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伊利中国学生饮用奶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适用于幼儿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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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发布为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山东的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调 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15]13 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 山东省畜牧协会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6 月 10 日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推广运行第三章 专用标志第四章 产品品种 第五章 生产企业第六章 注册程序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八章 实施学校第九章 应急处置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续稳步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 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东省奶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 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 提高中 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学生饮用奶”和“山东学生饮用奶”,分别是指经中国奶业 协会和山东省畜牧协会许可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或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学生饮用奶直供 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学生 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和配送企业、 实施学校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生 饮用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负责,是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者。第六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 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运作。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 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第二章推广运行第七条 省畜牧协会指定所属的奶业分会具体负责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管理 工作。各地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机构 (协会) 负责本 辖区的推广管理工作。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及学 生饮用奶计划组织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申请注册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 标识, 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第九条 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应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或“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 使用许可。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要逐级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申请使用 “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向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申请。取得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就 近推广”,如需在本省跨省辖市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拟推广地区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 机构(协会)申请备案。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 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 学生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 共同 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第十一条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建立“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 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省畜牧协会和山东省乳制品工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 提供学生 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学生饮用奶产品种 类。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 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第十四条 各级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协会)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等支持。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予以 表彰,或报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第十五条 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用于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山东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第十六条 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三点示意奶滴、“山东 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 OF SHANDONG”中英文字体以及绿、白 2 种颜色组成(简称学字标)。第十七条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是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 使用权。第十八条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 其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经再申请注册,可继续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 传和广告。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 书,并予以公告:(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与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或将标志借用其它企业使用;(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确定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 信息系统黄名单;(七)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连续超过 6 个月以上仍不填报;(八)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山东学 生饮用奶标志。 对侵权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者,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第四章 产品品种第二十三条现阶段山东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灭菌调 制乳和风味酸乳。(一)巴氏杀菌乳(全脂)(GB):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 85℃、15 秒的巴氏杀菌 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得的液态产品。(二)超高温灭菌乳(GB):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 强化剂,以 135℃、4~5 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产品。(三)灭菌调制乳(GB):以不低于 85%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不使用、不添加复 原乳及营养强化剂,以 110℃、5~6 秒或 120℃、4~5 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 135℃、 4~5 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四)风味酸乳(GB):以不低于 93%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 7%的蔗糖, 以 95℃、300 秒杀菌工艺杀菌,一次性直投式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 保加利亚亚种),经发酵、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搅拌型产品或经灌装、后发酵等工序制成的凝 固型产品。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 超高温灭菌乳、灭菌调制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供应。申请使用 “山东学生饮用奶” 标志的, 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巴氏杀菌乳 (全 脂)和风味酸乳作为学生饮用奶,仅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第五章生产企业第二十五条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对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 理,对在全省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饮用奶 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实施备案。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 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以生产加工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必须首先成为中国奶业协会核准注册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在 200 吨以上。(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三)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作为生产学生饮用奶 的原料奶供应场, 原料奶供应场的生鲜乳产量应与学生饮用奶生产量及推广量相匹配, 质量 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 获得农业部或省认证的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 学生奶奶源升级 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和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规模养殖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 料奶供应场。第三十一条 供应原料奶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 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奶牛场取得畜禽规模养殖备案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泌乳牛存栏在 200 头 以上,开展奶牛 DHI 测定;(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三)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有防止乳房 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 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 有污染物综合处理 设施并有效使用,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设备。(四)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 万 CFU/mL,嗜冷菌≤ 1万 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 万/mL,蛋白质含量不低于 2.95%。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由企业自身组建或委 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 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巴氏杀菌乳(全脂)和风味酸乳的物流必须具备全程 冷链,企业必须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 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 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 经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联合省乳品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 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山东省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 证书、标牌,核发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在山东省畜牧协会和山东省乳 品工业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法 人发生变更的,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向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备案。第六章注册程序第三十六条 申请使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填写《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 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第三十七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生产工 厂(公司)所在省辖市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 (协会) 的推荐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信用审查或评级报告、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 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 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 6 个月内每个 月 1 份工厂自检原料奶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设备及技术参数;学生奶基地畜禽 规模养殖备案代码、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人证明、本年度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布氏 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报告,养殖场质量管控制度,6 个月以上奶牛 DHI 测定报告等。第三十八条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第三十九条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形式审核合格后,与省乳 制品工业协会联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经审核,符合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 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省畜牧协会和山东省乳品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 7 天,如无异议,核 准注册。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在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 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 6 个月向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申请再注册。第七章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山东学生饮用奶巴氏杀菌乳 (全脂) 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巴氏杀菌乳》 (GB19645) (全脂)的规定,且菌落总数应符合 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 n=5、c=2、m=1、M=3 的规定。 风味酸乳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发酵乳》(GB19302)中风味发酵乳的规定,且蛋白质、脂肪 含量分别不低于 2.7g/100g、2.8 g/100g 。第四十三条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 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营养强化剂。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 标签应符合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单件包装 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单件净含量规格为 125 毫升、180 毫升、200 毫升、250 毫升(风 味酸乳的计量单位可用克)。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 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 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保质期超过 60 天且距离 保质期 30 天到期的超高温灭菌乳灭菌或调制乳产品不得配送到校。第四十八条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 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 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第四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 品安全事故隐患。第五十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第八章实施学校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经常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 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 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第五十二条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或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 品,择优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生饮 奶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 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包装检查、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雨 淋。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有专门储藏室,并保 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第五十五条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 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 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 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 包。第九章应急处置第五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应急预案,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 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第五十七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迅速组织救治, 停止饮用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 同时通知供奶生产企业, 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果断 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第五十八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 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 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凡在本省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 守本办法。第六十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企业,按中国奶业协会《国家“学 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为统一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印制, 根据 《山东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试行) 》 的规定,制定本规范。1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1.1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三点示意奶滴、“山东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 OF SHANDONG”中英文字体以及绿、白 2 种颜色组成(简称学字标),其比例关系、 色相、最小尺寸约定详见图。1.2学字标图案的标准色相为: 绿色 C:80 M:0 Y:100 K:0 。1.3学字标图案为圆形三环,外环、内环均为绿色,中环为白色,中环上方的英文“SCHOOL ”字体为:方正细等线简体,绿色;下方“山东学生饮用奶”中文字体为:方正仿MILK OF SHANDONG宋简体,绿色。标志中间内环“学”字为:方正粗圆简体、白色,“学”字上的三点变形为 奶滴的形象,由三滴溅起来的奶液,组成桂冠的形象,为白色。 1.4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在所有设计应用中的最小尺寸为宽 43mm,其中学字标直径 19mm。根据包装形式和容量不同,标志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1.5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四周留出至少 3mm 的净空间,以保证标识不至被切割到。1.6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1.7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原则上设计于包装正面的左上角或居中在包装正面的下方。2山东学生饮用奶产品名2.1产品中文名为“山东学生饮用奶”。2.2产品英文名为“SCHOOL MILK OF SHANDONG”。2.3文字字体和大小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灵活变化。2.4产品名位置设计于包装正面的明显处。3商品代码3.1需要印制商品代码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2无菌包装的商品代码位置设计于包装侧面,具体位置可根据包装设计需要相应调整。4山东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标注4.1注册文号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 6.5pt。4.2注册文号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英文字体为 ARIAL。 4.3生产企业只有一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企业名称之后(软代包装可标注在背面)。4.4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有多个注册文号时,文号标注在包装侧面的相应企业名称之后,且在每一文号前依次以代码(A)、(B)、(C)??方式标注。4.5在产品包装上须喷绘或印制生产企业相应的注册文号代码。5“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5.1“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文字颜色使用 QS 专用色 C:100,M:40,Y:0,K:155.2“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字体为黑体(Hei Regular)。5.3“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的文字使用的字号不得小于 6.5pt。5.4“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应首选印制在白底色上;印制在有色材料上时,其它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印制在深色底色上时,应选用反白版本。5.5“不准在市场销售”标注位置靠近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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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奶业大会上,由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张沅、副秘书长刘琳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新时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在随后召开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会议上,中国奶业协会副秘书长刘琳解读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奶业协会团体标准-学生饮用奶系列。央视新闻中心、人民日报、新华社等20余家新闻媒体受邀参加中国奶业白皮书发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会议。
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张沅(左一)、副秘书长刘琳(右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两本中国奶业白皮书
在2014年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奶业大会上,中国奶业协会发布了首部中国奶业白皮书《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进展》,为全面、系统、权威展示新时期我国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取得的成就,中国奶业协会编写了《新时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白皮书,这也是是中国奶业协会关于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发布的第二部白皮书。目前,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万多所学校推广,2016学年总供应量约62.3万吨,全国在校日均供用量1517万份,惠及中小学生2000余万人。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农业部、教育部、食药总局等国务院七部门唯一认可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牛奶产品标识。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报告&中强调&牛奶应选择带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识产品&。为了保障学生饮奶供应和安全,截至2017年5月底,共有61家乳品加工(集团)企业的98家乳品加工工厂在中国奶业协会注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其中50家工厂(企业)为13家集团的子公司。这些企业分布在除了贵州、福建、西藏和海南之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全国知名的乳品品牌企业或者具有地方知名度的大中型乳品加工企业。日处理生鲜乳能力200~499吨的占69%,500~999吨的占20%,1000吨及以上占10%。同时,为了保证奶源优质安全,共有205家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在中国奶业协会备案。全群总存栏奶牛54万头,其中泌乳牛25万头,日平均大约生产生牛乳7000吨。泌乳牛存栏200~999头的占59%,头的占40%。
中国奶业协会副秘书长刘琳解读《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奶业协会团体标准-学生饮用奶系列
中国奶业协会承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3年多来,贯彻&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的宗旨,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把食品安全放在推广工作首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协调,全面提升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全面提升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全面提升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在生产企业方面,提出高于一般乳品企业的要求,强化准入门槛,同时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在奶源基地方面,中国奶业协会坚持以新鲜优质奶源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的原则,把奶源基地作为考核评估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方面,中国奶业协会秉承&传承、创新、责任&的理念,做好顶层设计,建章立制,颁布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在调整推广方式之后有制可行、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中国奶业协会颁布的5个学生饮用奶系列团体标准,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以团体标准公布并在全国大范围执行的生牛乳、纯牛奶、灭菌调制乳的最高质量要求的标准。新规章、新机制、新标准、新方式、新机遇全面提升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 政策法规 - 中国食品报网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11:29:07&&&&&&&&来源:中国食品报
  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中国奶业协会制定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下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原由农业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 &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系指经奶业协会许可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现阶段推广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营养强化剂的灭菌调制乳。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运作。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管理。各地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推广工作。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及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科研院校、传播媒体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http://www.)是中国奶业协会主办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官方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一条 中国奶业协会建立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中国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等支持。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奶业协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原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示意奶滴上的&学&字图案、&中国学生饮用奶&和&SCHOOL MILK OF CHINA&中英文字体以及红绿白三种颜色组成。
  第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依法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中国奶业协会是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再注册,可继续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传和广告。
  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1《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仍不填报;
  (七)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对于违反者,中国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饮用奶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实施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国家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20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
  (三)通过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产量和质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学生奶奶源升级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场、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供应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原料奶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 16568)的规定,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泌乳牛存栏在200 头以上;
  (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
  (三)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 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万CFU/mL,嗜冷菌&1万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万/mL。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配送服务系统可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中国奶业协会组织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注册文号规定按本办法附录2《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的,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在中国奶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登陆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设置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生产工厂(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推荐函、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份工厂自检原料奶检测报告、学生饮用奶生产线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六条 经网络管理系统在线预审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提交中国奶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奶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组织审核,要时现场考核。对首次申请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站公示7天,如无异议,核准注册。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再注册。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饮用奶实施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纯牛奶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调制乳执行《调制乳》(GB25191)中灭菌调制乳的规定,但禁止使用或添加复原乳和营养强化剂。
  第四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采用无菌包装材料包装,单件净含量规格为125毫升、200毫升、250毫升。
  第四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产品标识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同时在单件包装上按本办法规定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四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产品,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对距离保质期30天到期的产品不得配送到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问题时,未出厂的产品应立即封存,已配送到校的应立即通知学校,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建立学生饮用奶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QB/T 4111)。
  第七章 实施学校
  第四十九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普及饮奶知识,开展适应学生年龄的有关饮奶与健康的活动,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饮奶习惯。
  第五十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组织学生饮用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产品,在&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招标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供奶企业应配合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奶品保存、饮用等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奶品接收、储存、发放、饮用管理,禁止露天暴晒。对当日送校当日饮用的,应及时分发;对集中配送分日饮用的,应有专门储藏房间,并保持环境清洁和保障安全。
  第五十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自行确定课间饮用、加餐饮用或正餐饮用等方式,但要在教师的监督下集体饮用,开启包装后一次性饮完。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饮奶并检查异常情况,监督指导回收废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饮奶出现异常情况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组织救治,停止饮用该批次牛奶,就地封存该批次产品,同时通知供奶企业,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在事故尚未定性前,学校应及时做好学生抚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擅自发表事故性质言论。在确定事故原因后,学校应当及时消除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学生及其家长的疑虑,恢复正常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凡推广、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和《中 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国家&学
  生饮用奶计划&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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