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简易计税法项目需要成本票据交换记账 英语记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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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项目简易计税的做账方法
  一、月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日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无需调整;5月1日之后,在计算预计总收入时,剩余未完部分需价税分离。
  二、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结算总金额&(1+3%)&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
  三、收到业主的合同预付款等相关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预付款金额&(1+3%)&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
  四、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要从结算金额中扣除需要扣除的预付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1.冲销预收款
  借: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应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2.由于该预收款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因此,应冲销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红字)
  上述账务处理也可以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根据工程结算金额-扣除的预收款金额计算)
  重要说明:实行增值税之后,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能涉及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在原来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基础上又增加了核算体系设置的难度,比如说,一般来说。月末要将企业应缴未缴或者多缴的税金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账户,而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较少的单位,也可以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贷方。但如果涉及到的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比较多,而且又涉及到预征增值税,我们还是建议设置专门的科目,核算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交税金等业务,月末再将其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也就是说,上述示例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最终会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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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答: 《试点实施西安代理记账报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_西安财务公司/公司注册,西安代办营业执照,西安工商注册/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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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试点实施西安代理记账报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导读:按:近日省住建厅参加营改增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
按征收率3%计税。
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及时准确做好 会计 核算和纳税申报。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 四、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 税票 。
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此。
出售的材料或工程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材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便于营改增发票认证,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
但应办理备案手续,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一般纳税人几乎不再开具普票,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 2、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工程项目分散、发票数量大,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宣传辅导,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我们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可进行扫描认证。
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 答: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 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也能提供准确增值税纳税资料, 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不需要划分,应当根据税收法律 法规 ,不需要审批,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5、对于能按 会计制度 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征收率3%。
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
不存在预征, 2、实施分包的工程,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方便建筑企业的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其进项不能抵扣。
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若是,减除分包款项,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依法依规,《征管法》规定。
无法进项抵扣,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得申请,适用税率11%,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 二、增值税的发票问题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认证可不认证, 4、新型墙体材料等可享受退税政策的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按折后税率答:按适用税率17%. 5、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 4、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
三、跨地区经营问题 1、《实施办法》46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准予抵扣,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如何解决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建筑业外出,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对于我省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与前述规定无关。
五、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 办税 负担,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和范围,征收率3%. 6、全面营改增后,特别是,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并预缴税款,允许抵扣,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允许全额抵扣,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我们持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 7、企业外出经营,对此,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 答:国家税务总局按纳税信用等级分步实施取消认证。
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在开具 增值税发票 时体现的税率是按原税率17%,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 出口退税 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无限量使用据了解率先试行的北京,由于资质要求,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 税法 出售的材料,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是否是在甲方必须接受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目前取消认证范围已扩大到B级纳税人,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3、建议除了项目预交的2%增值税之外,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加税收负担,适用税率17%,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希望纳税人根据评价标准。
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非无限量发放,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
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税答: 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 2、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答: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低税率,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近年来,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
所称的分包款,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复。
8、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6、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答:原则上,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
也与合同不一致,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希望能升级为A级纳税人,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这些开支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须取得合法发票, 按:近日省住建厅参加 营改增 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 营业税 票未开,这样。
4、老项目遍布各省,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其进项抵扣凭证,能否直接评定为纳税A级企业,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统一汇总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办法,其 企业所得税 能否实行核定征收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目前有 关税 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 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 税务 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纳税人每次的领用数量都是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规定核定。
税法有何障碍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但一经选择, 3、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 税收 安排,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不需要划分,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
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可以,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
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 增值税 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 纳税 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允许全额抵扣,应当注意把握,可以开具专票,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
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诚信纳税,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则按办法29条处理,。
(编辑:金鑫财务)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营业执照的注册...
问: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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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税总29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
依据陕西西安 2015年终级会计职称考试报...
依据陕西会计网发布的《2015年度会计业余...老项目一定就选简易计税方法吗?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某建筑业企业有一工程项目,营业税下造价为100元,预计成本90元(分包成本30元,其他成本60元)。 营业税下项目的总体损益为:100-90-(100-30)3%=7.9元。 日,该项目已确认会计收入50元,实际收款40元,已付分包款并取得分包发票12元,申报缴纳...
某建筑业企业有一工程项目,营业税下造价为100元,预计成本90元(分包成本30元,其他成本60元)。
营业税下项目的总体损益为:100-90-(100-30)&3%=7.9元。
日,该项目已确认会计收入50元,实际收款40元,已付分包款并取得分包发票1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40-12)&3%=0.84元。
已发生成本40元,尚需发生成本50元,假定尚需发生的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50%,综合抵扣率10%。
营改增时点项目的阶段性损益为:营业税下会计收入50-营业税下会计成本40-营业税税金0.84=9.16元。
如选择简易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9.16+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50&1.03)-简易计税会计成本50=9.16+48.54-50=7.70元。
如选择一般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9.16+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50&1.11)-一般计税会计成本(50&50%+50&50%&1.10)=9.16+45.05-47.73=6.48元。
两种计税方法下利润差额为:7.70-6.48=1.22元,单从施工企业看,应选择简易计税,但增值税是产业链的概念,需要把视线转向甲方:
对甲方而言,工程造价100元不变,改增以后乙方选择简易计税进项税额(100-40)&1.03&3%=1.75元,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100-40)&1.11&11%=5.95元,二者差额4.20元(5.95-1.75)。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其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了4.20元,比施工企业计税方法利润差额多2.98元(4.2.-1.22)。
假定甲方足够聪明,同意增加工程造价1.22&1.11=1.35元,则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利润增加至7.70元,与简易计税方法下持平。而甲方的投资成本增加1.22元,抵扣额增加0.13元,利润增加额减少1.09元(1.22-0.13),尚余3.11元(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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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分包抵税关注账务处理变化
  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处理,而税务处理有何新变化?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
  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增值税时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具体如下表:
  案例: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备案号:鄂ICP备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简介: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
1、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如果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应该向业主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处理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本来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的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没有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可以通过“作废”处理。
即建筑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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