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无法胜任工作辞职信又不想辞怎么办?

女子隐孕入职被辞退 仲裁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仲裁委|怀孕_新浪育儿_新浪网
女子隐孕入职被辞退 仲裁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李某在入职时未告知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发现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不当,向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日前,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
  “隐孕”入职被发现后辞退
  据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10月,李某入职北仑某公司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日至12月23日。
  一周后,李某告知部门主管其怀孕了。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岗位后,又于12月5日以李某工作失误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而借机将其辞退,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
  用工方称,已对李某进行调岗但其仍出现工作失误确属不能胜任工作;且李某入职时对公司隐瞒已孕事实,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认定无效,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辞退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怀孕引起的劳动争议增多
  据北仑区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出台,职场准妈妈人数明显上升,因怀孕引起的劳动争议也显著增多。怀孕女性劳动权利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冲突、职场准妈妈福利保障与企业追求高效低成本的对撞在此类案件中尤为突出。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看似简单,但其背后隐含有多个问题。
  公司答辩中补充的解除理由能否支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审理机构应审理公司做出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及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做出后补充提供的其他依据即使真实合法,也不能为当初解除决定的合法合理性“买单”。提醒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慎重有据,明确充分告知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并找寻法律依据,避免出现告知的依据不足或不符法律规定的情形。
  即使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呢?相关仲裁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询问婚育情况,也未证明该情况与任职岗位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直接相关,并决定合同签订和影响岗位履职,故如李某隐孕属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期女职工仍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身体状况恪尽职守,需要休息或调整岗位时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在享受福利保障的同时配合公司有序推进工作,公司也要给予怀孕女职工多些关爱和体谅,更不能因为其怀孕就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
  原标题:“隐孕”入职被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东南商报无法胜任工作辞职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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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公司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如何解决?
来源:58.com - 时间: 09:23:03 - 阅读:91
网友的困惑:&
本人与今年春节后通过猎头的招聘进入了一家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工作。但在工作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部门的领导需要被调离北京分公司工作,人事部说原部门需要解散,因此人事对我进行劝退,并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当问及原因时,人事部把我曾经在工作中犯的一个错误纠着不放,说是非常重大的错误。另外还提到我写会议纪要不能提纲挈领,就是写得不好。综上两点,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要我在试用期内就提出辞职。我当初坚决不同意,并且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指出公司在没有经过调岗和培训的前提下不能单方解约并且不以辞职报告换取任何的经济补偿。&
公司很无奈,最后答应为我调换部门。他们名义上让我自己选择,但我要求去的部门公司都以面试没通过为由拒绝,想要造成没有一个地方想要你的假象。最后他们把我安排到一个不是我想去的部门,工作内容也和我原来所做的事情完全不相关,岗位和专业也完全的不对口。而且工作内容是越来越难。我曾和人事提出反对意见,但人事的意思就是不肯接受该岗位就走人。我很无奈的签定了转岗协议书。不过协议书上未写名转岗的原因。&
在换到新部门工作的三个月里,我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有求必应。虽说工作没有什么亮点,但也没犯过什么大而严重的错误。而且很多事情都是第一次做的,很不熟悉。所以工作有反复,但也都做下来了。&
节后,公司又以我不适合新部门的工作为由,要我提出辞职。我不答应,要求单位如果要解约就单方解约吧,最后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通知,大致意思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协商换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该岗位&为理由,单方解除了合同。并且在当月发薪日支付补偿金。&
我事后发现原部门根本没有拆除,还是存在的。所以公司当初换岗纯粹是一个陷阱。我认为换岗的前提根本不是不胜任第一个岗位的工作,更何况我认为公司没有理由信口雌黄说员工不胜任工作,不管是第一还是第二个岗位。&
因此我决定在月底申请劳动仲裁,请问一下要注意点什么吗?
[ 特约顾问答复:]&
你所在的公司处理人事业务上程序性做得还不错。他们辞退你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简单总结一下,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做到以下五个要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已经做到了第二、三、五点要求,第四点要求也许你没有提到,估计也做到了,唯一缺少的就是第一点要求是否满足尚不得知。但这很正常,从公司层面来考虑,即使成熟公司也不可能为每个解除的员工准备好所有充分的证据,一般都是事后发生争议时再去补充,以满足公司内部处理成本和效率的要求。&
前面说你们公司处理人事业务上做得不错,是看到公司人事在你转换工作岗位时坚持要求你签署了《转岗协议书》,并且在你离职时便发放了补偿金,程序处理上比较完备。在很多公司里,涉及财务资金流转,离职当天可发放工资和补偿金并不容易做到。&
如今,决定你的命运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能证明你不胜任工作,这一点需要看公司方面出具的证据才能判断。一般来说,公司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假设你去仲裁的话,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多下工夫。&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无论调岗前还是调岗后),那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你已经拿过经济补偿金了,所以如果判定公司解除违法,你只可以再获得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结尾处谈一些题外话。纵观整个事件,公司有一处做法令人费解。如果按照你的意思,公司只是为你设个套,欺骗你部门被解散,那为什么他们不在试用期内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你呢?那样做的话,要比调整工作岗位后再以不胜任工作辞退简单得多,同时也可以少付你三个月工资社保,无论从人力物力上算都更加合理。个人感觉,你没有必要把你们公司想象得那么坏,也许背后有你不知道的温情故事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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