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家里的房产证专利权到期后的处理怎么办啊?

一个老百姓问专家: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怎么办?竟然没有人能回答。
一个老百姓问专家: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怎么办?竟然没有人能回答。
  每每和朋友谈起房子的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得到的答案都是不同的。中介信誓旦旦的告诉你,现在的房子是永久产权了。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试图寻找其中的准确答案,但目前为止是一脸糊涂。一、先看看权威的解释  查阅了《人民日报》的一编文章《70年产权到期后 房子到底该归谁》,其核心内容是:1、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2、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3、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日起施行),其年限是永久的。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一是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二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人民日报》作为党报,给出的解释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的了,而且表面上好像解释得很清楚了,但事实上也还是非常糊涂。二、土地到期后自动续期,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表面上看好像非常合理、非常简单,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却非常难。1、补交土地出让金,多少合适?同样是70年后的支付水平,有人认为补交5万/平方合适,有人认为补交1万/平方合适,怎么办?目前能够查到的资料是: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但仍然没能够回答本问题。2、补交多少年合适呢?房子不可能再用多70年,那么是可以用多5年,还是10年,还是20年?怎么统一意见?3、有人说我这房子就放这里,不肯补交土地出让金,怎么办?封住不给他进出?没收?拆除(说笑啦,他住12楼,总共有35层呢)?三、房子只要不塌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万一塌了呢?从上面的权威解释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房子只要不塌,就一直是产权人的,因为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如果房子塌了呢?理论上就应该是到此为止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房子虽然是你的,但已经塌了。没认真想的时候感觉好像也挺好办的,但房子塌可不一定是刚好70年就塌的,塌的时间、方式不同,结果却大有不同。(一)、70年产权界满后塌。1、整个小区全部都在刚好70年产权界满时就全部塌了,一间不留,好像这事还比较好办,没什么争议,但也不排除还是有人上访。2、但如果是部分塌了呢?没塌的继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然后继续使用。塌了的一边凉快去?3、部分塌了,但此时刚好国家要用到这块地,涉及征收,没塌的赚个砰满钵满,甚至重新赔一套70年产权的新房?而已经塌了的则分文不赔,他会不会找政府的麻烦呢?(二)、70年产权界满前就塌了。  1、假如使用55年整个小区就全部塌了,重新建房不划算,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只有15年了。补交土地出让金,提前续期,比如续多55年,加上原来的15年,共计再续到70年,好像还差不多。但找谁建,建好后给多少钱合适?估计得吵一团糟。  
假如使用55年小区塌了一部分。旁边的虽然没塌,但已经是危楼。请大家站在塌了房的、旁边危房的、没塌的暂时安全的房主的不同角度去想一想,而且这些人中有不同层次、不同看法的人哦。  
3、部分塌了,此时涉及征收。。。。。四、房子用了40年\80年,变成危楼怎么办?  如果房子变成危楼了,继续住人有重大安全隐患,怎么办?  1、业主委员会一致通过,重建,且各住户出多少钱一平方及其它一切事务也谈得非常愉快,完美结果,但估计可能性只有0.00001%。  2、有人认为有危险就必须搬出来,商量解决办法,因为命最重要。有人认为没那么可怕,其它人要重建没关系,反正我没钱,即便有钱也不出钱。  3、有些业主不同意建怎么办?有人说这个不可能的,大家商量到一致嘛。但看看现在征收的钉子户,以后的小区重建同样会有这样的钉子户,如果有一户,住在19层,死活不愿意拆了重建呢?  4、政府兜底,全部强制拆迁重建,好像是不错的做法。但问题又来了,重建期间住户的租房问题,重建费用问题怎么解决?  5、涉及重建,业主要自认倒霉,还是找开发商维权?因为开发商早就换了一个公司名字了。如果政府兜底,虽然这样的楼盘可能不会太多,但政府的负担可也不小。五、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待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
1、购买房屋时,以前取得《房产证》,现在是《不动产证》,二个证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使用年限”,从合同法的角度,约定了使用年限,那时间到了,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应该终止了,又谈何土地使用期限和房屋永久产权呢? 
2、有人说房屋永久产权是受物权法的保护,跟合同法无关。那我用另外一个比喻,就是甲租了乙的农场10年,在第2年就自己建了一个小屋居住。10年到了,甲不再租用乙的农场,这个小屋应该怎么办? 
3、有人说这小屋跟商品房不同,这个小屋不是“合法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我认同这样的解释,但事实上这个例子与开发商租了国家的土地,然后在上面建了房子,再卖给购房者,情况却是非常的相似啊。  
唉,作为一个老百姓,还是搞不懂,希望ZF及专家们能够早日提供更明确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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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产权房能买吗 产权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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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产权四十年、五十年或七十年到期,是不是房子就不是房主的了,如果要交费每年得交多少啊?很多购房者买房的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疑惑。那房能买吗?我们从土地产权上来看,土地了该怎么办?所谓房屋,是指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房屋建筑产权年限是50年。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大致分为: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50年产权住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用40或者50年产权的公建用途住宅物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市场上,还存在着其他的类似情况,例如工业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70年居住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等等。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行规定:“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50年产权住宅与普通住宅项目的不同:很多购房者渴望了解“50年产权住宅”项目与普通住宅项目有什么不同。主要以下五点主要区别:一、未来使用费用不确定。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二、相关税费的差异。普通住宅项目初次购买和未来转让时为1.5%,而50年产权的住宅,其契税按3%缴纳。三、的限制。购买此类房屋大多不能申请,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50年产权或者的住宅,如采用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四、建设标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房屋产权年限性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50年产权房到期了怎么办首先,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说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办理继期,如果动迁,只会补偿房屋所有权的钱(75%)左右,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5%)左右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无期限的限制,只因为转让、灭失、抛弃或国家征用等原因才能导致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当然不存在年限问题的。而商品房所占用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较高年限为70年。”期限从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通常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明确约定)。而购房者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转让给购房者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2 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面对“70年后,我们房屋怎么办”的质疑和困惑,众多的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问题肯定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而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而言,下文三大设想可以破解目前的房屋产权年限缩水困惑。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吉昆峰认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这一做法的较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缴纳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较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利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之道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一设想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是:房屋拆迁诸多矛盾浮出水面、《物权法》确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城市的发展也肯定不能继续采取简单的“国家补偿—个人拆迁”的形式。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和现实个案还比较鲜见。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整个房地产业,都没有意识到产权期限潜在的危机。目前左右房地产价格的主导因素还是市场为主,不过,国家政策的持续调整和法规适时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房屋产权及其价值的理解,购房者也将更加理性。以上就是吉屋小编为大家介绍的50年产权房能买吗和产权到期了怎么办。希望大家通过这些内容能对50年产权房买卖和产权到期了怎么办有所了解。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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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多久能拿到房产证?到期拿不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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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里会有关于交房办证的权利义务条款。每一个的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超过了约定办证的期限,就需要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方式,维权就比较麻烦,因此要注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买完房成为业主之后,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房本什么时候能够拿到。对于开发商约定的日期却一直没有给的,业主应该怎么办,接着等下去吗? 正常状态下的房子办理更名需要7~10个工作日,以当地房产部门工作量为准。若是,当所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审批也需要7~10个工作日。如果是开发商代办需要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左右。 新房的注意事项如下: 1、先看一下你的,上面有办理房产证的较后时限,是开发商合同内的要约条款,基本可以清楚大致时间。 2、办理房产证时,在开发商完成其自身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会集中要求业主将销售报备的合同、完款证明、贷款证明、发票、身份证等资料或复印件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代办,而开发商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各种应付土地款、税费等项目,还有商品房的、交付的手续证明之后到办理房产证。 3、办理房产证时业主需要注意房产证登记产权人要在领证的时候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签字。同时要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工本费等。 4、若有购房,房产证需要在贷款银行作抵押登记。 房产证办不下来怎么办? 一般是以开发商违约时间长短给购房人一个选择,在一定期限内,购房者不,开发商应该按日支付;还有一种是购房者退房,开发商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协商不成,一般都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具体提起诉讼时,依据每个购房者签订的具体合同为依据主张诉求。这些是一般情况,具体到每个购房者需要实际分析以及结合购房者有无过错来综合判断。 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里会有关于交房办证的权利义务条款。每一个业主的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开发商超过了约定办证的期限,就需要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方式,维权就比较麻烦,因此要注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一般程序如何? 开发商开发建设一幢商品房竣工后应首先申请初始登记,就是说应首先将已竣工的至开发商名下,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办大证。然后开发商持其名下的证明同业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就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 办理初始登记须由开发商单方面提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 办理转移登记须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是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后的登记环节。另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前,业主应先缴纳契税和大修基金等相关税费。 开发商到期未将房产证交到业主手里,对业主来说有何损失? 身边很多朋友对于两、三年才拿到,甚至还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不以为然。但其实这样的情况对于业主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具体而言,我国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之前,买房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得不到物权的保护。 由于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迟延毫无疑问会影响买房人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新的资金,不能根据需要随时出售房屋,并且会面对房屋被出卖人抵押、再次出售的风险。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比如买房人由于生活或工作的变故,急需资金,如果房屋具有权属登记证书则能顺利的将房屋抵押或出售;而对未办证的房屋,买房人就不能将房屋抵押,出售的价格也会打折扣,这甚至会影响到买房人失去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这种损失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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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国土部这样回复
来源:新华网
今天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果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今天上午,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如果处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过渡性措施,即业主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缴费,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12月23日上午10点,国土资源部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图为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介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主要内容。于洪奇 摄
国土部谈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自动续期不收费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意见》发布后,社会各方很关注,一些媒体关注温州等地出现的少数住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近期,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号)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维护群众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此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
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
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回顾
今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表示,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国土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
今天(12月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意义与主要内容。
王广华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办法》也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二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三是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就是对环境的最好保护。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
王广华最后特别强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目的是为了划清“四个边界”,支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服务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仅仅是确权登记的统一,行业管理职责仍在相关部门,不会影响自然资源管理现有体制和格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会搞重复登记。(据新华社客户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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