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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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常见搜集证据方法
作者:王寅翼  时间:  浏览量 11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常见搜集证据方法
  案例:
  A是某公司员工,因其工作表现不佳,公司就其去留及薪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沟通,A表示将于2012年6月15日离职,但后又表示要求休完当年的5天年休假再考虑离职问题,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2年6月15日下班前,A欲将公司分配给她办公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带回家,公司发现后要求员工归还电脑,但其拒不归还,因此与其领导发生冲突,导致领导手臂擦伤。
&&&&&&&公司当天以A上班期间殴打领导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拒签;公司又邮寄送达,员工仍拒收,公司便考虑公告送达。期间,员工找到新工作,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公司声称只有在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才能出具离职证明,并且离职证明中要客观地注明离职事实,A认为这不利于自己求职,后于2012年6月28日与公司达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6月15日解除,并且倒签了辞职申请书,倒签了离职手续文件,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但事后,A主张系公司强行要求自己离职并收取电脑,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称公司要在报纸上公告解除劳动关系,自己受到胁迫,因为考虑职业未来才同意倒签辞职申请。后员工诉至仲裁委。
&&&&&&A出勤至2012年6月15日,之后未出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殴打领导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取证?都应该注意什么?
  2、单方面解除后达成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本案中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取证?都应该注意什么?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对解除的事实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搜集证据。本案涉及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通过报警的方式固定证据。实践中,报警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但是很多公司并未意识到报警的重要性,只有当事情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想到报警。虽然,劳动纠纷案件,警察即使出警后,多数会告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程序解决纠纷,但通过报警后,能表明事情的严重程度,报警后,派出所会有相应的报警记录,警察出警后,如果有必要,也会有相应的调查笔录、谈话记录,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简单的处理。所以如果发生殴打等事件,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报警,这样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实践中,特别是当员工有偷拿公司的考勤记录、办公用品、财务报表、甚至偷拿公章等情形的,则更应该报警,这样能及时处理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作出处理。
  (2)及时就医获得诊断证明。实践中,很多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认为伤的不严重,仅是小伤,而觉得无所谓,不去就医。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这是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因为有些伤害当时不易发现,可能事后才会发现,及时就医能够排除隐患;第二,这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法。因为受伤后,及时就医,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能够表明事件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同时,也有受伤员工向违纪员工主张赔偿的依据。
  (3)录音录像。发生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尽可能的搜集保存证据,该案件中,发生拉扯甚至扭打后,公司通过手机拍照的方式拍录该过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作出处理。同时,如果公司存在监控,则应第一时间调取相应的监控视频,以备以后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提示的是,随着手机的普及,很多手机都具备录音录像的功能,录音录像变的极为容易,而很多时候员工的取证能力有限,录音录像就成了非常普遍的一种取证方式,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反制措施,即明知道职工会录音录像,如何让自己还处于有利地位。该案例中,事件发生过程中,公司就注意到了录音录像,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公司也注意到了录音录像,避免了员工的诱导取证。
  (4)邮寄存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能够当面书面送达的,可以采用让员工现场签收的方式送达,这样即完成了送达程序,也保存了证据。但是当无法当面签收送达的时候,则可以通过邮寄送达,这有利于保存证据,邮寄送达后应保留相应的存根。本案中,公司就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保存证据。
当然,如果员工拒绝当面送达的,也可以在当面送达的时候采取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如果通过上述方法均为送达的,则可以考虑公告送达。
  (5)签订协议。该案首先是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纪而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最后演变为通过协商后,由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员工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常见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形式,同样,也是一种书面证据。
  2、单方面解除后达成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效,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例中,公司单方面向A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是A拒签解除通知,因该解除通知书未送达,实际上未对A生效。所以,案例中,在解除通知书未送达的情况下,公司声称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只不过最后A和公司均考虑到公告对A的职业前途不好以及A找到了新工作,急于拿到离职证明,所以才最后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追溯至实际纠纷发生之日。因为该段时间A并未提供劳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公司提供了劳动,而且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均有录音证明系A主动找公司协商,并最后达成协议内容,A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最后经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仲裁和法院均认可该协议虽系双方倒签,但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签订协议后的后果,员工A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受到胁迫等情形,认为该协议系A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驳回了A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结合该案,正如在回答本周说法第185期第三问"如何起草一个有效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当时所回答的:"不同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出具或做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更加侧重于双方的协商过程以及协商的结果。"所以,有时候,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纪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的证据并非很充分,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出现严重违纪后,员工也懂得理亏,知道会造成何种后果,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运用得当,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选方法。
  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被认定为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与用人单位证据不足时解除劳动关系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相比,这种操作方式仍具有可行性。虽然和谐劳动关系是每一个企业所期望达到的,但是掌握各种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方法也是必要的,当纠纷发生时,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企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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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通知工会&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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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日,张某入职某管理公司并担任区域销售总监。在工作中,由于张某工作年限比较长且出于管理需要,在成立北京分公司时,管理公司曾安排张某担任过该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
  日,管理公司以张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该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未提前通知工会解除理由。因此,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张某出示了工会主席证书,该证书记载自2011年9月起,张某经民主选举、报上级工会批准,任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主席,并加盖了“北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管理公司认可该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否认关联性,主张管理公司本身并未建立工会,北京分公司工会系非法成立,张某作为北京分公司实际行政负责人,依法不能担任该工会的工会主席。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无须通知该分公司工会。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管理公司否认张某提交的工会主席证书的关联性,但是该公司认可此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管理公司主张因张某不胜任岗位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未举证事先将理由通知张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工会,故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规定,认可张某有关管理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的主张。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解除行为违反了《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工会法》第21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那么,本案中,张某作为管理公司的职工,其参加了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会并任工会主席,而管理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应当通知张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工会?
  实际上,该管理公司与北京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该管理公司自身并未建立工会,但是该公司安排张某担任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该管理公司理应了解北京分公司工会的基本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该管理公司却未事前通知北京分公司工会解除理由,因此,该解除行为应当撤销。
  建议: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及利益分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法律赋予工会职权,通过参与处理劳动纠纷这种形式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体现在《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对辞退、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务必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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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违法吗,劳动者怎么维权?
我们公司在深圳松岗(总公司在光明),公司要调我去合肥分公司,我不想去。但是我们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上写有深圳为暂定工作地点,公司可以调我们去各分厂并在超过调令规定时间三日不报到视为自动离职,请问这合法吗?还有合同上底薪是2030元,但是公司说去合肥就按合肥的底薪算,保底工资3800+工龄工资,但是工时不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我说不去,公司每天只给我上八小时,不给加班,公司这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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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和工资薪酬待遇,应该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法,你们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工资薪酬,工作地点调整的,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辞退,你们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主张赔偿金,可以主张2N(N代表你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你们现在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随时到当地劳动仲裁文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可以在被辞退后再申请赔偿金行动建议1,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首先建议劳动者到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你们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3,你们要提前收集保存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明细,社保单据,工作证工作服等)
4,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
5,协商不成的,尽快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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