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个人驾驶员意外保险多少钱理赔与交通事故认定有什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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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只要你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双方应由强...
全责就是所有的费用都你出,主次2000以内各自到自己保险公司报,超过2000的部分进行分摊。 比如你和一辆货车发生事故,你的车损2000,对方大铁块无损不用修,这个时候全责和主次对你来说是一样的,都是到自己保险公司赔,如果你车损3000那就不一...
交强险只要有责,就要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有责的限额是: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物损2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及根据伤情必须的整容费。 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下赔偿死亡赔...
找对方,要对方个人赔偿。 对方有保险的意义在于,当他有责任要赔偿给人家的时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他的投保保额内代他出这部分钱,如果没有保险或保险额度不足,那就是他自己掏腰包赔钱给人家了。所以对方有无保险不是赔不赔钱的前提条件,只要...
保险公司不一定全部赔偿。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车主有可能会承担部分。具体的建议到附近律所当面咨询律师。
最关键的是看,交警的事故认定和他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比如说,甲方主责,承担整个事故损失的70%;乙方次责,承担整个事故损失的30%。 给你一个公式: 1)、每次获得的事故赔款=本车损失赔款+第三者车损失赔款-自负额 2)、本车损失赔款=保险公...
交通事故,双方为机动车,三七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为: 第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不按比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两千,医疗费一万,伤残赔偿金等十一万; 第二,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车险中没有误工费一说呀!误工费应该有对方的司机负责!但是你也有责任 , 所以只能赔偿一部分!另外误工费不算奖金和加班费的,只能算基本工资的
交通事故,小车主责,对方摩托车次责。 1.交强险有责赔偿,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千元,这个确实是由对方交强险支付的; 2.超过2千元部分,则要看全保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受益范围进行赔偿,你参保的保险公司可能就是在这方面钻空子。 3.按常规,交强险...
妹妹我爱你
1.摩托车排量大于50CC就属于机动车,所以你的情况是机动车和机动车事故,不存在弱势群体,你不要太有优越感! 2.对方车无牌无证,超载,未投保交强险,又在支路未让干路车先行,理应对方全责,请你据理力争。你自动放弃你的权利,怎么转头又要保...【意外车祸社保有赔偿吗?】- 融360
意外车祸社保有赔偿吗?
&&&&&&车贷俗称买车贷款,可以短则分期1年,多则分期5年,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银行都有不同的借款方式,许多4s店也是推出了很多优惠的车贷诱惑,但是怎么车贷过程中保证自己支付的利息最少,以及怎么去申请车贷,是许多人不知道。
意外车祸社保有赔偿吗?-攻略
车祸赔偿问题?
  首先要知道您的汽车险的投保内容类才行!还有是人身或是车体的损害求偿,您并沒有说清楚!若是体伤部份,若只涉及强制险的部份,不论有无过失,皆可以向保险公司(不管是对方或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
  首先要知道您的汽车险的投保内容类才行!还有是人身或是车体的损害求偿,您并沒有说清楚!若是体伤部份,若只涉及强制险的部份,不论有无过失,皆可以向保险公司(不管是对方或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但仍需证明非单一事故(即证明非自己车子跌倒、擦撞的),所以您当时有无备案或报案甚为重要。但若如您所述,对方保险公司显然已知此事箤嵞存在,故绝对可以就此申请体伤费用。另外若是车体受损的部份,则是属责任险的部份。应在事故现场判别肇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再由双方按此赔偿。若您责任分担无需负责,则您即拥有民法的损失请求权,当然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请求(不能跟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当然,这跟您所说的对方汽车有无申请理赔,并无关联,我想系对方推讬之词,或是您说描述的内容不尽详细!
民间借贷车祸惨剧需借钱来赔偿
 天有不测风云,出了车祸,赔偿是很正常的,余华康无证骂车,未掌握驾车能力,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该车撞对一过路老人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日下午,余华康按照与受......
 天有不测风云,出了车祸,赔偿是很正常的,余华康无证骂车,未掌握驾车能力,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该车撞对一过路老人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日下午,余华康按照与受害人亲属和对其已承担赔偿负连带责任的韦建刚达成和解协议,与其父亲两人借款98000元携带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付清该案赔款之时,父子俩心情沉重,当庭流下了沉痛的眼泪。
没钱去赔偿,还需要借款,时间倒流到日上午9时,余华康无证骂驶朋友韦建刚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沿金城江文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河池市妇幼保健院前路段时,因余华康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该车撞对过路老人韦美社致重伤。后老人送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于 日死亡。余华康、韦建刚共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 51923.24元。
本文案例具体审理情况如下,同年6月,人身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受害人韦美社儿子覃志成、覃志军将余华康、韦建刚诉至法院。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2日作出判决:由余华康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覃志成、覃志军经济损失 元;韦建刚对余华康承担赔偿款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2344元由余华康、韦建刚承担。2013年2月,韦建刚诉至法院,要求余华康返还其垫付的 元(含医药费)。3月8日,经金城江区法院调解,由余华康在3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韦建刚80000元;韦建刚放弃 75509.08元。
最终该案审理情况如下,同日,余华康与覃志成、覃志军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欠利息48000元,由余华康在3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覃志成、覃志军18000元;申请人覃志成、覃志军放弃利息30000元。日下午,余华康与其父亲俩人借款共计 98000元到该院分别交清了赔偿款。当余华康与其父亲付清赔偿款项之时,父子俩人心情沉重,当庭流下了沉痛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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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是什么?安贷宝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专为借款人量身开发的保险产品,它的主要特点是借款人在发生不幸意外时,贷款由保险公司偿还。 安贷宝投保范围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至65周岁,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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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前1小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日14时,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注明:7月19日0时保险生效。结果,当晚11点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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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车祸社保有赔偿吗?-问答
卖房一定要迁户口!有人被判违约赔偿10万
人身意外险包括车祸吗?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即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通常为一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下:1.按投保动因划分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2.按保险危险划分根据保险危险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实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此类,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一类业务。比如例如,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只限于在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3.按保险期限划分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实务中,这样的产品占大部分,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等。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就是一款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但这类产品一般不多。4.按险种结构划分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考试大收集整理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其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所以对于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团体内众多成员而言,可以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因此,相比保险费率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而定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在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建设银行-建行世界旅行IC信用卡]此卡为携程会员卡,若一旦发生意外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我想了解可获得赔偿的对象是谁?单身和已婚的情况下分别是谁?谢谢
您好,建行世界旅行IC信用卡的意外赔偿是赔偿给持卡人的。
银行倒闭怎么赔偿?
央行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向社会征求意见,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我是做人力资源的,月薪五千左右。七月份出了个小车祸,需要赔偿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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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意外险和司机座位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不是一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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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意外险和司机座位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不是一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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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强险是按照规定必须投保的。其次,商业险中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基本险,最好投保。其中前者是负责本身车的损失的,后者是对交强险做补充的。当买的车险多的时候成本也是很重要的,可以看看平安网络车险。
在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基础上增加车辆损失险再加上不计免赔和整车盗抢险就足够了,这是普通私家车的最常用车险购买组合,最最适合就是你们这种车子使用频率比较低的车主了。而且这个方案的性价比很高!我在平安投保的时候我的代理人给我大力推荐的就是这个了!
我觉得吧,LZ可以考虑以下的这种组合,这是比较常见也是新车主们选择较多的方案。方案俗称“小全险”: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并附加“油漆划痕”险。这个就足够你家的车子用的了!保险公司的话,我个人就比较推荐平安啦。它们不但服务非常不错,而且理赔快,估损也高的,不仅人性化的服务很多,最关键的是里面没有那么多猫腻。
车主意外险和司机座位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不一样。前者,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就可以赔偿,后者要按责任比例赔偿。免赔情况是,拿平安的为例,车主意外险,意外身故、残疾等免赔。司机座位责任险,要按事故责任比例,全责免赔15%,主责免赔10%,同责免赔8%,次责免赔5%。
车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责条款,大家要留心阅读,以免在理赔时跟保险公司“扯皮”。投保时平安车险的人特别强调这一点。车损险对于保险车辆的车灯、倒后镜、轮胎单独破损,是除外责任,这些零部件的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停放车辆时最好选择停在有保安的停车场,不要随便停放在路边,以防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恶意损坏前车灯、倒后镜。
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报警,通知保险公司。举个例子,平安网上车险客户,应该马上拨打95511报案,一般平安专业人员会在半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完毕后,即可带齐有关单子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据我所知,买车时4s店的补贴,是在当面洽谈时确定的,不会在事后通过电话提醒车主。税务部门的补贴,则是无中生有,根据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应税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根据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税率统一为10%。要是lz还觉得不清楚,可以向平安的工作人员咨询,我就是这么干的。
楼主,不知道你上一年是不是买了“全保”?一般新手开车出事情况多,但都是小事情,买上这些商业险可以更好的保障爱车;当然,经济允许的话也可以加上玻璃单独破碎险(经常上高速公路行驶或停放地有人往下面扔东西的比较适合购买)和车身划痕险(停放地经常有人恶作剧的划伤爱车的话最适合购买此险);盗抢险不推荐购买。实际上有一个汽油锁会更加“保险”一点,而且盗抢险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有规定停放标准,被盗后也得起码公安机关无法破获案件三个月后才予以赔偿。新手买车险一定要去像平安一样的大保险公司。这样以后理赔才不会麻烦。
有到一年一度续保时,之前那个是4S店强制的,想换一个了,纠结的不行啊!网上逛了圈,感觉平安还不错。最近还有优惠活动,而且还可以免费享受非事故道路救援,接电换胎什么,心动啊!只是还是有那么一些不确定,大家给点建议吧~回答一:总体来说平安在全国中属于车险三巨头之一对于理赔服务赔付到账与其他小保险公司不是一个档次的。它率先提出:材料齐全,万元以下一天赔付的口号。开车去外地也不用担心,全国通赔,单证齐全就可以了。相比较之下服务比较热情,大公司也能为保户考虑多些。
平安的优势在于小碰擦车损少的就不用看现场了,找个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签好协议书,直接定损就行了。是业内时效性最快的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也很高,理赔的流程也很简单,如果你是在电话销售购买的车险,会有爱车大管家这个服务,就是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无人伤,单车事故,资料齐全将免费上门收取理赔资料。
我第一年用了太平洋的,到期后也没任何人联系我。后来自己电话车险了平安的,用下来感觉不错,都有人上门服务,处理速度啦什么的都还满意,保持这种服务的话以后一直用下去的!你可以考虑一下。
前几天坐的一个出租车突然在半路和别的车发生了点小摩擦,车主买了平安保险。直接到附近的医院,一说有平安车险,直接没有排除就去检查了吧,我见到的最神奇的急诊了。
我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一开始我还差点相信了,后来我就学乖了,直接挂机,或者致电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对方要求支付服务费用时,不要轻举妄动。而且我是平安的客户,我相信要是有这个补贴的话,工作人员不会不当面告诉我的,lz你说是吧?
比亚迪L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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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是一个补充吧。最大的区别是,赔偿范围不同,座位险是只要有伤亡就可以赔偿,而意外险必须是伤到残疾或者去世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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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对交通事故案中已赔偿的医疗费是否需要赔
发布日期:&&& 作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冒广梅。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收到了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商初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商初字第095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200元,合计152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需要先扣去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的内容属于一种隐性的格式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获得赔偿的医疗费不能再获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之说,上诉人认为存在法律适用方面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说明上述规定未禁止人身保险不能重复赔偿。即表明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在选择向侵权的第三方请求赔偿后,还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称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有约定:“……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上诉人认为,该条款系属于格式条款。
首先,该内容的目的是为了免除其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双方签订的安心卡投保单约定的险种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和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均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均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也不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但被上诉人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需要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的内容,实际上是有关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适用补偿原则,该约定显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主张其能因第三方对上诉人的赔偿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其次,从被上诉人出具的保险单看,该条款是采用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内容多,字体小。且没有对该责任免除内容作专门、特别的提示或说明,不足以引起上诉人的注意,被上诉人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未尽提示或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事实上,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被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只要买了保险,以后有个意外,保险公司就会赔偿的,那份保险单是之后过了几天才给上诉人的。上诉人认为,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扣除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以后才赔偿剩余的部分“的内容是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免责条款的,规定这样的内容与上诉人当初购买保险的初衷不符,保险公司这样的作法也严重背离了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的免责条款未以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加粗字体标识,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已单独就该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使上诉人知悉免责条款的内涵和法律效果,显然不能够认为被上诉人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本案投保单声明栏中上诉人的签名是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冒签的。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的医疗费应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抗辩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约定为补偿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规定,该补偿性保险赔付原则,实际上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上诉人负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被上诉人对“补偿原则”该文字并没有加粗,对该条的内容并无作出能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该条款不足以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而且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上诉人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适用补偿原则,且该补偿原则不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对该条款不负有说明义务,现上诉人因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用损失已得到责任人的赔偿,被上诉人没有义务给付上诉人医疗保险金的辩称意见,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依约扣除从其他途径已获补偿的款项”的条款内容不产生效力,被上诉人在一审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实质上采纳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所以,被上诉人应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此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的规定,因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6732.02元的医疗费原件,故上诉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6732.02元,已超过《投保单》中约定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的赔偿限额。所以,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5000元。
&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该表已经于2013年6月4日被中国保监会明文废止了,一审法院依据该《给付比例表》判决被上诉人赔付上诉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10%,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而应支付10000元。
上诉人认为,在保险期限内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投保单中注明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0000元整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赔偿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然而,一审法院却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七级残疾标准判决只赔付1000元。对此,上诉人认为适用该比例表的前提条件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的保险条款;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销售的安心卡投保单中未附有当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的保险条款。由于《给付比例表》不在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内容范围内,一审法院依据的《给付比例表》的适用前提不成立,判决按残疾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的理由没有依据。
另即使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二条“保险人采用保险卡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卡载明‘其他未尽事宜以某保险条款为准’等兜底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援引上述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拒赔的,因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并未附在保险卡上,应当认定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约束力。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投保时知晓其内容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销售的安心卡投保单中只附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0000元整”,并未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的保险条款,且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投保时知晓该《给付比例表》,故上诉人认为,该《给付比例表》对上诉人无约束力。根据被上诉人签发给上诉人的安心卡投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10000元整”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就是当上诉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残疾时,被上诉人就应当给付上诉人10000元的保险金。由于上诉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车祸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虽然上诉人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上诉人已意外造成残疾,根据被上诉人签发的投保单的约定,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事故已发生,被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投保单载明的内容承担给付10000元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另外,据查询了解,中国保监会其实于2013年6月4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该《通知》第六条内容明确表示“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已沿用了14年之久的《伤残给付比例表》在一审前就已经废止了。
故上诉人认为,现一审法院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不符合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
&&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医疗保险金的请求,减少了被上诉人支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损害了上诉人获取相应保险金的的权利,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本案。
&&&&&& 此致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冒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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