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以承包人项目法人出去发生意外法人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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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 经营责任难逃
  原告系经营调料的商行,2009年与被告内部的食堂之间形成供需调料的合同,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调料,以往都是本期送货次月结算,2009年12月份被告未能结算,尾欠货款三万余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原告未与被告形成购销关系,原告只是给被告的内部食堂送调,而内部食堂由安微人宋某承包经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入库单,以证明送货及收验货的事实,被告对此证据认可,但辩称该入库单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及验货人签名,收货的是承包人的员工,原告称入库单抬头写的是被告的名称,系被告提供的制式单据,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还提供了食堂曾付款的银行入账单,付款人是被告之名,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仅以承包经营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呢?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协议,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所谓企业承包经营,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在完全享有企业产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授予企业,与企业承包经营者(本文仅指自然人)代表企业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的所有者,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承包人。根据《条例》和《规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生产经营任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包企业提留;包产品质量,技改任务,安全生产;包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增值;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法律地位。
  法人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是法律拟制人,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实施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并在享有独立财产基础上,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可见,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虽不能成立企业法人,但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相对独立于出资人的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就法人分支机构而言,与企业法人不同的是,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可独立参加诉讼,但作为被告,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规定》第16条也明确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由此可见,企业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厂长(经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其个人人格被企业人格所吸收。其在权限内所为的一切经营行为,均为企业本身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承担,而不问企业是否倒闭,有无财产清偿债务,是否继续承包经营。那么,为什么因承包经营而产生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倒闭的无财产清偿债务的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呢?同样理由,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满后,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有关于企业为被告的诉讼。
  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享有的独立财产。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是以企业所享有的独立财产为一般担保。正如前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者不享有独立的企业产权。企业承包经营后,企业名称、性质、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以及经营范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变化的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丝毫没有改变。因此,企业经营者以企业名义对外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民事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是经营者本人。
  承包经营者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发包方在与承包经营者代表企业订立承包合同时,无一例外都约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的一切债务与发包方无关,有的合同甚至明确约定债务由经营者个人负担。持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就是依据承包合同中有关债务条款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发包方、企业及经营者一切责权利纠纷均在承包合同框架内处理,但对与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则没有任何拘束力,企业不能以此对抗承包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承包合同当事人只有两个,一方为发包方,一方为承包方,即企业。企业是合同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自然也是民事责任主体。而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企业的任何民事责任不应由经营者承担。很难想像,一个企业在承包期满后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任期内企业对外民事责任。
  关于企业内部承包的问题:所谓企业内部承包,就是指企业将生产、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到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条例》第41条和《规定》第38条作了相似的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搞好内部承包。可以说,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针对性更强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可能改变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属性,不可能改变企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在承包期间的经营活动属于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企业承担。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企业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关其诉讼,应由企业法人参加。
总之,无论是企业承包,还是企业内部承包,被承包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丧失,民事法律地位没有动摇,在民事交往中始终以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主体活跃在市场经济这个舞台上。不排除在企业承包经营者中,有恶意经营、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人。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恶意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避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弊端,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公司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正是目前企业改革的主流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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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庄的农家乐和鱼塘承包给他人,日后出现安全事故,农庄法人有法律责任吗?
&03-01 11:26&&悬赏 5&&发布者:huang8……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2)
农庄的农家乐和鱼塘承包给他人,日后出现安全事故,农庄法人有法律责任吗?
农家乐的所有手续是农庄法人办理的,鱼塘也是法人开挖修建的,所有都做好了然后转租出去的,请问这种情况日后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鱼塘溺水事故。这些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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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468332积分
回复时间:日 11时32分
你好,有责任的。
追问:如何免责
回答:可以变更法人。
回答:可以变更法人处理。
回答:你可以变更法人处理。
回答:建议你变更法人处理。
追问:目前情况是这样的,农庄是我们修建的,有营业执照(办的农业科技公司),现在我们把农家乐基建和鱼塘的基建搭好了,准备把农家乐和鱼塘转租出去,农家乐肯定是要办餐饮营业执照,鱼塘应该是不能办,我们现在就想签合同的时候如何免责,周律师您刚刚提到的变更法人是整体变更还是农家乐的变更。还有就是如果是农家乐的变更,鱼塘的怎么免责?
回答:你好,若农家乐包含鱼塘的,需要整体变更。然后签订一份协议。
追问:农家乐和鱼塘是在一起,但是怎么表明他们的连带关系?办营业执照的时候注明含有鱼塘?
回答:你好,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追问:你好 如果农家乐的营业执照办成承租人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农庄法人是不会有连带责任的,然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明确注明鱼塘是属于农家乐的一部分,那么日后鱼塘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在承租方,农庄法人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可以这样分析吗?
回答:可以这样分析。
追问:为了提高农庄整体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农家乐(含鱼塘)进行发包,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的农家乐(含鱼塘)共计 亩交给乙方承包.(注:农家乐为餐饮服务行业,所需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营业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四条 在承包期间,乙方所承包农家乐(含鱼塘)用电须服从电管站管理,要安全用电,开户、电力设备安装、材料费用以及鱼塘用电电费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
1.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农业保险。否则一切事故、灾害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及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农家乐属于服务行业,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许可、税务、工商等一切相关事项的办理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你好 周律师 你看一下这样写的话 能否规避风险?
回答:可以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详细解答,同时也感谢李律师的耐心解答,祝您们工作愉快!谢谢!!
[四川-成都]
438334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有责任。
追问:如何免责
回答:您好,可以变更法人。
追问:目前情况是这样的,农庄是我们修建的,有营业执照(办的农业科技公司),现在我们把农家乐基建和鱼塘的基建搭好了,准备把农家乐和鱼塘转租出去,农家乐肯定是要办餐饮营业执照,鱼塘应该是不能办,我们现在就想签合同的时候如何免责,李律师您刚刚提到的变更法人是整体变更还是农家乐的变更。还有就是如果是农家乐的变更,鱼塘的怎么免责?
回答:您好,你们写的协议只对你们双方有效,没有办法对抗第三人。鱼塘只有尽量做好防护措施。
追问: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农家乐的营业执照办成承租人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农庄法人是不会有连带责任的,然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明确注明鱼塘是属于农家乐的一部分,那么日后鱼塘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在承租方,农庄法人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可以这样理解吗?
回答:您好,最好是变更法人。因为《公司法》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这样签订。但是这样签订还是会存在一定风险。不过如果出事农庄法人承担以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
追问:变更法人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法人 还是就说农家乐的法人变更为承租人
回答:您好,你只是农庄出租的话,可以变更农庄的。
追问:你好
李律师关于
的关系是这样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是农庄,农家乐和鱼塘是农庄的一部分, 现在我们是出租农家乐和鱼塘
不是把整个农庄出租,农庄我们还在运营一些其他的东西
然后就说如果农家乐的营业执照办成承租人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农庄法人是不会有连带责任的,然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明确注明鱼塘是属于农家乐的一部分,那么日后鱼塘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在承租方,农庄法人是不是不负任何责任?是否可以这样分析和理解?
回答:您好,那可以把你们出租的那一部分签份合同。
追问:  为了提高农庄整体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农家乐(含鱼塘)进行发包,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的农家乐(含鱼塘)共计 亩交给乙方承包.(注:农家乐为餐饮服务行业,所需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营业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四条 在承包期间,乙方所承包农家乐(含鱼塘)用电须服从电管站管理,要安全用电,开户、电力设备安装、材料费用以及鱼塘用电电费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
1.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购买农业保险。否则一切事故、灾害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及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农家乐属于服务行业,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许可、税务、工商等一切相关事项的办理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你好 李律师 你看一下这样写的话 能否规避风险?
回答:您好,你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写,能更好的保护你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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