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为保险事故鉴定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吗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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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句话是保险法16条规定的,如果超过2年保险公司是必须赔付的.在两年内就不行了,属于欺诈行为.
朋友您好!超过两年是赔付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合同生效二年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超过二年,那么就在赔付的范围之内,希望能帮到你。
您好!这种情况两年后肯定给赔,但我认为只要过了观察期,您的说法一致【和上保险时的说法一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因为疾病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
您好,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理赔。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如果说高血压,痛风,乳腺增生,胃溃疡之类的病,要是医院没有记录不管是2年内还是2年外,只要过了等待期都是合理费用赔付的。1,如果医院有记录,但是不告知,2年内出险肯定不赔,属于既往症。合同有条款既往症是责任免除的2,如果医院有记录,但是不告知,2年外出险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一般碰到这种事情都是要通过法律途径的。&我们业务员有义务告知,能不能承保看公司核保,也是对客户的一种责任&
朋友你好!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带病投保的话,就属于骗保了,即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两年内,不理赔;两年后,赔付。这是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更加注重保护的保险利益。
您好,超过两个就是默认生效,保险公司需要配的
两年之内查出来是有理由陪的,两年之后赔。。
您好!按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合同成立超过2年给予报销,2年之内,如果证据不能证明疾病的发生情况,也一样能够报销。
您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一般不赔
两年内是不予赔付的,两年后出险的得以赔付
你好,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内出险是不理赔的。
你好: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投保,有骗保嫌疑,无法的到理赔。为了投保人的权益,如要投保请如实告知,通过审核投保,是可以得到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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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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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正确B.错误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包括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由法律直接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A.正确B.错误3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另作约定。 (  )A.正确B.错误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  )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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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6条
17:02&&来源: |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保险人也不能拒绝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次,明确投保人的过错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出于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的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时并非同一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发生的危险情况往往最为了解,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的了解情况也比投保人更为清楚和透彻,如果被保险人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险人全面掌握保险标的情况,也有悖于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对《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作扩张解释,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该理解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的方式   国际上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有两种立法模式,分别是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下文不再注明)要告知的事项不以询问为限,只要是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这种告知方式对投保人的要求过于严格,使投保人承担过多的责任,有悖于中的公平原则。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模式,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需要告知。我国采取的也是询问告知模式,询问告知主义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动辄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告知的具体形式,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可以缩小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同时也能避免因口头询问导致的举证困难。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告知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该项规定表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应是&重要事项&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性质状况及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来认定,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引导。对于哪些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而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居于有利地位,作为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员,保险人具有丰富的经验,故保险人应制订书面询问表或在投保书中列出询问项目,由投保人进行填写,以使投保人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二是重要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投保人只要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使告知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指义务人未告知或作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依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采过错归责原则,即投保人的主观过错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法理和审判实践中,根据规范对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程度的要求,将过失划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我国原《保险法》对过失的程度未作区分,由于投保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故对其注意程度不能要求过高,国外相关立法将过失限于重大过失的做法值得借鉴。修订后的保险法采用重大过失的主观标准,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二)客观要件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属于重要事实以及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目前学说上存在争议。因果关系说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才能解除合同而免除赔偿义务。非因果关系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非因果关系说又称危险估计说。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4款的规定,只要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产生影响,保险人一经查实,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出于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笔者还是倾向于因果关系说。原则上,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只有在能证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该事实,依一般承保原则即不会承保的,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若为保险人通过增加保费能够承保且无因果关系的情形,保险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得增收保费。笔者认为因果关系说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故采用此观点较为科学和合理。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保险人可放弃解除权,通过增收保费或改变保险条件等方式使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法》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分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只要故意违反了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就不承担责任,二是投保人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在其未告知的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固然要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但判定投保人是否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应该受到惩罚时,还应结合保险人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考察,如果投保人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保险人对此是明知的,即使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改变保险条件,保险人也不能行使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问题。我国新《保险法》借鉴外国保险法中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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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保险事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吗?
本人于日一直认为因感冒头晕未予治疗,一年前感觉行走不稳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共济失调原因待查入院,医院做了头颅MRI及胸椎MRI,此前从未确诊是共济失调,而因此病症住院治疗过。我在该公司上班后每两年体检一次的体检中也没有该病症(有体检报告)。
于日申请住院补贴,保险公司于日短信告知已受理,但保险公司未予书面答复。本人遂于日致电后,于日来电告知本次病症出现在投保前,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我是在2011年3月投保,而确诊为共济失调时间是在2014年3月确诊,在此之前从未因确诊为共济失调而住院。再根据新保险法第16条,投保期已过两年,我就不懂为什么本次病症出现在投保前,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09年10月1日起凡是满2年的保险合同,只要符合保险责任的,客户没有如实告知病情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做到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回复:对于理赔时发现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如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2年的,保险法规定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要赔偿,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我们的和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也已明确表示“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 而医院病例内患者的疾病症状于本次住院6 年前已出现且逐渐加重,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而医院病例内患者的疾病症状于本次住院6 年前已出现且逐渐加重,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539a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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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审阅该合同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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