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委托律师代写合同可以张公安了解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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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律师可以进行案情了解吗
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律师可以进行案情了解吗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侦查阶段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可以详细询问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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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现在连续疲劳审问,是否违法?刑拘的期限?逮捕的期限?律师介入阶段与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1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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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律师―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1000余万元,深圳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立即释放
关键词: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深圳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唐新杰律师
案情梗概:
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1000余万元, 阳某某亲属委托唐新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唐新杰律师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深圳市检察院认定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并立即释放。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
起诉意见书
深公X诉字[201X]第002XX号
&&&&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籍贯: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侗族,大专文化,住XX省XX市XX区。犯罪嫌人阳某某于月1 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我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 日,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商XXX等人来我大队报案称: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众多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累计拖欠货款6349221元,拖欠工人工资7 O余万元,2 O08年11月19日该公司法人代表阳某某弃厂潜逃。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如下:
&&&&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2001年12月年在深圳市XX区XX街道成立了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某某本人任法人代表,公司主营电脑周边设备、耳机、板卡等,据犯罪嫌疑人某某陈述:该公司在2 O 07年经营情况不好,开始出现亏损等情况,公司开始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在2 008年根据供应商反映阳某某开始全面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当时阳某某所经营的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无力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了,仍继续要求供应商继续供应原材料,在供应商按
照结款日期前往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结款时,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总是以现在没有资金,明天再给或者是下次结款时一起支付等理由故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同时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据个别供应商反映,去结款对不但结不到款而且被告知不断续送货结款就不能保证。很多供应商在面临上述情况时都选择了继续供货并待下次能够结到货款,但是阳某某在要求供应商供货的时候已经不具备支付能力了,而且在拖欠供应商6349221元时弃厂逃离远遁北京,在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离开深圳后没有主动联系过任何供应商,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处理工厂的事情,没有发放工人剩余的工次;犯罪嫌疑人阳某某还在2008年7月向江门市XX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25,9 27元的空头支票,该支票兑现日期是月1 8日,但在号前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已经逃离深圳。
经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 0 08年1 O月3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鉴定发现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资产转移的情况:记账凭证购入专田轿车1辆,付款1 7 1 4 3元,购车人是XXX,私人购车款在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销。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供述;报案单位事主的报案材料及证言;阳某某公司员工的证言;北京警方提供的抓获经过,审计所审计报告:工商注册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X年X月XX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
唐新杰律师关于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德纳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接受阳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新杰依法参加贵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诉讼活动。本律师在查阅贵院提供案件材料基础上,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约见了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部分案件知情人,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案件情况。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法律意见书,呈请贵院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不存在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行为。
1、XXX公司于2001年创立,至2007年下半年已发展成有800余名员工,20000余平米的办公、工厂面积,年销售产值人民币近亿元,并设有木工加工厂、塑胶注塑厂、电子加工厂、喷油丝印厂等分支机构的集团化、规模化经营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公司在这期间投入到设备等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2、XXX公司是为数不多的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中国长城认证、3C认证、全球主要国家的全安认证、欧盟环保认证的企业。而作为取得上述认证资格生产者的供应商也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并经确认才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本案的大多数(除一家外)供应商都经过了资质认证,并与XXX公司合作多年。
3、XXX公司在成立、发展、壮大的七年时间,从未拖欠任何供应商货款,不论是大额的供应合同还是小额的供应合同,XXX公司均不打折扣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具备足够的实际履行能力。这一事实可从本案“受害报案者”询问笔录及工商、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资料中得到证实,完全应当认定。
二、本案XXX公司发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因难,并非本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是由于在经营过程中,综合遭遇到下列因素所致:
1、国家调整相关出口政策,降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7%降至13%,使XXX这类产品主要外销的企业损失巨大;
2、人民币大幅升值,由2007年初的8.26元人民币兑1美元,上升到年底的6.9元人民币兑1美元,直接导至公司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如以当年实际出口额1500万美元计算,直接损失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原材料的大幅度涨价(如铜材由1.7万元人民币/吨涨到8万元/吨,塑胶由5500元人民币/吨涨到15000元人民币/吨),加大了公司的采购、制造成本。
4、公司没有意识到危机的到来,判断失误。同时,没有采取本应采取的收缩策略,而是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扩张,决策错误。
三、XXX公司并非没有偿付能力,造成目前不能足额清偿欠款的状况,是由于有关执法部门、评估机构及个别相关人员乘阳某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申辩,而将公司财产“贱卖”所致。
1、根据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XXX公司存货的帐面余额:元,其中:原材料元、低值易耗品23912.74元、委托加工材料14959.00元、产成品元、在线产品(制造费用)元,而实际拍卖所得却只有二百万元,大量已被实际处理的物品(如大量半成品)都不在拍卖清单上,没有计入价款。
2、在案件材料《查封清单》上,在场人员签名的二人均不是公司在职人员,其中XXX曾任XXX公司开发部经理,但早已离职,由其签字有与人勾结“贱卖”之嫌。
3、此次拍卖另一拍得XXX公司物品的竟买人是XXX电器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生产从前XXX公司品牌的产品,而该公司的生产负责人竟然是XXX公司原生产厂长XXX,不得不令人生疑。
四、本案将奖励给XXX的本田小车发票在XXX公司做帐报销,只属于财务做帐处置不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转移资产的行为。因为XXX与阳某某为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且二者没有任何亲属及“代持”关系,该车也实际由XXX占有和支配,故与阳某某永无关。
五、本案的“空头支票”,在开具当时XXX公司是有兑现支付能力的,相关银行对帐单可证明这一事实,至于到期帐上无钱难以兑现,则由于“粥少僧多”所致,不宜据此即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六、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公司欠供应商货款后去北京,没有主动联系供应商,则是因阳某某受部分供应商动用黑社会讨债,且远赴北京等地向XXXX及XXIA事业部催收欠款失利,担心家人及个人安全所致,完全在情理之中,并没有带走任何XXX公司的财产,因此不应认定为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的犯罪行为。该事实有阳某某在北京公安及本案侦查机关的口供及相关XXX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应予认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在案件中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建议贵院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阳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新杰
&&&&&&&&&&&&&&&&&&&&&&&&&&&&&&&&&&&&& &&&&&201X年X月X日&
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二刑不诉[201X]X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 9 6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XX省XX市XX区XXX厂集体户6 6号。因合同诈骗嫌疑, 于2 O 0 9年1 0月1 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 0 09年11月2 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 0 1 0年1月2 O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2 0 1 O年1月2 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 0 1 0年3月1 O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2 0 1 0年4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补查重报;2 01 O年5月1 2日再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2 0 1 0年6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再次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阳某某于2 O O 1年1 2月年在深圳市XX区XX街道成立了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某某本人任法人代表,公司主营电脑周边设备、耳机、板卡等。2 0 0 7年该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开始出现亏损等情况,公司开始拖欠供应商的货款。根据供应商反映,在2 O08年阳某某开始全面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当时阳某某所经营的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无力支付供应商的货款了,仍继续要求供应商继续供应原材料。在供应商按照结款日期前往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结款时,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总是以现在没有资金,明天再给或者是下次结款时一起支付等理由故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同时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在拖欠供应商货款1 0,2 6 3,0 9 7.0 3元时弃厂逃离远遁北京。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离开深圳后没有主动联系过任何供应商,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处理工厂的事情,没有发放工人剩余的工资。2 0 0 8年7月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向江门市蓬江区XXX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 2 5,9 2 7元的空头支票,该支票兑现日期是2 O 0 8年11月1 8日,但在2 O 0 8年11月1 8号前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已经逃离深圳。
&&&&经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深圳市杰思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鉴定发现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资产转移的情况:公司财务2 0 08年4月份第3 7号记账凭证显示:购入丰田轿车1辆,付款1 7 1 4 3 O元,购车人是XXX,私人购车款在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X年X月XX日
释放证明:
深圳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释字(201X)XXXX号
&兹有&& 阳某某&& ,性别&& 男& ,& 年龄& 44& ,住址XX省XX地区XX市 ,因合同诈骗案于& 20XX年10 月15日被 本省市转入 ,现因检察院不予起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之规定,经& 市检& 决定,予以释放。
&&&&&&&&&&&&&&&&&&&&&&&&&&&&&&&&&& &&&&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 &&&&&&&&&&&&&&&&&&&&&&&&&&&&&&&&&&201X年X月XX日
文章来源:
律师:唐新杰[福田区]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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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添加微信  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北京谢通祥律师  欠债不还跑路 公安清网行动落网  被指控合同诈骗罪 面临牢狱之灾  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  北京晚报记者:  每当公安机关长途跋涉,抓捕一名潜逃多年的逃犯,大家总会欢欣鼓舞。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只要是改名换姓的逃犯,就铁定是犯了罪的,要不他跑啥呢?但是,无情的事实证明,凡事皆有例外。  他,叫吴玉民,早在10多年前就被上网追逃,而且他还换了个吴国臣的名字。2011年9月,吴玉民被警方在“清网行动”中抓获。经过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辩护,于2013年12月,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吴玉民无罪!  15年前  他是国企经理  坐在记者对面的吴玉民,是个饱经沧桑的中年男子。在他的代理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介绍之后,吴玉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吴玉民回忆说,他是1992年从军队退伍,然后到漯河石化集团工作。1996年,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成立,吴玉民在1998年由漯河石化集团任命为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经理。  漯河市高新开发区石油公司的股东有漯河石化销售公司、漯河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和中国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漯河物资进出口公司,三个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东。据吴玉民回忆,高新区石油公司的经营并不理想。证人王某作证说,1999年9月份,由于中油能源集团的工人和石化集团闹矛盾,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员工无法办公和经营。  而彻底改变了吴玉民一生的经济纠纷,正发生在1999年。  倒卖柴油  货款无法回笼  日,抚顺市同进经贸公司与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双方约定以合作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进经贸公司负责供货、解决流动资金,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市场销售,保证资金回笼。  协议签订后,吴玉民让其公司的业务科长李某和上蔡县石油公司工人徐某前往抚顺市检验购买的柴油质量,并与同进经贸公司商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柴油300吨,价格为81万元。由高新区石油公司负责销售,并于2000年春节前付清货款。  但是,油拉到漯河后,却碰到了难题。吴玉民说,当时石化厂被工人锁了大门,他就通过徐某联系上蔡县石油公司,把油存放在上蔡县石油公司的油库。以前高新区石油公司欠徐某30多万元的油款,徐某就扣了一部分油说要抵账。其余的油款,吴玉民收回来30多万,给了同进经贸公司10万元,付了工人工资和铁路接车费用共5万元左右。  据吴玉民介绍,他其实和同进经贸公司一共做了3笔生意,前两笔生意都亏了,但货款都付给了同进经贸公司。这第三笔生意,吴玉民一算,只剩下25万元,肯定是还不上尚欠的60多万货款了。于是,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大老板”胡某,试图做笔烟草生意赚些钱,来还上欠款。  然而,和胡某的交往,把吴玉民推进了万丈深渊。  挟子讨债 非法拘禁被判刑  “朋友介绍说胡某是做进出口生意的,我对他的底细并不了解。但是,我看胡某很有大老板的派头,谈起官场和生意场也是一套一套的,就和他商量合作做生意。”吴玉民说,当时高新区石油公司正处于困境,一方面徐某扣了油钱不给,另一方面抚顺那边催着要钱,而胡某说能帮着赚钱,他就同意了。双方约定好由吴玉民出钱,胡某进货,货到后由吴玉民销售。  吴玉民说,一开始他还很感激胡某,觉得碰上了贵人。没想到给了胡某20多万元后,胡某的手机就关了,通过朋友也联系不上他,吴玉民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吴玉民想通过极端方法找到胡某。他打听到胡某有个儿子在浙江开服装店,就和两个朋友到浙江找到了小胡,并骗小胡说:“你父亲在漯河,让我们过来找你和他见面。”在回河南的路上,小胡察觉不对劲,趁上厕所的时候逃跑并报案。  吴玉民于2001年被抓获,并于2002年6月份被河南省长兴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远走深圳 为躲追逃换身份  “我听说抚顺方面在2000年8月份就报案了,说我合同诈骗。但是在我犯非法拘禁罪被抓前,我一直在漯河住着,公安没来抓我。”吴玉民说,出狱后,曾经的罪犯身份,让他觉得无颜见人。于是,他离开漯河,跑到深圳打工。 2004年,他听说自己被上网追逃了,就在网上花3000元买了个广东惠州的户口,改名吴国臣。拿到新身份证后,他专门去验证过,户口是真的,因为他去惠州办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  “之所以买这个户口,主要是不懂法。”吴玉民说,他当时还不上钱,又被公安上网追逃,害怕抚顺公安出于地方保护目的,把他定为诈骗,出于防备心理才隐姓埋名。  在深圳的几年,吴玉民主要从事销售工作,他卖保健品、食品,每月能赚4000多元。他的家人也来到深圳,和他住在一起,每年他也要回漯河看望老人。但是,2011年9月份,全国公安开展“清网行动”,由于吴玉民经常和漯河老家联系,抚顺公安通过电话找到了他,并到深圳把他抓获。  被抓后,吴玉民请的第一个律师让他认个罪,争取判个缓刑。吴玉民认为自己太冤,当年做生意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他说:“这是正常的经济合同纠纷,他们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我们要货款,我们也可以按合同起诉他们的质量问题。说我个人犯罪我觉得冤。”  于是,吴玉民又找到了北京著名刑辩律师谢通祥。  了解案情 谢通祥律师提出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和合同诈骗成功无罪释放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玉民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吴玉民是高新区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谢通祥律师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由三个国有法人股东依法出资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吴玉民在公司存续期间开展经营业务是在履行职务,所有纠纷和债权债务均应当由高新区石油公司承担。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吴玉民有无诈骗故意呢?谢通祥律师认为,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是经漯河市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停止经营,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停止经营。高新区石油公司是在和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多后的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是因为企业改制,这是当时全国国企改制的大环境造成的,并不是因为诈骗犯罪。而且与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前两次的100多万元油款都已经结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玉民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油款是因为吴玉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收回,吴积极索要油款,还因此被判刑六个月。”谢通祥说,吴玉民没有“携款逃匿”的行为,他去广东时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带走一分钱油款。而且吴玉民经常与河南省的家人朋友联系,他在深圳的一个楼里居住了八年,也不存在隐藏。  谢通祥律师还认为,漯河石化集团作为高新区石油公司的上级单位,负责处理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后的遗留问题,包括安抚接收职工、协调债权债务纠纷等。但抚顺方面在高新区石油公司解散、吴玉民因服刑而找不到的情况下,并未向漯河石化集团反映情况,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告称吴玉民诈骗。  综合其他意见,谢通祥律师认为,此案纯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但不属于合同诈骗,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44岁的年龄从零开始  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与抚顺同进经贸公司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抚顺同进经贸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但在案发后,徐某经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25万元,吴玉民将所剩38万余元退还至公安机关和法院。由此可见,虽然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漯河市高新区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新抚区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无罪是我一直想要的公正结果,这件事困扰我这么多年,导致我家庭破裂、事业毁灭,啥都没了。”为了这事,吴玉民犯非法拘禁罪坐过牢,还改名到深圳工作,夫妻俩也在2006年离婚。而在2011年被抓后,深圳的公司把他开除,他在广东的户口被注销,在深圳上了多年的社保也没了。虽然法院最终判他无罪,但是,恢复了“吴玉民”这个身份的他,只能在已经44岁的年纪从零开始。  北京晚报 名律铁案栏目  本期主讲 谢通祥律师  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联社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北京刑法学研究会成员,擅长无罪辩护,经济类案件辩护,刑事案件辩护、死刑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谢通祥律师近期办理的代表性案件如下:  三进宫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杨方振抢劫致人死亡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被媒体称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累犯李辉抢劫致人死亡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警察李某雇多人伤害他人致死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  75周岁毒贩王伦业走私贩卖毒品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该案被媒体誉为”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主犯李有斌犯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  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涉嫌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中俄特大跨国毒品大案主犯李菲成功辩护;  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  张惠鹏故意伤害罪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诈骗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此案媒体报道链接:  .cn/html//content_162077.htm  /viewnews-68040.html  /14/NN8THME00014AED.html  //.html  /gundong/detail_/.shtml    lsw.net      北京谢通祥律师照片,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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