛”)在林业成叔叔林汉报家一楼的一房间内睡觉,林业成与林茂兴、林鸿兴三个人在客厅商量打林某1的事。林业成在安排怎样打林某1,他叫林汉森开土炮车去拦堵林某1的载土车,林业成还打电话给海丰可塘镇的几个外省仔(帮手打人)。不久,林业成和林茂兴、林鸿兴开摩托车离开。林某6起床后离开,我离开刚回到家,林业成打电话报了一个号码给我,叫我开他的银灰色雅阁小轿车去广汕公路可塘路口接几个外省仔过来潭西,还说外省仔没有吃饭的话,带他们去吃饭。我知道林业成是叫人来帮凶,要去殴打别人。我到可塘联系外省仔,外省仔来了四个,上了我的车后,我把他们接到潭西镇潭墟村阳春餐厅吃饭,林茂兴和林鸿兴也来一起吃饭。吃完饭,我按林业成的吩咐将四个外省仔送到潭西镇定光寺路口,林茂兴、林鸿兴也开一辆太子摩托车随我后面赶到,他们一起在路口坐。我离开后,约隔了1个小时,林业成打电话叫我去中石化崔陂油站里头路口接那些外省仔,我看见那几个外省仔手持木棒,林鸿兴、林茂兴也在。他们有的现场丢了木棒,有的将木棒带上我开的小车。我将这几个外省仔送回可塘圆山岭路口,他们下车后我就离开了,林业成叫我将车停放到崔陂村委会门口,叫林鸿兴来取钥匙,我就回家。回家后我听到120响着警笛去救人,村里人说林某1在箖投围水库中间的养殖场门口被打断骨头了,林汉森用像东风牌那种汽车去拦堵林某1的载土车,外省仔持木棒打人,林业成是否在现场打人我不清楚。日晚,我与林业成、林倍平、林松林等在星都一餐厅吃饭,林业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开小车叫上我和林倍平一起去找林某3,林业成在电话中还与林某3吵嘴,我们到林某3家门口,一下车,就与林某3及其家某家人打架,我们与林某3家某家人都受了伤,林松林劝我们不要打架。林倍平和林业成被林松林劝开,林某3家某家人报了警,我一个人尽受林某3家某家人围殴,林松林这时过来劝走了我。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在混合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林业成、林汉森、林鸿兴、林茂兴。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月间,被告人林业成借用同村林汉报位于潭西镇崔陂村的住宅居住。2012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林业成在该借用的住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发现被告人林业成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7时36分,该局在潭西镇崔陂村对被告人林业成借住的林汉报的楼房进行勘验、搜查,该楼房上下二层结构,下层一厅三房、上层一厅一房。未发现有关的涉案物品。3.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强戒决字(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林业成吸食毒品已严重成瘾,于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时间自日至日)。4.证人林某7的证言:林汉报以前就去深圳做生意,约20年前,林汉报回来我村建了一栋一层高的楼房,建好基础后没有装修及安装门窗,林汉报的家某家人及亲人也没有在那里住过。该楼房东面是林长妹的住宅、西面是林永平的住宅、北面是林松灶的楼房。2011年,林业成见林汉报那栋楼房一直没人居住,就自作主张搬进去住,后来,林业成还装了门窗和在二楼搭建了木屋。5.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业成是我大儿子,他从17岁开始就没有在我的房屋居住生活,我的房屋没有留房间给他。林业成从那开始一直居住在我堂弟林汉报家的一层楼,吃住都在那里,林景棠林某某、林茂兴、林鸿兴等人经常在那里,做什么事我不清楚,他从来不听我的教导,林业成被释放后,在该一层楼顶搭建了两间简易房。林业成一个人独立生活,平时很少回家,我对其情况不怎么掌握,林业成是否有吸毒我不清楚。6.证人林某8、林某9的证言:证实林茂兴、林泽龙已外出无法联系。7.吸毒者林某6供述:我是于2010年年底才与林业成在一起的,2012年林业成出狱后,我就没有经常与他在一起了。林业成在崔陂村林汉报的一栋一层楼居住,2012年,林业成在一楼顶搭建了一层玻璃房。我去深圳打工期间,回崔陂村时才有去林业成的住处聚会、玩。林鸿兴、林鸿信、林倍平、林景棠林某某、林业成和我,晚上经常在林业成房间吸毒。林业成买到冰毒后,有在房间的人,林业成就分一点给他们,大家一起吸,全是林业成分的,林倍平和林景棠林某某还有吸K粉。吸毒时一般两三个人,有时我一个人在吸,毒品是林业成给的,有时是我自己买。林业成一次给我们每人约1克冰毒,林业成给了我四、五次冰毒吸食,自己和我一起吸食有20多次。8.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供述:林业成的堂叔林汉报全家某家人去深圳住,林汉报的楼房是间楼壳,没有装修,林业成就进去住。2011年或2012年,在潭西镇崔陂村林汉报的楼房里(即林业成的住处),我有吸食过三、四次冰毒,冰毒都是林业成提供给我们的,不用我们给钱。先后和我一起吸食冰毒的有崔陂村的林某6(外号叫细牛)、林鸿兴(外号叫大鸟)、林鸿信、林业壮(外号叫十一指)、林壮以及林业成。我们吸食冰毒时,有时是白天、有时是晚上,一起吸食的人数少时是二、三人,多时是四、五人。9.被告人林业成供述:因我堂叔林汉报全家在深圳住,他建好的楼房还没有装修和居住,我怕我朋友影响我的家某家人,月份,我跟林汉报讲知后就搬入林汉报的楼房居住。我有在林汉报的楼房里吸食毒品。只有我一个人在那里吸食冰毒,没有其他人在那里吸毒。三、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一)、被告人林业成因被害人林某13承包陆丰市湖陂农场山地的范围问题与其父亲林某4产生纠纷一事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业成纠集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同案人林某6、林业壮、林伟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长刀、木棍等凶器闯到潭西镇阳春餐厅附近伺机作案,当发现被害人林某13的一辆粤B××××ד吉利”小汽车停放在潭西信用社门口时,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及同案人林某6、林业壮、林伟龙等人便用长刀、木棍等凶器将该车门窗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车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6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林某13于日中午向该局潭西派出所报案,称其停放在潭西镇潭西信用社门口的小轿车被林业成及其带来的一帮人砸毁。该局决定予以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日13时33分,该局潭西派出在潭西镇潭西信用社门口对林某1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B×××××银灰色小轿车被砸坏的现场进行勘查,该车右边车门窗被人用凶器毁坏,痕迹清楚,系故意毁坏的痕迹,车门窗严重受损。现场情况已拍照附卷。3.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车辆损失估价表》,证实林某13停放在潭西信用社门口的粤B×××××小轿车被砸坏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60元。4.机动车行驶证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粤B×××××小轿车的所有人是林雄锐。5.被害人林某13陈述: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和朋友林某10等五人在潭西镇潭圩阳春餐厅用餐过程中,林业成带着约10人到潭西镇潭圩阳春餐厅找我,他们都是20岁左右的男青年。他们上了餐厅三楼后又下去,林业成持一把长砍刀砍向我停在潭西镇潭圩潭西信用社门口的粤B×××××银白色吉利牌小轿车,其他人都是拿木棍,将我小轿车右边的两面车门窗毁坏,我放在车里的现金人民币4800元被盗。该4800元是林汉东还5000元,其中200元已被我加油。该车是我用儿子林雄锐的名字登记的。2005年,我向湖陂农场国有资产承包乌面岭山南侧植树,林某12说我承包的山地是他们向湖厝园村承包的范围,约我摆阵群殴,我不上他当。2009年11月间,林业成打电话说我得罪他父亲林某4,并叫我在家等他,他要到我家打我,但一直没有来我家找我。林某4帮助林某12看管林地,平时与我没有什么矛盾。林业成找我麻烦的原因,是他接受了林某12指使冲着我来的。被害人林某13在混合照片中辨认出砸其小车的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6.证人林某11的证言: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朋友林某13同我等五人在潭西镇潭圩阳春餐厅用餐时,约中午1时多,我看见4、5个年约20岁的男青年在潭西镇谭圩阳春餐厅楼下故意毁坏林某13停放在信用社门口的银白色吉利牌小轿车,那些男青年用刀和木棍砍打和击破小轿车右边两面车门窗,他们毁坏小轿车后拿着刀和木棍骑两轮摩托车走了,但我不认识那些人。7.证人林某10的证言:日12时多,林某13驾驶其粤B×××××吉利牌小轿车载我和林某11三人一起到潭西镇阳春餐厅吃饭,林某13将车停放在阳春餐厅门前靠近信用社的地方。一会儿,我们听见外面吵声很大,我走出去看发生什么事,见林某13的小车被他人故意毁坏,小车右侧的车窗玻璃二张被砸碎,连接车窗玻璃的铁板被砍断,车门的铁板也被砍弯好几处,我看到的有好多处是被刀砍的痕迹,几处是被钝器砸伤的。当时在场的群众说是被潭西镇崔陂村的男青年等人故意砍坏的。是谁砸的我没看见。8.证人林某12的证言:我有承包位于本市星都经济开发区乌面山南侧植树,期间有与林某13因山地引起口头争吵,后来我把他种在我山地上的树苗拔掉种上我自己的树苗,他也没有异议。我与林业成没有什么关系,但我有叫林业成的父亲帮我管理乌面山上的树木,分点股份给他。对于林某13小车被毁坏一事我不清楚。9.证人林某4的证言:2008年,我的朋友张友顷把他在乌面岭山一片种树的山地交给林某12和我管理。林某13向湖陂农场国有资产承包了一片山地,其中张友顷的这片山地有一部分也在范围内。这样,我们就在山地范围上引起争议。我儿子林业成极少回家,他是否有就这件事找过林某13的麻烦我不清楚。10.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调取的视频监控截图及出具的说明,证实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提取潭西信用社大门外案发时段的视频监控截图供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辨认,林景棠林某某指认视频监控截图中的涉案人员是林业成、林业壮、“细牛”(林某6)、林伟龙。11.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所办案民警三次通过电话与受害人林某13联系,林某13均称工作忙,该所无法核查林业成父亲林某4与林某13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真实。(二)、日晚8时许,同案人林鸿信(另案处理)在被害人陈某位于本市潭西镇崔陂村的小卖部内打游戏,因被害人陈某不同意其赊账而打烂被害人陈某小店游戏机。被害人陈某儿子即被害人林某14要林鸿信赔偿时,引起争吵,随后林鸿信叫来胞弟同案人林鸿兴(另案处理)一起殴打被害人林某14,后被周围群众劝开。被告人林业成获悉后,伙同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同案人林鸿信、林鸿兴持长刀、木棍等器械对被害人陈某小店的铁门及闸门、冰箱、电脑等物品砸坏。经陆丰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鉴定:被害人林某14左眼球部软组织挫伤、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双膝下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日夜21时25分接市局110指令称陆丰市潭西镇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崔陂村现场,经初步了解,打架双方当事人一方是陈某及其儿子林某14,对方是林鸿信、林鸿兴兄弟俩。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日16时35分,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对位于潭西镇崔陂村陈某小卖部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未发现有关的凶器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情况已拍照附卷。3.陆丰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陆公法门字第612号《法医检验意见书》及相片,证实被害人林某14左眼球部软组织挫伤、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双膝下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4.被害人陈某陈述:日,林鸿信到我店打游戏时又要赊账,我不同意,林鸿信就用拳脚打烂我店的游戏机,我儿子林某14要林鸿信赔偿,林鸿信不但对林某14辱骂,还先动手抓林某14。虽林某14的个头比林鸿信大,但林某14不敢动手打他,林鸿信见打不到林某14就叫其弟林鸿兴来,接着,他们兄弟俩殴打林某14一人。我和大儿子林瑞苗及邻居村民劝开后,林鸿信兄弟俩和林业成及潭西镇高园村的林景棠林某某四人来到我店,其中,林鸿兴手持一把长刀。他们要冲进我店殴打我儿子时,被村民劝开。他们打不到我儿子,林景棠林某某用一支木棍砸我店的铁门,林业成则用脚踢我店卷闸门。他们将我店的铁门、卷闸门踢开企图进去殴打我儿子,幸好林业成的祖母“赛韩”赶来,叫林业成算了,林业成又扬言要用枪杀掉我儿子。派出所同志赶来时,他们就都走掉了。我儿子林某14被林鸿信、林鸿兴用拳头、脚打伤左眼和后背。我家游戏机的显示器被林鸿信砸坏,冰箱的玻璃门被砸坏,三扇门被砸坏,民警已对被毁坏物品进行了拍照。其中显示器是以1400多元购买的,被砸坏时的价值是700元至800元,这个显示器已被全砸坏,被我扔了。被砸冰箱的玻璃门,找不到相同的玻璃更换,冰箱也作废了,购买时是1560元。三扇门被毁坏后,请人修理的修理费600元。被毁坏的物品价值总共是2960元。日21时许,在我家小卖部内的物品游戏机的液晶显示器和冰箱的玻璃门及三扇门,被林业成、林鸿信和林鸿兴等人砸坏,当时没有对以上被损物品做物价鉴定。现在显示器、冰箱二样东西不能维修,时间久了,被我们扔掉了,三扇门修好后,用了一段时间过,再次坏掉,也被我们换掉,这三样东西现在都没有。我忘记了三样东西是什么品牌和型号,二扇门是铁管做的,一扇门是铁板做,没有品牌,是叫别人做。显示器和冰箱是买的,具体什么品牌和型号,我忘记了。5.被害人林某14的陈述:日晚上8、9时,林鸿兴来我家小卖部打游戏机,玩了一会,他叫一个小孩向我妈说林鸿信要赊游戏币,我妈不同意,林鸿信站起来辱骂我妈,然后拿起游戏机的显示器摔在地上,还骂了我妈好几句。林鸿信走出小卖部门口,我叫他并问为什么要摔坏我家显示器,还要他赔偿。他说不用赔偿我们,并上前推我,我将他推开,他就警告我在原地等他,他离开了我家小卖部隔了10分钟左右,林鸿信和林鸿兴来到我家小卖部,林鸿兴一到我家小卖部门口就动手用拳头殴打我左眼,林鸿信也上来一起用拳脚殴打我,他们两兄弟打我上身、头等部位,还把我推倒在地上,我的腿在倒下时被石头撞伤。这时,我哥哥和在小卖部的村民把林鸿信、林鸿兴劝开。林鸿信两兄弟离开我家后,我哥林瑞苗把小卖部的门关了。过了一分钟后,林鸿信、林鸿兴和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人再次来到我家小卖部,见门关着,林业成命令同来的人把小卖部的门砸掉并把人拉出来打。接着他们就开始敲打小卖部的门,把小卖部的三扇门打坏,用长刀捅进小卖部,一人扔石头进小卖部,把冰箱打坏。林业成见用刀刺不到我们,大声告诉他的同伙回家拿枪来打他们。林业成的祖母赛韩大声叫他们,说有人已经报了警,你们还不住手,他们才离开。6.证人林某6的证言:2010年11月时,林业成有带人去砸陈某(林某14)的电子店,这次我没有参加。7.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0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在林业成奶奶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吵嚷声就跑出去看,见林鸿兴、林鸿信兄弟、林业成等人与林某14一家在打架,其中林鸿兴手持长刀砸林某14店的拉闸门,他们砸完就离开现场,我没有参加砸东西,只在现场看。我只知道是林业成指使人去干的。8.被告人林业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日晚,林鸿信因打游戏机向林某1家某家人赊账不成,与林某14争执,事后,林鸿信与林某14在吵架,我在我奶奶家听到,就走出来问林鸿信,林鸿信称在林某14店打电子游戏,与林某14起争执,我即劝林鸿信离开。四、寻衅滋事的事实2010年6月间,被告人林业成以要娶被害人林某15女儿被害人林某16作老婆为由,多次发短信及寄钱等方式对被害人林某16进行骚扰。因被害人林某16拒绝与其交往,被告人林业成便伺机报复,并发信息扬言要伤害被害人林某16及其家某家人。日至日,被告人林业成纠集林某6、林鸿兴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林某15、林某16位于本市潭西镇崔陂村住宅附近,扔石头、玻璃瓶等砸损被害人林某15家屋顶,严重影响被害人林某15的家庭生活。案发后,被告人林业成的亲属与被害人林某15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林某15对被告人林业成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日15时7分,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对位于本市潭西镇崔陂村林某15家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林某15家房顶有些地方受损,房顶上面有些碎石头。现场情况已拍照附卷。2.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拍摄提取的手机短信息及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林某16的手机号码为136××××8464,林业成的手机号码为131××××6699。林业成向林某16发送的短信息内容有:“晚上可能会下一点小暴雨,景唐的号码我告诉你,看他会不会听你的,130××××0001”、“你最跟赌气,好你看着,你看景唐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居然这样从现在起我对你做每一件事我都要景唐带队,你有本事就叫景唐离开,我看你看他愿不愿意听”、“你对我无情就不要说我无义”等。3.《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林业成之父林某4与林某16之父林某15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林某15对被告人林业成的行为表示谅解。4.被害人林某15陈述:我女儿林某16今年17岁,现在陆丰市龙山中学高一级读书。日,我村小学举办“六一”节目,那时我女儿正在潭西中学读书,村里小学聘请她当主持人,之后,林业成在村里扬言喜欢林某16,要娶林某16做老婆,开始发信息对我女儿进行骚扰,2010年10月份的时候,林业成用信封装1000元寄到学校给林某16,遭到林某16的拒绝。第三天我妻子黄美玲带林某16将那1000元送到林业成家,还给他母亲“阿香”。还钱第三天,我儿子林瑞恭放学回家,在途中就被3个戴着摩托车头盔的男子无故殴打伤。接下来,林业成有继续用信息对我女儿进行威胁,我女儿答应跟他做朋友的话,我儿子林瑞恭才安全,最近一个多星期前,我女儿林某16再次遭到林业成的信息骚扰,林某16没有理他,林业成就威胁我女儿,如果不给他回信息说我家肯定出事。日凌晨2时35分左右,我听见我家屋顶上面轰的一声巨响,将我一家某家人惊醒,接下来听见的是哗啦啦石头碎块从我家屋顶滚落下来的声音。第二天清晨,我发现我家屋顶上面全是石头、石块,大约有六、七块,屋顶瓦片被砸破烂。日凌晨3时左右,我家屋顶又是遭到他人故意打砸;日凌晨4时25分左右,我家屋顶再次遭到打砸,歹徒用玻璃瓶砸我家屋顶,将我家屋顶砸破而且骚扰的我一家某家人不得安宁,来砸我家的人,我虽然看不见人,但我肯定是林业成干的。林业成第二次被政府抓获后,即日,林某4有来我家讲人情,他带二条香烟来我家,具体是什么香烟我没看过,还带来二份打印好的《民事调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拿给我看了看,我对内容半知半解,但我对林某4提出:赔偿给我修理屋顶的1000元要修改掉。隔了三、四个月后,林某4又拿那二份协议书和谅解书来叫我签字。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他没有对我作出实质性赔偿,二条香烟带着来是要叫我签《协议书》和《谅解书》,但我没将二条香烟收起来;1000元一事,林某4没有拿给我,只是写在《民事调解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上,我要求林某4将1000元改掉,但林某4没改。我所捺指印的《刑事谅解书》内容,对林业成砸坏我家屋顶一事,我愿意谅解林业成的违法行为,是我本人原意。《刑事谅解书》和《民事调解协议书》是我本人签名和捺指印,现场见证人是林国权和林容湛二人。5.被害人林某16陈述:日2时多,我在家睡觉,突然听我家房顶发出“砰、砰、砰”连续2、3二三声,我和家某家人起床看个究竟,我家附近没有看见什么人,不知道发生什么事,第二天,我看见我家房顶有石块和砖块,房顶的瓦被砸破,、2日晚上也发生了他人故意砸坏我家房顶。林业成扬言要娶我做老婆,2010年12月前,林业成到龙山中学打我电话叫我出来见面,见面时,他问我可以不读书吗?我说要继续读书,他就走了。日,林业成发信息说如果不和他交往,他会做伤害我的事,一件件做,从小事做起,再做大事。12月31日,林业成发信息给我说:“晚上可能会下点小暴雨”,那天晚上,我家房顶就被他人砸坏,我怀疑是林业成干的。日上午,我将三晚发生的事情打电话告诉村干部林某7,并叫他到我家看现场。林某7看后叫我们报警。当晚,林业成又发信息,意思发生的事情去告诉给谁听都没有用,只有投诉阎王爷听才有用。6.证人林某4的证言:林业成与林某16、林某15的事,我是听村里人说的,后来,林某15的妻子和女儿林某16到我家,将林业成寄给林某16的钱还给我妻子林亚香,我妻子林亚香亲自向我说这件事。7.同案人林某6的供述:我叫林某6,又名林壮勇、林壮智,绰号“细牛”。因林业成追求林某16遭拒绝,林业成曾几次带人砸林某16家屋顶,我只参加过一次,即2010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约23时许,我与林业成、林鸿兴在崔陂村一祠堂凉亭喝酒,林业成发话要去砸林某16家屋顶,我们三个走到林某16家旁边,每人捡起两三个石头朝林某16家房顶砸去,砸完就各自回家。林某16是我的同学,事后我有向林某16道歉。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1.陆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的出生日期及户籍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2.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日,被告人林业在潭西镇崔陂村林汉报的楼房被该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送汕尾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日因本案被逮捕。日19时许,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在潭西镇高园村家中被该局抓获归案。3.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业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认为,被告人林业成纠集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等,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又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多次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受串招参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受串招参与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的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林业成较小,可以判处比被告人林业成较轻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因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二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计算,医疗费为38463.6元,误工费为1825.71元,护理费为39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0元,住宿费为8160元,营养费为1200元,交通费为2000元,合计人民币57968.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业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三、被告人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某1医疗费38463.6元、误工费1825.71元、护理费39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住宿费816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57968.15元。(该款限于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交本院转交原告人接收)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林业成提出上诉称:1、林某2的证言虚假,不能采信,我没有殴打林某1,也没有叫人殴打林某1。2、林景棠林某某有我住处的钥匙,其与林某6是否去我的住处吸毒我并不知情,我有吸毒,但没有容留他人吸毒。3、林某13的小车被砸坏损失仅860元,我已给予赔偿取得谅解,陈某的小卖部是事先被林鸿信、林鸿兴砸坏的,不是我所为,且本案被毁财物的价值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4、向林某16发信息的手机号码131××××6699不是我的,我家某家人虽与林某15达成协议取得林某15的谅解,但事实上我并没有纠集他人砸林某15家的屋顶、恐吓林某16及其家某家人。5、公安机关以戒毒的名义于日将我关押在陆丰市看守所,一直到日因本案被逮捕,同案人林景棠林某某于日被刑拘,证明公安机关已于日对本案开展侦查工作,我因本案被羁押的起始时间应与同案人林景棠林某某被羁押的起始时间相同,此前我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综上,原判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我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业成、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林汉森等人持械殴打被害人林某1,致其轻伤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林业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林鸿信、林鸿兴等人吸毒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林业成纠集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林某6、林业壮、林伟龙等人持械打砸被害人林某13的小汽车,纠集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及林鸿信、林鸿兴持械打砸被害人陈某小卖部财物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林业成因被害人林某16不同意与其交往而发信息骚扰、威胁被害人林某16,并纠集林某6、林鸿兴等人在深夜扔石头砸被害人林某16家屋顶对其家某家人进行巩吓的事实,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上诉人林业成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等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身体,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968.15元,也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也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林业成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评述如下:1、被害人林某1指认上诉人林业成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均是在场参与作案的凶手,证人林某2看见林业成、林景棠林某某等人持作案工具撤离案发现场,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也供述了林业成组织安排人员袭击殴打林某1的事实经过。本案的一系列主客观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林业成组织林景棠林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林某1的事实。上诉人林业成辩解其没有殴打林某1的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林业成与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林鸿兴、林鸿信等人均是吸毒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交往密切。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均供认多次在上诉人林业成的住处与林业成一起吸毒,并指证林鸿兴、林鸿信等人也多次在林业成的住处吸毒。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的供述相一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林业成在借住的楼房多次容留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林鸿兴、林鸿信等人吸毒的事实。上诉人林业成辩解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理由不能成立。3、上诉人林业成因个人成见纠集林景棠林某某、林某6、林业壮、林伟龙等人打砸被害人林某13的小汽车,又因朋友林鸿信与被害人陈某、林某14母子吵架,事后带领指挥林景棠林某某、林鸿兴、林鸿信等人打砸被害人陈某小卖部的财物。被害人陈某、林某14母子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的供述已证明被害人陈某小卖部的闸门、冰箱等财物是事后被上诉人林业成及林景棠林某某、林鸿兴、林鸿信等人持械上门砸毁的,上诉人林业成辩解其没有参与打砸陈某的财物不符合事实。被砸毁的财物损失价值虽不足5000元,但上诉人林业成先后二次均是纠集多人毁坏他人的财物,行为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林业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由不能成立。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手机信息,被害人林某15、林某16父女的陈述,同案人林某6的供述,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的指证,以及上诉人林业成的亲属与被害人林某15签订的谅解书等一系列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林业成用131××××6699的手机发信息骚扰、威胁被害人林某16,纠集他人在深夜扔石头砸被害人林某15、林某16父女家屋顶对被害人进行恐吓,任意损毁被害人财产的事实。上诉人林业成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林某15、林某16父女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与事实不符。5、上诉人林业成因吸毒成瘾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强制戒毒二年,暂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日因本案被逮捕继续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林业成前后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性质不同,其本案的刑期依法应从被逮捕羁押之日起计算,并非从立案侦查之日起或同案人被抓获之日起计算,原判确定的刑期起始时间正确。上诉人林业成提出其刑期应从日即同案人林景棠林某某被抓获之日起开始计算于法无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业成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林业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积极参与其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林业成在自己的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林业成破坏社会秩序,胁迫被害人林某16与其谈婚论嫁,采用发信息骚扰,纠集他人在深夜扔石头砸屋顶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恐吓,任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林业成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所起的作用次于上诉人林业成,可以给予适当从轻处罚。上诉人林业成及原审被告人林景棠林某某故意伤害林某1的身体,给被害人林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计算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林业成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朝城审判员  余国清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少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24802186****0023?756003138****2626?141004132****6936?127205188****4341?822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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