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诈骗多少额度以上才成立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7:58:14 来源:京师法制网 浏览次数:0
许某贷款诈骗罪案--贷款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与赃款赃物的处理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为你辩护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你必看的50个重点刑事问题
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文化
传真:02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湖南破获特大贷款诈骗案 涉案金额达69亿元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昨日通报:3月11日,段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标志“7·01”专案侦办工作取得重大战果。该案成为湖南公安经侦部门运用一体化侦查模式打击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    日,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向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一个名叫成某的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诈骗该公司巨额信贷资金。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多家金融机构均来报案反映同一问题。7月1日,经侦总队成立“7·01”专案组介入调查。    经查,从2010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成某陆续收购并控制10家空壳公司,指使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段某某等人伪造空壳公司与某公司长岭分公司有关的货物采购、销售等贸易资料,据此虚构对某公司长岭分公司享有巨额应收账款的事实,先后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业务,诈骗巨额资金。由于案情极为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统揽全案,将案件依法指定到宁乡县公安局管辖,抽调省、市、县三级40余名警力集中办案。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专案组查明涉案金额69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贷款诈骗罪是要多少金额成立--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贷款诈骗罪是要多少金额成立
我朋友在捷信公司贷消费贷 3600&&会不&&立案的话会怎么判 谢谢
183****9275
个人债务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问题:0条
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您可以根据您对律师的判断,自主选择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律师365为您优选信得过的好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400-64365-00
个人债务律师
律所: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区域:河南/郑州/郑东新区
擅长债权债务
律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区域: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
律所: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
区域:安徽/合肥/蜀山区
擅长债权债务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个人债务法律百科
有时候迫于无赖急需用钱的时候可能会去向高利贷借款,向“高利贷”借钱,一般不用拿东西抵押,甚至不用立下字据;那么放高利贷是犯法的吗?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个人债务相关知识
个人债务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诈骗达到多少金额可以定罪--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诈骗达到多少金额可以定罪
您好,我是一个下岗工人,一个月也就500元收入,我存了几年存款,现在有大概6万元,去年我朋友家说建房子,便跑到我这里借钱,由于认识,我就借了2万元给他,借给他以后,在后面一个星期里,没有找到人,而且人不在了,请问这2万元是否达到咋骗金额。
刑事诉讼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0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重庆&忠县
|解答问题: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物、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金等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刑事诉讼律师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陕西/西安/长安区
擅长刑事辩护
律所: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区域:河南/南阳/宛城区
擅长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
区域:上海/黄浦区
擅长刑事辩护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刑事诉讼法律百科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构成了犯罪,也不会关押收监,一般情况下都会让父母进行管教。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供大家阅读。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公积金贷款额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