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能做2017公益性岗位涨工资付合条件,但就业人员就是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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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宿州市埇桥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6年就业扶持民生工程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32号)精神,结合宿州市埇桥区情况,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开发岗位范围和数量
(一)岗位数量
2016年宿州市埇桥区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650个。
(二)岗位范围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等。
二、安置人员类型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岗位开发程序
(一)岗位申报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区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岗位确定
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部门商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数量。
(三)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区人社局、财政局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招聘程序
(一)公布信息
区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埇桥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埇桥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管理中心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
(三)考察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区人社局备案。
(五)空岗补录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区人社局、财政局将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五、聘用和待遇
(一)聘用期限
从上岗之日起,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二)待遇及补贴标准
1.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区人社局和财政局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625元/月)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拨付至聘用人员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岗位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七、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利用网站、报刊、张贴公告、发放政策宣传册、走访、电话等方式,宣传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政策、开发安置流程等,引导就业困难人员主动进行困难人员认定,调动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积极性。(2016年4月初-2016年12月底)
(二)岗位开发。通过发布公告、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组织召开公益性岗位开发会议等方式征集、了解相关用人单位用工意愿和用工需求,指导并受理用人单位的岗位申报工作。区人社局与区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开发种类、数量。(2016年4月13日-2016年5月31日)
(三)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2016年4月13日-2016年6月10日)
(四)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2016年4月14日-2016年12月31日)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埇桥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联合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报名受理、资格审查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聘用人选。(2016年4月14日开始)
(六)聘用上岗。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14日开始)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是一项惠民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就业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认真对待。
(二)协调配合。区人社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公益性岗位开发是社会关注度很高的一项工作,在人员招聘过程中要确保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您现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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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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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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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4.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编辑:[D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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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公益性岗位下月“涨工资” 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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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以来,我省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14万多个,先后有45万人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但是,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工资待遇不高等。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发布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将提高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 &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
& & 《办法》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社厅确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人员。
& & 公益性岗位则主要包括五类: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 & 什么是托底性公益性岗位呢?简单来说,就是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就业空间相对较大,非常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特别是《办法》规定,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这就能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 & 据悉,今年我省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5万个公益性岗位。
& & 提高岗位待遇水平
& & 我省原来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政府提供的岗位补贴加上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加起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现在,《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待遇后,再分别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按照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另外,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办法》还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报记者 陶娜安徽省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2014年5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省人社厅有关同志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实施就业援助的重要手段,是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的主要载体。2003年以来,我省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14万多个,先后有45万人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不仅解决了困难人员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增强了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力量,取得很好效果。但是,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公益性岗位开发空间有限、工资待遇不高、困难人员转岗就业难、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今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提供公益性岗位作为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省政府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纳入民生工程。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本《办法》。二、公益性岗位主要有哪些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五类岗位:一是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四是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三、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哪些人员?《办法》明确规定,重点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人员。四、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制定开发方案。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二)申请开发岗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三)核准公布岗位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当地报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岗位信息。(四)岗位申请和对接。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五)考察聘用和备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五、公益性岗位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章制度:(一)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二)岗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三)动态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按程序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四)薪酬待遇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失业、丧葬补助和抚恤费等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办法》有哪些新的特色?《办法》在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原有的公益性岗位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购买企业公益性岗位。在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传统公益性岗位的同时,《办法》进一步创新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二)提高岗位待遇水平。我省原来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政府提供的岗位补贴加上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加起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待遇后,再分别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三)提升就业稳定性。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七、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有多长?《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八、为何要设立托底性公益性岗位?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这是政府开展就业救助、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措施。托底性公益性岗位,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就业空间相对较大,非常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别是《办法》规定,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这就能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九、《办法》与原来的公益性岗位政策如何衔接?由于岗位补贴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支出成本,且《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过渡到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为保持现有公益性岗位的稳定性,减少新政策带来的冲击,按照老人老标准、新人新办法的思路,《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详细出处参考:/sydw/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二章 岗位开发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第八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四)失地(失林)人员;(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第十六条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第四章 岗位管理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第二十三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第五章 薪酬待遇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十七条 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第三十八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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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厉害的样子!加个工资写了那么多的文字!
其实早该加了,尤其那些环卫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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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希望有人给简单明了概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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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那最低工资指导线还有什么意义?不是赤裸裸的打某些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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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那最低工资指导线还有什么意义?不是赤裸裸的打某些人的脸?
都是 外包的& &中间有二道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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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哇噻~~天上掉下这么大一块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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