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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人民教师,请问申请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是一名人民教师,请问申请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现在在小学任教,想申请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那么我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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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申请一般需要以下资料:a.年龄要求:本国居民年龄需在18-65岁之间,境外人士年龄需在25-65岁之间;b.工作要求: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收入及固定住所;c.资信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如何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注:附属卡申请人需为主卡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年龄在16-65岁之间)。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简单。如果您拥有其他银行信用卡并已发卡半年以上,那么建议您采用“以卡办卡”的形式,您只需提供身份证和他行信用卡即可快速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需要注意的是:1)持他行卡半年及以上且所有信用卡最近半年内无30天以上逾期记录;2)平均额度不低于5000元;3)他行卡3张以上,且使用额度90%以上的客户一般不予办理。祝你早日办卡成功~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是一名人民教师,那么申请应该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准备好下面这些资料将会有助于你办卡:一、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等条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在本地申请中银信用卡。 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接受 18-65周岁人士的主卡申请以及年满16周岁人士的附属卡申请。 如您是境内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或军官证复印件 如您是外籍人士:需提供( 1)有效护照(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或 在有效护照签证页上贴附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 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如您是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 《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2.固定居住地址证明(可选择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户口卡(簿)复印件 水、电、气最近三期缴费单 固定电话最近三期缴费单 单位开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自有房产证明 小区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据 街道开具的住址证明 最近二期的信用卡月结单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能证明其有固定居住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 &3.财力证明文件(可选择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政府机构、企业开具的最近三个月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需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 /账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三个月薪水入账信息) &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社会保险扣缴凭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如果有什么疑问还可以继续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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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1.1&申报口径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定率征收的,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若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并且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并且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年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某纳税人(自然人)年收入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A地,工作所在地在B地。该纳税人应该在哪里纳税申报?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据此,该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自行纳税申报时如何计算其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应算入所得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日起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年所得。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年所得不包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建议:今年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工作已基本结束,从我处各咨询途径掌握的信息来看,纳税人对此事项的关注度和认知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在具体申报过程中一些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个人申报者对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一时难以掌握增加了申报难度,建议各基层局坚持不懈继续做好这方面的税法宣传。2.1&如何实行一机多户申报纳税人一台机器申报多户企业,为什么已同时修改全部企业的接收服务器地址,并且全部测试连接成功,但在正式网上申报发送时,总有那么一户或是两户连接税务局终端不成功,无法申报?出现这种情况,建议纳税人首先选择申报成功的一户(以下称A企业)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将A企业文件夹中的DATA文件复制,存放到桌面上;第二步,将未申报成功的企业(以下称B企业)DATA文件夹中的DATA文件复制,粘帖到A企业DATA文件夹中;第三步,按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第四步,将B企业DATA文件剪切,粘帖回B企业DATA文件夹中;第五步,从桌面将A企业DATA文件剪切,粘帖回A企业DATA文件夹中。2.2&税单删除功能操作及错误代码提示网上申报系统中有税单删除功能,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操作?网上纳税申报出现错误代码[15510]提示,是什么意思,应如何解决?(1)网上申报系统中所有的功能模块,纳税人都可以自行操作,如果一但操作后出现错误可与信息中心联系。(2)如果纳税人网上申报出现错误代码为[15510],该代码的意思为该纳税人没有做全税种认定,请与其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做全税种认定。3.1&汶川地震捐款的税收规定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日。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到日。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和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3.2&职工子女托保费的税收规定大连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大托字[1993]2号)规定单位可以为在职职工报销托保费,请问企业付给在职职工的子女托保费应计入福利费还是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单位按照大连市教育局的规定发生的职工托保费报销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税前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3&预收租金的税收规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期就要缴纳营业税吗?预收收入缴纳的全部税款是否可以全额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流转税管理处: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你单位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收取的租金应在取得当期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已确认收入实现的租金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1&营业税“境内”规定★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细则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境内”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本质变化?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与营业税原细则相比,其本质的变化在于将境内外划分原则由原来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调整为机构所在地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建议:新营业税细则改变了境内外划分原则,具体变动如下:(1)由原细则的“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由原细则的“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改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新增了“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同时补充了“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的情况,并取消了原细则“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和“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两个规定。建议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营业税最新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特别是防止因机构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原则而新增税源的漏征。1.1.2&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管理建议:新营业税条例经纳税地点由应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但建筑业不变。同时增加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向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纳税的规定,并明确了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在实际征收中各单位应明确加以划分。1.1.3&境外机构取得境内借款利息纳税规定我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需支付借款利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后,对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1.1.4&09年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向境外付汇,劳务发生在08年,并且会计处理也在08年,但实际支付时间为09年,请问09年支付时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如果判定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1.2&征收范围1.2.1餐饮企业销售烟酒缴纳营业税餐饮企业销售烟酒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与餐饮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1.3.1&游船收入★我单位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你单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管理建议:对此项政策应加强关注,大连是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旅游运输收入应按政策规定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1.4.1&代购货物缴纳营业税规定一家境内企业,按国外客户要求在中国境内为国外企业购进货物由国内工厂报关出口到国外,国外客户将货款给该境内企业,再由其将货款转给国内工厂,境内企业赚取差价收入,该境内企业是否应该以差价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可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4.2&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外资企业驻大连代表机构需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代表机构为员工发放工资,其中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发放的工资记入经费支出前扣除?例如代表机构为员工发放了工资2500元,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5元,在代表机构记入经费支出时是记2500元,还是2475元,或是2525元?另外如果该代表机构为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代表机构承担,那么应如何确认经费支出,是记入2525元,还是2500元,或是2475元?第一种情况,代表机构为员工发放工资,个人所得税为员工自行承担,则该税款不应做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应记2500元;第二种情况,代表机构为员工发放工资,个人所得税由代表机构承担,则代表机构承担的税款应做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个人所得税具体数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1.4.3&建筑安装行业可扣除设备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是否已经废止?今后遇到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此文件已经废止,新条例下发后,如果建设方提供22号文件范围内的设备,施工方可以扣除;如果是施工方自己买的设备那么此设备不得扣除。如果建设方购买的设备不是名单范围内的,只有属于设备才可以扣除,关于设备的定义,建议参阅国家行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1.5.1动迁补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动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以外或企业不能按规定提供土地收回文件的,应按取得的动迁补偿款,计算征收营业税。1.5.2&企业整体转让企业整体转让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1.6.1营业税起征点我是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人,请个人合伙企业是否享受未达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的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因此,你单位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有关规定。2.1.1&搬迁补偿及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并用该笔搬迁补偿款重新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从企业搬迁规划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改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从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在形成资产损失的当年报税务机关审批。未在形成资产损失的当年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允许从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2.1.2&开办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2.1.3&职工福利费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有结余,那么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建议:此问题已前后多次被纳税人问及,也应当引起各基层局税务人员的注意,特别是对2008年以前“应付福利费”科目存在余额的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和辅导时应及时提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次序正确进行职工福利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1.4&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之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请问年度利润总额指的是什么,汶川地震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不管企业年度利润是亏损还是赢利,如果是其他性质的捐赠,而且本年年度亏损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接受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条件,并具有经财政、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1.5&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是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2.1.6&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借地税给予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日后返回的工会经费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已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可以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工会返回的工会经费无需调增企业所得税。2.2.1&软件摊销年限企业购买预算用的软件以及其他财务软件,请问最短摊销年限应为几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3.1&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2.3.2&节能环保设备抵免★企业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此设备需要安装,销售设备的企业开出的发票是建安业发票,内容写的是工程款,那此发票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可以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应据此规定确定专用设备抵免投资额,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局审核备案。管理建议:基层局税收管理人员在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如果发现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合计”第四小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栏次填写了发生数额,应提示纳税人认真学习此项政策内容,按政策规定把握是否具备填报条件以及填报金额是否正确,并提醒纳税人别忘记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局审核备案。2.4.1&2009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如果涉及特殊情况还需根据该文件解释内容具体分析。管理意见:此项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极为重要。在实际征管中,各基层局税务所人员还应结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4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各局应强化征管责任,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该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2.4.2&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大连的企业,在庄河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大财预〔号)规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你单位应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庄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就地预缴。3.1.1&聘用退休人员个所税适用税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给予其相应所得,可按什么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因此,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2.1&多笔奖金可否合并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多笔奖金收入是否可以合并,运用一次性奖金政策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某一月份纳税人已经将其奖金所得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余月份内纳税人取得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2.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中国籍员工取得任职或受雇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一步: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日以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3&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是多少?超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部分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额,再乘以商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3.3.1&个人向企业借款的规定企业股东或员工向本企业借款,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的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从本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3.2&年金征税规定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都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外籍投资者取得合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3.4&赠送礼品扣缴规定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工资总额14%和2.5%计提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在税前列支。因此,如果实行计提办法的企业在计税当期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账户有余额的,应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3.4.2&个体户运输业务预征率及汇算个体工商户在承揽运输业务时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率是多少?年度终了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汇算清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3.4.3&建安业代扣代缴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已实行按附征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按附征率征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当月实际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时,该建筑企业应当如何申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单位,如果当期在发放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其扣缴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额超出核定征收的税额时,按实际扣缴的税款申报入库;如果当期扣缴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额小于按经营收入的0.4%核定征收的税额时,按核定的税款申报入库。4.1.1地价款是否计入原值购买商品房一栋,用作经营,所包含的支付土地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所以,购买商品房,应按照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含支付土地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定房屋的原值。我公司有一处房产,现正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手续,请问我公司的房产税应计算缴纳至何时截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如下: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证仍在办理中,但土地已投入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也不论土地是否投入使用,都应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的车辆已经转籍了(卖了),车船税还能退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二条(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我有一辆93年的货车,车辆行驶证上未注明自重重量和整备质量,我应该按如何计税缴纳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因此,如果纳税人车辆行驶证上未准确注明货车的自重重量,可查询车船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数据做为计税标准。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也可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计税标准。最后对于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企业收到运费发票和仓储费发票,而未与对方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1、运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2、仓储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行政规划建设费是否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中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虽然文件中没一一列举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做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后,退回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征是否也可申请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还需计算缴纳城建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同时,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附加的税(费)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附加,并于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账簿是否可以使用外文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能只使用外文记账,应当使用中文记账,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使用外国文字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人有残疾人证,想从事个体经营,但是个人的人事关系现在还在某单位里,只是现在歇岗,请问我现在办理个体经营是否享有优惠政策?如残疾人所在单位享受了关于安置残疾人企业的税收优惠,则该残疾人员不可同时享受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时,抵扣联是否加盖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何开具要求?(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规定,在填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要注意如下几点要求: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2、在填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3、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5、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6、在已填开《公路、内河货物动输业统一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开具机打的《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为手写版发票,手写版发票不可以以机打方式开具。手写版的《辽宁省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如不能满足你公司的业务需求,你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可不可以开具美元和欧元?可以用一种外币金额填开发票,但是备注栏中必须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我公司有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除收取固定代理费外,还为客户垫付了多项费用,请问在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必须将代理费与代垫费分别开具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第三条规定,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我公司收到别的单位开具的机打发票,名头错误,开票方手写修改为我公司正确名称,并在公司名头上又盖了一个发票章,这样的发票符合要求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你公司收到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这样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领购单位、领购时间和主管税务机关。(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第二期我是08年大学毕业生,我爸爸是聋哑残疾人,我和我爸爸刚刚注册了一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我想问一下,我和我爸爸这样的情况,能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大学毕业生开办有限公司,国家暂未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相关政策,我局将于第一时间转发,并通过地税网站等方式公开,请及时关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按每人每年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另外,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1个人临时劳务代开发票个人临时出劳务,口头协议,付款公司要求提供税务代开的发票,个人能否申请代开发票?可以申请代开发票。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5]4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发生经营行为需要发票的,应持付款单位的付款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可。2.2企业间借款代开发票企业间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需要什么手续资料,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企业间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需要发票,应持双方所签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办理代开发票事宜。2.3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料?代开发票适用范围:(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一)己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3、&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还需提供具体的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3、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3.1拆迁补偿款税收规定企业从拍卖行购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被政府征用,拆后用于公用事业。企业取得政府补偿款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还用交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吗?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如能够提供政府征用土地手续,免征土地增值税。3.2集体土地搬迁补偿税收规定我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政府拟实施征地,我公司获得的补偿包括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是否需要缴税,如何向收款单位开发票?流转税管理处:如你公司能提供国税函〔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府收回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票证管理所:你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3.3回迁安置的税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因为动迁户被拆迁的房屋是产权房,回迁后的产权房在办理产权时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房的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收入怎样确定?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动迁居民建造的回迁楼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契税政策规定,各种拆迁补偿费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补偿房屋开发成本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应将回迁房建造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3.4个人浮雕设计和制作的征税规定我是开发区的居民,我个人与市内中山区一家工程公司有合作关系,主要是做广场的浮雕设计和制作,项目地点在瓦房店长兴岛,现工程合作已结束,我需提取自己应得工程款(材料和劳务费67万元整)。现合作公司的财务需要我到地税开发票才能给我结帐,请问:我在开发票时都该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八款规定设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你有土建工程,则土建部分应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征税,税率为3%,对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其纳税地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非外籍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5%(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或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城建税等附征税费缴纳地点与营业税一致,与营业税一起征收。&2、印花税:如果你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按合同总额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开发票时,你应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号)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应纳税额=工程款*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3.5消防设施维保服务的纳税规定我公司是一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最近与一家商场签订了一份自动消防设施维保服务协议,主要是对其现有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请问我公司对此项业务,是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请问对此项业务的收入应开什么发票?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你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保服务协议,对现有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票证管理所:此项业务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现已改为剪口式。3.6厂房出售的纳税规定我工厂由于经营困难,欲出售厂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我公司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由于没有两证出售价格较低,是否还需要进行评估?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出售厂房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是购买的厂房,则凭购入不动产发票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5%。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经电话沟通纳税人,明确其土地属集体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出售厂房取得的转让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7报销员工家属车费的纳税规定报销员工家属的车费,可以在应付福利费里列支税前扣除吗?需要缴纳个所税吗?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员工家属不属于你单位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不论在哪核算,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员工家属报销的费用,应在报销当月并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8差旅费税收规定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差旅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处: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必须采取实报实销方式;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发生的差旅费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符合大地税发[号文件第五条(即企业执行政府文件或自己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且无需到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处:你单位应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不同类别职工到不同地区出差的住宿、交通等差旅费标准,凭能够证明差旅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允许税前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发生的合理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差旅费补助制度或办法,补助标准可在参照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由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执行。3.9民办学校纳税规定请问举办一所500平左右的民办美术、英语艺术学校都应该交哪些税?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的规定,各种培训活动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但如是学历教育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一、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十三种,分别为购销合同、建安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你公司可按实际发生的应税凭证贴花完税或汇总缴纳。&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经营用房为自有产权,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如果是经教育部门批准并按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各类学校可以免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如果您办的民办学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民办学校应按规定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你创办的学校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性质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其他性质的学校,作为股东取得的股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招用的老师和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形,由学校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0无产权证房屋转让纳税规定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无产权证.现欲转让给某公司,需缴纳什么税?可否到地税代开发票做为公司入帐的依据?有关流转税方面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你销售不动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但同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如你为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有关财产与行为税方面问题的答复:对于个人转让无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双方可暂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计税金额为合同所签订的销售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三。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答复:个人转让自建房屋,以转让收入减去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以及建造和转让房屋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为1%(公建房为2%),即以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作为应纳税额。个人在日之前转让自建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发票方面的答复:持双方所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相关规定代开发票。我公司是在市内注册的从事工程的企业,我公司因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大连保税区、长兴岛等地区承揽业务。应在何地缴纳营业税?答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日起,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应到原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实际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事宜,并在实际经营地缴纳税款和代开发票。1.1.2建筑企业09年工程尾款纳税地点建筑企业,04-09年签订的合同,现在取得工程的尾款,应在哪缴纳营业税?根据大地税函〔2009〕6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日前,建筑业纳税人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或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但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向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1.1.3建筑业已代扣代缴税款处理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我公司在开发区承建一工程项目,开竣工期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甲方2008年没有给我们拨付工程款,在2009年4月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代扣代缴了营业税。请问有此项税款已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我公司此笔款项是否可以不再缴纳营业税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从日(含本日,以下同)起,你单位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日前,已由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并申报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已申报但尚未入库的欠缴税款),暂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此日期后的税款,扣缴方应在五月份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管理建议:12366纳税咨询热线近期时常接到纳税人询问建筑业新营业税规定的电话,其中主要涉及营业税纳税地点和代扣代缴有关规定,个别局政策执行口径和具体征管措施的不一致性造成纳税人的困扰,请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统一遵照税法规定及市局要求执行,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1.2.1支付境外运杂费的代扣规定货代公司有给国外(韩国)运输公司的运杂费,也有给国外的中介机构支付的代理费和运杂费,问如何替对方代扣营业税?首先要看该国际运输单位(所在国)跟中国有无国际运输互免税收协定(协议),如果属于免税的(如韩国),则由对方出具国际运输收入营业税免税证明[具体手续请到当地(某个港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也可由境内的货代公司代为办理],那么境内企业在支付相关运输费时则不需代扣营业税款;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国际运输收入营业税免税证明,境内支付单位则要对应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运输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境内单位支付给境外企业或个人的代理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2.2代收运费的代扣规定大连A公司委托大连的M货代企业作为A公司的货代公司,现在A公司需要进口一批国外货物,此货物由A公司的国外合作伙伴B委托境外C货代公司运输,M公司同时受C公司委托,收取境内A公司运费付给国外C公司,M公司不从中赚取差价,那么M公司是否需为C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按照新营业税条例和细则规定,要看境外提供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所在国)跟中国有无国际运输互免税收协定(协议),如果没有互免税收协定(协议)规定的,境内支付单位则要对应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运输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1.2.3支付境外入会费的代扣规定境内货运代理公司定期付给境外公司入会费,境内公司入会后,境外公司可能为其介绍货运业务,也可能不介绍货运业务,请问:境内公司付汇时是否应在境内代扣营业税?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费用名义上是会费,但实际上境外公司也承担了向境内公司介绍货运业务的义务,因此境内公司支付的会费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境内公司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履行代扣代缴境外公司营业税的义务。1.2.4支付境外咨询费用的代扣规定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日起,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境外企业应就其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咨询费收入,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境内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履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营业税的义务。1.2.5支付境外利息费用的代扣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后,对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日起,境外机构应就其取得的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境内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履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营业税的义务。1.3.1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收到款项的纳税时间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发生了,且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但客户未按照该规定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同时开具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来说应该是先收到款项,再完税并开具发票,但该纳税人由于未收到款项而纳税义务又发生了(因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以要先完税,但因为对方并没有支付款项,可以不同时开具发票。1.3.2预收价款的纳税时间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管理建议:在日常咨询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存在偏颇,个别纳税人仍认同实际收到价款或开出结算发票才缴税的做法,希望各局对此加大税法宣传,强化征管措施,防止税款流失。1.4税目区分1.4.1喷绘喷图业务税目规定新办企业主营装饰装修,现在经营中涉及到喷绘喷图业务,请问这个业务属于广告业还是建筑业?如果为了装修一个房子进行喷漆,那么此业务就属于建筑业;如果为了做广告进行喷漆,那么此业务属于广告业,广告业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1.4.2挖泥业务税目规定挖泥船从事的挖泥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纳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规定,挖泥船挖泥应属于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1.5.1劳务派遣计税依据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1.5.2总分包工程的计税依据我公司在旅顺总包承建一工程项目,其中有部分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我公司按总包合同金额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分包公司按分包金额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按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总包不再负有扣缴义务。请问此笔业务,我公司可否按总包减分包后的差额来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可扣除凭证,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对可差额缴纳营业税行为的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明确企业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不得扣除。1.5.3广告业计税依据我单位是广告业的,请问网站公司给我开的服务费可以抵扣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此规定,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行差额纳税。你单位支付的如属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差额纳税,如属于进行广告制作支出则不属广告代理业差额征税范围,不能差额征税。1.5.4甲供材料计税依据请问建筑劳务中如果是甲供材料,结算价款中不包括材料费,施工单位还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1.5.5办事处经费支出计算香港公司在大连的办事处,按照经费支出来计算营业额,问如果该办事处承租房屋的租赁费由总公司直接支付,那么计算经费支付时是否包括此部分额度?应包括,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只要费用性质本身是办事处的,为办事处所用(如:租赁费,员工工资薪金、保险),就应计入办事处的经费支出。1.6征税界定1.6.1关联企业物业费是否征税产权人自已盖的楼,盖完楼之后将其中的一层作为自己经营使用,并找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作物业公司,问物业公司对产权人使用的房子是否应该收取物业费?该笔物业费算不算物业公司的营业税收入?因为该物业公司对整个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所以应该对产权人收取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应该按照非关联企业独立记账的原则来进行收费,所以对你企业应该按照对其他企业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收取的物业费应该并入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1.6.2财政专项拨款是否征税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高新技术项目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你公司是由于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应按相应营业税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营业税。1.6.3科研收入是否征税我公司与欧盟政府签订了一个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不能认为与欧盟政府签订的项目就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此项目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则应按其应税行为所属税目缴纳营业税。1.6.4诚意金是否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收取了一笔诚意金,待业务成交后再退还此笔款项,企业取得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都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取得此笔诚意金时应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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