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休好还是继续跟2016年单位gdp能耗耗着?

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每月发的工资,除了扣除五险一金,还要扣掉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已经退休了,拿到的养老金还用不用交税呢?如果是退休返聘赚的钱又该如何交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税吗?大家都知道,税收作为我国经济的来源,它由各个部分组成,其中就有个人所得税。当员工的工资达到一定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不过,如果已经退休了,退休工资还需要交税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大家不用担心,退休后的养老金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要注意,如果是提前退休,一般单位会给予一次性补贴,那么这个补贴要不要交税呢?按照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举个例子,比如小M还差两年达到退休年龄,这时候办理提前退休,单位支付一次性补贴240000元,那么用240000元除以24个月,得出10000,扣除3500的起征点,得出6500,通过查表可以得知,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应纳税额={〔()-3500〕×20%-555}×24=17880元退休返聘工资是否要交税?我们知道,有很多退休人员,还会因为种种原因被返聘回原单位,或者继续从事其他的劳动获得收入。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赚取的除了养老金以外的其他收入,也是要交税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算作是“再任职”呢?这个标准主要有四点: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退休人员满足上述四点,就属于“再任职”,所得的工资薪金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高级专家有哪些特殊规定?我们知道,有一些高级专家,不太可能退休之后就不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了,他们会一直继续从事此前的相关工作。因此,按照规定,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需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离退休人员所得是要交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送福利:税收临界点:多收入1块钱 你可能要多交数千块钱的税】不管是营业收入还是年终奖都存在税收临界点,只要突破临界点,哪怕只是多了1块钱,你就需要多交数千块钱,甚至数万块钱的税,比如,年终奖就有6个临界点想了解的这些税收临界点的读者可以关注微信公号(ID:qqckj2017 或 扫描右侧二维码),并回复关键字“临界点”,小M马上告诉你。
记者:梓陌
关注公众帐号和主创团队互动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你好!就目前来说档案还是有用的,办理退休还要用到档案,很多用人单位需要档案,并且自己拿着档案是不能上养老保险的。档案丢失确实比较麻烦,但可以补办。
根据有关规定,丢失档案的人员补建档案时需补办下列材料:
1、档案丢失证明;
2、学历证明(如:复印毕业证或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3、历次就业证明;
4、本次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失业原因;
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退休时需要的个人档案因人而论。如果你以前参加过工作,就需要你从读书到参加工作直到退休的档案。因为劳动部门要根据你的档案材料确定你何时参加工作,也就是确定你的...
需要出示档案材料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
不妨碍你现在交社会保险,因为现在很多人交社会保险都是公司在办,而很多公司都不接受个人档案的.但是如果你的档案丢失了,那就会影响你到年龄时领取社会保险金了.因为在...
1、对你来说,工龄意义不大,应按缴费年限来计算。
2、档案已成为死档,没地方接受的。毕业后应在人才办理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
3、少一年,养老金少点。其它涉及缴费...
档案不能由本人自己保管。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档案应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档案具有原始性、真实性、保密...
答: 香港伟溢商务宾馆(Wellyet Guest House)请问周围环境安全吗 一个女孩子进出有点担心
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
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关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该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职工权益,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界清关系。
一、相关规范梳理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与工作单位关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部分省、市法院规范有不同的规定,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至详尽,实践中操作各不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规范进行梳理。
(一)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已过退休年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三)认为属于"特殊劳动关系"。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退休返聘的,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二、司法处理模式
(一)主要处理模式
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对退休人员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并不统一,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按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的地区如厦门市出台政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日起将强制停保。但如果强制停保,不允许企业为已退休人员投保,又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让企业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等用工责任,显然会使用工双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若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是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此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同时又不完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不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当承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身份关系定位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提供劳动。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合法性问题,关键还在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界限性质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年龄,是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不再劳动的一项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笔者认为,从我国退休制度的设计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劳动关系的退出机制。从用人单位强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够缓解就业压力,尽快实现新老交替,使年轻的劳动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础上提供劳动并交纳社会保障费用。从用人单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劳动者,避免招录的年轻劳动者因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根据1996年l0
月30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这个规定充分证明了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是法律法规规章所允许的,是合法的,劳动法强制的是劳动者的退休,不是强制劳动者在退休后不允许再提供劳动。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定性。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模式,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定性,涉及到双方的利益,是按照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对待,其处理的结果会有较大的区别。如果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势必意味着要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金制度等劳动法律规范,而如果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基本上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关于双方关系的定性还是应当结合双方所处身份和所享受待遇来综合判断。
三、具体应对建议
(一)主要情形
在我国,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第二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第四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二)关系定位
对于第一种情形,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应当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退休后再劳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会使得劳动者可能享有双重劳动保险待遇,与现有劳动者保障体系也存在冲突,无法并存。故劳动者在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按照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处理。
第二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类似。退休返聘的,应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如双方另有约定的,也应遵照合同履行。
第三种情形下,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故是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应看劳动者是否享有了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
第四种情形下,情况较为复杂。此种情况应视情况而定。如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等,且在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因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并非之后用人单位的过错,且此时才参加劳动,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在主体认定上也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此种情形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之前由自己或之前的用人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且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养老金,此时到用人单位工作,也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三)双方权益
劳动者均享受基本劳动权益。上述无论哪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关系。笔者认为,客观上存在的这种关系决定着劳动者至少应当享有《劳动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形成的劳务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也应视为无效。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待遇等,但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最低工资保障等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这些基本权利。由于国家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即停保,而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又无法投保,出现因工作负伤等事故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按照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的情形。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劳动的,除非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另外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劳动者已无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对于在单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单位gdp能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