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公民受教育权权必须要进行义务教育吗佛教

作者:祁雪瑞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ISBN:978-7-
文件大小:18578K
中图分类号:D921.04
所属分类:
购买电子书
纸书:¥18.00
关注官微私信再9折!
下载次数不限,随意阅读。
在线阅读支持设备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阅读器下载到本机阅读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此电子书支持通过浏览器在线阅读全书
电子书简介
本书共分8章,从农民工的身份性、社会资源的公平性等多方面、多角度对这一问题做了阐述,这将对社会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产生积极影响。
电子书目录
6第一章 研究介绍
46第二章 农民工子女教育渐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70第三章 农村义务教育与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状况
91第四章 农民工家长职业流动性对子女教育的影响
101第五章 流动儿童入学情况与教育公平问题
116第六章 流动儿童就读情况与学有所教问题
123第七章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应运而生与发展困惑
134第八章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成因
190第九章 以教育法制公平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
262结束语:过渡终将结束,道路依然坎坷
266参考文献
请登录后再提交评论。
移步客温馨提示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及义务教育法制公平研究》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性研究_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为视角_任芳芳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性研究_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为视角_任芳芳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政府责任研究&史小艳&0
邀请好友参加吧
版 次:1页 数:140字 数:169000印刷时间:日开 本:16开纸 张:胶版纸包 装:平装是否套装: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0所属分类:&&
下载免费当当读书APP
品味海量优质电子书,尊享优雅的阅读体验,只差手机下载一个当当读书APP
本商品暂无详情。
当当价:为商品的销售价,具体的成交价可能因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划线价:划线价格可能是图书封底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化和市场行情波动,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折扣:折扣指在划线价(图书定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专柜价、厂商指导价等)某一价格基础上计算出的优惠比例或优惠金额。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咨询。
异常问题:如您发现活动商品销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请立即联系我们补正,以便您能顺利购物。
当当购物客户端手机端1元秒
当当读书客户端万本电子书免费读从“在家上学”探讨如何保障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作者:江晓清
  前不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报告显示,在中国大陆约有1.8万学生“叛逃”学校,选择“在家上学”,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这些“在家上学”的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大多是家长不认同学校的教育理念,因此选择这种方式来教育孩子。可是我国的对适龄儿童上学是有规定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不把孩子送去学校,家长是否违反了法律?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选择“在家上学”是否违法?怎样保障“在家上学”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主持:江晓清  法律支持:国鹏律师事务所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记者:我们都知道,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那么我国相关法律对义务教育是怎样规定的?  林丽娟律师:受教育权利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之外,国家还特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来专门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显示了国家通过强制手段的途径实行免费的具有普及性的公共教育,以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的特点。  国外“在家上学”渐次取得合法地位  记者:既然我们国家要求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那么那些让孩子“在家上学”的家长们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国外对“在家上学”行为是怎样规制的呢?  张克律师:“在家上学”是否违法,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没有明确解释“入学”的法律概念,“入学”是否等同于“入校接受教育”,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与此同时,在《义务教育法》第14条的规定中也为适龄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方式留下了空间,即“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现有法律的规定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学校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唯一实现方式。因此并不能武断地认定“在家上学”属于违法行为。  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家上学”在大多数州被认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一直受到公共管理机构的“围剿”。伴随教育多样化、个性化和教育选择权的推进,一些州陆续放宽“在家上学”的管制条件,“在家上学”渐次取得法律地位。  1907年,俄克拉荷马州立法会议期间,采纳了一位议会代表的建议,同意8至16岁的儿童或青少年以其他的方式接受教育,保护家长选择学校教育的权利。实际上,是承认了“在家上学”的合法性。伊利州最高法院于1950年在处理公众诉勒维斯案(People v. Levisen)时,承认“在家上学”合法。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一些州陆陆续续放宽了“在家上学”的条件,允许人们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征得地方学区的同意后实施“在家上学”。1982年至1991年是“在家上学”立法最为密集的时期,更多的州颁布学校条例或规定,允许家长带适龄儿童实施“在家上学”。  1993年,美国最后一个州―密歇根州迫于少数家长的强烈要求,在他们的持续抗争以及其他49个州都宣布“在家上学”合法的压力下,修改了义务教育法,同意儿童“在家上学”合法,前提是儿童在家由他或她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有组织地实施阅读、拼写、数学、科学、历史、公民、文学、写作和英语语法的教育,同时废除了“在家上学”家长通知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儿童的成绩报告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波兰、瑞士、等国“在家上学”儿童的比例均呈现增长之势。  完善制度 实现教育利益最大化  记者:那么,应该怎样完善“在家上学”制度建设,以充分保障适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律师:我国《义务教育法》是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制定这部法律主要为了让没有条件上学的孩子上得起学。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多数的家庭不仅有条件让孩子上学,而且希望通过多种途径选择自己认为更适合孩子的教育方式。  “在家上学”适龄少年儿童比例不断增大,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不少家长对当前公共教育的不满足,随着经济条件不断好转,国民素质不断提升,更多的家长认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使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势必要对“在家上学”现象所反映出的教育体制问题进行反思和完善:  一是明确“在家上学”的“合法”身份。应当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的“入学”概念出台明确的或直接修改法条,以广义的理解明确“入学”是“进入义务教育内容学习”,确立“在家上学”的合法性。  研究制定和出台家庭学校管理办法,使“在家上学”有章可循。家庭学校管理办法应该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制定,它要认可和明确家庭学校可以是义务教育的实现方式之一,并对家庭学校的举办条件、申办程序、教育质量及学生学习活动的监控及评估、家庭学校教育与公共学校教育的相互沟通与衔接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为政府管理“在家上学”活动提供法律规范。为更好地发挥“在家上学”的个性化教育优势,同时防止家庭教育权的不当行使造成国家教育权和儿童受教育权的损害,应当将“在家上学”纳入政府有限度的监管和服务,建立系统的“在家上学”管理机制,为这一特殊教育方式的准入、监督、评价、退出及其与普通学校教育系统的衔接提供制度依据,并明确对不利儿童身心发展的“在家教育”个案的救济办法与程序。  三是社会方面要为“在家上学”提供支持系统,这是“在家上学”合法化的必要条件。这包括: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学校的研究,收集整理非学校教育条件下完成基础教育任务、发展成才的典型个案,总结“在家上学”的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家庭学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为“在家上学”提供理论、方法等咨询服务;教育中介机构要为家庭学校提供培养方案、课程计划、教材和参考资料、适用于家庭学校的教学设备等服务。社区要为家庭学校提供学生社会活动与实践场所等的支持。  四是完善教育测评机制。公共学校要建立与家庭学校教育相互沟通与衔接的机制,一方面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教育教学服务;另一方面当“在家上学”的学生由于某种原因认为应该到普通学校继续学习时,允许其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查后,根据其学识水平进入相应学段的班级学习,继续完成基础教育任务,不单纯以学籍或受公共教育年限作为接受高一级公共教育的前提,充分保障“在家上学”儿童接受高级教育的平等权利,避免其与社会脱节。  除了积极引导“在家上学”规范化、成熟化,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公共教育体制进行调整和创新,以尽可能多样化的模式选择适合孩子的教育方式。孩子的个性、智力等都存在差异,一般而言,资质、个性等处于中间状态的是大多数,也比较容易被社会规则同化。学校教育主要针对的也就是这些“中间群体”,然而对于存在先天缺陷或者特别出众的孩子,公共学校教育也许并不是唯一适合他们的教育方式。  因此我们不仅要保障公共学校教育的水平,亦应积极探索适合儿童发展个性的教育模式,鼓励儿童发挥天赋和兴趣,发展自身特长,保护其在培养专长的同时接受公共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教育是引导少年、培养少年的基础,是百年大计。多元化是现代教育的必然发展趋势,创新教育制度,启发、培育人才,实现少年儿童教育利益最大化,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才是教育的当然目标,也是对少年儿童教育权的更高尊重,更是民族强盛的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HN666)
04/13 07:06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受教育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