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亏损今年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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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1-3月亏损5万,4-6月赢利10万,那么交多少企业所得税?如果1-3月是盈利5万又怎么计算,
像是一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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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1-3月亏损5万,4-6月赢利10万,那么累计利润为5万元,未超10万元,按规定所得额减半后再按20%计征所得税,优惠税款为5*15%=0.7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假设1-3月赢利5万,4-6月赢利10万,那么累计利润为15万元,已超10万元,仅享受低税率优惠,按规定减免所得税5%=0.75,缴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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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
匆匆地,2015年已逃走;匆匆地,2016年迎面而来;匆匆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计算问题。税法上的亏损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和免税以及各项扣除标准来计算亏损额。
(二)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三)计算出来的数额小于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中规定可弥补的亏损。
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
二、亏损结转年限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是税法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办法,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冬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为了保障税收收人的及时入库,税法遵定,纳税人必须以一个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因此,它的经营核算也被人为划分为一年一段,其某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成本、费习及利润核算也是不完全的。所以,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
&税法之所以规定亏损向后结转的年限为5年,一方面是有利于从税收的角度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亏增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虚增亏损并无限期结转以侵蚀国家税收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方式,向后结转的时间长短以4年、5年、8年、1
0年较为常见。其中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丹麦、韩国、阿根廷等国家同我国一样允许亏损向后结转5年。
上述弥补的亏损都是境内所得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的盈利,因此境外亏损需要单独进行处理。关于境外亏损问题,待以后文章分析。
(二)、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
1、处置存货所得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以延长弥补年限。如果企业虽然停止了生产经营,但是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有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呢?如果仅有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有所得而不许企业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企业可以将处置以前年度存货所得单独纳税,弥补亏损年限可以延长。福建省地税局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规定,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和无所得两个条件,如果出现间断的情形,应分段确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并按照时间顺序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不影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确定,但应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延长弥补亏损理解
该条款依然是由于持续生产经营期中断,对以前年度亏损的延长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弥补亏损的期限为5年。上述规定企业在此期间发生搬迁行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无所得的,可以从法定亏损弥补期限中扣除,即适当延长弥补亏损的期限,但并不是按照企业实际搬迁活动的时间据实延长期限。
例如,某企业自2012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6年4月完成搬迁,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自2013年至2015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减除3年的政策。
(三)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
如果企业搬迁损失较大的,在搬迁完成年度可以选择一次性作为损失,或者分三年作为损失处理。这种处理结果,相当于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例如:某公司2012年9月进行政策性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为300万,同时发生搬迁支出480万,那么2015年该公司要清算搬迁所得,即2015年搬迁亏损=300-480=-180万元。企业该项亏损可以在2015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即每年税前扣除50万。但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法,选定后不得变更。
接上例,假设该公司2012年7月底未弥补亏损金额为100万元,允许弥补的期限还剩下3年,2012年8月进行政策性搬迁,直到2015年才完成全部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同样为300万元,发生的搬迁支出同样为480万元,搬迁完成年度的搬迁亏损为180万元,该180万元的亏损可在2015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在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而2012年7月底的非搬迁亏损金额100万元的弥补期限为2012年、2015年、2016年。若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其亏损的弥补期限不受影响,按照正常的弥补期限连续结转计算即可。
齐洪涛&&&&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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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年度亏损如何弥补(会计必看)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仁和小编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帮助大家进行汇算清缴。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生筹办费80万元,2011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0年不计算亏损,按规定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因此有效弥补期就推迟了1年甚至几年。二是筹办期&亏损&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对筹办期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进行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只有46万元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企业进行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6、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如,某企业境内盈利为1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反过来,境内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100万元,境外盈利先弥补境内亏损,境内亏损为0,境外剩余的5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7、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例如:2008年底,企业集团A累计亏损为-20,成员企业B盈利40,成员企业C亏损-30,成员企业D亏损-30,B不参与分配,C、D各应分配亏损10万元[20*30/(30+30)],允许C、D在以后5年内用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弥补。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企业2006年的亏损结转至2011年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假设其它年度没有亏损)。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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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如何应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何应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者:永州市-刘治国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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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说是财务会计朋友们最关心也最头痛的一件事了。去年实行营改增,金税三期全面上线,朋友们刚刚适应了新的申报系统和新的申报表,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又即将开始。
今天我们先来唠一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的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日至5月31日。
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税务局集中在5月底进行扣款。
一、【政策】如何应对2016汇算清缴?
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该如何应对呢?提醒,要做好汇算清缴,有5个政策重点要关注。
第一个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该政策实际上是放宽性政策,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政策。
财税〔2016〕4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来确认转让收入。这是该文件的要点。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捐赠额是股权历史成本=受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上金额。另外,受赠对象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外捐赠。企业向我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这个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是会计利润的1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政策执行时间是从日起,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第二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80号公告明确了两项政策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是个利好政策。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一项是完善性的政策,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些情形是指: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0号公告施行时间是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1号)。81号公告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出台的进一步明确政策,也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
81号公告在退税判定时间上往前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81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第四个政策是关于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这也是一项利好政策,它涉及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这两个政策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的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如果全部为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如果除了股权以外,对方还支付一部分现金,不能适用该政策。技术成果所有权是不能分割,对方有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该企业或个人等于获取的不全部都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因此就不能适用这个政策。
第五个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该政策从2016年开始执行,有些变化纳税人需要关注。(国税部门详讲)
首先,什么样的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过去按是否符合领域来判定,现在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比如研发活动如果属于常规性的技术升级,就不属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其次,该政策对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了,比如说研究人员、外聘人员相应的支出也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再次,企业委托其他境内单位和个人研发所发生的支出,80%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最后,管理要求更规范,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辅助核算账目,要求企业有健全的核算体系,这比以前要求严格。
2016年,纳税人面临两个重大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完全要按照增值税的管理方式来缴纳增值税,对票据的管理和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二个变化是全国上线了金税三期,纳税人面对新的征管程序。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是对发票的比对以及相应的风险防控。金税三期上线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影响。
2017年纳税人是第一次在金税三期系统上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适应金税三期的要求,有些程序、有些填报的内容,原来能通过,现在就有可能通不过。(备讲)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0项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那么,2016年又出台了哪些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政策法规呢?
8项出台新政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细化明确了认定条件的指标;修订了技术领域内容。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注意,该政策追溯到日起实施。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了解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接下来再看每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重点关注那些已经进了费用,但还没有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支出。容易有争议的主要有:与个人发生的交易、农产品采购、与金融机构的费用结算凭据、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境外业务。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得允许抵扣的有效凭据。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凭据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年终的汇算清缴。经常会遇到的以下这样一些情况,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
6项注意事项
一、工资扣除
1、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抵扣规定绝对是很复杂的,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而且针对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分别有规定,还有各种补充条款。
2、职工福利费有税前扣除比例,而固定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作为工资扣除,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置薪酬体系时要考虑到福利制度。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费各税务局都会有标准,标准内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
3、还有就是劳务费用,是纳入工资还是作为劳务费跟签订的合同有关,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没有代扣个税很可能还会被处罚,就不光是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了。
4、&残疾人工资允许加计扣除,这要准备单独列式哦,因此还有很多企业找残疾人证挂靠,总感觉有点用歪了。
5、商业保险也很讨厌,多注意政策把握。
二、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都是有按照销售(营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预算,现在广告费那么高,所得税税率也那么高。还有招待费不仅是不能超出还明文规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进招待费的当然不要进招待费咯,这个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镜。
三、资产减值损失
这是税务局认为企业调节所得税的窗口,也是重点关注的地方,应收账款的坏账、资产的减值、存货的报废等,不是企业想做就做了那么简单,必须有完整的明细说明,具体计提的方法还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最后的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所以在12月针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做一次彻底的清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会议费支出
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会议资料不够详细,赶紧补全吧。
五、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在核算时应该针对这类进行区分,别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后也被界定为不可抵扣了。
六、预提费用
这也是被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哦,不管是税务还是核算,中国都是遵循权责发生制,预提费用通常还没有发生但预计会发生的,多数情况并没能拿到相应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要求做调增处理。所以年底前的预提费用要清理掉啊别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就是应该当年承担的,常见的如工资。
所有这些扣除凭证,事实上都是在平时经济业务发生时获取的,建议是把对扣除凭证有效性的筹划和把控提前,战略规划环节要考虑到业务模式下票据的规范性,核算环节做好票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检查。
把问题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会少很多。具体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对对本年度的核算开展自查和纠错处理,尽量将问题在12月关账前调整到位,尽量规避可能的纳税调整项目,尽可能做到纳税申报和企业财务核算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当然有些项目是因为会计核算和税务法规的差异导致的,无法避免,比如存货跌价,计提的坏账准备。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自查注意事项
我们每年做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同时报送企业的会计报表。因此要特别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的关系:
1、会计报表的逻辑关系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要匹配
注意会计报表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会计报表的损益数据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主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2、企业所得税报表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基本调整事项是否在申报表中体现?
3、注意会计确认费用冲减利润,税法不予扣除的项目,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坏账损失等。
在自查过程中对于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也应特别注意防范一些风险点:
1、经营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自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确认的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四、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需关注事项
采用定期定额的纳税人,无需汇算清缴;按收入定率纳税的(带征),需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提醒关注以下事项:
1、核定VS查账征收,哪种更划算:部分行业利润率较低,应税所得率核定过高,可能导致多缴税。营改增之后,在已规范取得发票的基础上仍采用核定征收,可能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可以考虑的是申请降低核定应税所得率、申请转为查账征收等。
3、是否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核定征收企业同样可以适用小型微利减半征税优惠,对于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按10%计算纳税,而不是25%。
五、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17个难点
1、企业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2016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6年度扣除。
2、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重点关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通过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同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
3、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一条值得很多中小企业会计关注,很多中小企业老板的费用经常需在公司报销,以上的5类是不允许扣除的.
7、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就只有11项,一定不要人为扩大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8、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此类费用放在管理费用其他比较合适,不能放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9、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这个规定对大家的会计处理也给出了比较好的思路,会计处理上也可以直接这样处理!
1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12、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交通、食宿费用属于招待费吗?
客户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担的交通、食宿费用具有业务招待的性质,因此应属于业务招待费.所以这一条尤其值得大家重视,很多人直接把国税客户订的机票、火车票计入了差旅费等,这是不正确的!!
1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比如你们公司所得税是15%,而借款关联方所得税是25%,你的这个就不符合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这一规定.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比如一家民营企业向公司老板的借款或者股东的近亲属借款.
(2)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借款情况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比如公司向公司员工借款10万元,然后每月固定支付利息,就需要遵守此条规定.
15.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公司2017年税务检查发现你们2016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标了,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公司2015年度是亏损的,这部分纳税调增仍然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16、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在2017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发票的,就可以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
17.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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