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冒充丈夫卖房时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是否有效

合肥女子找人冒充丈夫卖房 伪造证件为哪般?
来源:365综合
摘要:在合肥,买卖二手房如果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在进行过户时,都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然而,在近日的一个案例中,房屋的女主人在男主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竟然将房屋出售,虽然买房人手续齐全,却不断的遭到骚扰。女主人是如何做到的呢?
编者按:在合肥,买卖如果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在进行过户时,都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然而,在近日的一个案例中,房屋的女主人在男主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竟然将房屋出售,虽然买房人手续齐全,却不断的遭到骚扰。女主人是如何做到的呢?
&你们不要再骚扰我了,我已经付钱买了这套房子。&&可是,我是产权人,我怎么不知道呢!昨天下午,60岁的合肥人冯玉麒带着身份证、房管局的相关材料等来到自己曾经的新房里,不过,如今新房大门已被焊上了大铁门,新房主人还在门口贴着房地权证复印件,证明自己购房合法。
一个持有合法的&冯玉麒&身份证的男子冒充冯玉麒本人将房屋售出。出售价格60多万元。
房主不知道房子被卖
&当时只是去看看我的新房子,没想到房子已经被卖给别人了。&说起房子被卖的经历,冯玉麒觉得难以置信。
2012年,因拆迁房屋,冯玉麒在固镇路风荷苑置换到了一套94平方的房屋。& 房产证、土地证都齐全,写着我的名字。&
拿到房子后,经过简单装修,由冯玉麒的孩子居住,后来其妻子也住了一段时间,最后租给了别人住。据冯玉麒介绍,他和妻子的感情不太和睦,两人长期分居,但并未离婚。平时他也不怎么来看这个房子,房租也都是妻子收。
今年3月1日,冯玉麒路过风荷苑,就顺道上去看看自己的房屋。& 敲开门时,开门的人告知我,他们已经买下这套房子1年多了。&吃惊的冯玉麒立即告诉对方他才是房主,为何卖房子他不知情?新房主一听,认为冯玉麒是骗子,准备报警。
新房主买房手续齐全
昨天下午,记者随着冯玉麒及其亲人等一起到了风荷苑。在其曾经的房门外,已焊了一个大铁门,大铁门外还贴着新房主的房地权证复印件。
这位房主姓王,她告诉记者,她是2014年1月从户主手里买的房子,并向记者展示了齐全的过户证明。& 房屋售价60多万,我们支付的中介费、契税等一共将近70万元。&记者看到,房地权证登记时间为日。这位王姓房主还向记者出示了房屋买卖中签订的合同,其中卖方签名分别写着&冯玉麒&和其妻子的名字。
&这个&冯玉麒&根本就不是我。&冯玉麒说道。王姓房主说,卖房的&冯玉麒&和眼前的这位确实不是一个人。
身份证被人&克隆&
3月2日,焦急的冯玉麒在联系不上妻子陶某的情况下,到了合肥市房管局查房屋过户信息。房管局向其提供了另一名&冯玉麒&的信息。这个&冯玉麒&用真实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将房屋过户给了他人。冯玉麒告诉记者,妻子曾向他要过房地产证。这名&冯玉麒&是否和妻子有瓜葛?他又是如何拿到房地产证的?
合肥市房管局还向冯玉麒提供了这名&冯玉麒&的身份户籍信息。比对发现,该&冯玉麒&和真正冯玉麒的身份证信息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照片。
这名&冯玉麒&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吗?随后冯玉麒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查另一名&冯玉麒&的信息。
让冯玉麒吃惊的是,公安信息显示,另一名&冯玉麒&的身份信息完全合法。也就是说,除了身份证的照片外,有一个和他身份证信息一样的&冯玉麒&。
妻子背着丈夫卖房
办理该案件的亳州路派出所民警介绍,他们将相关情况反馈到了区公安局。
&因为有两张除照片不一,但信息完全一样的身份证,可能另一张身份证在办理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据警方调查了解到,假的&冯玉麒&也是合肥人,姓杨。他在日以身份证丢失为由,冒名&冯玉麒&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户籍服务处办理新身份证。由于当天人多,工作人员可能疏于审查比对,造成了杨某冒领冯玉麒身份证的事实。
办案民警介绍,他们了解到,陶某瞒着丈夫冯玉麒,偷偷让杨某假冒丈夫办理了身份证等,然后又将房屋转卖给他人。
昨天记者拨打陶某的电话,但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冒名者已被抓捕
昨天记者从亳州路派出所了解到,冒名者杨某已经被警方抓捕。杨某的&冯玉麒&身份证已被警方没收,并将报公安部删除信息。
安徽省知名律师孔维钊告诉记者,这属于典型的&伪造证件罪&。孔维钊介绍,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是其亲人所为,所以在处理上应该会相对较轻。&至于冯玉麒的权利,孔维钊说,& 他应该能获得一半卖房款。&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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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售妻子房屋 妻子维权提出卖房无效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丈夫擅自出售妻子房屋而引发的案件,依法确认丈夫卖房行为无效。
  2009年4月,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76平方米,价格为244226元。同年12月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2011年1月,张某带案外人钟某(女性)与郑某在一房屋中介所签订一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案涉房屋卖给郑某,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郑某支付全部购房款37万元给张某,张某向郑某交付了房屋。在此期间,赵某因怀孕并生育而一直居住在其娘家。后郑某因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变更登记而找到赵某,此时赵某才知道房屋已被丈夫出卖。赵某遂与张某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张某与郑某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张某所签《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其并未授权张某售房,也未对张某的售房进行追认。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相对人郑某虽为善意购房,但其在审核“赵某”(即钟某)的身份时存在一定的过失,将钟某误认为赵某,故张某出卖赵某房屋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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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 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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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法治新闻
再婚女找人扮丈夫卖房
买房人贪便宜成冤大头
&&&&本报讯(记者冯劲松)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不料成了冤大头。昨日,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一起买卖房屋案例,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需查看房屋过户手续,实地了解房屋情况,别贪一时便宜掉进陷阱。&&&&这套房产位于江岸区为群一村,面积60多平方米,现仍住着祖孙三代人。&&&&2005年,房主钱先生再婚,娶王女士为妻。没料到王女士喜欢打牌赌博,赌债也越来越多。为搞到钱,她听了房屋中介梁某的话,两人合谋打起丈夫家房子的主意。&&&&2010年初,王女士带一男子冒充丈夫,同梁某一道,到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内容为:夫妻两人拥有为群一村一套60余平方米房屋,现委托梁某代为出售,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登记、代收房款等手续,骗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手续办完,梁某将房屋低价销售。买房人王先生看中这套低价房,未实地查看房屋,也未核实相关手续,就以8万元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房主钱先生得知情况立即投诉,公证处和房产部门撤销了公证书及房产权属变更手续。购房人王先生却落得房、钱皆无。再找王女士及中介人梁某时,两人早已不知去向。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虽有中介人梁某签收的8万元购房款,但按房屋地段价格计算,即使按当时最低价,也要便宜50%多,购房款过低。梁某去向不明,其签名真伪无法确定;王先生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疏忽。因此,可认定王先生买该房不是善意的、有偿的,其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杰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依法取得不动产的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房屋购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受让人是善意的,即购房者需有真实购买意图,实地了解所购房屋情况等(本案中,王先生购房前未实地查看情况);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支付当时房屋价格相对应的钱款(本案中,购房款过低,未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已依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本案中,因钱先生投诉,相关部门已撤销了王先生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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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等各位大侠解惑~~
  有没有人啊懂啊~~~
  如果房产本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方背着另一方卖房,买房人不知道内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也可以过户。房主的损失一方向另一方要,夫妻之间打架去。但现在这种情况很少,房本的人不全部到场,房本登记机关根本不给过户,怕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为房本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妻子不到场,你不能断定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现实中也有夫妻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但要房本名字的本人到场,结婚证等没用。你们签的合同要防备丈夫偷偷把妻子的个人财产卖掉,那你交了钱就鸡飞蛋打了。  定金可以要回来,不行到法院要求返回不当得利。这不是你们违约,而是他无权卖房。如果他妻子本人来是可以的,那就不是他卖房,而是妻子卖房了。注意结婚证在买房中无效,只有房产本有效,还有看是不是假的。现在婚前房子很多,再婚后一般有自己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女的,法院照顾妇女儿童。婚前财产归自己。
  @南海珊瑚礁1
17:28:36  如果房产本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方背着另一方卖房,买房人不知道内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也可以过户。房主的损失一方向另一方要,夫妻之间打架去。但现在这种情况很少,房本的人不全部到场,房本登记机关根本不给过户,怕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为房本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妻子不到场,你不能断定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现实中也有夫妻一方名字属.....  -----------------------------  谢谢你,如果他妻子追权,同意卖房,我也还能解除协议吗?
  他妻子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注意要他妻子亲自来,亲笔写,不然他拿来一个你知道真假?不亲笔写以后反悔了怎么办?  他妻子来,由他妻子再和你们定合同也行。  总之,没他妻子亲自来,不能买他的房,不然有上大当的可能。  他妻子同意卖房,你也可以解除协议,因为那个协议无效。经过他妻子追认合同有效,但你们有催告权和解除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不是解除权,是撤销权,说错了。是催告权和撤销权。
  @南海珊瑚礁1
10:57:51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非常感谢你~
  回答的很全面。就是这样。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电话里口头通知可以吗?还是要书面的?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妻子找人冒充丈夫卖房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晓燕 刘善霞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韩某找一案外人假冒丈夫陈某通过中介机构与被告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卖给了焦某。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韩某在假冒人的协助下又取得了涉案房屋购房款333000元。
  原告陈某知悉后,以出卖房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假陈某与被告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房屋产权户名恢复到自己名下。被告焦某在庭审中坚持自己系善意取得,已经支付了对价,拿到了房产证,房屋产权不应恢复。此外,在本案作出判决前,陈某与韩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争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找来的假陈某与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焦某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房屋原属陈某所有,而妻子韩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找人冒充陈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该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所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房屋产权也应当恢复到陈某名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焦某与假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韩某也在场且出示了陈某有效身份证件、夫妻结婚证、房产证,焦某并未辨认出买房者系假冒,购下的房屋并非恶意,房屋转让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属房屋买卖的善意第三人,现该房屋转让手续已全部完成,陈某无权要求焦某返还房屋,应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韩某找来的假陈某与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焦某签订合同时对假冒一事不知情,并非恶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产证,应当对房屋善意取得。至于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可向韩某追索而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一条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的行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并且遭受损失的夫妻一方可以离婚时请求赔偿。然而,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对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本案中,韩某处分的便是丈夫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焦某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房屋产权户名不予恢复到陈某名下。陈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向韩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分析如下:
  首先,韩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换言之,权利人不予追认的,争议合同当属无效。本案中,韩某找了一位与丈夫陈某相貌非常相像的人,冒充陈某本人,欺骗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欺骗办证机关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将丈夫所否买房屋卖给了他人,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陈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陈某不予追认,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其次,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焦某应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最终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恢复原状,另一种为不恢复原状。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焦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假冒一事并不知情,假冒人员与陈某相貌非常相似,且韩某与假陈某出示了陈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结婚证,足以让焦某相信两人有权处分该房屋,焦某的购房行为并非恶意,同时,协议约定的价款也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焦某亦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属房屋买卖的善意第三人,现该房屋已经登记在焦某的名下,因此,陈某无权要求恢复房屋所有人原状焦某应当对房屋善意取得。
  第三,陈某可以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韩某追偿。虽然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对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可以在遭受损失时进行追偿,在法律上仍是空白,但《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诉讼期间,韩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已经离婚,笔者认为,陈某在本案结案后,可以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韩某进行追偿,追偿范围不但包括被卖掉房屋的价格,还应包含房屋本身可溢价部分的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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