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787年美国宪法内容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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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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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的中国宪法与1985年的有什么不同
09-10-03 &匿名提问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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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 )年宪法.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根据所学知识,按照要求填写。(1)到今后两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①我国建国以来,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________年宪法是现行宪法&&&&& ②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因为:从内容上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法律效力上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有一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的迅速崛起感到不可思议。经过研究,他发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三个国策”和“两个战略”构成了一个值得称道的宏大体系。这正是中国成功的经验之所在。①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________________,坚持改革开放&&&&&&&&&&&&&&&&& ②三个基本国策: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两个发展战略: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所学知识,按照要求填写。
(1)到今年两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不言而喻: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①我国建国以来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__________年宪法是现行宪法。
②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因为:
从内容上看:__________
从效力上看:__________。
(2)有一位西方学者对中国的迅速崛起感到不可思议。经过研究,他发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国策”和“两个战略”构成了一个值得称道的宏大体系。这正是中国成功的经验之所在。
①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__________、坚持改革开放
②三个基本国策: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_________。
③两个发展战略: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__________。
我国大部分国家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和建立起来的,但一小部分不是。
我国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宪法中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这表明
[&&&& ]A.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B.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 C.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D.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宪法中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这表明A.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B.宪法是一切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C.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D.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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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与1999年宪法有河共同点?你怎样看待修宪问题?1954年以来我果多次修宪说明了什么?11.12要得到答案!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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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的情况.另外也由于党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即邓小平理论,理所当然地应由宪法确认其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利于促使人们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开放,并为国家、集体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财源.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3至第11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7 条、第8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3款和第98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三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2至第17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5条、第6条、第8条第l款、第11条、第28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点为:(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5)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6)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宪法的表述更为科学,并使部门法的有关表述与之相—致.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第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总之,通过对宪法进行四次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地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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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71-75条释义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
  一、组织调查委员会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议会为了监督制约政府,享有国政调查权。近代立宪国家,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国会拥有国政调查权。在西方国家,国政调查权原则上由议院直接行使。但由于议院人数较多,各国为技术上的方便,议院大多数将某些特定事项交专门委员会调查。特别是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实际上是以委员会为中心行使国政调查权。我国是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用。一般性问题,原则上由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特定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
  二、调查委员会的性质和成立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特点有三个:其一,临时设立的机构,不是常设机构,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即自行解散。遇有新的问题需要设立调查委员会时,重新组织。其二,调查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性机构,而非有实体性权力的机构。对特定问题只有调查、取证、提出报告的权力,而无决定权。其三,调查委员会所要调查的问题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有明确具体的要调查了解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泛泛的调查对象。成立调查委员会,取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判断是否有必要。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三、调查委员会的权限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对于有义务提供材料而不提供材料的,调查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法律还没有规定。并且全国人大还没有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实践,因而也无先例可循。从可行性来看,可请司法机关协助取证。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将所调查问题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经验教训、责任分担、处理意见等一一阐明。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原则和精神是可以参照的。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议案的规定。
  一、提出议案的法定要求
  议案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审议讨论的原案。广义的议案包括宪法修改案、立法案、财政预算案、经济和社会发展案、人事任免案、重大事项决定案、质询案、罢免案、调查案等。由于其中有些议案的提案主体和程序互不相同,因此,狭义的议案仅指立法类和重大事项决定类议案。议案不同于批评、建议,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提出的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就是说要有可供会议讨论的草案;提法律案时,要有法律草案文本;提决议案时,要有决议案文本,以便直接列入会议议程,交付会议审议。第二、要合于法定人数,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十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才构成提案主体,可以提出议案。联名通常是一人领衔,其他人签署。达不到法定人数的联名,通常转为批评建议处理。第三、议案内容要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在实践中,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不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而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如增加地区投资、增加财政拨款、争取工程项目、争取优惠政策等,这些事项都已超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在议案处理时,只能作为批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并且宪法中有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条款,因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解释,是有相当大的弹性的。事实上就有一种理论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不受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司法权本身就是全国人大派生出去的。第四、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都要确定提议案的截止时间,以便留出足够时间研究处理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在规定时间之后提出的议案,大会秘书处不再作为议案受理,只作为批评建议受理。
  二、议案的处理
  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其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与上述单位基本一致,只是主席团改为委员长会议。另一类是代表或委员联名。对于两类不同主体提出的议案,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程序。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直接列入议程,交由会议审议讨论。而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在常委会会议上为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两类议案的不同处理方法,表明国家权力机关审议讨论议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制,即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要优先审议。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在每次大会上提出的议案都比较多,其中有一部分作为议案交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还有一部分作为批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很少。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绝大部分是要求立法的议案,通常根据议案的内容,交由有关部门着手立法起草工作或者由人大自己着手立法起草工作,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提出。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质询案的规定。
  一、质询的程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其方式之一就是质询国务院及其部门的工作。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质问,由有关机关或者负责人答复的活动。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便于答复处理。
  二、质询的对象
  关于质询的对象,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为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此有所扩大,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质询案。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质询司法机关,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质询司法机关,必然涉及到具体案件,因为办案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影响公正司法。因此,不能将质询范围扩大到司法机关,否则就是为干预独立办案提供合法的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质询是人大的监督手段之一,人大运用质询手段监督司法机关是宪法中的应有之意,并且宪法规定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现实中,司法办案存在很多问题,质询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形式。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可以质询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以对司法机关的一般工作进行质询,以不涉及具体案件为宜。
  三、质询的性质和功能
  质询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简便有效的形式之一,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运用得很少,即使偶尔使用一次,有的也没有澄清和解决相应的问题,监督效果不理想。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但其中之一就是对质询的性质和功能认识有偏差。有的人把质询当成一种很不友好的监督形式,认为质询是&找岔子&、&出难题&,或者说是&挑刺&、&找麻烦&。其实,质询除了监督的功能外,还可达到沟通、宣传的作用。代表对不了解的问题和事情,通过质询,弄清事情真象,可以消除误解;政府通过答复质询,也可以宣传、解释政府的工作和政策。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人身特殊保护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为了落实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制。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中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但人大代表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了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能够有充分的自由履行职责,防止打击报复,其人身权利保护又多了一道程序,即对其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需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二、人身特殊保护的具体内容
  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的内容包括: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适用于代表资格存在的整个时期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代表资格终止为止,无论是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人身都受特殊保护。二是需经许可的是&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宪法规定为&逮捕&、&刑事审判&,代表法对此又有所扩大,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需经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三是报批机关,逮捕代表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如果未经逮捕而需进行刑事审判的,由决定进行刑事审判的法院报请批准。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执行机关报请批准。四是批准机关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许可。五是对于现行犯,全国人大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采取事后报告的制度,即对于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许可过对全国人大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但这并不是说代表中没有出现需要逮捕或刑事审判的个案。实事上,代表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如成克杰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这样的个案,通常采取由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资格的办法。采取这样的做法,原因在于:一是司法机关提出逮捕要求时,已掌握了相当的犯罪事实,如果这些事实成立,许可其逮捕,本身也说明该人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应当罢免其代表资格。二是由选举单位罢免,时效性更强,更为方便。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在闭会期间需要许可的情形,就难以及时许可,这时如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则可解决这种不便。虽然这种许可在实践中并未使用,但仍然对代表的人身保护具有特殊意义,它无形之中对司法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的人认为,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成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其目的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并不是为了庇护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代表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同样能得到依法追究。对议员人身采取特殊保护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
  一、言论免责权的内容
  &法律追究&是指依法由国家专门机关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其实行法律制裁的法律行为。专门机关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引起的,应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根据和前提。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在法律上是&豁免&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不应质问和追究代表的发言和表决。
  二、言论免责权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适用于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如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同样享有言论免责权。发言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了正确或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发言;表决就其内容来说,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包括对各种会议议题的表决,如通过法律案,批准各种报告、计划和预算,选举、罢免、撤职、质询等。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实现人大的职能过程中,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从法律上为代表忠实地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创造了条件。
  对于代表在会议之外发表言论的行为,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按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一般规定处理。对于将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内容,以某种形式传播到会议之外,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应由传播者负责。发言内容有诽谤、侮辱等人身攻击的内容,是否也不受追究,我国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案例。从国外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这样的发言内容不在豁免之列。
  三、法律追究与其他责任追究
  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那么,是否受党纪追究?对此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党员代表首先是党员,党员就要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党员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没有按照党的要求进行投票或表决,就应当追究他的党纪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党员代表虽然有党员的身份,但它在国家权力机关履行的是代表职务,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对于如何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是代表的民主权利,应当由他们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进行判断。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与党的要求不同,不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特别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惟一的执政大党,党籍对公民的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允许追究代表的党纪责任,必将影响充分发扬民主。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有不同的做法。我国不实行多党政治,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应允许党员代表有充分的发言和表决自由。
  另外,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还是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约束,要遵守议事规则的一系列规定,如围绕议题、按顺序发言、遵守发言时间、遵守会议秩序等。议事规则是保证会议正常举行,民主、高效决策的基础,全体代表都要遵守和执行。对于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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