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强行要求企业员工培训内容都不给工资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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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不少的公司都会开展一些培训。而对于这些培训并不是每位员工都会积极参与,那么如果员工不参加培训算旷工吗?可以辞退吗?找法小编跟大家分析一下。
  对于员工不参加培训是否属于旷工要分情况来说,也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员工,所以详细见下文分析:
  1、正常情况下,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按旷工处理是不违法的。
  学习和工作都属于公司正常的事务,同劳动法没有冲突,甚至某种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员工学习,是违背劳动法的。例如安全生产、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2、但是,如果公司在假日或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学习,既没有调休,又没有支付,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不参加这种学习,不能按旷工处理。
  3、这个培训是否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了(或加班时间内,需要正规打卡的)。若其非为工作时间,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若为上班时间,且已事前通知了,则有斟酌的余地。但是单单以不参加培训即以开除或旷工处理,则为违法处理的嫌疑较大。除非该培训是安排在上班时间,且培训的时间较为长(一般以日计算),同时根据公司的雇员手册或劳动纪律之规定可以按旷工处理,否则就为违法处理。
  (2)若为主管的口头声明,则一般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应以企业内部的文件为准。
  4、公司学习,员工不参加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参加可以按旷工处理,但开除不至于。但如果以旷工处理,并凭此克扣员工的工资,公司的行为违法,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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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辞退都是解除职工和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行为,都是行为主动方的一项法定权力。都必须考虑对方的正当权益,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都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惩处对方含义,在行为生效后一些事务的处理也有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
上下班时间太长了,工资几年没增长了、岗位没有提升、和同事相处不够融洽、公司剥夺劳动力等原因,劳动者选择自动离职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区分?下面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开除、辞退、除名,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三种方式。但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很多职工并不清楚。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在用人单位需要辞退劳动者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很多事项的,不然容易造成劳动纠纷,那么新劳动法关于辞退有什么相关的内容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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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培训费合法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刚入职的时候会对其提供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但是这个培训费却需要员工自己掏钱,那么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缴纳培训费合法吗?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网友咨询】企业收取新员工入职岗前培训费合法吗?【律师解答】不合法。公司必须自行承担培训费用。《》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即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其必须无条件承担相关费用。更何况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而不能认为只是员工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由此可见,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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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休息时间给员工培训,不算工资,迟到还扣钱,合理吗?
公司利用休息时间给员工培训,不算工资,迟到还扣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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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规定是合理的。公司有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的义务,员工有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参加培训就要遵守培训管理制度,无故缺训、迟到等都属于违纪行为,公司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公司的一种管理行为。你有这样的疑问,可以看出来你对培训不太感兴趣。培训本来是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学习机会,通过学习可以提升员工谋生的本领,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员工的欢迎,之所以会“不感兴趣”,必定是有原因的。很可能是培训项目或培训方法出...
首先公司的规定是合理的。公司有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的义务,员工有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参加培训就要遵守培训管理制度,无故缺训、迟到等都属于违纪行为,公司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公司的一种管理行为。你有这样的疑问,可以看出来你对培训不太感兴趣。培训本来是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学习机会,通过学习可以提升员工谋生的本领,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员工的欢迎,之所以会“不感兴趣”,必定是有原因的。很可能是培训项目或培训方法出问题了。1、公司设计的培训项目是否准确?2、内容是否实际?员工是否需要?3、课程、教材是否合理?4、教师的是否能满足员工的期待?5、培训方法是否适应员工的需要?……等等的问题都直接影响员工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很好的培训内容,由于手段、方法的陈旧,培训师的知识贫乏水平低下,导致员工没有学习的兴趣……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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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试岗七天,不给工资,随意开除员工的公司都是垃圾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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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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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此曝光最近入职的一家垃圾公司。求职应聘的人们请注意了,此公司招聘平台为“江苏广电《楼事》”、“<font color="#ff教育在线”。他们公司总部在江苏,在各地市设有办事处。
楼主当初面试的时候,对方说的是武汉分公司,结果进去了,才知道根本只是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办事处而已。此处暂且不谈。
办事处就办事处,工资给的还是比较高的。
但,其公司有个奇葩规定,入职7天,算培训期,不给工资,且培训期内,公司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只有过了培训期,转入试用期,才会给培训期间上班的工资。
楼主也不是没见过市面的人,在武汉和外地也见过这类奇葩要求,所以虽然心里不太满意,还是接受了入职邀请,因为,楼主相信自己的工作能力,一个小小的培训期而已,难道楼主还过不了?事实证明楼主还是太天真了。
楼主上班后,武汉办事处加楼主总共才四个人,一个司机,两个业务,加楼主一个人事行政,司机和业务白天基本在外面跑业务,另外一个业务是总经理,基本呆在安徽,偶尔来武汉呆个几天,白天基本只有楼主一个人呆在公司里。
即使如此,楼主依然勤勤恳恳,将工作时间安排的非常饱和,从没想过偷懒玩耍,一心一意地努力工作,一边忙着熟悉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一边接受武汉办事处的所有人事行政工作,一边还要接受总部人资部派给的其他临时工作。可以说,上班时间是非常忙碌的,才进去第一天就加班,之后更是连着加了五天班,虽然都只加了一个多小时,不算多,但对于这种才入职的,没有加班费的,文职岗位,楼主自认为还是用了心的。
楼主的汇报对象和对接对象也很多,又是总部人资总监,又是总部总经办的hr,又是其他地市的hr,还有武汉办事处的总经理,楼主都有条不紊的一一安排工作,每天定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月底,正好是楼主培训期转试用期的日子,武汉办事处的总经理下午找楼主谈话,表示领导非常看好楼主,觉得楼主做事挺不错的,想把楼主往总助方向培养,可能以后也会把些业务上的事情交给楼主来做。楼主一口答应了,加大工作量就加大呗,多学点东西也是好的。
如此看来,楼主的这个培训期是通过了,楼主当时还挺开心的。
紧接着就是五一放假了。
令人无语的事情发生了。
楼主5月3日登陆qq,突然收到总部人资总监发来的qq信息,通知楼主培训期没有通过的事情,楼主当时真是觉得晴天霹雳!
放假前还说挺看好我的,怎么放了三天假,就突然让楼主走人了?
楼主连忙打电话过去问,人家总监支支吾吾,就是说不清楚原因,只说是管理层开会的决定!
尼玛,楼主当场就怒了!楼主虽然年纪轻,但也不是任人玩弄的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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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大早就杀去公司,让公司把这七天的工资给结算了,打入楼主账号里,如果不发工资,立马投诉到仲裁机构去。最可笑的是,总部人资总监还摆着一副圣人的样子:哎呀,我们公司本来培训期就是没有工资的,我这给你的工资都是看你可怜帮你向财务申请的,巴拉巴拉。。。。星期六上班,在我们公司是算调休的,所以不给工资。。。。
楼主真想喷他一脸口水,可惜对方在江苏,喷不到!星期六上班是你们公司强制要求的,又不是我自愿加班的,现在莫名其妙把我开了,我还没找你算账呢,你还想赖我工资?!调休,调个毛线的休,我都离职了,还能调休么!!!!请问你长了脑子么?
真是什么样的人都有,呵呵。
本帖最后由 打酱油的小猫咪 于
16: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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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冷静淡定地告诉总部人资:如果不在今天之内把楼主应得的工资发给楼主,楼主就算要跑到江苏区投诉去仲裁,去法院,也要告死他们,楼主就任性一次了,不找工作了,就陪你们耗着,就为出一口气!该收集的证据,楼主早就收集好了,就为防着这种奇葩公司,本来以为用不到了,没想到还真给派上用场了,录音、考勤记录、签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发工作群的截图,一堆证据等着呢,也不怕你赖!
还好楼主留着一手,不然真被坑死了!真是血一样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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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但凡遇到这类,什么试岗期,什么培训期的公司,一定绕远路。完全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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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咋老是碰到垃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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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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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地问一句,你要到工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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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神附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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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发给楼主七天的工资,但只要到了六天工资,周六上班的工资,奇葩公司死活不给,楼主思考再三之后,还是同意了。
本帖最后由 打酱油的小猫咪 于
18: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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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像楼主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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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样的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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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了,还有这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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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以后再碰到这样培训没有工资得就不用去了,就是坑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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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点子背,主要是武汉奇葩公司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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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就被试用期3天说不通过,不给钱~气的不行!要不到!楼主还是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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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毕业几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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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费为名收取员工押金违法
公司用工收押金 员工维权赢官司
记者 严峻嵘 采访整理
&&&&嘉宾:
&&&&杨克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卢永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上海审判实践》编辑
&&&&齐 斌 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日,郭先生作为征地工被安排至某混凝土公司任驾驶员,基本工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数确定,另加按出车数量计酬的奖金,合计平均每月约为1500元。公司向郭先生收取押金5000元并开具收据。
&&&&2006年3月,公司以收款事由为培训费的收据换回原押金收据。
&&&&2007年9月至10月,郭先生被安排任外场调度工作,但公司未支付工资。
&&&&2008年,公司因经营困难,以合作经营方式将资产租赁给建工集团,并于11月26日通知郭先生可选择至建工集团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尚未发放当年8月26日至11月25日期间工资。郭最终未去建工集团工作。
&&&&12月10日,郭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遂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返回押金5000元;支付2008年9月至11月期间工资4500元;支付2007年9月、10月任外场调度工资2200元;补缴2008年3月至11月期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2008年3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庭审中,郭先生称,公司已调换原押金收据,故只能提供复印件。为证明工资情况,郭提供了2008年8月的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法院审理查明,郭先生在2003年被征地,2004年12月由征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2008年3月至11月期间由该征地单位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2009年11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混凝土公司支付郭先生日至11月25日期间工资4500元、2007年9月至10月期间工资2200元,返还郭先生押金5000元;对于郭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克元说法:特殊劳动关系参照执行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则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郭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员工提供劳动后,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资。因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已向员工发放2008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故郭先生主张该期间工资,法院可予支持。
&&&&结合行业标准,郭先生主张的工资数额属合理范围,其要求公司支付日至11月25日期间工资4500元之请求,法院可予支持。同理,公司未尽工资发放的举证之责,法院对郭先生主张的2007年9月、10月的外场调度工资2200元,亦予支持。
&&&&郭先生系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并按月发放其生活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与被告建立的系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执行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因此,郭先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到庭对收取5000元培训费事宜作出合理解释,而在其他生效仲裁裁决中认定被告有以培训费名义收取员工押金之事实,故员工关于公司收取的5000元培训费实为押金的陈述,法院可予采信。公司向郭先生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郭先生要求返还,法院可予支持。
&&&&卢永良说法:以培训费为名收取员工押金违法
&&&&本案的劳动纠纷涉及诸多方面,撇开枝枝蔓蔓,我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某混凝土公司在未对郭先生进行任何职业培训的前提下,以培训费为名收取郭先生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押金。某混凝土公司明知违法,却欲盖弥彰,以培训费的名义实际收取郭先生5000元押金。法院据此认定其违法,判定归还原告是正确的。
&&&&某混凝土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曾对其员工进行需由员工自己承担培训费用的业务培训,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裁判正确。希望一切与本案被告某混凝土公司有相似问题的单位,引起必要的重视。
&&&&齐斌说法:拒不到庭即丧失抗辩与主张的权利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已明确禁止。第二,特殊劳动关系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未就&特殊劳动关系&作出特别规定,但特殊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上海市发生的、涉及特殊劳动关系的案件,应适用本市有关规定(包括司法解释)。
&&&&某混凝土公司向郭先生收取5000元押金是非法的。此后公司通过调换收据的方式将收款事由改为培训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押金是正确的。
&&&&郭先生原系征地农民,由案外人(征地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并于2004年办理招工手续;案外人还为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郭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系特殊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情况下,单位应遵守有关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的规定;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因此,法院未支持郭先生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拒不到庭,即丧失主张权利、提出抗辩的机会。这种做法并不足取。
Original article from 劳动仲裁网
工作期间遭殴打,单位也要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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