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300条中什么叫做中国的邪教组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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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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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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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邪教用帮你把钱存到天国等谎言,大肆骗取群众钱财。( )2对青年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要宣传有神论。( )3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维护群众利益。( )4群众如果信了邪教,日子就会越过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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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
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构都严厉打击,但是,也有个别的国家或政体为了一时的利益,对邪教的活动纵容、姑息、或束手无策。有些对当局采取蒙骗、利用、施压或讨好等软硬手段,暗中挑拨意识形态矛盾、操纵选举、钻法律空子、收买要员,致使政府态度、政策摇摆、前后矛盾、内外不一,造成执政失误,将进程引向弯路或歧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指冒用、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都是以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迷信邪说,都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的教主,都是以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都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
&&&&&&&情绪控制
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问题都是自己的错而永不是领导的错;
过度夸大罪恶感;
过度夸大恐惧-
怕“外”界;
怕失去救赎;
怕离开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过大的情绪波动来控制人;
公开悔罪;
非理性的恐惧-害怕领导人,害怕离开,不会反驳领导,如离开即对前途无信心;
教外没有快乐可言,故不能离去;
离开即有祸;
对离去者杯葛;
离去即属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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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法第300条及相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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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99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公布法释[2001]19号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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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b3v&|[江苏 徐州];& 1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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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管制或者;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界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分裂国家罪怎么判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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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8号)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处理。《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安全法》[2]&&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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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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