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公司能否继续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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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应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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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号)的要求,“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几乎是营业税的四倍。此外,中央在十二五期间()明确要求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任务,2015年建筑业将要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另一方面,201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房地产业已告别暴利时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调整期。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唇齿相依,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会不断传导到建筑市场。受宏观环境和税收政策的不利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是当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  1、企业税负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涨船高  根据国家建设会计学会对近百家建筑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企业一旦实行增值税,九成以上企业的税负将会有大幅提升,税负下降的不足一成。理论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平均减轻税负应在8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理论与实际严重脱钩。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3年公布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有3.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将是灭顶之灾。目前在建筑业市场,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潜规则”是行业不争的事实。这些因素本来就使企业的施工成本居高不下,如再实施“营改增”,企业先行支付的税金将由3%上升至11%。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施工成本将再次上升。  2、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下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按照增值额缴税。但由于建筑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造成企业难以抵扣进项。比如建筑业劳务成本占总产值的比重近30%,而“营改增”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业并不同步,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部分建筑材料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很多建筑企业都是多元化经营,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为例,其营业务收入有房屋销售收入、房租和物业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客房餐饮收入等。由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和不同的业务内容,其成本结构也有所不同,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存在的难度也不一样,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3、发票风险陡增  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对于建筑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纳税及抵扣风险意识。此外,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风险及多缴税款的风险。首先,建筑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企业一旦取得上述发票,其结果重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论处,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其次,建筑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虚开行为将进入暴发期,尤其是建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的情况会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改变将给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同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  1、转变观念,强化改革  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建筑企业应转变观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去看待税制的改革。“营改增”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机会,企业可借此机会改变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的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企业应加强与供货商以及税务局的合作,全面实现税务发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发票不到而发生的资金流失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压力。  2、改变经营模式,加强进项税额管理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导向之一是为了调整行业的产业结构,进而调整国家的经济结构,建筑企业应做好长期的调整的准备。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应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增值税的抵扣意识,把企业的税负合理地化整为零转移到相关产业链之中。与上游企业合作,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建筑施工方在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砂石、钢筋等施工材料时,应该注重供应方纳税人资格,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具有进项税抵扣作用,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予以抵扣。如果必须要购买小规模供应商的货物时,应慎重考虑其价格是否更优惠,以及是否能达到进项税扣除的额度。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设备和改进技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同时也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强化会计核算培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技巧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素质往往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营改增”的最终落脚点是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现阶段各项目公司、指挥部以及机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处于营业税体制下的设置,日常工作中的账务处理、出具合并报表,以及纳税申报的流程都与增值税模式的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为了积极面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水平的培训,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增强对“营改增”的政策和实际操作的了解。特别是对施工成本的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强化财务部门税收征管方面的职能,设专人专管各种涉税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管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深入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下,致通振业税务所认为“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建筑业应积极迎接挑战,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全面影响,积极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企业进行全新定位,调整企业发展战略,降低“营改增”的负面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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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终于来了!住建部发文: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推行工程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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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前,我国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充分调研,并经过全国多省试点的基础上,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号),明确了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整体思路。经度川管理研究部仔细研读后,整理出如下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六、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七、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住建部文件全文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除不适应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建筑业行业和地区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样板引路,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三)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到2025年,建筑工人技能素质大幅提升,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到1000万,建立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
  二、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一)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以特种作业工种、高技能建筑工人为主的自有建筑工人队伍,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充分依托各地&双创基地&,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切实落实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在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作业能力。
  (三)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要充分运用物联网、生物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采集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数据。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三、切实提高建筑工人技能素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建筑工人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不断扩大行业工人职业培训全覆盖面。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健全教学标准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指导有关职业院校优化建筑类专业设置,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为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服务。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六)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做好建筑工人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制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推动建筑工人职业鉴定工作。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将实际工程生产与考核鉴定结合起来,解决工学矛盾,提高鉴定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降低鉴定场地、器材等成本。
  (七)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编制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督促企业强化技能培训和开展技能鉴定。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鼓励有关部门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提供信息指引,鼓励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专家库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各主管部门、协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
  四、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九)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制定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建筑工人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十)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十一)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加强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基地。地级以上城市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建筑工人队伍培育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建筑工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执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再给予一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引导建筑工人合法反映诉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崇尚劳动、重视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五)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正确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工作,积极为建筑工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机制,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工人纳入工会组织,为其维护其基本权益提供依托。劳务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第一步应先预核准公司名称,提交手续: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行业特点名称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相关信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步,到市建委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建筑劳务分包的资质证
劳务公司属于中介企业,先在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然后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需提供:
1、个人...
单纯职介所需两张职介资格证,做劳务外派需三张,先用资格证去劳动局办职介许可证(劳务外派还要跑人事局),许可证下来了跑工商,最后跑税务,前后需3到4个月。办证费用...
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去当地的有关部门询问一下就知道了。
城乡住房和城市建设保障局,简称住建局,也就是以前的建设局
属于劳务中介企业,先在工商核名,然后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简单的来说,注册公司需提供:
答: 亳州公务员会计的工作时间是多少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从参保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定期收缴相关费用,当参保人员遇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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