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社保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什么保险

广西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品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计生协工作重要批示和中国计生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工作,拓展新险种,扩大覆盖面,提高赔付率,提升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能力”的精神,维护广大计生家庭合法权益,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步伐,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生协于去年12月在桂林全州县召开全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拓展会暨项目培训班,要求各地在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项目基础上,拓展和延伸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对象范畴,保费采取政府出一点、保险公司让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办法,全力打造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品牌。目前,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在各级计生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已初见成效。截至2月底,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购买107372份,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的21.43%,保险金额达311.7万多元,培训人员达5475人,其中有2799人聘用为保险协保员。一、加强领导,政策引领,为开展关爱保险项目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去年年底自治区计生协下发《关于实施广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指导意见》后,全区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协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符合当地开展关爱保险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目前下发文件的主要有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12个市。其中仅有崇左市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其他11市都是与当地卫计委联合下文。南宁市卫计委谢宗务主任、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等亲自部署、亲自动员,并相应成立了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亲自担任组长,市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和保险公司经理任副组长,切实强化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协会在开展关爱保险工作中,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不同程度补助计划生育家庭购买关爱保险,如南宁市卫计委、计生协争取财政支持力度大,在购买关爱保险每份30元中,市财政资金统一补贴10元;防城港市港口区卫生计生局、计生协争取财政大力支持,按每人50元的标准,共10万多元保费全部由当地财政全额出资,为辖区内所有计划生育家庭购买关爱保险,有力推进关爱保险工作。二、摸清底数,自我加压,确保超额完成关爱保险项目工作任务今年年初,自治区计生协下达了2017年关爱保险任务数后,全区各级协会迅速行动起来,积极组织人员对应保计生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核实,造册登记,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做到一个不少、一个不错、一个不漏。掌握和了解计划生育家庭基本情况,将关爱保险任务层层下达,分解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全区各市(县区)掌握到当地的实情后,正在紧锣密鼓,你追我赶地开展关爱保险工作,有些市则对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数进行提档,自我加压,增量鼓劲,如:柳州市由3万份任务数调整为10万份,百色市由1.75万份任务数调整为12万份,河池市由1.1万份任务数调整为10万份,来宾市由6000份任务数调整为3万份,贵港市由1万份任务数调整为2万份,玉林市由6000份任务数调整为1万份。三、完善制度,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关爱保险项目工作为较好地完成今年关爱保险任务,各地把关爱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四个纳入”,即:将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重点督查事项,纳入年度卫生计生工作总体部署,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如桂林、河池、百色、来宾等市卫生计生委把计生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列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线和计生线责任状考核内容。加强与当地人寿保险分公司沟通,密切配合,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与当地保险分支机构签订《承保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整体有序推进,形成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四、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让关爱保险项目家喻户晓一是全区各地以丰富多彩,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关爱保险项目。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保险出险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关爱保险项目的吸引力。二是举办关爱保险有关知识的培训班,提高计生协会干部和保险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三是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各地利用民间节庆、街日、歌圩等组织开展计生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山歌比赛等活动广为宣传,同时精心制作宣传画和宣传折页发放到各村各户的群众手中,通过面对面的宣传,让计生家庭知晓关爱保险知识、保障内容、理赔程序等。四是积极组建关爱保险协保员队伍。基层计生协会积极配合当地保险公司,在基层选出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能有效推动工作的村(社区)协会会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他们相关的执业能力。按照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团险渠道政府类业务协保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执业证书,目前全区已经有2799名计生协会员取得协保员执业资格。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已打开新篇章,逐渐进入新格局。各地计生协正在强化措施,落实方案,全力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打造我区“生育关怀”项目新品牌,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普及更多的计生家庭。(广西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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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时间: 11:28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9月10日,记者从梧州市万秀、蝶山、长洲等三个城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从今年起,各城区政府出资为户籍在各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购买&计划生育家庭爱心&。&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推行,是为帮助计划生育家庭遭遇突发意外伤害、健康问题等风险时提供保障,缓解其看病特别是看大病的困难。
  目前,梧州市三个城区政府已出资为户籍在各辖区范围内、子女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夫妇双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夫妇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二女结扎户家庭购买&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据悉,&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有效期限一年,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只要仍符合办理保险的条件,即自动获得下年度继续参加保险的资格。
  据悉,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他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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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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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爱心保险&,关爱计生家庭
&&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宣传资料
一、爱心保险补助承保对象
1、出生满3个月--18周岁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
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其中一个女儿。(桂人口发[2010]48号)
2、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生满3个月份--18周岁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中未列入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对象的另一个女儿。(柳人口字[2011]11号)
3、四城区及柳东、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城镇无业(双方或一方持有下岗证或失业证)、半边户(一方为农业户口),小孩满3个月--18周岁,未列入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对象的独生子女。(柳人口字[2011]11号)
保险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和柳州市财政均按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爱心保险&。
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保费受益人: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它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一)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15000元。2.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给予保险金;为父母(含继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门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付。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给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因住院医疗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2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12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满期住院治疗期限处理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
&&同时拥有多份保险保障的处理
& 已办理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医疗保险或办理了其它自费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权益不变 ,但各种保险和其他途经赔付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
(一)办理保险后,被保险人的父母又再生育了的,保险自动终止。被保险人家庭应赔付补助金,并邀回已得赔付金和已报销的医疗费。
(二)被保险人及其父母死亡、残疾是由于其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身故。
五、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第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第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4.第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第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
六、问题解答
1、独生子女办理多个商业保险,如何理赔?
答:如办理有多种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额是可以累加的,但是不
论先到哪个单位、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2、通过资格审核后参了保,发生了理赔又领了保险金,后来有群
众举报不符合参保规定,理赔该怎么办?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财政补助
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允许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保险赔付金的情况,如发现有通过资格审核后参了保,发生了理赔又领了保险金,后来有群众举报不符合参保规定,将要求其退回保险金。
3、独生子女参保有&3个月-18岁的年龄&限制,那么,双女结扎户中的女儿是否也有年龄限制?
答:参保的女儿都必须受&3个月-18岁的年龄限制&。
4、学生已在学校购买了保险,再买爱心保险,保险公司是否还赔?
答:如办理有多种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额是可以累加的,但是不论
先到哪个单位、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5、如果还差2个月就满18周岁,发生了意外,怎样理赔?
答:只要是已参加了保险的,按保险责任正常赔付。
6、双女结扎户参保后,发生意外,父母和被保的小孩身亡,另一个
未参保的小孩可否得到赔偿?
答: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另一个未参保的小孩可作为法定受益人获
得相应的保险金。
7、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期满后才死亡的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仍按保险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保险期限是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某人甲在2010年12月3日发生车祸,于2011年1月15日死亡,经医院证明死亡原因是由于2010年12月3日车祸造成的,保险公司仍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
8、如果保险期满后仍在治疗的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答: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
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次算,意外门诊治疗延长15天,住院治疗延长90天。
9、如果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否还能在计划生育保险中获得赔付?
答、同时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是没有冲突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使计划生育家庭获得更全面的保障。合作医疗没有高额的因伤致残补助和因伤身故的福利保障,计划生育保险可以补充。已办理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医疗保险或办理了其它自费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权益不变 ,但各种保险和其他途经赔付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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