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伦贝尔最低工资标准有做军人抵押工资卡货款的么

位置:&>&&>& 呼伦贝尔市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事项分类: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午8:30至12:00 下午 14:30至16:30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及牙克石市管理部、扎兰屯市管理部、根河市管理部、额尔古纳市管理部、阿荣旗管理部、莫旗管理部、鄂伦春旗管理部、鄂温克旗管理部、陈巴尔虎旗管理部
申请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材料表格下载收费情况办理流程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其家庭直系成员(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未装修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
  2、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同一小区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可作为所购住房的附属设施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定范围;
  3、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后二年内,申请有效期起始日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7、已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8、管理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 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
  ⑵ 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⑶ 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⑷ 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⑸ 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⑹ 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⑺ 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9、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其贷款要求同上;
  10、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3、《呼伦贝尔市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1、须携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信用报告一份;
  2、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双方父母及子女购房的,与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不在同户籍内,以及在同户籍但户号不符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30天内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异另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另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营运证、驾驶证)、收入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配偶情况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5、所需购房手续:
  ⑴ 按揭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 现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⑶ 二手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手续费票据)、契税票据及双方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评估报告》一份;
  ⑷ 回迁安置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回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贷款基数以住房自购面积的价值为准;
  ⑸ 购买开发企业在中心已备案,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开发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地下车位,需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手交易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提供卖方购买时的买卖合同、收据、买卖双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⑹ 装修贷款与所购住房贷款一并办理,不需另行提供购房手续;
  ⑺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
  6、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的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7、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
  ⑴ 申请办理住房贷款须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⑵ 住房贷款采用自然人担保方式住房贷款额度与装修贷款额度合计超过所购住房产权价值80%或采用法人担保方式,申请办理装修贷款另须提供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一份,由保证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资质审核在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保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上面签字按手印;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9、借款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户,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已付清房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当地无建行的,提供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偿还贷款;
  10、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登陆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签字盖章,附申请人连续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其他所需材料与以上贷款所需要件相同(在自治区内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需与缴存地中心及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购房贷款协议书》)。
  异地贷款由市中心授权办理,由信贷管理科核实缴存信息真实性并进行存档备查;
  11、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无收费
  (一)、贷款受理
  1、借款申请人携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贷款所需要件》中要求提供的所有必备资料,并选择贷款担保方式后到业务窗口由柜员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柜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确认内容无误签字、按手印。
  3、复审通过由柜员打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或自然人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签字、按手印。
  4、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方式,保证人需在保证书、《保证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确认;选择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由担保公司收取相应担保费用,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二)、贷款办理
  1、中心审批通过后,由房产主管部门、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联合办公。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各旗市管理部联合办公时收取),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借据、做划款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已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2、受委托银行完成划款后,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已完备的合同、借据、划款凭证。
  (三)、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2、还款采用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代扣方式进行偿还,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月扣款日三天前,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到办理贷款时提供的银行还款卡中。
  3、本人携带身份证可就近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公积金对冲业务并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可用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当月应还本息。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偿还贷款当月还款本息的,从办理贷款时提供的银行还款卡中代扣。
  4、如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刷银行卡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办理。销户手续需到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办理。
  (四)、贷款清户
  1、法人担保贷款:⑴到业务窗口刷卡办理贷款还清业务;⑵须携带窗口柜员打印的贷款清户凭证、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呼伦贝尔市永恒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地址:呼伦贝尔市达赉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面、伊敏小学南侧)领取相关手续;⑶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解除。
  2、自然人担保贷款: ⑴到业务窗口刷卡办理贷款还清业务; ⑵退保证金,借款人、保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证金存款收据或保证合同、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保证金退还由保证人指定公积金主办业务行借记卡;⑶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及窗口出具的贷款清户凭证到档案室领取相关手续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解除。农业银行的工资卡可以贷款吗?|抵押贷款|常用知识_贷款问答_融360
常见问题:
农业银行的工资卡可以贷款吗?&
农业银行的工资卡可以贷款吗?
提问者:REN***
城市:郑州
提问时间:& 09:54
我是现役军人,我想用工资卡做生意。的金卡。月薪5500以上。请高手指点。可不可以贷?可以贷多少?尽量详细点。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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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郑州
服务机构:信加置业
可以贷,有工作就可以,十万都可以贷出来,
服务地区:郑州
服务机构:邦成小贷
可以的,这样的最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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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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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其家庭直系成员(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未装修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有尚未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
&& (二)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同一小区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可作为所购住房的附属设施一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定范围;
&& (三)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六)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后2年内,申请有效期起始日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无发票的以契税票据日期为准;
&& (七)已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 (八)管理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
&&&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 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 5.不存在近2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 6.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 7.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 8.因家庭困难有助学贷款的,其贷款余额不纳入未结清贷款额度核定范围,还款逾期不视为个人信用不良,无需提供其他手续证明;
&& (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其贷款要求同上;
&& (十)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二.贷款所需要件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信用报告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双方父母及子女购房的,与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不在同户籍内,以及在同户籍但户号不符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营运证、驾驶证)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五)购房手续所需要件:&&&&&& &&&&&&
&&& 1.按揭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回迁安置住房另需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房贷款基数以自购住房面积的价值为准;
&&& 2.现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3.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提供双方手续费、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4.购买开发企业已在中心备案,但无《不动产权证书》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开发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地下车位,需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手交易无《不动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提供卖方购买时的买卖合同、收据、买卖双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评估报告》原件1份;
&&& 5. 购买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公务员小区住宅并通过个人交易直接更名办理产权证的,在办理贷款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评估手续,选择办理评估手续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贷款基数;同时提供双方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不作评估的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价格为基数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公务员小区住宅,办理住房装修贷款参照执行;
&&&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法提供相关合同、费用发票,需提供评估报告原件1份,贷款基数以评估报告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
(六)装修贷款与所购住房贷款一并办理,不需另行提供购房手续;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的无《不动产权证书》的车库(包括车库性质的附属用房)及地下车位,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八)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担保方式:
&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超过年缴存额20倍的须另提供自然人担保或采用法人担保方式(包括商转公及组合贷款);
住房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且住房贷款额度与装修贷款额度合计超过所购住房产权价值80%或者住房贷款采用法人担保方式的,申请办理装修贷款另须提供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由保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在业务受理窗口打印的《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上,面签、按手印;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近1年工资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若共同还款人已在市中心缴纳公积金,则不需提供《共同还款人工资证明》;若共同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以当年社平工资作为收入标准(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以收入证明为准);
(十)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户,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房款,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二手房交易住房划入售房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已付清房款和办理装修贷款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名下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用于偿还贷款,并留存复印件1份;
(十一)异地贷款由市中心授权办理,办理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印章均可;配偶有工作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职工收入证明》。在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管理部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即可;
(十二)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有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住房已在中心备案或二手交易住房)。
&&& 另需提供: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清证明(申请有效期限以结清证明开具日期为准不超过1年)、最后一次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新房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贷款额度以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票据余额为准保留至千元且不超过中心规定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自有他处房产、第三方房产抵押以及结清余额高于抵押房产价值时,需提供评估报告,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值的80%且符合上述条件;
(十三)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正常年缴存额(最近月缴存额&12)的20倍计算,倍数计算不足20万元的以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25%;
&& (二)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退休后5年;
& &(三)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2.75 %,5年以上为3.25%。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 (四)本息计算方法
&&&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本息,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还款;
&&& 1.等额本息法:是指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月数-1]
&&& 2.等额本金法: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1+(还款月数-n+1) &月利率]&还款月数
&&& 其中: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 日利率=年贷款利率&360;
&&& 日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
&&& 月利率=年贷款利率&12;
&&& 月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计算的还款额四舍五入到分位。
四.担保责任
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超过年缴存额20倍的须另提供自然人担保或采用法人担保方式;保证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保证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申请人以房屋抵押方式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申请人支付;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以及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国有企业职工需缴存单位开具《国有企业自然人担保保证人证明》),且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能力。
一位自然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申请人提供1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
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保证人须同时满足单笔贷款4年之内无连续6期、5年之内无累计24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允许借款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更换保证人,但更换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人确有特殊原因导致逾期还款记录超过以上管理规定的,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 2.借款申请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 3.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 4.按上述要求未能收回全部贷款的;
&&& 5.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保证人后,可用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 &(一)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 (二)借款申请人应当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组合贷款经批准,借款申请人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 &(三)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房屋总价的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托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在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后自行确定。
六.还款方式
贷款偿还包括银行代扣、公积金对冲、提前部分还款、提前全部还款几种方式。
(一)银行代扣:借款申请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3天将应还本金利息存入本人提供的还款银行卡中。
(二)公积金对冲:
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业务分为按年冲还、按月冲还两种方式。按年冲还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公积金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2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按月冲还用于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借款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与中心及管理部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或申请贷款时选择公积金对冲还款方式,即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选择同时或分别签订公积金按年、按月冲还贷款协议,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装修贷款),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还款本息的,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卡中代扣;
(三)提前部分还款:个人使用银行卡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分摊在剩余期数中,借款申请人仍需每月偿还本息;
(四)提前全部还款:借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管理部)窗口使用银行卡还清贷款。
七.贷款展缩期
(一)贷款展期
1.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还款能力严重不足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办理;
2.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展期须提供情况说明(展期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贷款展期期限为借款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放款日至展期后合同终止日,最长不得超过30年,信用良好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5年;
4.借款申请人、委托人、贷款人、担保人及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变更类型为展期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变更协议》,须各方签字盖章他项权利期限变更后生效。
(二)贷款缩期
1.借款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办理贷款缩期;
2.贷款缩期后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度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系统判断),贷款期限最短可缩至1年;
3.借款申请人、委托人、贷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变更类型为缩期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变更协议》,须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同一笔贷款展缩期只允许办理一次,展期后不可再次办理缩期;展缩期后贷款利率按变更协议约定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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